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我县境内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促进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全县范围内所有矿山及采矿活动进行全面综合整治,重点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及破坏耕地和林地等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取得探矿权、采矿权。(除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外)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严厉打击并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证采矿、以探代采、不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超层越界采矿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二)以生态修复、边坡治理、土地整理、设施农业、安全整治、工程建设等各类工程施工名义非法盗采矿产资源;
(三)擅自打开已关闭废弃矿井偷挖盗采矿产资源;
(四)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或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五)资源整合关闭矿山擅自开采处置矿产品;
(六)“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涉黑涉恶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严厉打击以下为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提供服务的行为:
(一)为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矿产品储存场地的;
(二)为非法采出矿产品提供代销服务的;
(三)为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生产、运输工具和电力设施的;
(四)为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爆破物品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为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提供服务的。
四、严厉打击各类参与、保护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凡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参与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等活动的,或支持、包庇、纵容,有充当违法行为人“保护伞”等行为的,将移交纪委监委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不执行通告,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经查实,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性质恶劣,涉黑涉恶的,将按扫黑除恶相关规定,予以重点打击。
六、严厉打击拒绝、阻碍矿山执法行为。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自然资源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有权查封、扣押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设施、场所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八、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问题,坚决杜绝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会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公职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举报人可通过信件、邮箱、电话等方式举报,通讯地址:上林县龙湖路33号上林县自然资源局,邮箱:guotu5222193@163.com,举报电话:上林县自然资源局,0771-5222193。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