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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矿采出字〔2020〕001号

2020-04-15 16:41110留言
发布日期 2020-4-15
南矿采出字〔2020〕001号

重庆市南川区采矿权公开出让公告

南矿采出字〔2020〕001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现对以下采矿权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为2020年4月15日9:00-2020年5月13日17:00。公告期内有2家以上(含2家)申报的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时间为2020年5月14日15:00(如有变动另行通知);公告时间内只有1家单位申报的将采取挂牌出让,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通知竞买人在一个工作日内提交报价单报价。本次公开出让的采矿权采用现场交易,出让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竞买申请人可在公告期内登录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113.207.111.135/html/9/Index.shtml)查阅、下载。

序号

采矿权名称

(暂定名)

地理位置

矿种

矿区范围

拐点坐标

资源储量(万吨)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开采

标高

生产规模(万吨/年)

出让年限(年)

出让收益起始价

(万元)

保证金金额

(万元)

NCK20001

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云雾村五社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

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云雾村五社

砖瓦用页岩和建筑用砂岩

详见《竞买须知》

75.2

0.021

+847米至+815米

8

7.8

98.92

30

NCK20002

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黄淦村二社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

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黄淦村二社

砖瓦用页岩

详见《竞买须知》

90.2

0.0325

+734米至+690米

6

9.9

86.69

30

备注:

一、序号NCK20001、NCK20002采矿权出让人: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址:南川区南大街89号,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23-71678274。

二、报名

本次采矿权出让采取现场报名,报名时间为:2020年4月14日9:00-2020年5月13日17:00,报名地址为: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重庆市南川区商务中心右副楼2楼),联系人:汪老师,联系电话:023-71413398。

报名资料如下:

(1)竞买人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竞买须知》、《采矿权竞买申请书》(原件各1份);

(2)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1份);

(5)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

(6))招牌挂文件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竞买人资格审查

报名截止后,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会同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竞买人的竞买资格进行联合审查,审查时间为:2020年5月14日9:00时至12:00;资格审查结束后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通知竞买人领取《矿业权竞买资格审查情况通知书》。

四、交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申请人应在公告期内交纳竞买保证金,保证金账户和账号见公告下方,交款人需与竞买申请人一致,保证金账户只接受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不接受现金或现金汇款,不接受代交款和个人名义交款。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13日17:00。

为避免因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延误,影响您顺利获取竞买资格,建议您在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的1至2天之前交纳竞买保证金。

如成功竞得,已缴纳的保证金抵作采矿权出让收益,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支付至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如未竞得,在成交日之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五、采矿权竞买人资格要求:

(一)竞买人须为营利法人;

(二)竞买申请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竞买:

1.在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矿业权人严重违法名单”内;2.通过“信用中国”查询,在自然资源部联合惩戒备忘录或重庆市信用惩戒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内限制禁止参与采矿权出让的;3.被吊销采矿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

六、风险提示:

(一)采矿权投资存在有不可预计的风险,包括竞买须知所表述的有关矿产资源情况(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储量等)与实际开采有差距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要求、对特定采矿方法、选矿方法限制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等风险。

(二)竞买申请人须认真详读竞买须知,现场踏勘并详细了解出让范围及周边土地、山权、林权、道路、地下管线、水电供给、废渣占地堆放、地表附着物、社群关系等影响资源开采的外部条件以及资产评估和其他权益补偿情况。提交竞买申请即视为竟买人对采矿权现状、公告须知、采矿权出让合同内容、资产评估及其他权益补偿额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

(三)有关该宗采矿权的用地、用水、用电、公路、环保、基础设施等工作,由竞得人自行负责解决并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四)若竞得人竞得该宗采矿权后,在办理采矿登记所需要件时进行安全、环境评价等认定为不适宜开采的,该宗采矿权按不成交处理。

七、提出异议的方式与途径:

对本次出让的采矿权存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对出让交易程序存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提出。根据所提异议的具体情况,按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云雾村五社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
本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指定收取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营业部
账号:50050126360000000001-0032
户名: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川支行
账号:9558853100005064930
户名: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营业部
账号:316401010400146410000000054
户名: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黄淦村二社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
本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指定收取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营业部
账号:316401010400146410000000053
户名: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营业部
账号:50050126360000000001-0058
户名: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川支行
账号:9558853100005064948
户名: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文件下载列表
序号文件类型文件名称
1招标文件 重庆市南川区采矿权公开出让须知
2附件文件 采矿权报名资料
重庆市南川区采矿权竞买须知 公告序号:NC20001 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建立规范、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批准,重庆市南川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决定公开出让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云雾村五社砖瓦用页岩矿等两宗采矿权。 此次采矿权公开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NCK20001: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云雾村五社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 (一)采矿权名称(暂定名):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云雾村五社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 (二)地理位置: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云雾村五社; (三)出让收益起始价:98.92万元; (四)矿区面积:0.021平方公里; (五)开采标高:+847米至+815米; (六)开采矿种:砖瓦用页岩和建筑用砂岩; (七)资源储量:砖瓦用页岩44.3万吨,建筑用砂岩30.9万吨; (八)生产规模:8万吨/年; (九)采矿权出让年限:7.8年; (十)矿区范围坐标(2000坐标系): NCK20002: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黄淦村二社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 (一)采矿权名称(暂定名):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黄淦村二社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 (二)地理位置: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黄淦村二社; (三)出让收益起始价:86.69万元; (四)矿区面积:0.0325平方公里; (五)开采标高:+847米至+815米; (六)开采矿种:砖瓦用页岩; (七)资源储量: 90.2万吨; (八)生产规模:6万吨/年; (九)采矿权出让年限:9.9年; (十)矿区范围坐标(2000坐标系): 二、出让人、有关机构联系方式 (一)出让人及承办机构 本次采矿权出让人为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采矿权出让承办机构为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二)出让人及有关机构联系方式 1.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系方式 地址:南川区南大街89号,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23-71678274 2.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商务中心右副楼2楼,联系人:汪老师,联系电话:023-71413398 三、竞买人准入条件及资格审查须提供的资料 (一)竞买人须为营利法人; (二)竞买申请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竞买: 1.在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矿业权人严重违法名单”内;2.通过“信用中国”查询,在自然资源部联合惩戒备忘录或重庆市信用惩戒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内限制禁止参与采矿权出让的;3.被吊销采矿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 四、竞买申请程序 (一)出让文件的获取:竞买人请于递交竞买文件截止时间前在南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113.207.111.135/html/9/Index.shtml)直接点击下载出让文件和相关报名资料。 (二)网上账户注册、核验及变更: 1.账户注册:竞买人直接进入南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113.207.111.135/html/9/Index.shtml)完成注册。 2.账户核验:完成帐户网上自行注册的应在竞买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带相关注册资料(资料明细如下)到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工程部进行核验。没有通过核验的,将影响对其保证金到帐情况的认定及保证金退还。在保证金截止时间前未进行保证金账户注册和核验的、保证金未从注册账户转入保证金账户的其竞买保证金无效。 注:账户核验需提供的资料(以下资料验原件留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自然人帐户核验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法人及其他组织帐户核验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开户许可证(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3)法定代表人办理核验的,请持法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持法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3.账户变更:已经注册并通过核验的账户信息,无需因矿权变更重新注册。如账户信息发生变化,应修改相应信息,并按上述程序在递交竞买保证金截止时间前提交账户变化资料原件到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工程部进行注册变更和核验。 (三)递交竞买文件的时间为 2020年4月15日9时至2020年5月13日17时;地点为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竞买文件,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有权不予受理。 (四)报名资料要求: (1)竞买人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竞买须知》、《采矿权竞买申请书》(原件各1份); (2)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1份); (5)招牌挂文件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在提交采矿权竞买申请之前,竞买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113.207.111.135/html/9/Index.shtml)采矿权公开出让公告、竞买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如对采矿权公开出让公告及采矿权信息有疑问的,由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答疑。此次交易不组织对现场出让采矿权的现场踏勘,竞买申请人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 (六)报名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交易规则、应急处置办法、出让公告、交易须知、其他相关文件、采矿权现状等无异议,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完全接受。 五、保证金的交纳与转付 (一)采矿权保证金由竞买单位自行支付,交款人需与竞买申请人一致,不接受代交款和个人名义交款。 (二)保证金的交纳: 1.竞买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竞买保证金交入每宗采矿权相对应的账号。每次提交竞买申请及交纳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宗采矿权,竞买多宗采矿权的,应分别提交申请并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 2.竞买人应于报名截止时间之前缴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交款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到帐时间为准,保证金未按时到帐的,不予受理报名。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13日17:00。 温馨提示:为避免因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延误,影响您顺利获取网上交易竞买资格,建议您在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的1至2天之前交纳竞买保证金。 保证金账户只接受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转入,不接受现金或现金汇款。 3.竞买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了竞买保证金至指定账户的(以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会向竞买申请人开具交款凭证。资格审查通过的,确认其竞买资格。竞买申请人没有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资格前审未通过的,不能获得竞买资格。 (三)如成功竞得,已交纳的保证金抵作采矿权出让价款,由竞得人提供《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非税收收入缴纳通知书》并委托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支付至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如未竞得,在1个工作日内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退还至来款账户,不计利息。 六、资格审查及交易方式 本宗采矿权现场交易实行竞买资格前审制度,即竞买申请人在按规定递交竞买申请资料,并按时足额交纳了竞买保证金后,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和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审查报名资料和资格。报名资料审查符合竞买条件的获得竞买资格,可参与竞价,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通知竞买人领取《竞买资格审查情况通知书》;报名资料审查不符合竞买条件的,不能取得竞买资格,不能参与竞价,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通知竞买人领取《竞买资格审查情况通知书》。对因存在违约行为或报名资料不齐而资格审查未通过的,竞买申请人可在报名期内消除违约行为或补齐报名资料后重新参与资格审查。 采矿权出让方式根据报名情况确定,竞买人只有1家的,将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挂牌出让时间为在2020年5月14日15时至18时;竞买人有2家以上(含2家),采用拍卖方式出让,拍卖时间为在2020年5月14日15时,请竞买人至少提前10分钟进入现场,做好竞价准备。如交易时间变更,将在公告截止2小时内在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通知竞买人。 (一)现场挂牌交易:获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1个工作日内提交挂牌报价竞买单,报价金额不得低于起始价格,最终出让价格以竞买人报价为准,竞买人报价符合文件规定的,确定竞买人为竞得人,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与竞得人当场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 (二)现场拍卖交易:获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进行拍卖竞价。由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出让起始价和竞价规则等。起拍价在公告起始价的基础上上浮5‰-10‰,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为0.5万元或其整数倍,加价不得高于增价幅度的5倍,报价期内,可多次报价。拍卖主持人连续3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并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与竞得人当场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 (三)出让结果公布: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分别在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南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出让结果。 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七、拍卖、挂牌程序及竞得方式按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如在拍卖、挂牌程序中,本采矿权因监管部门要求需终止交易行为的,在告知竞买人后,退还采矿权竞买人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八、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7﹞584号)有关要求,采矿权出让收益低于200万元的,应一次性缴纳,高于2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但分期缴纳的首期缴纳比列不得低于总出让收益的20%,且不得低于200万元。本宗采矿权出让收益可能一次性缴纳,也可能分期缴纳,最终以竞得人与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为准。分期缴纳的需由竞得人提出申请并经出让机关批准,若符合分期缴纳条件,本宗采矿权分期缴纳最多允许分6期在6年内缴清。 九、交易中止或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将发布中止或者终止交易公告,并中止或者终止交易活动: (一)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交易活动的; (二)因相关政策、采矿权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对采矿权使用权有重大影响的; (三)依法应当中止或者终止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四)交易中止时间超过5日内不能恢复交易的,该项交易自动终止。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利息。交易中止事项消除后,将及时在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恢复交易公告,重新明确交易时间,恢复交易。交易中止前已取得竞买资格的,其竞买资格在本次交易期内(含中止交易期及恢复交易后)有效。 十、违约责任 (一)在竞买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应无条件放弃参与竞买的采矿权已交纳的保证金,如该宗采矿权在以后的公开交易后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差额部份由违约责任人赔偿,其行为将被列入失信惩戒备忘录。 1.竞得人拒签或未按本《采矿权竞买须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的; 2.竞买人违反法律法规,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交易秩序或骗取交易结果的; 3.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骗取竞得资格的; 4.竞买人或竞得人有其他违背法律法规、《竞买须知》、《成交确认书》的规定的行为。 5.竞得人未按本《采矿权竞买须知》、《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的要求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他补偿费用; 6.竞买人或竞得人有其他违背法律法规、《竞买须知》、《成交确认书》的规定的行为。 (二)竞得人须按照出让公告、须知要求在取得成交确认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及相关资料向出让方申请签订《南川区采矿权出让合同》(详见附件)。若逾期未提交签订合同申请的,则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竞得资格,出让方不予退还保证金并有权另行出让该宗采矿权。申请资料如下: 1.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申请书(原件1份); 2.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法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6.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7.按照成交结果完善的《南川区采矿权出让合同》签章件6份(原件)。 (三)竞买人或竞得人有充分理由证明其违约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 十一、注意事项 (一)竞买申请人应全面仔细阅读《采矿权出让竞买须知》了解采矿权详细情况和要求,对矿区范围及周边民房、土地、山林权、交通运输、社群关系等影响因素进行必要的现场踏勘; (二)采矿权投资存在有不可预计的风险,包括竞买须知所表述的有关矿产资源情况(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储量等)与实际开采有差距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要求、对特定采矿方法、选矿方法限制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等风险。竞买人参加竞买并提交申请,即视为竞买人对采矿权现状和竞买须知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 (三)有关该宗采矿权的用地、用水、用电、公路、环保、基础设施等工作,由竞得人自行负责解决并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四)若竞得人竞得采矿权后,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所需要件时进行安全、环境评价等认定为不适宜开采的,按不成交处理; (五)参加竞买的人员,应遵守竞买的纪律,服从工作人员指挥; (六)我中心与竞得入选人因交易产生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竞买人应做好个人信息和竞买地点等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十二、其他重要提示及要求 1.NCK20001: 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云雾村五社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为新建矿山,经南川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设立,竞买申请人须认真详读出让文件、了解矿山基本情况,在采矿权出让收益起始价98.92万元中,含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成本11.76万元,竞买人竞得后,不需支付该宗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成本费用。根据出让前期报告等资料,截止2018年5月底,拟划定的矿区范围保有资源储量75.2万吨,其中砖瓦用页岩可采储量41.6万吨,建筑用砂岩可采储量24.6万吨,砖瓦用页岩永久边坡占用332资源量2.7万吨,建筑用砂岩永久边坡占用332资源量6.3万吨。 NCK20002: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黄淦村二社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为新建矿山,经南川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设立,竞买申请人须认真详读出让文件、了解矿山基本情况,在采矿权出让收益起始价86.69万元中,含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成本11.78万元,竞买人竞得后,不需支付该宗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成本费用。根据出让前期报告等资料,截止2018年10月底,拟划定的矿区范围保有资源储量90.2万吨,可利用资源储量(122b)63.8万吨,永久边坡占用332资源量26.4万吨。 2.原则上自采矿许可证发证之日起一年内投产,逾期投产的,除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外,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重新公开出让。 3.为切实加强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竞得人需在1年内建成绿色矿山。竞得人须自行或委托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并通过审查,同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相关义务。 十三、提出异议的方式与途径 对本次出让的采矿权存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对出让交易程序存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提出。根据所提异议的具体情况,按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十四、附件《南川区采矿权出让合同》文本 2020年4月14日 重庆市南川区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南矿采交易出〔2020〕号 2020年月日,在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进行的采矿权(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由※※获得 采矿权(采矿权序号:)。现将相关事项确认如下: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采矿权名称(暂定名): (二)矿山地址: (三)出让年限: (四)矿区面积: (五)开采标高: (六)开采矿种: (七)资源储量: (八)生产规模: (九)开采范围: 二、竞得人基本情况 (一)竞得人名称: (二)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三、该宗采矿权出让收益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7〕584号)有关要求,采矿权出让收益低于200万元的,应一次性缴纳,高于2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本宗采矿权最终以竞得人与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为准。 四、竞得人须按照出让公告、须知要求在取得成交确认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及相关资料向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签订《南川区采矿权出让合同》。若逾期未提交签订合同申请的,则视为竞得人自愿放弃竞得资格,出让方不予退还保证金并有权另行出让该宗采矿权。 五、本成交确认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挂牌人:重庆市南川区竞得人: 竞得人: 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法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受托人): 2020年 月 日 合同编号:南采矿出字〔20××〕第××号 重庆市采矿权出让合同 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制 20××年××月 - 4 - - 6 - - 5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等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行政管理权和因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第三条 受让方享有依照本合同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采出矿产品的权利,与采矿权相关联的其他资产,如土地使用权等,均不属于本合同出让范围。 第四条 受让方开采矿产资源,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大安全和环保投入,实现全生命周期绿色开采,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第五条 因地质情况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出让方出让矿权资源储量与实际情况有可能存在误差或不同,受让方完全了解此种风险,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第二章 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及出让收益缴纳 第六条 本采矿权由受让方通过下列第一种方式取得: (一)公开出让 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或挂牌) 矿业权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法定代表人:/ 交易地点:/ (二)探矿权转采矿权 (三)协议出让 第七条 出让方出让给受让方的采矿权位于区(县、自治县、经开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矿区面积平方公里,出让主矿种为,伴生矿种为无,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 万吨/年,资源储量 万吨,圈定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及矿区范围示意图见附件。 第八条 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出让年限为年,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 本合同采矿权出让收益为人民币大写圆(小写¥元)。 第十条 受让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方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工作日内首次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人民币大写/ 圆(小写¥/ 元)。 第三章 采矿权登记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求 第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应持本合同、采矿权出让收益支付凭证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要件资料,按规定向出让方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出让方应在受理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受让方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其他相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 第十二条 受让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充分考虑矿产资源禀赋、自然地形地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安全生产条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以及矿区土地综合利用,严格在合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布置井巷工程、实施露天剥离。 第十三条 受让方在本合同出让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遵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按时足额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使用费; (三)依据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当地区县(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 (四)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系统填报上年度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五)按照出让方发布的技术要求,规范设置、动态更新采矿权标识牌,埋设露天开采矿山界桩; (六)接受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日常巡查、实地核查、矿产督察、露天开采矿山遥感监测等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资料。 第十四条 受让方依法开采获得的矿产品,除按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本地资源需求;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每月如实填报月度矿产品监测统计数据,每年1月底前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储量年度统计数据,提供相关凭据资料。 第十五条 受让方在采矿过程中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恢复和治理,防止灾害的扩大。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受让方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古生物化石、罕见地质现象或文化古迹,必须加以妥善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 绿色矿山建设 第十七条 受让方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于年月底前编制并审定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备,作为接受监督检查和第三方评估的依据。 第十八条 受让方编制的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应包括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6个方面,整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等法定监管内容,坚持持续改进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受让方应在投产前,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第二十条 出让方收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转报的自评估报告后,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经第三方评估且公示无异议的,出让方按程序将其列入绿色矿山名录,依法支持受让方享受矿产资源、财税、用地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受让方列入绿色矿山名录后,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在开采环节继续加大安全环保投入,定期对标开展自评,发现问题、自行整改,严格按照绿色矿山要求规范管理,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果。接受出让方安排的每3年1次的定期动态第三方评估,主动接受出让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受让方已列入绿色矿山名录,因增划资源扩大矿区范围变更采矿权出让合同的,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重新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并报备,重新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 第五章 采矿权转让、抵押 第二十三条 受让方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进行转让。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后,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的采矿权出让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四条 受让方申请转让采矿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矿山投入生产满1年,其中,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变更外,需取得采矿权满10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已缴清相关费用; (四)转让受让人具备采矿权申请人条件; (五)属国有企业申请转让的,应取得有权的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或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受让方可将采矿权作为其自身或第三方债务的抵押物。采矿权抵押属市场行为,由抵押双方自行协商并承担抵押风险。符合以下条件的,出让方可提供抵押备案服务: (一)采矿权抵押期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二)未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未被法院、检察、公安等机关通知处于冻结、查封、扣押状态。 第二十六条 受让方应于抵押合同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到原抵押备案机关申请抵押备案解除。 第二十七条 采矿权转让、抵押,除需符合本合同约定内容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六章 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出让合同有效期内,受让方需要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变更采矿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 (三)合同约定变更、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一)采矿权出让合同有效期满,受让方不再申请延续采矿权出让合同或延续采矿权出让合同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未获批准的; (二)采矿权出让合同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或者延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未获批准的; (三)受让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被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 (四)受让方因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并公告的; (五)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受让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受让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出让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直接作出缴纳出让收益的行政决定,并根据该行政决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强制执行申请。受让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出让方除有权以作出行政决定的方式催缴应缴出让收益外,还有权以应缴出让收益为基数按每日2‰的标准向受让方收取滞纳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 延期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超过6个月的,出让方除有权以应缴出让收益为基数按每日2‰的标准向受让方收取滞纳金外,还有权吊销采矿许可证、解除合同,不退还受让方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并依法追缴受让方欠缴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十二条 受让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布置井巷工程、实施露天剥离,出让方可不批准延续、变更采矿许可证,并责令受让方对越界区域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 第三十三条 受让方未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出让方可将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出让方可不批准延续、变更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受让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出让方可不办理采矿许可延续等相关审批手续,并责令受让方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验收不合格的,出让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产整顿;仍达不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出让方有权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注销采矿许可证,不退还受让方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并依法追缴受让方欠缴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十五条 受让方因违反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导致采矿许可证不予延续、变更、被吊销、被注销的,本合同终止,出让方不退还受让方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并依法追缴受让方欠缴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 出让方因本合同第三十条第(四)项原因终止合同,应根据受让方实际动用的资源储量,对受让方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实行多退少补。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七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三十八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九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章)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采用汉字书写,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告知事项只要发送至本合同中所填写的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上述地址的变更,非经提前通知对方,对对方不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法律、法规规定,也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及矿区范围示意图 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印发 拐点 X坐标 Y坐标 拐点 X坐标 Y坐标 1 3240509.27 36396310.37 6 3240315.96 36396264.65 2 3240507.76 36396365.34 7 3240344.83 36396287.77 3 3240390.9 36396381.43 8 3240463.63 36396276.46 4 3240288.59 36396389.31 9 3240492.31 36396288.34 5 3240288.59 36396262.41 拐点 X坐标 Y坐标 拐点 X坐标 Y坐标 1 3234256.21 36414095.7 5 3234481 36414174.08 2 3234370.67 36413972.72 6 3234412.67 36414210.72 3 3234432.06 36414012.73 7 3234351.62 36414187.35 4 3234488.32 36414128.68 / / / 竞买人声明: 竞买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拐点 X坐标 Y坐标 拐点 X坐标 Y坐标 出让方: 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通讯地址: 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89号 联系电话: 023-71413242 邮政编码: 408400 受让方 : 法定代表人 :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出让方(盖章): 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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