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新哨镇东风韵地热采矿权ML2025CR-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组合挂牌公告 |
发布时间:2025-03-27 |
弥勒市新哨镇东风韵地热采矿权ML2025CR-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组合挂牌公告(公告文号:红政采交告土字(2025)01号)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红河州人民政府、弥勒市人民政府批准,受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弥勒市自然资源局的委托,红河州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依法按程序对弥勒市新哨镇东风韵地热采矿权和ML2025CR-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组合公开挂牌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场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州行政中心A区三楼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场所:网上交易平台(http://ggzy.yn.gov.cn/)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弥勒市新哨镇东风韵地热 开采矿种:地热 地理位置:位于弥勒市东风韵景区内 面积:0.2431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资源储量:本工作区地热类型属于沉积盆地型地热资源,按照《地热资源评价方法及估算规程》(DZ/T0331-2020)的要求,根据抽水试验资料,将100m水位降深的单井涌水量之和作为地热田的可开采量。 开采标高:1418米至-1160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弥勒市东风韵DFY1号井,原作为红河州兴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红河“东风韵”旅游小镇项目配套设施,成井后未进行规模化开采利用,算作新建矿山。弥勒市自然资源局及弥勒市水务局最终批准东风韵DFY1号井取水量为548m3/d(20万m3/a),单井地热水开采热量(Qwr)3.14X107MJ/a,权益保护半径76.02m,当前划定矿区范围满足权益保护范围的要求,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大型,拟设采矿权服务年限为10年。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该采矿权尚未确定竞得人,故不能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履行主体,待该采矿权成交确定竞得人后,要求竞得人严格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修复〔2023〕321号)相关要求进行方案编制并送审备案,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用,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
勘查工作程度: 勘查投入要求: 拟出让年限:10年 起始价:30万元 起始出让收益率:%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存续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2.不接受联合体竞买。3.出让采矿权拟建规模为大型矿山,竞买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含)或者前3年平均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初步设计概算投资额的35%。4.竞买人只能进行一次竞买报名(同一法定代表人视为同一竞买人,报名名称与缴纳竞买保证金账户名称必须一致)。5.具备良好的信誉:(1)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https://kyqgs.mnr.gov.cn)中的“严重违法名单”。(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竞买申请人或其下属子公司无因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被追责情况,不存在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3)凡被列入公共资源和自然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禁止参与本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的竞买。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5年04月25日—2025年05月12日 网上地址: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yn.gov.cn/”)。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网上获取。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yn.gov.cn/”)。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5年03月27日—2025年04月24日 申请报名方式:本次挂牌出让报名采用网络电子报名方式进行(报名时填写“竞买申请书、承诺书”+报名所需资料,扫描成电子版上传)。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1)组合供应竞买申请书、报名表(填写完成后加盖公章扫描);(2)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证(扫描原件);(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出具后加盖公章扫描)(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原件);(5)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提供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科确认到账凭证扫描原件);(6)交易保证金承诺书(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出具后加盖公章扫描);(7)诚信承诺书(出具后加盖公章扫描);(8)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扫描原件);(9)竞买人开户行基本账户报名时点出具的银行资金证明;(10)“信用中国”“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以报名时间内查询结果为准);(11)开采矿山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清单;(12)矿区现场踏勘声明;(13)竞买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组合出让为无底价挂牌。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 八、风险提示 1.矿产资源开采有不可预测的风险,本次采矿权出让范围的地质资料与实际情况可能有一定的差异,出让方提供的地质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竞买人须充分评估投资风险,一旦竞得并成为采矿权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或《采矿权出让合同》时,不得以地质资料中的储量、开采条件及其它不可抗力等为由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其开采风险和竞买风险均由竞买人承担。2.政策风险:竞买人应充分考虑国家政策调整和变化可能带来的风险。如因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应急等产业政策或其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办理采矿权许可证中可能遇到的政策风险,竞得人自行承担。3.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因素条件的风险:矿山建设、开采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山林、草原、水、电、道路、环保及地面附着物使用和搬迁等事宜由竞得人自行自费解决,存在有未能协商解决的风险。4.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出让价款,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出让收益;竞买人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后,不按挂牌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合同》或不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采矿权出让收益,出让人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其所交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组合挂牌出让活动全程在线上交易,成交结果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成交结果为准,如因电力供应、网络或系统故障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电子交易失败的,恢复交易事项以出让人和组织人通知为准。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本采矿权出让公告及出让文件内容有异议的,请在2025年5月12日16:30前以书面形式向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红河州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提出异议。对此次采矿权挂牌活动有异议的,可在挂牌结束后成交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将异议送达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弥勒市自然资源局和红河州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1.竞买人存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列明的失信行为,属于联合惩戒对象的,依法限制参加本次采矿权交易活动;2.竞买人虽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备忘录,但在本次组合出让活动中以抬高竞价为由向其他竞买人勒索财物的,一经查实,其行为将被列为失信惩戒备忘录;3.出让人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竞得人信用信息,对竞得人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如发现竞得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将取消其竞得人资格;4.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行为将被列为失信惩戒备忘录。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①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②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的;③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手段竞得的;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竞得人逾期未缴纳应缴采矿权出让收益和相关费用、不接受本方案约定内容,视为自动放弃竞得结果,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失信行为。 十一、其他内容 本公告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03月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