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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收益(权益金)制度改革对行业改革的警示

   日期:2022-10-13     来源:鱼眼看矿业    浏览:130    评论:0    
核心提示:10月6日,自然资源部党组(扩大)会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主体的作用,发挥中央和地方财政投资的带动作用,吸引更

    10月6日,自然资源部党组(扩大)会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主体的作用,发挥中央和地方财政投资的带动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地,研究完善社会资本投入勘查找矿的激励政策,推动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修订,修改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办法等。

   修改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办法,这意味着近几年来业引起内人强烈反弹的事,终于看到了解决的希望,这是好消息。但回顾这一改革出台的经过,鱼眼觉得有几句话仍要说出来。不然,以后资源领域在改革中仍可能会出现类似问题。

    一。改革不能简单化。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办法(业内人一般称为35号文)是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制定的,原文为“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这就是说,这一改革只是简单地将矿业权价款简单地改成了出让收益,实质是国家层面上将矿业权价款扩大化。

    早在几年前,鱼眼就曾写过《矿业权价款扩大化要不得》,但受“你懂的”等原因制约一直无法面世,今天在此摘要主要内容旧文新发:

    矿业权价款设定的本意,是国家在我国经济转轨时为维护国家作为勘查投资者的权益而建立的,简而言之就是为了收回财政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投资,其法理依据是1996年8月29日《矿产资源法》修改后,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3个配套法规(240、241、242号)。国务院240号令《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定义了采矿权价款,“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务院242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依据这三个法规,矿业权价款收缴必须满足三个要件,即国家出资且是已探明的矿产地且要经过评估,并不是所有的矿业权都在价款收缴范围之列。

    但现实中,各地在矿业权价款的收缴中并没有严格按执行三个法规,而是将矿业权价款的收缴范围扩大到了几乎所有的矿业权。记者收集的情况表明,矿业权收缴扩大化主要表现在:

    1.不管谁出资都要收缴矿业权价款。有的地方强行规定,企业出资视为国家出资;探矿权人自己投资进行勘查发现矿产地,或采矿权人自己投资增长资源储量,在申请采矿权或采矿权扩界时,一些地方强令矿业权人缴纳价款,否则不予受理;有的地方规定空白地收取价款的最低标准,要求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按照每平方千米上万元到数十万元缴纳一定费用后,才可以得到勘查的许可。

    2.无论是否形成矿产地都要收取价款。有的地方只要有国家出资进行过勘查工作,无论是否形成矿产地,在出让探(采)矿权时就要收缴价款;有的地方受理矿业权项目,先责成资料室查阅地质资料,只要做过一点地质工作,即使是公益性小比例尺基础地质工作也列入收缴价款项目。

    3.不经过评估确认。有的地方取消矿业权评估程序,以行政定价方法收取矿业权价款。有的地方对没有形成矿产地、无法按照科学方法进行评估的,就“拍脑袋”确定价款的底价。

换个名称就称改革,这种改革实在是行业内对改革的高级黑。

    二。改革主导者要听得进群众意见。权益金制度改革前,相关文件起草者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量的调研,组织召开了若干的座谈会、研讨会。在这些调研或座谈中,无论是基层管理部门、矿山企业还是业内专家,均提出了反对意见,但最终都未被主导者采纳。正如有的基层领导说的那样,主导者其实早就定下了腹案,之所以要组织调研和座谈,原因也是“你懂的”。

   对这种模式改革且在政策出台后行业反对者众的现象,曾有人在到基层调研时理直气壮地说:反对意见多正好说明我们改的对!

   鱼眼以为,这位主导者的话也许没错,但要看改革政策实施后的效果。若开始反对意见多但实施后行业获得了发展,这样的改革无疑是对的。如国企改革时打破铁饭碗、打破大锅饭,改革之初反对意见众多,但改革后企业发展了、职工收入增加了,反对意见自然也就烟消云散了。

   但若实施后影响甚至阻碍了行业发展,业内反对意见一直持续且逐年增加,难道也是对的吗?

    三。改革措施一定要瞄准国家改革总方向,推动行业发展。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强调,改革要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体到资源领域,国家也早就明确了公商分开运行的大方向。与此对照,权益金制度改革是否做到了呢,看以下事例:

    在2021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院长李子颖在自己的提案中表示,称这一改革将使我国矿业形成“新的上不来、老的活不了,而且再不会也没人投资找矿的状况。”

    新的上不来:山东省胶东海边找到470吨超大型的金矿,矿权人已投入勘查资金44亿元,若办理采矿证还要支付出让收益53亿元,企业无力支付。青海省在格尔木市找到一个具有106万吨镍矿资源储量的夏日哈木超大型镍矿,矿权人已投入12.99亿元,办理采矿证要交纳出让收益13.21亿元,矿权人进入困境;

    老的活不了:按照办法关于老矿山从2006年9月30日以来保有的矿产资源要补交出让收益的规定,江苏省的茅兴盐矿、陈家庄盐矿、荣炳盐矿,要分别补交13.4亿、63.6亿、7.5亿元出让收益,矿山难以承担。广东省大宝山铜多金属著名的老矿山,亦要补交7亿多元的出让收益,矿山处于困境。

    出让收益如此改革,其后果只有一个,就是再无资本愿意进行矿产勘查投入。长此以往,在矿产资源的勘查上,我们必将退回到国家财政包办一切的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有关公益性、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国家只投资公益地质工作、矿产勘查等商业地质工作交由社会资本的改革设计也将永远无法实现。

   以上均为鱼眼个人观点,虽人微言轻,也许管理部门、行业改革主导者听后刺耳甚至会嗤之以鼻,但对自己来说不吐不快,吐后也算是缓解一下这几年的郁闷之气。


 
标签: 矿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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