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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5-04-28 09:4600留言

关于印发《青海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自然资办函[2025]39号

各资质申请单位:

现将《青海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5年4月23日

青海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注册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三个类别。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符合《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全部为同一专业,但不设专业比例要求。

(二)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交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文件,应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或学历证书专业满足要求,认定为其专业满足要求。职称证书与学历证书专业差异明显的,作为重点核查对象,开展学历认证、职称、社保复查和电话质询等方式动态核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按《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单位,设备应符合《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供购置发票,发票付款单位名称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且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

(二)其他所有权,如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给下级部门、总公司划拨给子公司、控股公司划拨给关联公司的技术装备,应提交装备所有权发生实质转移的有效文件。

第六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单位,业绩应符合《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中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调查、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等项目可认定为申报业绩;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公路、水利等项目中,采用削坡、锚杆锚索、修筑挡土墙等直接防治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措施,可认定为申报业绩;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设备安装维护等项目,以及与地质灾害防治无关的修筑挡土墙等工程,不予业绩认定。

(二)业绩应为本单位自有,符合《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业绩总数和总经费要求,评估、勘查、设计业绩合计或任意一类业绩满足以上条件均可;业绩经费以第六条(一)款认定的项目合同金额为准,项目认定的有效时间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

第七条申请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进行脱密处理后提交。

第三章资质审批

第八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新设和延续资质审批流程如下:

(一)受理和初审。申请单位通过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qhzwfw.gov.cn)提交申报材料,省自然资源厅线上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补齐。通过“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统一编号系统”对申请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查重,对人员重复达不到条件的予以退回。

(二)专家审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省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专家组成资质评审组,召开专家会议审查,并由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组长,经审查形成统一意见后,宣布审查结果并填写专家审查意见表。评审组成员从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不少于三名,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实行回避制。评审组对申请材料存疑时,可组织开展实地核查。

(三)上会研究。省自然资源厅召开资质审查专题会对审查结果进行研究。

(四)公示。专题会研究通过的资质单位,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颁发证书。经公示无异议的,向厅务会汇报审查结果,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告,申请单位凭介绍信、申请资料受理单和申请领证人身份证原件,到省政务大厅领取纸质资质证书。经公示有异议的,省自然资源厅对申请资料予以复核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申请换发证书的,对证书遗失、损毁申请补领证书的,对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依法终止、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和吊销、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直接予以换发、补领、注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业绩真实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对投诉举报进行实地核查,对其他工作线索可能存在问题的项目单位及时检查核实,对投资主体为政府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超出职责范畴要移交有关单位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青海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材料要求.doc

2.青海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查标准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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