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卫工务段银兰高速跨杨黄泵站特大桥增设集中排水管采购公告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卫工务段银兰高速跨杨黄泵站特大桥增设集中排水管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GCLHYLGSHBZDQZSPS
1.招标条件
已由《兰州局集团公司关于下达2025年节能环保指标、第一次技术改造投资等计划的通知》(兰铁计统函〔2025〕161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使用宁夏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技改费用,资金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中卫工务段,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工程名称:中卫工务段银兰高速跨杨黄泵站特大桥增设集中排水管
2.工程地点:银兰高速跨杨黄泵站特大桥
3.工程规模:银兰高速跨杨黄泵站特大桥增设集中排水管项目PVC集中排水管155m,具体工程量以施工图为准。
4.计划总工期为:60天
5.标段划分
结合本工程特点,为合理安排、组织施工,确保工期目标兑现,根据国铁集团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本次招标不分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机构,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得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具有铁路工程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中标后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同一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投标;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投标不能超过两家
6.本次招标不接受近3年中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被逐或因自身原因而被解除合同的投标人。不接受经“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后显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以发布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7.投标人须提供近期(投标截止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有效银行资信证明。
8.具备铁路营业线施工业绩,或其他可以确保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的条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9.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须为铁道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且具备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经理,且未在其它在建工程项目任职.
10.根据《关于修订〈兰州局集团公司铁路建设及地方涉铁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投资完成与招投标挂钩考核办法〉的通知》(兰铁建设函〔2019〕84号)文件要求,凡在考核期内的单位,不接受投标。
11.根据《关于修订〈兰州局集团公司铁路建设及地方涉铁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投资完成与招投标挂钩考核办法〉的通知》(兰铁建设函〔2019〕84号)文件要求,凡在考核期内的单位,不接受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单位名称:甘肃陇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62000071037738X9
开户行:中国银行兰州市铁路支行
银行账户:104073832414
注:(标书费、保证金、代理服务费付款时备注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招标公告在“国铁采购平台”(http://cg.95306.cn/)网站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卫工务段
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火车站广场56号
联系人:王工
电话:0955-7095975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陇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383号金轮大厦
联系人:罗工
电话:0931-4927130
电子邮件:
监督电话
甘肃陇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纪检:市电0931-4926168、路电071-26168
异议受理方式
甘肃陇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异议受理:徐工电话:0931-4950706邮箱:ljgs291776015@163.com
甘肃陇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8.异议受理方式
8.1甘肃陇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异议受理:
徐工电话:0931-4950760邮箱:
8.2甘肃陇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异议受理须知:
8.2.1异议函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人具有《营业执照》的,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异议请求及主张。
(五)异议人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供与采购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异议函件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异议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并附相关的真实性证明。
(七)异议人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并被受理的,应当一并说明。
异议人为法人的,异议函件需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法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人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异议函件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8.2.2异议函件不符合受理条件或异议函件内容不全的应退回并说明原因。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异议所涉及采购活动非本单位管理范围的。
(二)异议提出人不是所异议采购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所异议采购活动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三)超过规定或约定的有效时限进行异议的。
(四)异议事项非异议人真实主张的。
(五)匿名异议或异议函件不符合异议函件包括的主要内容规定的。
(六)异议函件内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七)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的。
(八)异议事项已经撤回或已做出处理答复,异议人未提出新的证据而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进行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