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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州区民政局下寨滩、长青公墓修缮项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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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5-12 17:49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标采购区域:甘肃武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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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凉州区民政局下寨滩、长青公墓修缮项目
  • 交易编号:D02-12622300076758870C-20200512-002625-4
招标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 凉州区民政局下寨滩、长青公墓修缮项目
项目类型: 工程类 项目编号: LZHJZC-2020-14
采购人: 凉州区民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兰州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招标组织形式: 委托招标 监督机构: 凉州区财政局
是否重大项目: 项目概算(万元): 240.000000
招标内容与范围: 对凉州区民政局下寨滩公墓、长青公墓修缮工程(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标段信息
  • 序号
  • 标段编号
  • 标段合同估算价
  • 招标类别
  • 详情
  • 1
  • E6206000606002484001001
  • 240.00万元
  •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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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E6206000606002484001001凉州区民政局下寨滩、长青公墓修缮项目 投标人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工程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安全生产负责人须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C证; 3、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credit.gansu.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投标截止日前三天内“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及“信用甘肃”网站(credit.gansu.gov.cn)查询截图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注:投标人需提供的证明资料必须列明有信用截图或者信用报告均可。“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页截图时间以网页显示的查询时间为主,“信用甘肃”网页截图时间以电脑右下角时间为主,以上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三日内有效,截图未显示时间或时间超出所要求的时间范围的均视为无效投标)。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得分包、转包。 标段内容:

相关文件

1. 立项批复

2. 招标人承诺书

3. 代理承诺书

4. 委托代理协议书

5. 招标代理机构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下载招标文件
  • 1. E6206000606002484001001凉州区民政局下寨滩、长青公墓修缮项目 招标文件下载
凉州区民政局下寨滩、长青公墓修缮 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LZHJZC-2020-14 采 购 人:凉州区民政局 (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兰州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2020 年 5 月天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 1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 4 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 4 第三章 澄清和质疑 .......................................................................................................................................... 17 第四章 竞争性磋商内容及要求 ...................................................................................................................... 19 第五章 竞争性磋商原则及办法 ...................................................................................................................... 24 第六章 合同格式及条款 .................................................................................................................................. 29 第七章 磋商响应文件的格式 .......................................................................................................................... 50 1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凉州区民政局下寨滩、长青公墓修缮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兰州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凉州区民政局的委托对凉州区民政局下寨滩、长青 公墓修缮项目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号:LZHJZC-2020-14 二、本项目采购预算价:240万元 三、 磋商内容: 对凉州区民政局下寨滩公墓、 长青公墓修缮工程 (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 质;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工程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 资格;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安全生产负责人须持有有效的安 全生产考核 C证; 3、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 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 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credit.gansu.gov.cn) 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 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投标截止日前三天内“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及“信用甘 肃”网站(credit.gansu.gov.cn)查询截图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失效,供应商需提 供相关证明资料);(注:投标人需提供的证明资料必须列明有信用截图或者信用报 告均可。“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页截图时间以网页显示的查询时间为 主,“信用甘肃”网页截图时间以电脑右下角时间为主,以上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 间前三日内有效,截图未显示时间或时间超出所要求的时间范围的均视为无效投标)。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得分包、转包。 五、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 2 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 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时间: 请登录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wwggzy.com)投标登记后在线免费下载竞争 性磋商文件.详情请咨询代理机构。 时间:2020年5月13日0时0分至2020年5月19日23时59分 七、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 5 月 22 日 9 时 0分前 开标时间:2020年 5月 22 日 9 时0 分 开标地点: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三厅。对迟于磋商时间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 予接受。 八、投标保证金账户、金额及缴纳方式: 本项目缴纳投标保证金:肆万伍仟元整(¥:45000元), 缴纳方式:1、在成功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后至开标前缴纳至指定账户,必须是投 标人基本账户以网银或电汇的方式缴纳至兰州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账户 (禁止用现金缴纳)。并在用途栏或备注栏内填写公墓修缮项目,不填写或填写错误 为无效(请各投标单位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后予以确认)。 户 名:兰州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 账 号:6205 0166 0401 0000 0249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武威西街支行 投标保证金查询联系电话:0935-6163699 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于2020年5月 21 日12时00分前缴纳至指定账户。 2、以电子保函的形式提交保证金(电子保函中注明“公墓修缮项目”,不填写或 填写错误为无效。)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带至开标现场。 缴纳截止时间:在成功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带至开标 3 现场。 以上两种保证金缴纳方式任选其一 九、数字证书办理须知: 为了规范交易平台的业务流程以及给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凡是参与公共资 源交易活动的投标人,请先在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大厅服务窗口咨询办理数 字证书,然后登录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获取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十、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地址: 采购单位:凉州区民政局 联系人:李有学 联系电话:18993572696 地址: 武威市凉州区荣华东路区政府统办楼五楼 招标代理机构:兰州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红欣 联系电话:18293639032 地址: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商业大厦五楼 兰州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2日 4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规 定 1 综合说明: (1) 项目名称:凉州区民政局下寨滩、长青公墓修缮项目 (2) 工期:按合同约定 (3) 磋商内容:对凉州区民政局下寨滩、长青公墓的修缮。(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 件) 2 采购方: (4) 单位名称:凉州区民政局 (5) 联 系 人:李有学 (3)联系电话:18993572696 3 招标方: (1) 单位名称:兰州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 联 系 人:张红欣 (3)联系电话:18293639032 4 结算及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 5 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项 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工程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技 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安全生产负责人须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 C 证;。 3、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 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 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 5 府采购活动期间; (以投标截止日前三天内“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截图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失效,供应商需提 供相关证明资料);(注:投标人需提供的证明资料必须列明有信用截图或者信用报告 均可。“信用中国”网页截图时间以网页显示的查询信用报告时间为主,“中国政府采 购网”网页截图时间以网页显示的查询时间为主,以上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三日 内有效,截图未显示时间或时间超出所要求的时间范围的均视为无效投标)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 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起 60 日内有效。 7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竞争 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9 本项目缴纳投标保证金:肆万伍仟元整(¥:45000元) 缴纳方式:1、在成功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后至开标前缴纳至指定账户,必须是投标人基 本账户以网银或电汇的方式缴纳至兰州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账户(禁止用 现金缴纳)。并在用途栏或备注栏内填写公墓修缮项目,不填写或填写错误为无效(请 各投标单位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后予以确认)。 户 名:兰州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 账 号:6205 0166 0401 0000 0249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武威西街支行 投标保证金查询联系电话:0935-6163699 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于 2020 年 5 月 21日 12时 00分前缴纳至指定账户。 2、以电子保函的形式提交保证金(电子保函中注明“公墓修缮项目”,不填写或填写错 误为无效。)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带至开标现场。 缴纳截止时间:在成功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带至开标现场。 以上两种保证金缴纳方式任选其一 10 竞争性磋商文件份数: (1)投标文件一式 5 份, 正本 1 份、副本 3 份。电子文档 word 版(U 盘)1 份,电子 版 U 盘必须与纸质版投标文件一致,保证电子 U 盘能打开,纸质版投标文件标明“正 本”和 “副本”字样。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副本封装于一个密封袋内, 封口处加盖公 章 。封皮上写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人名称、投标人名称。 6 11 竞争性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竞争性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5月 22 日 9 时 0 分 竞争性磋商时间:2020年5月 22 日 9 时 0 分 竞争性磋商地点: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 三 厅,对迟于开标时间递交的磋商 文件将不予接受。 12 开标时须提供下列证书原件: 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 附表的投标人资格要求、企业对所提供资料无弄虚作假内容声明等有关证书及证明文 件。 以上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必须在有效期内,原件带至评标现场审核(被授权人投 标的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未提交原件和未按规定年检将视为无效投标。 1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第五 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规 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 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具体扣除详见第七章评标办法)。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声明函为依据。 14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 6%,微型企业扣除6%。□其他___________ 15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 〔2014〕68 号)和《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 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 《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 扣除6%后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6 本包段采购预算价:240万元 17 招标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由中标企业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代理费、专家评审 费等相关费用。 封 —1 1、总 则 1.1 磋商文件涉及术语的内涵及解释 1)“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 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2)“采购人”和“需方”是指凉州区民政局。 3)“代理机构”是指兰州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投标人”和“供方”是指向本次招标人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5)“供应商”是指向需方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 6)“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指由招标方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 7)“磋商响应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采购方提交的全部响应性文件。 8)“货物”是指供方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须向需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 料、设备、文件等。 9)“安装”是指供方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在项目现场所进行的安装、调试、检验、验收及修补 缺陷等内容。供方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全部安装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10)“服务”是指供方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承担与供货、安装有关的服务,包括运输、仓储、 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如售后、维修、更换和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1)“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及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12)“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 称目录)的 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 范围内研究制订。 封 —1 2、 竞争性磋商须知 2.1 综合说明 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已办理招标申请,并得到政府采购管理机 构批准,现通过竞争性磋商来择优选定货物服务的供货商。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本文所列内容及按本 须知发出的全部和补充资料。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技术规 范等实质性的条件和要求。投标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项目的全部内容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全部内容,熟 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格式、条件和范围。投标人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或者投 标人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内容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将视为无效投标。 2.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 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 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不足5日的,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3 磋商响应文件的制作 1)投标人磋商应按照采购人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且只能一个方案进行投标, 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在磋商中所列出的各项清单视为包含在采购项目以及报价中; 3)招标人发现具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有权宣布投标程序和结 果无效;在涉及招标的公正性与违法问题的调查或检查中,投标人如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视其情 节,招标人有权宣布投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同时报备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并对投、中标人的损失不承担 任何责任; 4)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参加磋商的有关费用。不论招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和需方均无义务和责 任承担投标费用;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制作磋商响应文件按照下列编制顺序给文件编制页码并装订成册(活页夹拒绝接收),在封面 分别加盖“正本”或“副本”印样。投标文件内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 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磋商响应函 封 —1 二、投标报价表 三、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 五、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六、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 七、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八、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九、施工组织设计 十、项目管理机构 十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十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十三、其他材料 2.4 磋商报价 1)本工程的磋商报价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真实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磋商报价为投标人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3)投标人的磋商报价,应是完成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载明的招标范围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范围及 工期的全部。 4)最低报价不作为中标的保证。 5)磋商价格采用唯一价格,不得为某一范围价格。 6)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人的最低磋商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 成本, 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 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 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2.5 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自开标日起60日内,投标书应保持有效。 2.6 磋商保证金 1) 磋商保证金数额及缴纳方式: 本项目缴纳投标保证金:肆万伍仟元整(¥:45000 元) 缴纳方式:1、在成功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后至开标前缴纳至指定账户,必须是投标人基本账户以网银封 —1 或电汇的方式缴纳至兰州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账户(禁止用现金缴纳)。并在用途栏或备 注栏内填写公墓修缮项目,不填写或填写错误为无效(请各投标单位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后予以确认)。 户 名:兰州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 账 号:6205 0166 0401 0000 0249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武威西街支行 投标保证金查询联系电话:0935-6163699 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于 2020年 5 月 21 日 12时 00分前缴纳至指定账户。 2、以电子保函的形式提交保证金(电子保函中注明“公墓修缮项目”,不填写或填写错误为无效。) 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带至开标现场。 缴纳截止时间:在成功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带至开标现场。 以上两种保证金缴纳方式任选其一 成交候选人确定后,磋商保证金由代理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退付, 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未缴纳磋商保证金的投标资格,且无需做任何解释,不承担任何责 任。 2)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 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采购合同须送至代理公司一份) 3) 对于未能按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的,采购方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而予以拒绝, 即视为对招标文件未响应。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7 备选投标方案 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 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2.8 磋商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磋商响应文件份数: 磋商响应文件一式 5份, 正本1份、 副本3份, 电子文档 1 份 (U 盘 1 份) 。 封 —1 1) 投标人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准备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和相应的电子文档。磋商响应文 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 ,以正本书面磋商响应文件为准。 2)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磋商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制作,文 件须为word格式,与纸质版内容完全一致。 3)磋商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可能视为 无效投标。 4)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必须装订成册。 5)磋商响应文件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所造 成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9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规定格式按照格式填写,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的格式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磋商响应文件应装订成册,活页夹拒绝接收。 2.10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识 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副本封装于一个密封袋内, 封口处加盖公章。 2)电子版独立包装,封口处加盖公章。 3)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在2020年 X月 X 日 X 时0 分前不得开启”的字样。 4)磋商响应文件未按上述要求密封与标识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2.1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 1)投标人应在磋商响应文件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将磋商响应文件按投标须知的规定密封后送 达磋商地点。 封 —1 2)投标人所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磋商响应文件,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4)投标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应同时提交磋商响应文件中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 2.12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磋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 的磋商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13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 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4开标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 3.磋商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开展下一步 磋商流程。 4.投标人代表对开标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 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 处理。 2.15磋商小组 1.采购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 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 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 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 员总数的2/3。本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 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 人,其中评审专家2人,采购人代表 1人。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 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3.磋商小组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 报告。 4.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封 —1 2.16竞争性磋商 1.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 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 告知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 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2.磋商小组在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磋 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 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 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 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 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 商机会。 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 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 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 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6.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 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 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8.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 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 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 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 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封 —1 9.已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0.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 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磋商响应文件满足 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 方法。 11.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 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 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 写评审报告。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 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 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2.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二)磋商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 情况、报价情况等; (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 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 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 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 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17确定成交人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封 —1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 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 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18成交公告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 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2.19成交通知书 1.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2.20合同授予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 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不得与成交供应 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 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21签订合同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的规定, 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作实 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的, 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 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封 —1 2.22合同文件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 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封 —1 第三章 澄清和质疑 3.1 综合说明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招标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 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投标人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投标人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 行虚假、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投标人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 参与招标项目的投标人; 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书面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地址、电话、 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具体事项、请求和主张、提起质疑的投标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质疑日 期。质疑书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的形式。 3.2 对磋商过程和拟中标结果的质疑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 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磋商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 益受到损害之日,以规范的格式,有效的证明资料,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 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 项作出答复。 5.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 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6.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7.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 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8.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 澄清或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影响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封 —1 (一)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供应商的; (二)被质疑人为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 (三)所有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四)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 (五)未按上述规定递交澄清或质疑函的; (六)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封 —1 第四章 竞争性磋商内容及要求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 标 人: 造价咨询人: 下寨滩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区基 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 工程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扉 —1 下寨滩公益性生态公墓墓 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期) 工程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授权人: 编 制 人: 编 制 时 间 : 造价咨询人: (单位盖章) (单位资质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复 核 人 :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年 月 日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复 核 时 间: 年 月 日 表 -01 总 说 明 工程名称:下寨滩公益性生态公 墓墓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 ) 第 1 页 共 1 页 一 工程概况 1、 建设规模: 由投资兴建的下寨滩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 期) ; 座落于甘肃省,建筑面积:0 平方米, 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高度:米,层高米,层数层, 结构形式:;基础类型:;装饰标准等。本期工程范围包括: 。 2、工程特征: 3、计划工期 合同工期 实际工期 。 4、施工现场及变化情况: 5、施工组织设计的特点: 6、自然地理条件: 7、环境保护要求: 二 编制依据 本工程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计量规范(2013-甘肃)》中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根据设计的下寨滩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施工设计图计 算 实物工程量。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土方工程 标段:下寨滩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区基础设 施建设项目(二期)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计量单 位 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其中 暂估价 定额人工费 整个项目 1 040101001002 平整场地(推 土机推土) 1.土壤类别:投 标人根据地勘报 告决定报价 m3 55292 分部小计 措施项目 分部小计 本页小计 合 计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表—08 表 -11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土方工程 标段:下寨滩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区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二期)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 金额 (元) 调整 费率 (%) 调 整 后 金额(元) 备注 一 安全文明施工费 1 041109001001 环境保护费 人工费+机械费 0.84 2 041109001002 文明施工费 人工费+机械费 1.15 3 041109001003 安全施工费 人工费+机械费 6.97 4 041109001004 临时设施费 人工费+机械费 2.41 二 其他总价措施项目 5 041109002001 夜间施工增加费 人工费+机械费 0 6 041109003001 二次搬运费 人工费+机械费 0 7 041109007001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费 人工费+机械费 0 8 041109004001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人工费+机械费 0 9 04B001 工程定位复测费 人工费+机械费 0 10 04B002 施工因素增加费 人工费+机械费 0 11 04B003 特殊地区增加费 人工费+机械费 0 合 计 编制人(造价人员): 复核人(造价工程师): 注:1.“计算基础”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可为“定额基价”、“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 械费”,其他项目可为“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2.按施工方案计算的措施费,若无“计算基础”和“费率”的数值,也可只填“金额”数值,但应 在备注栏说明施工方案出处或计算方法。 表 -12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土方工程 标段:下寨滩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区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二期)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结算金额(元) 备注 1 暂列金额 明细详见表-12-1 2 暂估价 2.1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 — 明细详见表-12-2 2.2 专业工程暂估价 明细详见表-12-3 3 计日工 明细详见表-12-4 4 总承包服务费 明细详见表-12-5 合 计 — 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 表 -13 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 工程名称:土方工程 标段:下寨滩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区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二期)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计算基数 费率(%) 金额 1 规费 其中:社会保险费+其中:住房公 积金+其中:环境保护税 1.1 其中:社会保险费 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定额措施 项目费中的人工费 0 1.2 其中:住房公积金 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定额措施 项目费中的人工费 0 1.3 其中:环境保护税 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定额措施 项目费中的人工费 0 2 税金 分部分项工程费及定额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费率措施费)+其他项 目费+规费 9 合 计 编制人(造价人员): 复核人(造价工程师):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 “定额人工费”。 表 —08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绿化工程 标段:下寨滩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区基础设 施建设项目(二期) 第 1 页 共 2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计量单 位 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其中 暂估价 定额人工费 整个项目 1 040101002001 挖沟槽土方 1. 土壤类别:投 标人根据地勘报 告自行报价 2. 挖土深度:2m 内 m3 1129.44 2 040103002001 余方弃置 1. 废弃料品种: 普通土 2. 运距:施工单 位根据现场实际 情况自行报价 m3 1129.44 3 050101009001 种植土回(换 )填 1. 回填土质要求 :富含有机质的 壤土,不应含砾 石 2. 取土运距:施 工单位根据现场 实际情况自行报 价 3. 回填厚度:1m m3 1129.44 4 050102001001 栽植乔木 1. 种类:云杉 2. 起挖方式:人 工起挖 机械辅 助 (带土球) 株 380 5 060105006001 土工布铺设 1.缝制方式:具 体详见设计图纸 2.搭接长度:土 工布翻起沟边 1. 3m m2 6324.86 6 050201004001 树池围牙 1. 围牙材料种类 、规格:商品混 凝 土 C20 高 300 mm*80mm 2. 铺设方式:模 板架设,和道路 一次浇筑 3. 垫层:60mm 厚 混凝土垫层 m 2258.88 分部小计 措施项目 分部小计 本页小计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 “定额人工费”。 表 —08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绿化工程 标段:下寨滩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区基础设 施建设项目(二期) 第 2 页 共 2 页 合 计 或计算方 法。 表 -11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绿化工程 标段:下寨滩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区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二期)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 金额 (元) 调整 费率 (%) 调 整 后 金额(元) 备注 一 安全文明施工费 1 050405001001 环境保护费 人工费 1.25 2 050405001002 文明施工费 人工费 1.81 3 050405001003 安全施工费 人工费 14.07 4 050405001004 临时设施费 人工费 4.3 二 其他总价措施项目 5 050405002001 夜间施工增加费 人工费 0 6 050405004001 二次搬运费 人工费 0 7 050405008001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费 人工费 0 8 050405005001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人工费 0 9 05B001 工程定位复测费 人工费 0 10 05B002 施工因素增加费 人工费 0 11 05B003 特殊地区增加费 人工费 0 合 计 编制人(造价人员): 复核人(造价工程师): 注:1.“计算基础”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可为“定额基价”、“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其他项目可为“定额人工费”或“定 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2.按施工方案计算的措施费,若无“计算基础”和“费率”的数值,也可只填“金额”数值,但应在备注栏说明施工方案出处 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 价,此处不汇总。 表 -12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绿化工程 标段:下寨滩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区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二期)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结算金额(元) 备注 1 暂列金额 明细详见表-12-1 2 暂估价 2.1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 — 明细详见表-12-2 2.2 专业工程暂估价 明细详见表-12-3 3 计日工 明细详见表-12-4 4 总承包服务费 明细详见表-12-5 合 计 — 编制人(造价人 员): 复核人(造价工程 师): 表 -13 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 工程名称:绿化工程 标段:下寨滩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区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二期)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计算基数 费率(%) 金额 1 规费 其中:社会保险费+其中:住房公 积金+其中:环境保护税 1.1 其中:社会保险费 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定额措施 项目费中的人工费 0 1.2 其中:住房公积金 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定额措施 项目费中的人工费 0 1.3 其中:环境保护税 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定额措施 项目费中的人工费 0 2 税金 分部分项工程费及定额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费率措施费)+其他项 目费+规费 9 合 计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 “定额人工费”。 表 —08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铺装及硬化 标段:下寨滩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区基础设 施建设项目(二期)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计量单 位 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其中 暂估价 定额人工费 整个项目 1 040202001001 路床(槽)整形 1. 部位:墓区道 路 2. 范围:原土夯 实 m2 1665.47 2 040202009001 砂砾石 1. 石料规格:5~8 0 2. 范围:2m、3m 宽 道 路 垫 层 3.厚度:10cm m2 1665.47 3 040203007001 水泥混凝土 1. 混凝土强度等 级:C20 2. 厚度:20cm 3. 嵌缝材料:沥 青 4. 养护 :塑料膜 养护 m2 1665.47 4 040203008001 块料面层 1.块料品种、规 格:50 厚面包砖 2.垫层:材料品 种、厚度、强度 等级:60 厚砂土 垫层 m2 14000 分部小计 措施项目 分部小计 本页小计 合 计 或计算方 法。 表 -11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铺装及硬化 标段:下寨滩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区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二期)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 金额 (元) 调整 费率 (%) 调 整 后 金额(元) 备注 一 安全文明施工费 1 041109001001 环境保护费 人工费+机械费 0.84 2 041109001002 文明施工费 人工费+机械费 1.15 3 041109001003 安全施工费 人工费+机械费 6.97 4 041109001004 临时设施费 人工费+机械费 2.41 二 其他总价措施项目 5 041109002001 夜间施工增加费 人工费+机械费 0 6 041109003001 二次搬运费 人工费+机械费 0 7 041109007001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费 人工费+机械费 0 8 041109004001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人工费+机械费 0 9 04B001 工程定位复测费 人工费+机械费 0 10 04B002 施工因素增加费 人工费+机械费 0 11 04B003 特殊地区增加费 人工费+机械费 0 合 计 编制人(造价人员): 复核人(造价工程师): 注:1.“计算基础”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可为“定额基价”、“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其他项目可为“定额人 工费”或“定额人 工费+定额机械费”。 2.按施工方案计算的措施费,若无“计算基础”和“费率”的数值,也可只填“金额”数值,但应在备注栏说明施工方案出处 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 价,此处不汇总。 表 -12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铺装及硬化 标段:下寨滩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区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二期)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结算金额(元) 备注 1 暂列金额 明细详见表-12-1 2 暂估价 2.1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 — 明细详见表-12-2 2.2 专业工程暂估价 明细详见表-12-3 3 计日工 明细详见表-12-4 4 总承包服务费 明细详见表-12-5 合 计 — 编制人(造价人 员): 复核人(造价工程 师): 表 -13 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 工程名称:铺装及硬化 标段:下寨滩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区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二期)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计算基数 费率(%) 金额 1 规费 其中:社会保险费+其中:住房公 积金+其中:环境保护税 1.1 其中:社会保险费 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定额措 施项目费中的人工费 0 1.2 其中:住房公积金 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定额措 施项目费中的人工费 0 1.3 其中:环境保护税 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定额措 施项目费中的人工费 0 2 税金 分部分项工程费及定额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费率措施费)+其他 项目费+规费 9 合 计 封 —1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 标 人: 造价咨询人: 长青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区基础 设施建设项目(二期) 工程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扉 —1 长青公益性生态公墓墓 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期) 工程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授权人: 编 制 人: 编 制 时 间 : 造价咨询人: (单位盖章) (单位资质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复 核 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年 月 日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复 核 时 间 : 年 月 日 表 -01 总 说 明 工程名称:长青公益性生态公墓 墓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 第 1 页 共 1 页 一 工程概况 1、建设规模:由投资兴建的长青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 );座落于甘肃省,建筑面积:0平方米, 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高度:米,层高米,层数层, 结构形式:;基础类型:;装饰标准等。本期工程范围包括: 。 2、工程特征: 3、计划工期 合同工期 实际工期 。 4、施工现场及变化情况: 5、施工组织设计的特点: 6、自然地理条件: 7、环境保护要求: 二 编制依据 本工程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计量规范(2013-甘肃)》中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根据设计的长青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施工设计图计算 实 物工程量。 封 -1 工程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人: 造价咨询人: 土方工程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扉 -1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授权人: 编 制 人: 编 制 时 间 : 土方工程 工程 造价咨询人: (单位盖章) (单位资质专用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复 核 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年 月 日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复 核 时 间 : 年 月 日 表 -01 总 说 明 工程名称:土方工程 第 1 页 共 1 页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土方工程 标段:长青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区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二期)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计量单 位 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其中 暂估价 定额人工费 整个项目 1 040103001001 场地平整(推 土机推土) 1.密实度要求: 达到设计要求 2.填方来源、运 距:原土利用 m3 245041.3 分部小计 措施项目 分部小计 本页小计 合 计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表—08 表 -11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土方工程 标段:长青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区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二期)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 金额 (元) 调整 费率 (%) 调 整 后 金额(元) 备注 一 安全文明施工费 1 041109001001 环境保护费 人工费+机械费 0.84 2 041109001002 文明施工费 人工费+机械费 1.15 3 041109001003 安全施工费 人工费+机械费 6.97 4 041109001004 临时设施费 人工费+机械费 2.41 二 其他总价措施项目 5 041109002001 夜间施工增加费 人工费+机械费 0 6 041109003001 二次搬运费 人工费+机械费 0 7 041109007001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费 人工费+机械费 0 8 041109004001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人工费+机械费 0 9 04B001 工程定位复测费 人工费+机械费 0 10 04B002 施工因素增加费 人工费+机械费 0 11 04B003 特殊地区增加费 人工费+机械费 0 合 计 编制人(造价人员): 复核人(造价工程师): 注:1.“计算基础”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可为“定额基价”、“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 费”,其他项目可为“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2.按施工方案计算的措施费,若无“计算基础”和“费率”的数值,也可只填“金额”数值,但应 在备注栏说明施工方案出处或计算方法。 表 -12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土方工程 标段:长青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期)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结算金额(元) 备注 1 暂列金额 明细详见表-12-1 2 暂估价 2.1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 — 明细详见表-12-2 2.2 专业工程暂估价 明细详见表-12-3 3 计日工 明细详见表-12-4 4 总承包服务费 明细详见表-12-5 合 计 — 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 表 —12—1 暂列金额明细表 工程名称:土方工程 标段:长青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区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二期)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暂定金额(元) 备注 1 合 计 —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如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列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 总价中。 表 —12—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工程名称:土方工程 标段:长青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区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二期)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 号 计量单 位 数量 暂估(元) 确认(元) 差额±(元 ) 备注 暂估 确认 单价 合价 单价 合价 单价 合价 合计 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暂估单价”,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拟用在那些清 单项目上,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 、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 表 —12—3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工程名称:土方工程 标段:长青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区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二期)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暂估金额(元) 结算金额(元) 差额±(元) 备注 1 合 计 — 注:此表“暂估金额”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暂估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结算时按合同 约定结算金额填写。 表 —12—4 计日工表 工程名称:土方工程 标段:长青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区基础 设施建设项目(二期) 第 1 页 共 1 页 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暂定数量 实际数量 综合单价(元) 合价(元) 暂定 实际 1 人工 人工小计 2 材料 材料小计 3 施工机械 施工机械小计 4.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总 计 注:此表项目名称、暂定数量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单价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确定;投 标时,单价由投标人自主 报价,按暂定数量计算合价计入投标总价中。结算时,按发承包双 方确认的实际数量计算合价。 表 —12—5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工程名称:土方工程 标段:长青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期)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价值(元) 服务内容 计算基础 费率(%) 金额(元) 1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 2 发包人供应材料 合 计 注:此表项目名称、服务内容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费率及金额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确 定;投标时,费率及金额 由投标人自主报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表 -13 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 工程名称:土方工程 标段:长青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期)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计算基数 费率(%) 金额 1 规费 其中:社会保险费+其中:住房公 积金+其中:环境保护税 1.1 其中:社会保险费 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定额措施 项目费中的人工费 0 1.2 其中:住房公积金 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定额措施 项目费中的人工费 0 1.3 其中:环境保护税 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定额措施 项目费中的人工费 0 2 税金 分部分项工程费及定额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费率措施费)+其他项 目费+规费 9 合 计 编制人(造价人员): 复核人(造价工程师): 表 —20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工程名称:土方工程 标段:长青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区基础设 施建设项目(二期)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材料(工程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交货方式 送达地点 备注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供投标人在投标报价、确定总承包服务费时参考 表 -21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适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工程名称:土方工程 标段:长青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名称、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风险系数(%) 基准单价 ( 元) 投标单价 ( 元) 发承包人确认单 价(元) 备注 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除“投标单价”栏的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时自主确定投标单价。 2.招标人应优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作为基准单价,未发布的,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 基准单价。 1 共 1 页 表 -22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适用于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 工程名称:土方工程 标段:长青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区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二期)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名称、规格、型号 变值权重B 基本价格指数F0 现行价格指数F1 备 注 定值权重 A 1 — — 合计 1 — — 注:1.“名称、规格、型号”、“基本价格指数”栏由招标人填写,基本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 格指数,没有时,可采用发布的价格代替。如人工、机械费也采用本法调整,由招标人在“名称”栏填写。 2.“变值权重”栏由投标人根据该项人工、机械费和材料、工程设备价值在投标报价中所占的比例填写,1 减去其比例为 定值权重。 3.“现行价格指数”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项价格指数填写,该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没有时,可采用发布的价格代替。 23 清单编制依据: 一1.建设单位提供工程量清单, 2.《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DBJD25-44-2013)》; 《甘肃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材料消耗量定额(DBJD25-47-2013); 《甘肃省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DBJD25-49-2013)》22; 《甘肃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DBJD25-48-2013)》; 《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DBjD25-51-2013)》; 《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DBJD25-50-2013)》; 《甘肃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费定额(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2005) 》 ; 《甘肃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费定额地区基价 (市政、 仿古建筑及园林) (2006) 》 ; 《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13)》 ; 《甘肃省建筑抗震加固工程预算定额(2010)》 《甘肃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甘肃省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 二、取费类别 1. 本工程为三类工程,取费标准按照三类计取,税金按甘建价【2019】118号文执 行; 三、材差调整 1. 一类材料价差执行 2020 年武威市第一季度指导价,主要材料按答疑及市场价格 调整; 四、规费: 1、规费按照甘建价【2018】575号文执行,规费计入投标报价; 五、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项目按清单进行计价,施工期间如遇省、市发布政策性文件不予调整;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完成该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各种措施项目费、风 险费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3、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给采购人优惠、应在报价时明确给出优惠及让利后单列, 即投标报价与预算书相一致。 4、其他未说明事宜按甘建价【2013】541 号文件、甘建价【2013】542号文件、甘 建价【2013】543号文件、甘建价【2013】585号文件执行。 24 第五章 竞争性磋商原则及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采购评标办法如下: 5.1 磋商小组组成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 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3人,其中评审专家 2人,采购人代表 1人。采购人代表不得以 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 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5.2 磋商原则 1.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 理, 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磋商小组审查磋商响应性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 定; 3.磋商小组将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响应的依据是磋商响应性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证据,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 是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 5.3 磋商要求 1.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 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艺术品采购、 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3.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 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序。 4.评审时须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①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 25 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 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③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 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 注:以上价格扣除不累计叠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4 磋商程序 初步评审初审 竞争性磋商 最后报价 综合评审 推荐成交供应商。 1、初步评审 初审阶段由磋商小组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响应性文件中的资格 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磋商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 出响应。 磋商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磋商小组应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 应当在资格性、 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竞争性磋商 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 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 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 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 26 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 书。 3、最后报价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 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 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当对磋商的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授权代表签 字。 4、综合评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 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评审时,评审小组各成 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 分。具体评分办法如下: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 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本次采购项 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是指磋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 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成交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说明:本项目磋商报价不允许超出预算价格。为了防止恶意低价竞争,评标时评标 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报价过低,有恶意低价竞争倾向的,可要求投标人在1个小时内提供 报价成本分析报告,如不能够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或者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材料不能详尽合 理说明其成本的将其作为无效标处理。 投标人的报价如果低于或等于采购预算控制价为有效报价, 如果高于采购预算控制 ........ 价视为无效报价 ....... 。 27 具体分值如下:价格部分占30%;商务部分占 10%;技术部分占60%。满分 100 分。 (一)价格部分(满分 30 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 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100 (二)商务部分(满分 10 分) 2.1 投标人提供近年同类修缮工程业绩(以投标人签订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为准,原 件备查)每提供一份得1分,共5 分。 2.2投标书制作规范整齐、页码清晰明确、目录有序的得2分否则专家酌情给分。 2.3 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提供一项得 1分,共 3分。 (三)技术部分(满分 60 分) 3.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具有详细的维修技术方案及技术措施流程; (优得17-12 分,良得11-6分,一般得5-0分) 3.2 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完善的施工安 全、环境保护及文物保护措施、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岗位职责完善,材料采购计划合 理, 过程控制与检验规范;(优得15-11分,良得10-6分,一般得5-0分) 3.3文明施工方案。有详细可行的文明施工目标计划、 组织体系、文明施工方案、 检查管理制度者等;(优得6-4分,良得3-2分,一般得1分) 3.4 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施工进度安排科学、合理,满足招标文件的工期要 求, 有可行的进度安排横道图或者网络图, 有保证工程进度的具体科学措施; (优得10-6 分,良得5-3分,一般得2-0分) 3.5 公墓保护、工程保修工作、防护管理措和承诺。公墓保护和工程保修管理措施 完善, 保护和保修工作方案详细, 能满足避免人为因素及自然因素对项目造成的损害 的,公墓保护和保修承诺的;(优得6-4分,良得3-2分,一般得1分) 3.6 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和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紧急情况的处理和抵抗风险 的措施完善, 能够降低风险, 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经济损失;(优得 6-4 分,良得 3-2 28 分,一般得1分) 5.5 重新评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 重新评审。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竞争性磋商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 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5.6 竞争性磋商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省级 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第六章 合同格式及条款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 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 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确认书书; (2)磋商响应函;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 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 合同形式: 。 5.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 日历天。 6. 承包人项目经理: 。 7.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8.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9.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代理机构一份。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0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1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 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 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 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 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 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 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 32 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 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 仪器装置、 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3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 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 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 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2.1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 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 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 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 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 33 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 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 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 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6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0.4 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 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 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 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 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4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 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 给承包人。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 加工图等,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批复。 1.7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 批准、 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 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 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 7天。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 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6.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 35 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 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 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 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 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 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 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 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 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 36 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 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 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 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 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 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 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 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 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 指示构成变 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 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 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 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 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 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 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 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7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17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 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17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 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 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 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 4.1.3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 和安全性负责。 4.1.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 的保护工作。 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 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 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6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 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 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 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 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 38 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 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5 不利物质条件 4.5.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 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 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 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5.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 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 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 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 包人承担。 5. 施工控制网 5.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 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 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 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 报送监理人审批。 5.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 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 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6. 工期 6.1 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 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 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 39 6.2 工程实施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 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 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 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 发包人延长工期。 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 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 工程质量 7.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 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40 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 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 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 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 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 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 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清除不合格工程 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 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 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 试验和检验 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8.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 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 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 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8.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 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 认。 8.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 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 41 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 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 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8.2 现场材料试验 8.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 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8.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 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 变更 9.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 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9.2 变更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 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 14 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 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 9.3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 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 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4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9.5 计日工 42 9.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 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9.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 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0.3 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 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0. 计量与支付 10.1 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 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 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 订而调整;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 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0.2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 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3 工程进度付款 承包人应在第 10.1 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 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 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43 (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0.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 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 付款申请单的 14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 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4 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 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 比例为止。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 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 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0.5 竣工结算 10.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 而调整。 10.5.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 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 单的 7 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 28 天 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 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 10.5.3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 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44 10.6 付款延误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 竣工验收 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1.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 的验收。 11.1.2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 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 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1.3 竣工和验收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 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1.4 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 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 用。 11.5 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 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1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 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 45 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 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 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2.2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 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3. 保险 13.1 保险范围 13.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 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13.1.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为其履行 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 13.1.3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为其现场 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 行此类保险。 13.2 未办理保险 13.2.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 或未能使保险 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13.2.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 导致受益 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 当事人支付。 14.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4.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 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 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46 14.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 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 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 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 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 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 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 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 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 违约 15.1 承包人违约 15.1.1 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 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 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 15.1.2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 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 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 47 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 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5.2 发包人违约 15.2.1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 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 14 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 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 15.2.2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 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 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 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6. 索赔 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 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 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 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14天内, 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 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 延长工期的权利。 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 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 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48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14天 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 10.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 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 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 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 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14天内, 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 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 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 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 (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14天 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7. 争议的解决 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 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 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9 17.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 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7.3 争议评审 17.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 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17.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 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7.3.3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 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 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50 第七章 磋商响应文件的格式 正本/副本 (项目名称)磋商响应文件 投标单位: (盖单位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51 附 件 一、磋商响应函 二、投标报价表 三、法人身份证明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 五、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六、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 七、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八、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九、施工组织设计 十、项目管理机构 十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十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十三、其他材料 52 一、磋商响应函 致: (采购人) 根据已收到的采购编号为 的 项目竞 争性磋商文件,我单位经认真研究上述磋商文件,决定参加本次询价采购。我方提 交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我方愿承担该项目的实施和保修任务,履行采购文件 中对成交单位的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我方郑重做出如下声明: 1、我方完全接受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并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义务。 2、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无 其他不明事项。 3、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中标通知书》要求签订、履行合同,承担责任、 义务。 5、我方同意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在 60天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我方将 受此约束。 6、我们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与磋商有关的一切资金往来请使用以下帐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8、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信函请使用以下地址: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53 二、投标报价表 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总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 (大写) 元 (小写) 元 备注 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为准。 2.总投标报价应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价格)一致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日期:年 月日 54 三、法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 正面 背面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 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磋商响应文件、签 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背面 正面 背面 56 五、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 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技术职称 电 话 技术负责人 姓 名 技术职称 电 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 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 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 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备注 注: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57 六、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58 七、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价格)应与总投标报价表一致 59 八、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质量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 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类似项目指类似市政工程业绩。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具体年份 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九、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 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网络图形式表示的进度计 划、一份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保证措施等); (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文明施工措施; (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8)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 (9)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10)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材料计划和劳 动力计划; (11)公墓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2)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 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 (13)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 (14)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的配合; (1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61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 号 设备名 称 型号规 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 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 号 仪器设备名 称 型号规 格 数 量 国别产 地 制造年 份 已使用 台时数 用途 备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 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66 附表五 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积(平方米) 位置 需用时间 十、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68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项目经理证(或建造师资格证)、身份证、 职称证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 称证等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 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等复印件。 姓名 年龄 学 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69 十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非中小微企业不提供) 本公司郑重声明, 根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181 号) 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1.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 发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 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 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 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 微 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 本公司对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有虚假,将依 法接受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说明: 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财 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 [2011]181 号)相关规定。 2、中小企业部分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应另附说明,并与开标一览表保持 一致。 3、如果投标企业属于中型企业,但是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为小型或微 型,骗取政府优惠政策的,一经审查确认将被列入黑名单、禁止 1-3 年内参与政府采 购活动, 并给予一定金额罚款的处罚。 4、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70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库〔 2011 〕181 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 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 36 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 府采 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7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 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 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 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 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 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 纳 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 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 同)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 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 30%以上,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中, 预 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 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招标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 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 或者谈判文件、 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 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 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3%的价格扣 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 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72 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 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 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 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 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 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 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 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 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 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 本 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的有 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 级 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1月1日起施行。 73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 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74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 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 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 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 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 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 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 入 300 万 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 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 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 75 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 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 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 54 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万元以下 76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0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 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 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 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 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同时废止。 77 十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非残疾人福利单位不用提供)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 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78 十三、其他材料 投标人自行补充包括:相应的资格文件和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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