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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清黄金、铂金、钻石税收新政

   日期:2026-01-28     来源: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矿委会公众号    作者: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矿委会    浏览:105    评论:0    
核心提示:2025年10月17日,中国财政部、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10月28日海关总署配套发布了《关于停止执行铂金、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25]77号)。

2025年10月17日,中国财政部、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10月28日海关总署配套发布了《关于停止执行铂金、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25]77号)。两份文件协同明确了自2025年11月1日起,全面取消对进口铂金长期实施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即征即退政策,相关商品统一按13%税率征税;同步也取消了适用于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毛坯钻与成品钻的免征(进口)增值税或超4%税负部分即征即退优惠。

2025年11月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针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交易的标准黄金,首次区分投资性和非投资性的购买用途制定了差异化的增值税政策,相关新政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随后配套发布了《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及官方解读,就相关征管事项予以明确。

上述一系列针对贵金属的税收政策调整,其所代表的不仅仅是税负增减的影响,而是中国在全球贵金属市场格局演变背景中主动实施的战略部署,政府部门旨在以税收政策为调控工具,规范市场秩序、抑制投机交易、引导相关资源向实体经济与合规渠道集中,进而提升贵金属市场的人民币定价话语权。

 铂金与钻石税收政策主要变化和解读 

铂金税收政策核心变化

取消2003年起适用于铂金的特殊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铂金及铂金首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7号)的相关规定),现统一按13%税率征税,具体包括:

1、取消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2、取消对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3、取消对特定企业(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钻石税收政策核心变化

取消2006年起适用于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毛坯钻石与成品钻石的特殊增值税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的相关规定),现统一按13%税率征税,具体包括:

1、进口国外钻石——取消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4%的部分即征即退政策。

2、国内开采或加工钻石——取消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免征增值税政策。

产业链与市场结构的预期影响

1、短期产业链震荡

短期来看,取消此前适用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将直接导致铂金和钻石上游进口商与中游加工生产商的税负明显加重,原料的到岸成本和使用成本将显著上升并挤占企业更多的营运资金,对现金流管理形成压力。在市场机制下,增加的税收成本极有可能沿产业链向下游领域(例如汽车催化剂、氢能、珠宝等)传导。

对于下游零售商而言,铂金和天然钻石采购成本的上升,也将驱动零售商加速推进产品设计创新与灵活化营销布局,以提升品牌价值与市场溢价能力,实现更高的产品溢价空间。

培育钻石在国内生产本身不受此次进口增值税政策调整的影响,而天然钻石因采购成本上升引发终端价格普遍上涨,本就具有价格优势的培育钻石,其性价比优势或将得到进一步凸显,有望加速抢占市场份额。

2、未来市场规范化发展

税收公平促进市场化竞争:长远来看相关税收政策的调整有助于“拉平”行业竞争的起点,推动产业链各环节更加聚焦于效率、技术和风险管理的提升。依赖税收优惠维持运转的低效贸易模式将难以为继,资源将向管理规范、技术领先,尤其是具备产业链整合能力的头部企业集中,推动行业整体转型升级。

铂金期货上市激活投资需求:随着铂钯期货于2025年11月在广州期货交易所上市,相关企业将可借助期货工具提前锁定未来原料采购价格,有效管理因增值税优惠取消等多重因素所带来的原料价格波动风险。考虑到铂金在新能源领域的关键应用,以及全球资源供给的稀缺性,铂金正成为资本配置的重要标的。标准化期货合约的推出有望吸引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提升市场流动性。在工业转型升级与金融工具创新的双重驱动下,铂金的投资吸引力将持续增强。

国内回收市场价值逐步显现:过去由于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较低的采购成本导致国内回收铂废料动力不足。随着新政的实施,进口或者国内采购铂金将统一适用13%税率。在此背景下,铂废料回收的经济性显著提升,有望加速国内铂废料相关的回收市场建设。与此同时,铂金在工业领域主要应用于汽车尾气催化剂,而我国目前正逐步进入汽车报废高峰期,庞大的报废车辆基数可能蕴含着可观的铂族金属再生资源潜力,未来有望推动形成更高效、规范的国内铂金再生循环体系,从而优化我国铂金供应链的整体结构,逐步降低对进口铂金的依赖。

总体而言,铂金与钻石行业全面取消特殊税收政策,本质上仍是税制统一化与产业升级导向的体现。短期内政策调整虽然会带来成本冲击,但长期来看有助于推动行业摆脱对政策红利的路径依赖,引导国内产业链“补链强链”,加速中小产能出清,提升行业集中度,帮助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

 黄金税收政策主要变化和解读 

政策背景

根据原先的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黄金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若发生出库的实物交割,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未实物交割的则免征增值税。此前,黄金行业存在不少滥用上述黄金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的情况,部分企业通过虚构购销合同、伪造交易凭证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借助黄金实物易流通、价值高的特性完成“空转”交易,再以抵扣进项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等形式套取非法利益,既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更扰乱了黄金市场定价机制与交易秩序。随着2025年度以来国际金价持续走高,国内黄金交易活跃,为了堵塞上述税收征管漏洞,适应市场发展规模,国家财税部门出台黄金增值税新政,聚焦于特定交易场景的规则优化,在关键环节提出更精细的执行要求。

核心变化

与取消适用于铂金、钻石行业特殊税收优惠的做法不同,黄金的税制改革体现了精细化管理的思路。在原先的政策下,黄金交易主要依赖交易所场内免税及增值税即征即退机制,税务处理不区分黄金交易的投资属性与消费属性。新政策以“实物交割出库”为节点,首次根据会员单位(根据11号公告,会员单位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注册登记的会员,上海期货交易所适用有关会员单位政策的范围同上。)购入标准黄金(根据11号公告,“标准黄金”指牌号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黄金原料: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用途(投资性或非投资性)制定了差异化的增值税政策,具体而言(会员单位、客户、下游企业均以一般纳税人适用情况为例。):

1、对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根据11号公告,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交易所(根据11号公告,交易所指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继续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交易所向买入方会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情形下买入方会员不改变用途直接销售标准黄金或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向其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从而阻断增值税专用发票流转链条,防止非法套利。

2、对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根据11号公告,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交易所免征增值税;交易所向买入方会员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买入方会员将从原先抵扣13%的进项税转变为按照6%扣除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买入方会员不改变用途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向其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交易所销售黄金的含税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上述处理将导致会员单位直接增加相当于原不含税价格约7%的成本。

对于客户(根据11号公告,客户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登记备案的客户,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除会员单位范围外的交易主体。)购入标准黄金的情形,不区分用途,比照会员单位购入非投资性用途的情形进行处理。

交易场景差异化税务处理

如上所述,在新的政策下,交易标准黄金的增值税销项税计算、进项税抵扣及开票管理主要取决于以下关键因素:

1、是否通过交易所交易

2、是否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根据11号公告,实物交割出库是指交易所会员单位或者客户将在交易所已成交或者已交割的黄金从交易所指定的金库中提取黄金的行为。)

3、交易主体为会员单位还是客户

4、用于“投资性用途”还是“非投资性用途”

以下我们汇总了不同交易场景下各交易主体的主要税务处理:

对比新旧政策下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交易所实物交割黄金的情形,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和发票流转链条也呈现了以下变化:



对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法定金质货币的,可继续向下游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保障货币发行交易下增值税链条税收中性。但其中的熊猫普制金币作为世界五大投资金币之一,与国际接轨设置了免征增值税的制度。因此针对这类特定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的,应按如下情况区分增值税处理:

实际用途改变处理流程及监管

此次发布的新规同时强化了黄金税收政策的监管与处罚机制,明确了相关企业改变黄金用途的合规要求。会员单位在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用途发生改变时,需严格履行申报义务,按期提交用途变更说明及对应凭证,留存交易证明资料备查。若被发现企业未如实申报用途或违规开票,11号公告也进一步就处罚方式进行明确,整体从监管机制、企业责任、处罚执行等维度构建了闭环管理体系,为黄金税收政策的精准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产业链与市场结构的预期影响

1、产业链成本重构与适应性调整并行

黄金税收新政通过差异化征管方式可能对不同环节主体产生影响:

上游矿山及冶炼厂黄金矿砂、黄金伴生矿进口及销售免征增值税政策未发生变化,而首饰加工与零售端税负可能出现明显增加。新政下调了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入非投资性用途标准黄金可获得的进项抵扣,可能直接导致首饰加工企业的原料采购成本的显著上升,营运现金流占用比例大幅增加。对于深圳水贝等全国性黄金现货市场而言,市场内的中小加工企业多为非交易所会员,可能受到上游料商税负成本转嫁影响;与此同时,在黄金税收政策日趋规范化的背景下,一些依赖无票回收加价出售等不规范经营模式的中小企业,也将面临转型压力。

上述成本压力还会进一步向下游零售环节传导,非会员零售企业若将税负转嫁至终端消费者,将直接削弱其价格竞争力;若自行承担成本,则又会压缩零售商的盈利空间。

投资者层面,新政通过税制设计精准引导投资行为。场外交易税负抬升将挤压跨市场套利空间,有效抑制投机性交易,促使资金向上金所、上期所等场内市场集中。在此背景下,积存金、黄金ETF等场内合规投资品种因税收处理清晰、成本优势凸显,吸引力持续上升。 

2、规范市场激发行业创新

终结套利推动税务合规:长远来看,新政有望终结此前存在的税收套利空间,堵塞监管漏洞进而有效规范黄金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骗税等违法行为,推动行业形成“合规优先、公平竞争”的良好生态。

促使行业进入市场化竞争模式:新政加速了中小企业的洗牌,过去过度依赖税收优惠、缺乏核心竞争力的中小型企业将加速淘汰,行业资源将向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资金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集中,推动行业集中度持续提升。上游企业将更加注重原料采购效率与成本控制,中游加工企业将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升生产工艺与产品附加值,下游零售商将聚焦品牌建设、设计创新与服务升级,以获取更高的产品溢价。最终引导整个行业向“市场竞争力驱动型”转变。

交易向交易所集中提升人民币黄金定价权:新政通过差别化增值税处理,鼓励交易所内的投资型黄金和标准化黄金交易,推动黄金交易进一步向上金所等规范化平台集中,吸引更多增量资金进入市场,推动我国从黄金消费大国向黄金市场强国转型。同时,场内交易的繁荣将带动黄金衍生品市场发展,为企业提供更丰富的风险对冲工具,帮助行业抵御价格波动与成本上升风险。“上海金”作为人民币计价的黄金基准价,其影响力逐步增强,有望提升人民币在黄金定价中的话语权。

 观察与思考 

在新政推行过程中,我们也观察到在政策过渡期及未来长期税务合规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仍待明确的问题:

在新政推行过程中,我们也观察到在政策过渡期及未来长期税务合规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仍待明确的问题:

黄金税收新政过渡期安排及后续交易开票事项

新政以“实物交割出库时间”为政策适用分界点,2025年11月1日后交割业务直接适用新规,此前已交割黄金在新政实施后销售统一按投资性黄金税务规定处理。这一规定可能与行业实际存在适配偏差:一方面,首饰主营企业库存的已加工首饰产品统一按投资性黄金进行税务处理,与实质不符;另一方面,缺乏适当的过渡期设置可能使大量已售未开票业务因税负归属不明引发结算纠纷,导致企业资金回笼困难,加剧经营周转压力。

此外11号公告规定会员单位购进投资性用途标准黄金后,不得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但文件未明确要求下游企业进行用途备注以及下游企业购入此类投资性黄金后再行销售时是否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相关事项仍有待出台后续指引或实操口径,确保政策执行标准统一。

集团内企业共用会员单位后续处理模式

新政出台后,交易所入会审核趋严。过去行业内投资性黄金产品普遍采用“集采分销” 模式:由具备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母公司或当地分行等企业集中采购标准黄金,加工为金条、金币等投资品后调拨至下属企业销售。新政实施后,作为终端销售主体的子公司,因无法取得进项发票进行抵扣,面临显著的成本上升压力。鉴于“集采分销”模式在行业中的普遍性与现实需求,期待交易所能够结合行业实践中的困境,考虑出具针对性的细则或操作指引,对集团模式下的会员入会门槛、会员资格认定等问题予以明确。

黄金用途改变申报流程与监管口径

11号公告虽明确了黄金用途变更的基本规则,但其在实操层面仍存在诸多待完善之处。一方面,新政未对黄金用途变更申请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及时限要求作出具体说明。例如,公告仅规定会员单位用途变更需向交易所报告并在6个月内申请,但未说明申请具体的提交方式,以及是否需要经过特定的审批环节;与此类似,对于申请提交后交易所的审核时限、审核结果的反馈方式等均无明确规定。上述事项的不确定可能造成业务办理周期的不可控。另一方面,关于超过6个月申请期限是否有补救措施等也有待进一步讨论。

贵金属回收环节税收政策

新政实施后,黄金回购回收市场价差进一步扩大,铂金回收迎来新机遇,但目前贵金属回收行业税收政策仍存在征管口径不统一的问题,制约了行业的经营发展。我们在实践中观察到,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对贵金属回收是否可以适用“反向开票”政策持审慎态度,导致企业向自然人回收废旧贵金属的“第一张发票”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在目前黄金、铂金价格持续走高的背景下对企业成本端影响较大。即使有地区的税务机关允许适用“反向开票”政策,其中规定的累计销售500万限额要求往往在实际经营中被迅速突破。期待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能共同开展投资金条回购、旧首饰回收等环节税收政策课题研究工作,完善全产业链税收政策体系,促进贵金属回购回收市场规范化发展。(来源:中国黄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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