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印发《广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以下简称《基准价》),旨在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
在政策适用方面,《基准价》对《矿种目录》内外的矿种进行了清晰区分。《矿种目录》外的矿种,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适用于探矿权、采矿权新立出让,以及采矿权变更开采主矿种或新增开采矿种等情形;《矿种目录》内的矿种,适用于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无偿取得采矿权实施有偿处置的情形。此外,为适应矿业市场发展形势,《基准价》原则上每3年更新一次。
在具体收益测算方面,《基准价》明确了测算标准: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为“采矿权单位储量基准价×资源储量”;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为“采矿权单位储量基准价×资源储量×调整系数”,其中普查阶段调整系数为0.8,详查和勘探阶段调整系数为1.0。
针对共生矿、伴生矿及其他矿种,《基准价》也制定了差异化测算规则:共生矿产市场基准价按同类矿产市场基准价的100%确定,伴生矿产按同类矿产市场基准价的80%确定;其他矿种则按地域就近原则,以矿产所在地邻近3个省份的基准价平均值为基准,若全国范围内制定该矿种基准价的省份不足3个,取所有已制定省份的基准价平均值,若全国均未制定则另行研究制定。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表示,《基准价》的发布是广东省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举措,将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提供明确政策依据,助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动广东省矿业权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将持续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与落地实施工作,保障相关市场主体准确理解、严格执行政策。(中国矿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