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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包】湖州升山水上交通执法保障基地配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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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4-15 14:42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标采购区域:浙江湖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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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公开发包】湖州升山水上交通执法保障基地配套工程
【发布时间:2020/4/15 】

湖州升山水上交通执法保障基地配套工程施工发包公告

项目编号:JT(X)2020-009

1.发包条件

本发包项目湖州升山水上交通执法保障基地配套工程(以下称本项目)已由湖市港航【2020】6号批准建设,项目资金为自筹,发包人为湖州市港航管理局直属分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发包,实行资格后审。详见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限额发包平台-交通)(http://ggzy.huzhou.gov.cn)。

2.项目概况与发包范围

2.1项目概况

湖州升山水上交通执法保障基地配套工程位于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移沿山村,工程所依托长湖申线为III~IV 航道,工程处于长湖申线航道右岸。新建进场道路长约234m,路面宽 3.5m~5.5m,铺面为沥青混凝土结构。场区现有布1座管理用房,在此基础上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电瓶车停放区及绿化区,电瓶车停放区配套供电设施。沿进场道路沿线埋地敷设约250mPE100供水管。

2.2发包范围

本项目设一个施工合同段,主要工作内容为:新建进场道路,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电瓶车停放区及绿化区,电瓶车停放区配套供电设施,敷设供水管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计划工期为3个月,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

3.竞包人资格要求

3.1本次发包要求竞包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同类工程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发包不接受联合体竞包。

3.3与发包人存在厉害关系可能影响发包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竞包。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竞包,否则,相关竞包均无效。

3.4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竞包人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www.mot.gov.cn)中“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竞包人名称与上述名录相符。

3.5竞包人及其相关人员在工程建设发竞包活动中出现串通竞包、弄虚作假行为,或在标后履约中出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或发生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在处罚有效期内(无有效期的按一年计)的,发包人拒绝其参加本项目的竞包。

4.发包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发包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4.2潜在竞包人需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CA数字证书,可凭本企业CA数字证书登录“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huzhou.gov.cn)—“湖州市限额发包平台”,在本公告下方下载发包文件和补充文件(答疑、澄清)。

4.3未取得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的潜在竞包人,应先办理交易主体注册手续,然后取得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具体登记办法请打开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huzhou.gov.cn)查看相关操作手册。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国泰新点客服电话:4009980000;联系人:顾宇晨(国泰新点) 电话:15157250317)。

4.4潜在竞包人对发包文件有疑问的,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提交疑问截止日为2020年4月20日23:59。发包人将于2020年4月21日前在网上发布补充(答疑、澄清)文件。潜在竞包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发包人不再一一通知。竞包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竞包失败的,责任自负。

5.竞包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发包人不统一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竞包预备会,如竞包人需要可自行安排。

5.2竞包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竞包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0年4月27日14时00分。

5.3竞包文件递交方式:电子竞包文件采用网上递交方式,上传至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竞包交易平台(http://ggzy.huzhou.gov.cn)、纸质竞包文件采用现场递交方式,纸质竞包文件递交地址: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州市仁皇山片区金盖山路 66 号湖州市民服务中心 2 号楼)开标室详见二楼休息区电子显示。

5.4超过竞包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的竞包文件、未按发包文件规定时间递交及密封的纸质竞包文件及未提交竞包保证金的竞包文件,交易平台将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发包公告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湖州市限额发包平台交通公告栏上发布。

7、联系方式

发 包 人:湖州市港航管理局直属分局 发包代理机构:宁波建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湖州市环城南路106号 地 址:湖州市亿丰国际建材城10号楼3楼308室

邮 编:313000 邮 编: 313000

联 系 人:何先生 联 系 人: 王美炎

电 话:0572-2057033 电 话: 0572-2125808

传 真:0572-2057033 传 真: 0572-2122998

发包人:湖州市港航管理局直属分局

发包代理机构:宁波建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年4月

附件:
湖州升山水上交通执法保障基地配套工程-发包文件.doc
图纸.rar
白三线东门城桥至三水渡段航道专项养护二期工程 发包文件 湖州升山水上交通执法保障基地配套工程 发包文件  湖州升山水上交通执法保障基地配套工程 施工发包 发包文件 项目编号:JT(X)2020-009 发 包 人:湖州市港航管理局直属分局 发包代理:宁波建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四月 说 明 一、湖州升山水上交通执法保障基地配套工程施工发包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5年版)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发包文件不加修改地引用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中的“竞包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正文。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竞包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是必须遵循的通用条款和规定,针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 在“竞包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竞包人须知”、“评标办法”进行了补充、细化。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了补充、细化或约定。 技术标准和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三、竞包人应按发包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竞包文件,完整地响应发包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竞包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29929 第 一 卷  PAGEREF _Toc29929 4  HYPERLINK l _Toc16102 第一章 发包公告  PAGEREF _Toc16102 5  HYPERLINK l _Toc32461 1.发包条件  PAGEREF _Toc32461 6  HYPERLINK l _Toc31282 2.项目概况与发包范围  PAGEREF _Toc31282 6  HYPERLINK l _Toc22698 3.竞包人资格要求  PAGEREF _Toc22698 6  HYPERLINK l _Toc1400 5.竞包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PAGEREF _Toc1400 7  HYPERLINK l _Toc14302 6.发布公告的媒介  PAGEREF _Toc14302 7  HYPERLINK l _Toc494 7、联系方式  PAGEREF _Toc494 7  HYPERLINK l _Toc7398 第二章 竞包人须知  PAGEREF _Toc7398 8  HYPERLINK l _Toc18869 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PAGEREF _Toc18869 9  HYPERLINK l _Toc20117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PAGEREF _Toc20117 22  HYPERLINK l _Toc20668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PAGEREF _Toc20668 23  HYPERLINK l _Toc16348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PAGEREF _Toc16348 24  HYPERLINK l _Toc23024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PAGEREF _Toc23024 25  HYPERLINK l _Toc15562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PAGEREF _Toc15562 26  HYPERLINK l _Toc2727 1.总则  PAGEREF _Toc2727 27  HYPERLINK l _Toc24764 1.1 项目概况  PAGEREF _Toc24764 27  HYPERLINK l _Toc30377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PAGEREF _Toc30377 27  HYPERLINK l _Toc9935 1.3 发包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PAGEREF _Toc9935 27  HYPERLINK l _Toc20808 1.4 竞包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PAGEREF _Toc20808 27  HYPERLINK l _Toc12045 1.5 费用承担  PAGEREF _Toc12045 28  HYPERLINK l _Toc5216 1.6 保密  PAGEREF _Toc5216 28  HYPERLINK l _Toc26101 1.7 语言文字  PAGEREF _Toc26101 28  HYPERLINK l _Toc13370 1.8 计量单位  PAGEREF _Toc13370 28  HYPERLINK l _Toc26956 1.9 踏勘现场  PAGEREF _Toc26956 28  HYPERLINK l _Toc28583 1.10 竞包预备会  PAGEREF _Toc28583 29  HYPERLINK l _Toc7250 1.11 分包  PAGEREF _Toc7250 29  HYPERLINK l _Toc1486 1.12 偏离  PAGEREF _Toc1486 29  HYPERLINK l _Toc11990 2.发包文件  PAGEREF _Toc11990 30  HYPERLINK l _Toc10107 2.1 发包文件的组成  PAGEREF _Toc10107 30  HYPERLINK l _Toc13761 2.2 发包文件的澄清  PAGEREF _Toc13761 30  HYPERLINK l _Toc26623 2.3 发包文件的修改  PAGEREF _Toc26623 30  HYPERLINK l _Toc10504 3.竞包文件  PAGEREF _Toc10504 31  HYPERLINK l _Toc20948 3.1 竞包文件的组成  PAGEREF _Toc20948 31  HYPERLINK l _Toc31273 3.2 竞包报价  PAGEREF _Toc31273 31  HYPERLINK l _Toc9640 3.3 竞包有效期  PAGEREF _Toc9640 32  HYPERLINK l _Toc20388 3.4 竞包保证金  PAGEREF _Toc20388 32  HYPERLINK l _Toc15995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PAGEREF _Toc15995 32  HYPERLINK l _Toc5379 3.6 备选竞包方案  PAGEREF _Toc5379 33  HYPERLINK l _Toc11252 3.7 竞包文件的编制  PAGEREF _Toc11252 33  HYPERLINK l _Toc19574 4.竞包  PAGEREF _Toc19574 34  HYPERLINK l _Toc23580 4.1 竞包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PAGEREF _Toc23580 34  HYPERLINK l _Toc13846 4.2 竞包文件的递交  PAGEREF _Toc13846 34  HYPERLINK l _Toc14358 4.3 竞包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PAGEREF _Toc14358 34  HYPERLINK l _Toc16952 5.开标  PAGEREF _Toc16952 34  HYPERLINK l _Toc29596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PAGEREF _Toc29596 34  HYPERLINK l _Toc12165 5.2 开标程序  PAGEREF _Toc12165 34  HYPERLINK l _Toc3387 6.评标  PAGEREF _Toc3387 35  HYPERLINK l _Toc31412 6.1 评标委员会  PAGEREF _Toc31412 35  HYPERLINK l _Toc11692 6.2 评标原则  PAGEREF _Toc11692 35  HYPERLINK l _Toc13580 6.3 评标  PAGEREF _Toc13580 35  HYPERLINK l _Toc18109 7.合同授予  PAGEREF _Toc18109 35  HYPERLINK l _Toc16424 7.1 定标方式  PAGEREF _Toc16424 35  HYPERLINK l _Toc5791 7.2 中标通知  PAGEREF _Toc5791 35  HYPERLINK l _Toc8327 7.3 履约担保  PAGEREF _Toc8327 36  HYPERLINK l _Toc6810 7.4 签订合同  PAGEREF _Toc6810 36  HYPERLINK l _Toc26094 8.重新发包和不再发包  PAGEREF _Toc26094 36  HYPERLINK l _Toc5240 8.1 重新发包  PAGEREF _Toc5240 36  HYPERLINK l _Toc24500 8.2 不再发包  PAGEREF _Toc24500 37  HYPERLINK l _Toc8228 9.纪律和监督  PAGEREF _Toc8228 37  HYPERLINK l _Toc17500 9.1 对发包人的纪律要求  PAGEREF _Toc17500 37  HYPERLINK l _Toc840 9.2 对竞包人的纪律要求  PAGEREF _Toc840 37  HYPERLINK l _Toc28473 9.3 对评标委员会的纪律要求  PAGEREF _Toc28473 37  HYPERLINK l _Toc28410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PAGEREF _Toc28410 37  HYPERLINK l _Toc11242 9.5 投诉  PAGEREF _Toc11242 37  HYPERLINK l _Toc1769 10.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PAGEREF _Toc1769 37  HYPERLINK l _Toc10806 附表一 开标记录表  PAGEREF _Toc10806 38  HYPERLINK l _Toc5010 附表二 问题澄清通知  PAGEREF _Toc5010 39  HYPERLINK l _Toc2016 附表三 问题的澄清  PAGEREF _Toc2016 40  HYPERLINK l _Toc23363 附表四 中标通知书  PAGEREF _Toc23363 41  HYPERLINK l _Toc19432 附表五 中标结果通知书  PAGEREF _Toc19432 42  HYPERLINK l _Toc1661 附表六 确认通知  PAGEREF _Toc1661 43  HYPERLINK l _Toc2658 第三章 评 标 办 法  PAGEREF _Toc2658 45  HYPERLINK l _Toc6203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PAGEREF _Toc6203 46  HYPERLINK l _Toc17604 评标办法前附表  PAGEREF _Toc17604 46  HYPERLINK l _Toc5339 1.评标方法  PAGEREF _Toc5339 52  HYPERLINK l _Toc23475 2.评审标准  PAGEREF _Toc23475 52  HYPERLINK l _Toc31038 3.评标程序  PAGEREF _Toc31038 52  HYPERLINK l _Toc1743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PAGEREF _Toc17431 55  HYPERLINK l _Toc1947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PAGEREF _Toc19475 56  HYPERLINK l _Toc16824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PAGEREF _Toc16824 56  HYPERLINK l _Toc8816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PAGEREF _Toc8816 88  HYPERLINK l _Toc15360 专用合同条款  PAGEREF _Toc15360 90  HYPERLINK l _Toc31260 1. 一般约定  PAGEREF _Toc31260 90  HYPERLINK l _Toc9619 1.1 词语定义  PAGEREF _Toc9619 90  HYPERLINK l _Toc7992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PAGEREF _Toc7992 91  HYPERLINK l _Toc30172 1.5 合同协议书  PAGEREF _Toc30172 91  HYPERLINK l _Toc16426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PAGEREF _Toc16426 91  HYPERLINK l _Toc27581 1.7 联络  PAGEREF _Toc27581 92  HYPERLINK l _Toc10750 1.8 转让  PAGEREF _Toc10750 92  HYPERLINK l _Toc19202 1.9 严禁贿赂  PAGEREF _Toc19202 92  HYPERLINK l _Toc14478 2.发包人义务  PAGEREF _Toc14478 93  HYPERLINK l _Toc4692 2.3 提供施工场地  PAGEREF _Toc4692 93  HYPERLINK l _Toc8499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PAGEREF _Toc8499 93  HYPERLINK l _Toc21937 2.5 组织设计交底  PAGEREF _Toc21937 93  HYPERLINK l _Toc13271 2.8 其他义务  PAGEREF _Toc13271 94  HYPERLINK l _Toc2486 3.监理人  PAGEREF _Toc2486 94  HYPERLINK l _Toc19858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PAGEREF _Toc19858 94  HYPERLINK l _Toc11846 3.5 商定或确定  PAGEREF _Toc11846 94  HYPERLINK l _Toc20798 4.承包人  PAGEREF _Toc20798 95  HYPERLINK l _Toc31566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PAGEREF _Toc31566 95  HYPERLINK l _Toc23974 4.3 分包  PAGEREF _Toc23974 99  HYPERLINK l _Toc2226 4.4 联合体  PAGEREF _Toc2226 99  HYPERLINK l _Toc30273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PAGEREF _Toc30273 99  HYPERLINK l _Toc29358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PAGEREF _Toc29358 99  HYPERLINK l _Toc14989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PAGEREF _Toc14989 99  HYPERLINK l _Toc17964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PAGEREF _Toc17964 100  HYPERLINK l _Toc27021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PAGEREF _Toc27021 100  HYPERLINK l _Toc7390 4.11 不利物质条件  PAGEREF _Toc7390 100  HYPERLINK l _Toc6651 4.12 竞包文件的完备性  PAGEREF _Toc6651 100  HYPERLINK l _Toc20259 5.材料和工程设备  PAGEREF _Toc20259 101  HYPERLINK l _Toc5409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PAGEREF _Toc5409 101  HYPERLINK l _Toc4596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PAGEREF _Toc4596 101  HYPERLINK l _Toc29058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PAGEREF _Toc29058 101  HYPERLINK l _Toc18807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PAGEREF _Toc18807 101  HYPERLINK l _Toc13233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PAGEREF _Toc13233 101  HYPERLINK l _Toc23781 7.交通运输  PAGEREF _Toc23781 101  HYPERLINK l _Toc12048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PAGEREF _Toc12048 101  HYPERLINK l _Toc32488 7.2 场内施工道路  PAGEREF _Toc32488 101  HYPERLINK l _Toc27976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PAGEREF _Toc27976 102  HYPERLINK l _Toc13723 8.测量放线  PAGEREF _Toc13723 102  HYPERLINK l _Toc23225 8.1 施工控制网  PAGEREF _Toc23225 102  HYPERLINK l _Toc1999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PAGEREF _Toc1999 102  HYPERLINK l _Toc10034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PAGEREF _Toc10034 102  HYPERLINK l _Toc8520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PAGEREF _Toc8520 102  HYPERLINK l _Toc1462 9.4 环境保护  PAGEREF _Toc1462 103  HYPERLINK l _Toc3596 10.进度计划  PAGEREF _Toc3596 104  HYPERLINK l _Toc2841 10.1 合同进度计划  PAGEREF _Toc2841 104  HYPERLINK l _Toc27897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PAGEREF _Toc27897 105  HYPERLINK l _Toc10926 10.4 合同用款计划  PAGEREF _Toc10926 105  HYPERLINK l _Toc15423 10.5 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  PAGEREF _Toc15423 105  HYPERLINK l _Toc2414 11.开工和交工  PAGEREF _Toc2414 106  HYPERLINK l _Toc13934 11.1 开工  PAGEREF _Toc13934 106  HYPERLINK l _Toc25397 11.2 交工  PAGEREF _Toc25397 106  HYPERLINK l _Toc11579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PAGEREF _Toc11579 106  HYPERLINK l _Toc23307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PAGEREF _Toc23307 106  HYPERLINK l _Toc30505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PAGEREF _Toc30505 107  HYPERLINK l _Toc5779 11.6 工期提前  PAGEREF _Toc5779 107  HYPERLINK l _Toc28599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PAGEREF _Toc28599 108  HYPERLINK l _Toc17942 12.暂停施工  PAGEREF _Toc17942 108  HYPERLINK l _Toc17861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PAGEREF _Toc17861 108  HYPERLINK l _Toc1478 13.工程质量  PAGEREF _Toc1478 108  HYPERLINK l _Toc29255 13.1 工程质量要求  PAGEREF _Toc29255 108  HYPERLINK l _Toc10792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PAGEREF _Toc10792 108  HYPERLINK l _Toc16777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PAGEREF _Toc16777 109  HYPERLINK l _Toc22730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PAGEREF _Toc22730 109  HYPERLINK l _Toc27531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PAGEREF _Toc27531 109  HYPERLINK l _Toc6062 13.7 质量抽检  PAGEREF _Toc6062 110  HYPERLINK l _Toc23613 14.试验和检验  PAGEREF _Toc23613 110  HYPERLINK l _Toc4375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PAGEREF _Toc4375 110  HYPERLINK l _Toc4774 14.2 现场材料试验  PAGEREF _Toc4774 110  HYPERLINK l _Toc30352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PAGEREF _Toc30352 110  HYPERLINK l _Toc30268 15.变更  PAGEREF _Toc30268 111  HYPERLINK l _Toc1388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PAGEREF _Toc1388 111  HYPERLINK l _Toc15346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PAGEREF _Toc15346 111  HYPERLINK l _Toc17 15.6 暂列金额  PAGEREF _Toc17 111  HYPERLINK l _Toc203 16.价格调整  PAGEREF _Toc203 112  HYPERLINK l _Toc19147 17.计量与支付  PAGEREF _Toc19147 112  HYPERLINK l _Toc11763 17.1 计量  PAGEREF _Toc11763 112  HYPERLINK l _Toc4087 17.2 预付款  PAGEREF _Toc4087 112  HYPERLINK l _Toc6825 17.3 工程进度付款  PAGEREF _Toc6825 112  HYPERLINK l _Toc11972 17.4 质量保证金  PAGEREF _Toc11972 113  HYPERLINK l _Toc17033 17.5 交工结算  PAGEREF _Toc17033 113  HYPERLINK l _Toc4331 17.6 最终结清  PAGEREF _Toc4331 113  HYPERLINK l _Toc23272 18.交工验收  PAGEREF _Toc23272 113  HYPERLINK l _Toc9975 18.1 交工验收的含义  PAGEREF _Toc9975 113  HYPERLINK l _Toc10345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PAGEREF _Toc10345 113  HYPERLINK l _Toc2082 18.3 验收  PAGEREF _Toc2082 114  HYPERLINK l _Toc15866 18.9 竣工文件  PAGEREF _Toc15866 114  HYPERLINK l _Toc22997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PAGEREF _Toc22997 114  HYPERLINK l _Toc22733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PAGEREF _Toc22733 114  HYPERLINK l _Toc1085 19.2 缺陷责任  PAGEREF _Toc1085 114  HYPERLINK l _Toc26895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PAGEREF _Toc26895 114  HYPERLINK l _Toc9382 19.7 保修责任  PAGEREF _Toc9382 114  HYPERLINK l _Toc5483 20.保险  PAGEREF _Toc5483 115  HYPERLINK l _Toc29550 20.1 工程保险  PAGEREF _Toc29550 115  HYPERLINK l _Toc14239 20.4 第三者责任险  PAGEREF _Toc14239 115  HYPERLINK l _Toc17104 20.5 其他保险  PAGEREF _Toc17104 115  HYPERLINK l _Toc676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PAGEREF _Toc676 115  HYPERLINK l _Toc9437 21.不可抗力  PAGEREF _Toc9437 116  HYPERLINK l _Toc18242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PAGEREF _Toc18242 116  HYPERLINK l _Toc31318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PAGEREF _Toc31318 116  HYPERLINK l _Toc12799 22.违约  PAGEREF _Toc12799 116  HYPERLINK l _Toc31050 22.1 承包人违约  PAGEREF _Toc31050 116  HYPERLINK l _Toc30152 22.2 发包人违约  PAGEREF _Toc30152 118  HYPERLINK l _Toc29087 23.索赔  PAGEREF _Toc29087 119  HYPERLINK l _Toc12501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PAGEREF _Toc12501 119  HYPERLINK l _Toc1779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PAGEREF _Toc1779 119  HYPERLINK l _Toc1414 24.争议的解决  PAGEREF _Toc1414 119  HYPERLINK l _Toc4729 24.3 争议评审  PAGEREF _Toc4729 119  HYPERLINK l _Toc28494 24.4 仲裁  PAGEREF _Toc28494 119  HYPERLINK l _Toc13496 24.5 仲裁的执行  PAGEREF _Toc13496 120  HYPERLINK l _Toc23534 25 其他约定  PAGEREF _Toc23534 120  HYPERLINK l _Toc7773 25.1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PAGEREF _Toc7773 120  HYPERLINK l _Toc5004 25.2 工程和占地  PAGEREF _Toc5004 120  HYPERLINK l _Toc4221 25.3 日期  PAGEREF _Toc4221 120  HYPERLINK l _Toc3683 25.4 其他  PAGEREF _Toc3683 120  HYPERLINK l _Toc22517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PAGEREF _Toc22517 121  HYPERLINK l _Toc3365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PAGEREF _Toc3365 121  HYPERLINK l _Toc25808 附件二 廉政协议  PAGEREF _Toc25808 123  HYPERLINK l _Toc12619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PAGEREF _Toc12619 125  HYPERLINK l _Toc26075 附件四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PAGEREF _Toc26075 128  HYPERLINK l _Toc31959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PAGEREF _Toc31959 129  HYPERLINK l _Toc27964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  PAGEREF _Toc27964 130  HYPERLINK l _Toc8028 附件七 履约担保格式  PAGEREF _Toc8028 131  HYPERLINK l _Toc19997 附件八 预付款担保格式  PAGEREF _Toc19997 132  HYPERLINK l _Toc21291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PAGEREF _Toc21291 136  HYPERLINK l _Toc11780 第 二 卷  PAGEREF _Toc11780 145  HYPERLINK l _Toc17821 第六章 图纸(另册)  PAGEREF _Toc17821 146  HYPERLINK l _Toc5076 第 三 卷  PAGEREF _Toc5076 147  HYPERLINK l _Toc473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PAGEREF _Toc473 148  HYPERLINK l _Toc9917 (一)通用技术要求  PAGEREF _Toc9917 148  HYPERLINK l _Toc16486 (二)项目专用技术要求  PAGEREF _Toc16486 149  HYPERLINK l _Toc5087 第 四 卷  PAGEREF _Toc5087 153  HYPERLINK l _Toc21408 第八章 竞包文件格式  PAGEREF _Toc21408 154  HYPERLINK l _Toc2080 一、竞包函及竞包函附录  PAGEREF _Toc2080 157  HYPERLINK l _Toc29384 (一)竞 包 函  PAGEREF _Toc29384 157  HYPERLINK l _Toc12293 (二)竞包函附录  PAGEREF _Toc12293 158  HYPERLINK l _Toc3267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PAGEREF _Toc32677 159  HYPERLINK l _Toc15855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PAGEREF _Toc15855 159  HYPERLINK l _Toc29184 (二)授权委托书  PAGEREF _Toc29184 160  HYPERLINK l _Toc26031 三、竞包保证金  PAGEREF _Toc26031 161  HYPERLINK l _Toc1259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PAGEREF _Toc1259 161  HYPERLINK l _Toc31367 五、施工组织设计  PAGEREF _Toc31367 162  HYPERLINK l _Toc6453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本表仅为示例)  PAGEREF _Toc6453 163  HYPERLINK l _Toc4696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PAGEREF _Toc4696 164  HYPERLINK l _Toc27739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PAGEREF _Toc27739 165  HYPERLINK l _Toc32577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PAGEREF _Toc32577 166  HYPERLINK l _Toc20526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PAGEREF _Toc20526 167  HYPERLINK l _Toc15163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PAGEREF _Toc15163 167  HYPERLINK l _Toc12425 附表七 临时占地计划表  PAGEREF _Toc12425 168  HYPERLINK l _Toc32110 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PAGEREF _Toc32110 169  HYPERLINK l _Toc24518 五、项目管理机构  PAGEREF _Toc24518 170  HYPERLINK l _Toc12115 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PAGEREF _Toc12115 171  HYPERLINK l _Toc10202 七、资格审查资料  PAGEREF _Toc10202 172  HYPERLINK l _Toc26603 (一)竞包人基本情况表  PAGEREF _Toc26603 172  HYPERLINK l _Toc19768 (二)竞包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PAGEREF _Toc19768 173  HYPERLINK l _Toc23020 (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资历表  PAGEREF _Toc23020 174  HYPERLINK l _Toc758 (四)财务能力承诺书  PAGEREF _Toc758 175  HYPERLINK l _Toc31385 (五)自2015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PAGEREF _Toc31385 178  HYPERLINK l _Toc19230 (六)2017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PAGEREF _Toc19230 179  HYPERLINK l _Toc17458 (七)履约行为表  PAGEREF _Toc17458 180  HYPERLINK l _Toc9791 (八)竞包人及拟派项目经理信用信息情况表  PAGEREF _Toc9791 181  HYPERLINK l _Toc12454 (九)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  PAGEREF _Toc12454 182  HYPERLINK l _Toc30328 八、承 诺 函  PAGEREF _Toc30328 183  HYPERLINK l _Toc20959 (一)承诺函  PAGEREF _Toc20959 183  HYPERLINK l _Toc25922 (二)湖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竞包人廉洁守信承诺书  PAGEREF _Toc25922 184  HYPERLINK l _Toc30144 九、其 它 材 料  PAGEREF _Toc30144 185  第 一 卷 第一章 发包公告 湖州升山水上交通执法保障基地配套工程施工发包公告 项目编号:JT(X)2020-009 1.发包条件 本发包项目湖州升山水上交通执法保障基地配套工程(以下称本项目)已由湖市港航【2020】6号批准建设,项目资金为自筹,发包人为 HYPERLINK "http://www.baidu.com/link?url=7LThv-pinM68b-RH-eIDdZRXcHbvRtRmZgrvngY_VSBtpnxOVBnu5cwxp80RJ_Mo08Rah_puxT8xssB7oVF9aK" "http://www.baidu.com/_blank" 湖州市港航管理局直属分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发包,实行资格后审。详见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限额发包平台-交通)(http://ggzy.huzhou.gov.cn)。 2.项目概况与发包范围 2.1项目概况 湖州升山水上交通执法保障基地配套工程位于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移沿山村,工程所依托长湖申线为III~IV 航道,工程处于长湖申线航道右岸。新建进场道路长约234m,路面宽 3.5m~5.5m,铺面为沥青混凝土结构。场区现有布1座管理用房,在此基础上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电瓶车停放区及绿化区,电瓶车停放区配套供电设施。沿进场道路沿线埋地敷设约250mPE100供水管。 2.2发包范围 本项目设一个施工合同段,主要工作内容为:新建进场道路,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电瓶车停放区及绿化区,电瓶车停放区配套供电设施,敷设供水管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计划工期为3个月,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 3.竞包人资格要求 3.1本次发包要求竞包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同类工程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发包不接受联合体竞包。 3.3与发包人存在厉害关系可能影响发包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竞包。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竞包,否则,相关竞包均无效。 3.4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竞包人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www.mot.gov.cn)中“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竞包人名称与上述名录相符。 3.5竞包人及其相关人员在工程建设发竞包活动中出现串通竞包、弄虚作假行为,或在标后履约中出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或发生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在处罚有效期内(无有效期的按一年计)的,发包人拒绝其参加本项目的竞包。 4.发包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发包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4.2潜在竞包人需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CA数字证书,可凭本企业CA数字证书登录“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huzhou.gov.cn)—“湖州市限额发包平台”,在本公告下方下载发包文件和补充文件(答疑、澄清)。 4.3未取得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的潜在竞包人,应先办理交易主体注册手续,然后取得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具体登记办法请打开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huzhou.gov.cn)查看相关操作手册。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国泰新点客服电话:4009980000;联系人:顾宇晨(国泰新点) 电话:15157250317)。 4.4潜在竞包人对发包文件有疑问的,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提交疑问截止日为2020年4月20日 23:59。发包人将于2020年4月21日前在网上发布补充(答疑、澄清)文件。潜在竞包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发包人不再一一通知。竞包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竞包失败的,责任自负。 5.竞包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发包人不统一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竞包预备会,如竞包人需要可自行安排。 5.2竞包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竞包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0年4月27日14时00分。 5.3竞包文件递交方式:电子竞包文件采用网上递交方式,上传至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竞包交易平台(http://ggzy.huzhou.gov.cn)、纸质竞包文件采用现场递交方式,纸质竞包文件递交地址: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州市仁皇山片区金盖山路 66 号湖州市民服务中心 2 号楼)开标室详见二楼休息区电子显示。 5.4超过竞包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的竞包文件、未按发包文件规定时间递交及密封的纸质竞包文件及未提交竞包保证金的竞包文件,交易平台将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发包公告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湖州市限额发包平台交通公告栏上发布。 7、联系方式 发 包 人: HYPERLINK "http://www.baidu.com/link?url=7LThv-pinM68b-RH-eIDdZRXcHbvRtRmZgrvngY_VSBtpnxOVBnu5cwxp80RJ_Mo08Rah_puxT8xssB7oVF9aK" 湖州市港航管理局直属分局???? 发包代理机构:宁波建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湖州市环城南路106号 ? 地 ???址:湖州市亿丰国际建材城10号楼3楼308室 邮 编:313000 邮 编: 313000 联 系 人:何先生 联 系 人: 王美炎 电 话:0572-2057033 电 话: 0572-2125808 传 真:0572-2057033 传 真: 0572-2122998??????? ???? 发包人: HYPERLINK "http://www.baidu.com/link?url=7LThv-pinM68b-RH-eIDdZRXcHbvRtRmZgrvngY_VSBtpnxOVBnu5cwxp80RJ_Mo08Rah_puxT8xssB7oVF9aK" 湖州市港航管理局直属分局 发包代理机构:宁波建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年4月 第二章 竞包人须知 第二章 竞包人须知 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发包人名 称: HYPERLINK "http://www.baidu.com/link?url=7LThv-pinM68b-RH-eIDdZRXcHbvRtRmZgrvngY_VSBtpnxOVBnu5cwxp80RJ_Mo08Rah_puxT8xssB7oVF9aK" 湖州市港航管理局直属分局 地 址:湖州市环城南路106号 联系人:何先生 电 话:0572-2057033 1.1.3发包代理机构名 称:宁波建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湖州市亿丰国际建材城10号楼3楼308室 联系人:王美炎 电 话:0572-21258081.1.4项目名称湖州升山水上交通执法保障基地配套工程1.1.5建设地点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移沿山村1.2.1资金来源自筹1.2.2出资比例100%自筹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发包范围主要工作内容为:详见发包公告“项目概况与发包范围”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3个月1.3.3质量要求合格1.4.1竞包人资质条件、能力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见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见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见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见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见附录5 其他要求:无1.4.2是否接受联合体竞包不接受续上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1竞包预备会不召开1.10.2竞包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竞包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见发包公告。 竞包人对发包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有任何疑问,应于规定的提疑截止时间前通过登陆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湖州市限额发包平台—交易主体登录—电子招竞包交易平台—网上提问,进行提疑;或于规定的提疑截止时间前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湖州市限额发包平台—“交通栏-发包公告”中相应工程的公告中的“提问”区进行提疑。1.10.3发包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影响竞包文件编制的,发包人将在竞包截止时间3日前,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交易平台供竞包人下载,不足3日的,发包人将顺延递交竞包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竞包文件编制的, 将在竞包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日前,以上款相同的形式发布。 下载网址: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竞包交易平台(http://ggzy.huzhou.gov.cn)。 注:潜在竞包人应密切关注交易平台,如有补充文件,竞包人必须下载最新补充文件并导入竞包文件制作工具,否则制作的电子竞包文件将无法开标。1.11分 包不允许1.12偏离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偏差2.1构成发包文件的其他材料发包人经备案后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2.2.1竞包人要求澄清发包文件的截止时间1、提出疑问的方式:登录“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以下简称“交易平台”)—— “发包公告”——“提 问”——网上提问,在线提出。 2、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见发包公告2.2.2竞包截止时间详见发包公告2.2.3竞包人确认收到发包文件澄清的时间无需确认。潜在竞包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发包人不再一一通知。竞包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竞包失败的,责任自负。2.3.2竞包人确认收到发包文件修改的时间无需确认。潜在竞包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发包人不再一一通知。竞包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竞包失败的,责任自负。3.1.1构成竞包文件的其他材料无3.1.3施工组织设计应至少包括详见第八章《竞包文件格式》。3.2.5是否接受调价函否3.3.1竞包有效期自竞包人提交竞包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天续上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3.4.1竞包保证金(1)竞包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1万元。 (2)竞包保证金的形式:?网银或电汇 ?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年度竞包保证金预缴证明书 ?保险保单(“E保通”电子保单) 账户名称: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账 号:33001649135053006114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太湖新区支行 注:1、竞包截止前竞包保证金必须通过竞包人的银行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缴纳且确保到达指定帐户。 2、汇入中心保证金专户时中心账户单位名称、账号、开户行必须按照本发包文件给出的名称规范填写。   3、竞包人在交纳竞包保证金时须采用网银或电汇的方式交纳,同时应以本工程项目编号【JT(X)2020-009】作为工程名称汇出(确保缴纳凭证上体现本工程项目编号在用途一栏里(否则无法查询,也无法识别归属项目)。3.4.5若竞包人决定不继续参与竞包/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15年1月1日以来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2017年1月1日以来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竞包方案不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1、电子竞包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在发包文件规定格式中加盖竞包单位电子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其它要求:无。 2、纸质竞包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纸质竞包文件应为电子文件的打印件。 除本要求外,纸质竞包文件无须额外签字盖章,当电子竞包文件解密成功时,纸质文件不作为评标依据。 续上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3.7.4竞包文件副本份数1、竞包文件份数: (1)加密电子竞包文件(.hztf)一份(上传至交易平台),作为竞包文件正本。 (2)与上传的电子竞包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竞包文件一份,作为竞包文件副本。 2、纸质竞包文件说明: (1)本次发包需打印纸质竞包文件(与上传的电子竞包文件内容完全一致)一份。 (2)因系统原因所有竞包人上传的电子竞包文件均无法解密时方采用纸质竞包文件开标。 竞包人中标后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补交与竞包文件正本内容相同的竞包文件副本4份及竞包文件电子文件1份。3.7.5装订要求纸质竞包文件装订要求:竞包文件应装订成册(A4 纸幅),随同纸质竞包文件提交1份加密的电子竞包文件(.hztf)一份拷贝在U盘中;竞包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发包人对由于竞包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4.1.1 密封和标识纸质竞包文件的副本应为电子投标文件打印出来的复印件和加密电子竞包文件(.hztf)一份,一起密封在外层封套内。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1、内层封套: 竞包人邮政编码: 竞包人地址: 竞包人名称: 竞包人联系人: 竞包人联系电话: 发包人地址及名称: (寄) 2、外层封套: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名称: (项目名称)施工竞包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4.1.3竞包文件的拒收情形1、电子竞包文件未在竞包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 2、现场递交的纸质竞包文件未按发包文件要求密封或逾期送达的。 3、未提交竞包保证金的。 续上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4.2.2递交竞包文件地点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州市仁皇山片区金盖山路66号2号楼2楼)开标室详见二楼休息区电子显示屏。4.2.3是否退还竞包文件否4.2.6发包人通知延后竞包截止时间的时间原定竞包截止时间 3 天前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竞包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州市仁皇山片区金盖山路66号2号楼2楼)开标室详见二楼休息区电子显示屏。5.2.1开标程序一、竞包人须携带加密竞包文件的 CA 证书以供开标现场解密竞包文件。 二、开标时,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相应竞包文件不予开标: 1、电子竞包文件未在竞包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 2、现场递交的纸质竞包文件未按发包文件要求密封或逾期送达的。 3、未提交竞包保证金的。 三、开标程序 1、发包人宣布开标纪律;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获取保证金缴纳信息 发包人查询竞包保证金缴纳情况并公布竞包人数量,开标系统匿名显示各竞包人标书递交状态、标书送达时间、竞包保证金缴纳等信息。 若开标系统匿名显示已递交标书单位数量少于3家, 发包人公布已递交标书单位名称,当场宣布发包失败并退还其纸质竞包文件,结束开标。 3、由首家递交纸质竞包文件的竞包人当场抽取调整系数、复合系数和下浮系数。 4、竞包人解密 若开标系统匿名显示已递交标书单位数量大于或等于 3家,发包人点击 “竞包人解密”后,竞包人使用生成竞包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解密竞包文件。 注:竞包人解密时间限制在发包人点击“竞包人解密”按钮后 30 分钟以内。  续上表 5.2.1开标程序5、发包人解密 发包人使用生成发包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解密竞包文件。 6、公布开标结果 发包解密完成后,开标系统公布竞包人名单、竞包保证金的递交情况、竞包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6.1开标过程中,若发包人发现竞包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并当场宣布为否决竞包: 1)未显示竞包总价; 2)竞包报价超出竞包控制价(竞包控制价=发包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开标现场由首家递交纸质竞包文件的竞包人代表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 7、竞包人确认 竞包人对开标结果签字确认;未完成确认的视作默认开标结果。 8、开标结束 发包人宣布开标结束。 四、开标特别说明 1、开标解密首先使用竞包人上传的电子竞包文件。 2、因竞包人原因造成其电子竞包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竞包文件;因竞包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竞包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竞包文件; 3、正常解密的竞包文件(不少于3家),部分竞包人的电子竞包文件无法解密的,其他竞包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4、因系统原因所有竞包人的电子竞包文件均无法解密时方采用纸质竞包文件开标,纸质文件评标规则与电子评标一致;如竞包人、发包人解密竞包文件为1或2家时,则宣布本次发包失败。 5、竞包人必须使用生成电子竞包文件的CA数字证书解密电子竞包文件。 6、竞包人在开标现场必须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解密设备解密竞包文件。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其中发包人代表1人(以2:1比例随机抽取),专家2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湖州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湖州市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主任必须在专家中推荐。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名7.3.1履约担保第 7.3.1 项细化为: 7.3.1 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前,中标人应按下述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发包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的5%。 履约担保形式:银行保函或银行转账或现金或保险公司保函。 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续上表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4竞包人资格要求1.4.3(12)、(13)、(14)目细化为: (12)2017年1月1日以来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书面通报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14)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补充1.4.3(15)为: (15)“竞包人及其相关人员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串通竞包、弄虚作假行为,或在标后履约中出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或发生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在处罚有效期内(无有效期的按一年计)的”。1.12偏离细化第1.12款为: 1.12对于本章第1.12款所述的细微偏差,应要求竞包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竞包人的澄清文件被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接受,竞包人才能参加详细评审。续上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2.1发包文件的组成细化第2.1.2款: 2.1.2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发包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统称为“补遗书”,构成发包文件的组成部分。3.1竞包文件的组成第3.1.1项细化为: 3.1.1竞包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竞包函及竞包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竞包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承诺函; (9)其他材料。3.2竞包报价补充第3.2.7项 3.2.7 发包人设有竞包控制价,竞包控制价以发包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1077278元,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调整系数在三个连续值(从0.94、0.95、0.96中确定)中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值。 竞包人的竞包报价应控制在发包人设定的竞包控制价(含)以下,高于竞包控制价的报价,作否决竞包处理;低于竞包控制价的80%的报价,不进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但不作否决竞包处理。续上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3.4竞包保证金第3.4.4项细化为: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包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竞包人在规定的竞包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竞包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廉政协议、安全生产协议、工程质量责任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或未按发包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竞包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竞包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竞包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续上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3.5资格审查资料第3.5.1项细化为: 3.5.1“竞包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电子章)、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电子章)、基本帐户证明(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信息)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电子章)。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应正反双面复印)、职称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以及项目经理的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的扫描件;竞包人还应附竞包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授权代理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自2019年11月以来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它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参加自2019年11月以来连续三个月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拟委任的项目总工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上的聘用企业名称应与竞包人名称一致,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第3.5.2项补充以下内容: 本项目要求竞包人提供“近年财务状况表”内容。要求竞包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币15万元的流动资金,竞包人必须对此作出财务能力的承诺或提供相同额度的“银行信贷证明”。 第3.5.3项细化为: 3.5.3“2014年7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1)中标通知书、(2)合同协议书、(3)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等】的复印件、(4)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打印的含有该系统的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打印件等的复印件;四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具体年份要求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的,则还须附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第3.5.8项细化为: 3.5.8发包人将进一步核查竞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竞包人提供了虚假资料,评标委员会有权对竞包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竞包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竞包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竞包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续上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4.2竞包文件的递交本款补充第4.2.6项: 4.2.6在特殊情况下,发包人如果决定延后竞包截止时间,应在竞包截止之日3天前,在网上发布通知所有竞包人延后竞包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和竞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竞包截止时间。5.1开标时间和地点本款补充: 开标结果由竞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若未签字确认,视为该竞包人默认开标结果。5.2开标程序第5.2款细化为: 5.2开标程序 5.2.1主持人按下列顺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竞包截止时间前递交竞包文件的竞包人名称,并点名确认竞包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①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竞包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竞包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竞包文件开标顺序; (6)首家递交纸质竞包文件的竞包人为代表抽取竞包基准价的调整系数、复合系数和下浮系数;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竞包人名称、标段名称、竞包保证金的递交情况、竞包报价②、质量目标、工期及其它内容,并记录在案; ① 监标人可由监督部门或公证机构的人员组成。② 若竞包函中的竞包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应以大写金额为准。 (8)竞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会议结束。 5.2.2开标过程中,若发包人发现竞包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为无效标: (1)未在竞包函上填写竞包总价; (2)竞包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发包人公布的竞包控制价(如有)。 5.2.3若发包人宣读的内容与竞包文件不符时,竞包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竞包文件。若竞包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竞包人已确认发包人宣读的内容。6.3评标本款补充: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竞包决定的,应先向竞包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竞包决定,竞包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竞包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30分钟内竞包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 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竞包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竞包文件作否决处理。 续上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7.1定标方式第7.1款细化为: 发包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经公示后确定中标人,并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1名。7.2中标通知第7.2款细化为: 7.2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竞包有效期内,并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未中标的竞包人。7.3履约担保第7.3款细化为: 7.3.1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廉政协议、安全生产协议、工程质量责任协议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前,中标人应按竞包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出具担保的银行级别和发包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竞包保证金不予退还,给予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竞包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3 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采用保函时,中标人应保证保函有效。7.4签订合同第7.4.1项细化为: 7.4.1发包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发包文件和中标人的竞包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发包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竞包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竞包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7.4.2项细化为: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发包人向中标人退还竞包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补充第7.4.3、7.4.4、7.4.5项: 7.4.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竞包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竞包报价小于开标时的竞包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竞包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竞包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竞包报价大于开标时的竞包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竞包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4.4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发包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协议、安全生产协议、工 续上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7.4签订合同程质量责任协议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工程资金监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5如果根据本章第3.5.8项、第7.3.2项或第7.4.1项规定,发包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或者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发包人可以按规定重新组织发包。8.1重新发包第8.1款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将重新发包: (1)竞包截止时间止,竞包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竞包的; (3)中标候选人未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 (4)第7.4.5项规定的情形;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9.5监督部门竞包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发包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竞包截止时间5日前提出。发包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4小时内作出答复。 竞包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承包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发包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4小时内作出答复。 发包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竞包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发包人的答复不满意,或竞包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发包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竞包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办理。 监督部门:湖州市港航管理局 地 ?址:浙江省湖州市南门外南墩 电??话:0572-2505331 邮政编码:313000 10.2评标结果公示补充10.2款: 10.2评标结束后,将评标结果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示三天,公示包括推荐承包候选人1名及其最终报价、综合得分及否决投标的原因和依据等。 续上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0.3行贿查询补充第10.3款 10.3 行贿查询 竞包人及其拟派项目经理的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发包人在定标前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对拟中标单位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以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10.4廉洁守信 承诺书补充第10.4款 10.4 提供《湖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竞包人廉洁守信承诺书》。 竞包人需在竞包文件中提供由竞包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湖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竞包人廉洁守信承诺书》,否则作否决竞包处理。10.5社保要求补充第10.5款 竞包人须附竞包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及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自2019年11月以来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它能够证明委托代理人及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参加自2019年11月以来连续3个月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否则按否决竞包处理。10.6信用信息 情况表补充第10.6款 竞包人须按照发包文件要求如实填写“竞包人及拟派项目经理信用信息情况表”,否则按否决竞包处理。10.7保密规定补充第10.7款内容: 10.7 保密规定 竞包人不得通过互联网及其他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合同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1、竞包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投标人为公路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glxy.mot.gov.cn/BM/)“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与上述名录相符。对于未进入上述名录或单位名称与上述名录不符的投标人,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合同段财 务 要 求/提供不少于人民币15万元流动资金。 (由竞包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其开具银行的级别应是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支行。)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合同段业 绩 要 求 / 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按1个标段成功完成过合同金额100万元及以上公路工程的施工项目。 注:1、竞包人应在“第八章 竞包文件格式”的“2015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a.中标通知书、b.合同协议书、c.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等】、d.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打印的含有该系统的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打印件。四者缺一不可。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的,则还须附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如近年来,竞包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合同段信誉要求/不存在竞包人须知第1.4.3项的情形; 自2017年1月1日以来,竞包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1年公布的投标人信用等级未被评为D级;若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1年公布信用等级时,交通运输部最新1年公布的投标人信用等级未被评为D级。 注:竞包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竞包人应如实填写,无需提供查询结果。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 员数 量资 格 要 求项目经理11、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不含临时执业证书,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公告),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2、拟委任项目经理未在其他在建项目上任项目经理。 3、2017年1月1日以来,拟委任项目经理无行贿受贿犯罪行为。 4、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建造师注册证书上的聘用企业名称应与竞包人名称一致。项目总工11、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有效期内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2、拟委任的项目总工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的聘用企业名称应与竞包人名称一致。注: 1、“在建项目”: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 ,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2、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a.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为中标通知书中的拟委任项目经理的,则仅认定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 b.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不是中标通知书中的拟任项目经理的,则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以及中标通知书中的拟任项目经理二者均视为有“在建项目”。 c.中标通知书已发出,但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则中标通知书中的拟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项目”。 3、拟委任项目经理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竞包人应如实填写,无需提供查询结果。 4、投标文件中人员所须附的资料为:(1)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应正反双面复印)、职称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2)竞包人还应附竞包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授权代理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自2019年11月以来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它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自2019年11月以来连续三个月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 (4)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证书或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拟委任的项目总工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上的聘用企业名称应与竞包人名称一致,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发包项目已具备发包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发包。 1.1.2 本发包项目发包人: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发包代理机构: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发包项目名称: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地点: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发包项目的资金来源: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发包项目的出资比例: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发包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1.3 发包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发包范围: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1.4 竞包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竞包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6)其它要求: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1.4.2 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竞包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竞包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发包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竞包。 1.4.3 竞包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发包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发包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发包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发包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2)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13)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水运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4)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1.5 费用承担 竞包人准备和参加竞包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发包竞包活动的各方应对发包文件和竞包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发包竞包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发包人按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竞包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竞包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发包人的原因外,竞包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发包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竞包人在编制竞包文件时参考,发包人不对竞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发包人提供的本标段工程的航道现状、交通流量、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竞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竞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竞包预备会 1.10.1 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竞包预备会的,发包人按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竞包预备会,澄清竞包人提出的问题。 1.10.2 竞包人应在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发包人,以便发包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竞包预备会后,发包人在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竞包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发包文件的竞包人。该澄清内容为发包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竞包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 分包金额要求:专业工程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其它要求:竞包人如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协议,应按第八章“竞包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分包的内容和分包工程量符合规定。竞包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 1.12 偏离 竞包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竞包文件偏离发包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发包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偏离即偏差,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1 竞包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1款所列的初步评审标准以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竞包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它错误修正后,最终竞包报价超过竞包控制价(如有)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对发包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否决竞包处理。 1.12.2 竞包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竞包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它错误修正后,最终竞包报价未超过竞包控制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所列的竞包报价的算术性错误和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4项所列的竞包报价的其它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1.12.3 评标委员会对竞包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2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竞包人进行澄清; (2)对于第1.12.2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综合评估法或最低竞包价法评标,应要求竞包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竞包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竞包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的40%。 2.发包文件 2.1 发包文件的组成 本发包文件包括: (1)发包公告(或竞包邀请书); (2)竞包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如有); (7)技术规范; (8)竞包文件格式; (9)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它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发包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统称为“补遗书”,构成发包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发包文件、发包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发包文件的澄清 2.2.1竞包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发包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交易平台,要求发包人对发包文件予以澄清。 2.2.2发包文件的澄清将在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竞包截止时间3天前通过交易平台答复竞包人,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影响竞包文件编制的,发包人将在竞包截止时间3日前,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交易平台”供潜在竞包人自己下载,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竞包截止时间不足3天,相应延长竞包截止时间。 2.2.3竞包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发包文件的修改 2.3.1 在竞包截止时间3天前,发包人可以以补充文件的形式修改发包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交易平台”供潜在竞包人自己下载,如果修改发包文件的时间距竞包文件截止时间不足3天,相应延长竞包截止时间。 2.3.2 发包文件的修改将以以发包文件补充文件的形式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进行发布,发包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发包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3.3 发包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网上发布的内容为准。当发包文件、发包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3.竞包文件 3.1 竞包文件的组成 3.1.1 竞包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竞包函及竞包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竞包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承诺函; (1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12)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它材料(包括编号的补遗书)。 3.1.2 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竞包的,或竞包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竞包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竞包报价 3.2.1 竞包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发包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竞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竞包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它错误修正。 3.2.2 竞包人在竞包截止时间前修改竞包函中的竞包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竞包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如有)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发包人核查,除非发包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4 竞包人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13]43号),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9.2.5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竞包人按发包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5 除竞包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发包人不接受调价函。若发包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发包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竞包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发包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竞包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黏贴或机械装订在竞包文件正本首页,与竞包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竞包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竞包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竞包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竞包文件作为否决竞包处理。 (4)若发包人接受调价函,竞包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6 在合同实施期间,竞包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16.1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16.1.1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竞包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3 竞包有效期 3.3.1 在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竞包有效期内,竞包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竞包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竞包有效期的,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包人延长竞包有效期。竞包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竞包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竞包文件;竞包人拒绝延长的,其竞包失效,但竞包人有权收回其竞包保证金。 3.4 竞包保证金 3.4.1 竞包人在递交竞包文件的同时,应按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竞包文件格式”规定的竞包保证金格式递交竞包保证金,并作为其竞包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竞包的,其竞包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竞包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竞包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竞包保证金的,其竞包文件作否决处理。 3.4.3 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竞包人和中标人退还竞包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包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竞包人在规定的竞包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竞包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发包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竞包人基本情况表”应附竞包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本项目不适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本项目不适用。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3.5.6 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竞包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 竞包人在竞包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不允许更换。 3.5.8 发包人将进一步核查竞包人在竞包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竞包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发包人有权对竞包人的竞包文件作否决竞包处理,并没收其竞包担保;若在承包候选人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竞包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竞包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竞包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竞包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3.6 备选竞包方案 除竞包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竞包人不得递交备选竞包方案。允许竞包人递交备选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竞包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竞包方案优于其按照发包文件要求编制的竞包方案的,中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竞包方案。 3.7 竞包文件的编制 3.7.1 竞包文件应按第八章“竞包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竞包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竞包函附录在满足发包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发包文件要求更有利于发包人的承诺。 3.7.2 竞包文件应当对发包文件有关工期、竞包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发包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竞包人应在竞包截止时间将电子竞包文件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电子竞包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3.7.4 竞包人在竞包截止时间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的电子竞包文件为竞包文件的正本,是否需要提供纸质竞包文件副本及副本份数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3.7.5 竞包人提供电子竞包文件备份的,其要求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3.7.6 若竞包人须知第3.7.4项要求提供纸质竞包文件的,纸质竞包文件应装订成册(A4纸幅),竞包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发包人对于由于竞包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负担任何责任。 4.竞包 4.1 竞包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详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4.1.2 竞包文件的内层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竞包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竞包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竞包文件,发包人不予受理。 4.2 竞包文件的递交 4.2.1 竞包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竞包截止时间前递交竞包文件。 4.2.2 竞包人递交竞包文件的地点: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竞包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竞包人所递交的竞包文件不予退还。 4.2.4 发包人收到竞包文件后,向竞包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竞包文件,发包人不予受理。 4.2.6 在特殊情况下,发包人如果决定延后竞包截止时间,应在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包人延后竞包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和竞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竞包截止时间。 4.3 竞包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竞包截止时间前,竞包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竞包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4.3.2 竞包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竞包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发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竞包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竞包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竞包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发包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竞包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竞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竞包截止时间前递交竞包文件的竞包人名称,并点名确认竞包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①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竞包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竞包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竞包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竞包人名称、标段名称、竞包保证金的递交情况、竞包报价②、质量目标、工期及其它内容,并记录在案; ① 监标人可由监督部门或公证机构的人员组成。② 若竞包函中的竞包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应以大写金额为准。 (8)竞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会议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发包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发包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发包人或竞包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竞包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竞包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发包、评标以及其它与发包竞包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竞包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发包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竞包有效期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竞包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发包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发包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竞包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竞包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发包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发包文件和中标人的竞包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发包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竞包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竞包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发包人向中标人退还竞包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竞包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报价小于开标时的竞包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竞包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竞包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报价大于开标时的竞包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竞包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4.4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电子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电子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发包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5 如果根据本章第3.5.3项(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第3.5.8项(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第7.3.2项或第7.4.1项规定,发包人取消了中标人的招标资格,在此情况下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重新发包和不再发包 8.1 重新发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将重新发包: (1)竞包截止时间止,竞包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竞包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8.2 不再发包 重新发包后竞包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竞包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发包。 9.纪律和监督 9.1 对发包人的纪律要求 发包人不得泄漏发包竞包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竞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竞包人的纪律要求 竞包人不得相互串通竞包或者与发包人串通竞包,不得向发包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竞包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竞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包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包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竞包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发包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 开标记录表 联系电话 下浮系数(i):竞包人 代表签字复合系数(K):项目经理工期 (月)竞包控制价(A): (元)质量目标竞包报价 (元)密封 情况发包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 (元)送达 情况人 包 竞工程量清单预算调整系数:号 序 发包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湖州升山水上交通执法保障基地配套工程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附表二 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竞包人名称): (项目名称) 发包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竞包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发包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名) 发包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 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发包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竞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四 中标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 (承包人名称): 你方于 (竞包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竞包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或个月)。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项目总工: (姓名)。 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发包文件第二章“竞包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发包人: (盖单位章) 发包代理: (盖单位章) 监督部门: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五 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竞包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竞包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发包人: (盖单位章) 发包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六 确认通知 确 认 通 知 (发包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发包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竞包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表 序号 费用大类 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 备支出 ①高空作业、基坑防护等临空临边防护费用支出 ②施工作业区域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等费用支出 ③临时用电配电箱、开关箱、漏电保护设施、高压安全用具等完善、改造和维护费用支出 ④其他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费用支出 2配备、维护、 保养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应急演练支出 ①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支出 ②组织应急救援演练费用支出 ③其他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应急演练费用支出 3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①对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费用支出 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咨询费用支出 ③其他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咨询和平安工地建设支出 ①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支出 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费用支出 ③施工现场为平安工地建设费用支出 ④其他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平安工地建设费用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 用品支出 ①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等费用支出 ②作业人员的常用急救药品、护肤品等费用支出 ③其他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①“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费用支出 ②项目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费用支出 ③参加其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费用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四新”技术推广应 用支出 ①安全生产新标准、新规范应用推广等费用支出 ②其他安全生产“四新”技术推广应用费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 测检验支出 ①支架进场检验检测、验收费用支出 ②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费用支出 ③起重机、架桥机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支出 ④其他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用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 关的支出 ①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费用支出 ②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活动费用支出 ③安全经验交流费用支出 ④安全生产书籍、刊物费用支出 ⑤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进行交通管制而雇佣安全协管人工费用支出 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费用支出  第三章 评 标 办 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2.1.1 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1)竞包文件按照发包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竞包函按发包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竞包担保金额、竞包价、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 b.竞包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发包文件规定;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承诺函文字与发包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d.按照发包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e.竞包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并按发包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f.按发包文件要求如实填写“竞包人及拟派项目经理信用信息情况表”; g.按发包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了“湖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竞包人廉洁守信承诺书”。 (2)竞包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电子章)、竞包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章齐全,符合发包文件规定: 竞包函及竞包函附录、承诺函、资格审查资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应按发包文件规定由竞包人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的,应该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由竞包人加盖单位电子公章的,应该加盖竞包单位电子公章。 (3)竞包人按照发包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竞包保证金。 (4)竞包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及社保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上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盖竞包人单位电子公章; c.授权人在授权书上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d.授权书加盖竞包人单位电子公章。 e.需附竞包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自2019年11月以来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它能够证明自2019年11月以来连续3个月的社保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 (5)竞包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竞包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盖电子章; 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加盖竞包人单位电子公章。 (6)竞包人是独家竞包。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2.1.1 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7)竞包人未提交分包计划。 (8)一份竞包文件应只有一个竞包报价,在发包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9)竞包人未提交调价函。 (10)竞包文件载明的发包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发包文件规定的时限。 (11)竞包文件未附有发包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2)权利义务符合发包文件规定: a.竞包人应接受发包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竞包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竞包人义务; c.竞包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竞包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竞包人在竞包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竞包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 质量目标符合发包文件要求,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14)人员、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真实。 (15) 未发生“竞包人须知”第5.2.2项规定当场宣布为否决竞包的情况及“竞包人须知”第1.4.3项的规定。 经三分之二(含)以上评标委员会认定,竞包文件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该竞包文件作否决处理。2.1.2资格评审 标准(1)竞包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证明(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信息); (2)竞包人的资质等级符合发包文件规定,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竞包人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www.moc.gov.cn)中“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竞包人名称与上述名录相符。 (3)竞包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发包文件规定,“2015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应附:a.中标通知书、b.合同协议书、c.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等】、d.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打印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打印件;四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竞包人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的,则还必须附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4)竞包人的信誉符合发包文件规定; (5)竞包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符合发包文件规定,并在“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资历表”后附:2.1.2资格评审 标准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应正反双面扫描)、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职称资格证书、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B证); 竞包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自2019年11月以来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它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自2019年11月以来连续3个月的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 c.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若曾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但已进行更换的,应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在建项目”。 (6)竞包人的其他要求符合发包文件规定; (7)竞包人不存在第二章“竞包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竞包文件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该竞包文件资格评审不通过。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1)评标报价:100分 (2)技术评价:0分 (3)管理水平:0分 (4)其他因素:-2~0分 (5)信用信息评分:-0.06~0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发包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竞包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竞包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竞包函的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C=(A×K+B×(1-K))(100-i)/100 式中:C为评标基准价 A为发包人的竞包控制价,竞包控制价以发包人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1077278元,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在0.94、0.95、0.96中选定三个连续值)来确定;调整系数开标时由首家递交纸质竞包文件的竞包人为代表随机抽取其中一值; B为通过竞包文件初步评审的所有竞包人(竞包报价低于竞包控制价80%的竞包人除外)的竞包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计算的有效竞包人少于或等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K为复合系数(从0.40、0.45、0.50三值中,开标时由首家递交纸质竞包文件的竞包人为代表随机抽取一个值); i 为下浮系数(从0、1、2三个连续值在开标时由首家递交纸质竞包文件的竞包人为代表随机抽取一个值)。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竞包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2.2.4(1)评标价 (100分)竞包人评标价得分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1)竞包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的,得100分; (2)竞包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的: 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1 (3)竞包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的: 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2 其中: E1=1.2(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E2=1.0(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2.2.4(2)技术评价0分2.2.4(3)管理水平0分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2.4(4)其他因素 (-2~0分)违规 (-2~0分)自2019年1月1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竞包处理,并视为竞包人提供虚假资料,按竞包人须知第3.5.5项处理;自2017年1月1日以来,竞包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受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竞标处理,并视为竞包人提供虚假资料,按竞包人须知第3.5.8项处理。2.2.4(5)信用信息评分 (-0.06~0分)竞包人信用信息情况(-0.02~0分)竞包人有正在被公示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不良行为记录扣0.01分。竞包截止日前一年内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受到行政机关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扣0.01分。拟派项目经理信用信息情况(-0.04~0分)拟派项目经理(总监)有正在被公示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不良行为记录扣0.02分。拟派项目经理(总监)竞包截止日前一年内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受到行政机关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扣0.02分。注:评标时对“竞包人及拟派项目经理信用信息情况表”的真实性进行查询,查询以“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为主,不限于其他渠道经查证属实的信用信息。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条款号条款内容评审因素与标准1评标方法第1条细化为: 1.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发包文件实质性要求通过初步评审的竞包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竞包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竞包报价低的优先;竞包报价也相等的,以递交竞包文件时间较前的竞包报价人优先。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竞包决定的,应先向竞包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竞包决定,竞包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竞包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60分钟内竞包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 “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竞包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竞包文件作否决处理。 除此之外发包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1.2 评审范围 初步评审范围:竞包文件(按第二章“竞包人须知”第5.2.2项规定被宣布为否决竞包的竞包人除外)。 详细评审范围:通过竞包文件初步评审的所有竞包人。3.1初步评审第3.1.2(2)细化为: 3.1.2(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的任何一种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 补充第3.1.4项: 3.1.4 初步评审竞包文件作否决处理的,应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认定。3.2详细评审第3.2.4项细化为: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竞包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竞包报价,使得其竞包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竞包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竞包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认定该竞包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竞包作否决竞包处理。3.4.2评标结果第3.4.2细化为: 3.4.2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结果,向发包人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发包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发包过程(包括开标记录); (三)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综合评价,以及否决竞包说明); (四)评标结果; (五)向竞包人的澄清记录及评标附表。 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委员应在(三)、(四)、(五)项的每一页上签字。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发包文件实质性要求的竞包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发包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竞包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竞包报价低的优先;竞包报价也相等的,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竞包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信用信息评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竞包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竞包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竞包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信用信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竞包人提交第二章“竞包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竞包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竞包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竞包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竞包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竞包或弄虚作假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发包人开标宣布的竞包人报价,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经竞包人确认且符合发包文件要求的最终报价即为竞包人的评标价; 竞包人开标时确认的最终报价,经评标委员会校核,若有算术上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竞包人的最终竞价(文字表示的金额)一经开标宣布,无论何种原因,不准修正; (2)当各子目的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价以上时,属重大偏差,则为无效标; (3)当各子目的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价以内时,应在报价金额不变和注意报价平衡的前提下,对相关单价金额、合价、总额价和暂列金额(必须符合发包文件的要求)予以修正。 3.1.4 工程量清单中的各子目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价以内,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竞包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竞包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在发包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应在报价金额不变的前提下,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单价、合价或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它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之中。 (2)在发包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应在报价金额不变的前提下,从竞包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列入暂列金额中,相应减少合价金额。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竞包人减少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应在报价不变的前提下,将合价除以按发包人给定的工程数量得出的单价予以修正竞包人所报单价。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竞包人得分=评标价得分+技术评价得分+管理水平得分+企业资质与信誉得分。 3.2.4 评标委员会在完成对竞包文件的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后,还应从合同条件、技术能力以及竞包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并按通过或不通过进行评审。 3.3 竞包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竞包人对所提交竞包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竞包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竞包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竞包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竞包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竞包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竞包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凡超出发包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它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竞包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发包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竞包函及竞包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竞包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竞包函。 1.1.1.5 竞包函附录:指附在竞包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竞包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竞包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竞包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竞包函及竞包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竞包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竞包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竞包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发包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发包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发包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发包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竞包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竞包函竞包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竞包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 包 人: HYPERLINK "http://www.baidu.com/link?url=7LThv-pinM68b-RH-eIDdZRXcHbvRtRmZgrvngY_VSBtpnxOVBnu5cwxp80RJ_Mo08Rah_puxT8xssB7oVF9aK" "http://www.baidu.com/_blank" 湖州市港航管理局直属分局 地 址:湖州市环城南路106号 邮政编码:31300021.1.2.6监理人:签订合同后,通知承包人 地 址: 邮政编码: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2个月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 /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 %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 否 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否 811.5逾期交工违约金: 2000 元∕天9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0 %签约合同价1011.6提前交工的奖金: / 元∕天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1216.1合同期内不调价13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 10 %签约合同价14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本项目不适用15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16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50 万元17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无1817.4.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 10 %19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 2.5%签约合同价。2018.2竣工资料的份数: 6 份21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3 ‰22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 万元,投保次数为 1 次 保险费率: 5‰。23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仲裁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湖州仲裁委员会  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6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发包文件之后由发包人向已取得发包文件的竞包人发出的对发包文件补充或修改的书面文件。补遗书是发包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1 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不得调整总价的合同。 1.1.1.12 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不得调整单价的合同。 1.1.1.13 询标及澄清文件:指发包竞包过程中,发包人为完成发包工作,向对方所发出的询问及竞包人澄清的书面文件,属于竞包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本项目发包人为湖州市港航管理局直属分局,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为履行本合同指定的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1.1.3.10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码头、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规模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工种、工序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协议、安全生产协议、工程质量责任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3)中标通知书; (4)竞包函及竞包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含发包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含发包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图纸(含发包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竞包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 5.1 合同价格和费用 本合同的承包价格和费用,包括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完成的全部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及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工作。 承发包人按以下(2)方式确定承包合同价格: (1)固定总价合同; (2)固定单价合同; (3) ∕ 。 1. 5.2合同生效的其他条件:∕ 。 1.5.3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竞包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7 联络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及时送达和接收,并办理签收手续。 1.7.3 各类往来书面函件的联络送达期限: (1)邮件以“特快专递”、“挂号信函”方式邮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2)传真、电子邮件以收件人发回确认回执日期为准; (3)人工送达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1.8 转让 1.8合同转让: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协议》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作业面位置的施工区域或场地,提供的施工区域或场地面积,应满足发包文件的最低要求。 上述施工区域或场地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已完成审批、征用、拆迁、补偿、障碍物清理等工作。 2.3.2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提供能满足承包人生产、生活需要的临时施工区域或场地。 施工临时区域或场地: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 2.3.3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开通进出施工现场的交通通道,提供水、电、通讯的接点及施工临时区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和完好。 水、电、通讯的接点及施工临时区域: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 2.3.4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2. 4.1 协助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2.4.2 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2. 5.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设计交底会应由发包人主持,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人和工程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 2.8 其他义务 2. 8.1 发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的同时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需更换其代表时,应至少 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2.8.2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工程地质报告以及交验测量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8.3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支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在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3.1.1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标准和要求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3.1.4 监理人职责: 施工监理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职责 。 3.1.5 监理人的权力: 详见3.1.1项 。 3.5 商定或确定 第3.5.1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监理人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4.1.5.1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的防台风、防突风、防风暴潮、防汛、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 4.1.5.2 承包人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或其他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实施。监理人的同意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5.3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将事故情况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发包人与监理人。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4.1.9.1 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9.2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 10其他义务 4.1.10.1承包人应在开工3天前进驻施工场地,并将开工所需施工机械、设备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到位。 4.1.10.2承包人按照批准的临时设施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4.1.10.3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承包人和工程其他承包人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服从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不得影响工程的实施,不得影响工程进度,相关费用自行考虑并列入竞包报价。 4.1.10.4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测量报告、试验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 4.1.10.5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施工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所需的费用;办理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 4.1.10.6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现场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 4.1.10.7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建筑物进行监测,并承担相应费用。 4.1.10.8 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将酌情给予协助。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4.1.10.9 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 4.1.10.10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如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5人以上上访的,每次扣款1万元,同时发包人有权上报建设部门列入不良记录。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承包人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承包人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39 号文)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12]100 号),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至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承包人在用工后15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浙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浙交〔2017〕145号)的规定,承包人应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按时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在工程所在地的人力社保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承包人在用工后15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全员实名管理。承包人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建立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确保工资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严禁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记录要保存2年以上以备查。 同时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作维权信息。 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水运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按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有关工作的意见(湖人社发【2018】87号文)在合同实施期间必须为参与本合同段工作的农民工办理工程所在地(县行政区域)的建筑企业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险费率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 4.1.10.11 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或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 4.1.10.12 地方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 a.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 b.落实施工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分幅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长度,维持足够宽度,保持良好平整度,做到排水顺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能顺利交会,车辆平稳通过; c.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d.加强与交警联系,争取交警参与,建立交通管理制度。 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地方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4.1.10.13 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自觉服从交叉施工的相关工作安排,包括暂时的停工和临时的加班,请竞包人充分考虑。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竞包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14 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 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 4.1.10.15 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破器材给予、易货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承包人在进行爆破施工时,应考虑爆破震动对周边设施和环境等的影响,避免对上述设施造成破坏,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1.10.16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渣土清运、赔偿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或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4.1.10.17 维护和谐建设环境 承包人应做好相关工作维护和谐建设环境,避免发生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队伍或施工引起与周边群众等群体性上访事件,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4.3 分包 本项目不适用。 4.4 联合体 本项目不适用。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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