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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不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正式更名为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需按照编制标准修编

   日期:2025-06-09     来源:中国矿业网    浏览:119    评论:0    
核心提示:政策文件出台

|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评审管理

(一)方案编制要求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采矿权人应当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不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方案是采矿权人实施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活动的总体部署和基本依据。

方案编制应当符合矿山开采实际,体现保护优先、源头防控、统一规划、统筹实施、科学治理、公众参与等原则,科学评估采矿活动影响范围,预测分析矿产资源开采可能引发的矿区地质环境破坏、土地损毁、植被损毁等矿区生态破坏问题,明确生态修复目标任务、工程布局、技术措施、时序安排、经费概算、保障措施等。方案内容要与开采方案、采矿用地安排、开采设计以及安全设施设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措施紧密衔接。

矿临时使用土地(含用林用草)的,不再单独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和用林用草植被恢复方案,有关内容纳入矿区生态修复方案。

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采矿权人应当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按照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指南及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方案。

采矿权人应当对方案所引用的数据、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区涉及的有关范围内就方案公示征求意见,并专门听取矿区涉及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的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其他敏感信息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对方案公示文本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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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方案修编和重编情形

经评审通过的方案,涉及用地(含用林用草)范围、使用期限、损毁类型等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半年内进行修编,报矿业权出让部门备案;涉及开采方案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随开采方案报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本通知印发施行前已通过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与矿山开采实际、本通知及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要求等不一致的,须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年内完成修编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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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案评审要求

方案评审工作应当按照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方案技术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可以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机构承担具体评审工作,评审费用按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采矿权人和方案编制单位收取费用。

方案评审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方案设定的修复目标方向、工程布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2、矿区地质环境破坏、土地损毁、植被损毁等矿区生态破坏预测及生态修复可行性分析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备边开采、边修复条件;

3、矿区生态修复技术措施与工程等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胁迫因子;

4、矿区生态修复工作部署、时序安排、经费概算和保障措施,以及临时使用土地(含用林用草)复垦修复计划是否合理可行;

5、对于已完成闭库且具备复垦修复条件的尾矿库开展矿区生态修复的,是否明确了生态修复的专门措施,有关措施是否已报矿区所在地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同意。

|严格矿区生态修复过程管理

(四)落实边开采、边修复

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开采设计、工艺流程、开采进度、采矿用地范围,以及土地损毁和生态破坏等情况,合理划分修复单元和修复时序,分区、分期完成生态修复任务,切实落实边开采、边修复。

采矿权到期后不再申请延续的、矿山在采矿权出让年限届满前停办的、以及政策性关闭矿山已明确修复责任由原采矿权人履行的,采矿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部修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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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年度计划执行

采矿权人应当依据方案总体部署及阶段安排,结合矿区年度开采计划、用地计划(含临时用地)以及生产实际等,制定并严格落实矿区生态修复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当参照《矿区生态修复年度计划编制大纲》(见附件)编制,内容包括上年度矿区生态修复情况、本年度矿区生态修复计划、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等。

采矿权人应当自取得采矿许可证次年起,逐年编制年度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矿区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年度计划编制大纲

一、上年度矿区生态修复情况

简述上年度矿区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和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实际情况与原计划不一致的,说明差异及原因。

二、本年度矿区生态修复计划

简述矿区现状问题与损毁情况以及本年度矿区生态修复计划、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使用计划。 

附表: ***年度矿区生态修复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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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格验收管理

采矿权人在完成阶段或全部修复任务后,应当及时向矿区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同级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邀请地质、土地、林草、生态环境、水土保持等方面专家以及矿区涉及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等利益相关方参加。验收工作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

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验收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由采矿权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验收合格的土地,应当加强管护利用,防止抛荒和违法占用;涉及其他土地权利人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土地权利人使用。

|用好矿区生态修复激励政策

(七)加强资源综合利用

在严格污染风险管控、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确保环境安全前提下,鼓励采矿权人将矿区范围内的废石、煤矸石、尾矿等一般矿业固体废弃物,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用于本矿区土壤改良、采坑及塌陷区回填等。鼓励矿区内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等就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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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2025年7月1日前已依法批准农转用的采矿用地,采矿权人复垦修复后,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法律法规、划拨用地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拟利用矿区范围内复垦修复后的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发展相关产业的,在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前提下,可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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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推动指标流转使用

采矿权人将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或者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该采矿权人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

复垦修复后新增的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可按规定用于占补平衡;

复垦修复为林地、草地、湿地的,各省可探索根据修复面积给予所在行政区同地类相应的定额或指标奖励,并优先供该采矿权人使用。

|加强矿区生态修复监督检查

(十)加强日常监督。

(十一)强化信用监管。

(十二)加强监督执法


 
标签: 采矿权 编制 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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