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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后审】埭溪镇埭溪至新路头公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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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5-17 20:57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标采购区域:浙江湖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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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资格后审】埭溪镇埭溪至新路头公路工程

埭溪镇埭溪至新路头公路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招投标交通工程项目。

本次招标项目为埭溪镇埭溪至新路头公路工程,已经由吴发改经投【2020】67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湖州吴兴西部新农村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招标人),建设资金来源:上级补助及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主要工程数量和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huzhou.gov.cn)。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项目路线起点接 104 国道,终点至山背公路,路线全长4.699km,实施全长4.284km 。其中K0+000~K0+415.08段兼顾市政道路功能。本项目按四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为 20Km/h。新建路面宽 7 米、6米,其余为两侧绿化带,布置如下: ① K0+415.080~K0+732.336 段:行车道宽 7m ;

②K0+782.336~K4+664.719:行车道宽 6m ; ③ K4+664.719~终点段:行车道 7m ;

本工程路面结构层为:5cm厚AC-16C沥青砼面层+下封层+20cm厚水泥稳定碎石基层。

K2+420~K2+700 北侧沿河路段在路基外侧设置挡墙,挡墙采用 C20 水泥混凝土,墙后设置排水管,间距 4m,墙顶设 10cmC25 砼压顶。本路段全线共设三道钢筋砼圆管涵,共34.9m。

本次施工招标设1个施工标段。

(1)招标范围:路基、路面、排水、交安设施及绿化等工程。

(2)工期

施工计划工期为个15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投标人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中“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与上述名录单位名称一致,否则,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3.4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单位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个或二个以上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5投标人及其相关人员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为,或在标后履约中出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或发生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在处罚有效期内(无有效期的按一年计),招标人拒绝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4.2、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2020 年4 月30日至 2020年5月22日。

4.3、潜在投标人需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CA数字证书,可凭本企业CA数字证书登录“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huzhou.gov.cn)“交通-交通招标公告””下载招标文件和补充文件(答疑、澄清)。

4.4、未取得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的潜在投标人,应先办理交易主体注册手续,然后取得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具体登记办法请打开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huzhou.gov.cn)查看相关操作手册。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顾工0572-2220028)。

4.5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提交疑问截止日为 2020年 5 月5日23:59时整。招标人将于 2020年 5月8 日在网上发布补充(答疑、澄清)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各投标单位自行组织踏勘现场,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也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5月 22 日10时00分;

5.3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方式,上传至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ggzy.huzhou.gov.cn)、纸质投标文件采用现场递交方式,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4)【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H幢(具体位置:吴兴大道与区府路交叉口,吴兴区住建局对面)】。

5.4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保证金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递交或未按招标文件密封的纸质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huzhou.gov.cn)

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wuxing.gov.cn/index.php)

招标文件和补充文件的下载地址为:

@发包文件下载@


@补充文件下载@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湖州吴兴西部新农村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上强路22号

联系人:朱慧斌

电 话: 0572-3981320

邮政编码:313000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湖州市金城广场7楼710

联 系 人:施亚萍

电 话:0572-2109300

邮政编码:313000

8、投标人单位告知事项

8.1、投标人必须指派无疫情接触史、身体健康且符合防控要求、佩戴口罩的人员参与开评标现场活动,请严格把关。每个投标人一般只能指派1人参加现场开评标活动;

8.2、参加投标的人员,请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必须全程佩戴口罩(自备),听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引导,必须提供“一证一码”,即:身份证、“湖州健康码”(个人支付宝或浙里办APP中申领),主动配合做好体温测量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8.3、防控期间,参加投标的人员从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北大门出入(测量体温、出示“湖州健康码”、登记身份证等信息),通过楼梯到达相应楼层(具体见指示牌或询问引导员);

8.4、“湖州健康码”显示为绿色可进入交易中心,“湖州健康码”显示为黄色、红色或者现场测量体温高于37.2℃且不符合防控管理要求的人员,一律谢绝进入交易中心参加开评标活动;

8.5、请各潜在投标人充分考虑因路程、卡口防疫检查等因素(注:不得违反国家、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等相关规定)。特殊时期,为避免各因素带来不便导致时间效率问题,请各潜在投标人提前30分钟到场,确保投标有效。

8.6、所有进入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以及省、市、区有关疫情防控的其他规定。


招标文件-埭溪镇埭溪至新路头公路工程.doc
(出版)埭溪镇埭溪至新路头公路工程0428.pdf

 埭溪镇埭溪至新路头公路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G(H)2020-005WX(J) 招 标 人:湖州吴兴西部新农村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4月 说 明 一、埭溪镇埭溪至新路头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5 年版)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招标文件不加修改地引用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中的“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正文。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评标 办法”、“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是必须遵循的通用条款和规定,针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进行了补充、细化。 在“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了补充、细化或约定。 三、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技术规范”直接引用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 册)技术规范。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项目专用技术规范”中对“通用技术规范” 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四、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和 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五、《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册)由投标人自备。 目 录  TOC o "1-4" h z u  HYPERLINK l _Toc1241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PAGEREF _Toc12415 11  HYPERLINK l _Toc31050 1. 招标条件  PAGEREF _Toc31050 11  HYPERLINK l _Toc31355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PAGEREF _Toc31355 11  HYPERLINK l _Toc2250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PAGEREF _Toc22502 15  HYPERLINK l _Toc2756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PAGEREF _Toc27562 15  HYPERLINK l _Toc17703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PAGEREF _Toc17703 30  HYPERLINK l _Toc27219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PAGEREF _Toc27219 30  HYPERLINK l _Toc7254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PAGEREF _Toc7254 31  HYPERLINK l _Toc11911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PAGEREF _Toc11911 31  HYPERLINK l _Toc20407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PAGEREF _Toc20407 32  HYPERLINK l _Toc13196 1.1 项目概况  PAGEREF _Toc13196 33  HYPERLINK l _Toc1488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PAGEREF _Toc1488 33  HYPERLINK l _Toc23018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PAGEREF _Toc23018 33  HYPERLINK l _Toc28761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PAGEREF _Toc28761 33  HYPERLINK l _Toc23172 1.5 费用承担  PAGEREF _Toc23172 34  HYPERLINK l _Toc8846 1.6 保密  PAGEREF _Toc8846 34  HYPERLINK l _Toc18944 1.7 语言文字  PAGEREF _Toc18944 34  HYPERLINK l _Toc23404 1.8 计量单位  PAGEREF _Toc23404 34  HYPERLINK l _Toc15501 1.10 投标预备会  PAGEREF _Toc15501 34  HYPERLINK l _Toc4841 1.11 分包  PAGEREF _Toc4841 34  HYPERLINK l _Toc13513 1.12偏离  PAGEREF _Toc13513 34  HYPERLINK l _Toc27072 2. 招标文件  PAGEREF _Toc27072 35  HYPERLINK l _Toc7883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PAGEREF _Toc7883 35  HYPERLINK l _Toc22727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PAGEREF _Toc22727 35  HYPERLINK l _Toc24745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PAGEREF _Toc24745 36  HYPERLINK l _Toc9205 3. 投标文件  PAGEREF _Toc9205 36  HYPERLINK l _Toc30327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PAGEREF _Toc30327 36  HYPERLINK l _Toc22462 3.2 投标报价  PAGEREF _Toc22462 36  HYPERLINK l _Toc30853 3.3 投标有效期  PAGEREF _Toc30853 38  HYPERLINK l _Toc27146 3.4 投标保证金  PAGEREF _Toc27146 38  HYPERLINK l _Toc29916 3.5 资格审查资料  PAGEREF _Toc29916 38  HYPERLINK l _Toc25969 3.6 备选投标方案  PAGEREF _Toc25969 39  HYPERLINK l _Toc4869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PAGEREF _Toc4869 39  HYPERLINK l _Toc13571 4. 投标  PAGEREF _Toc13571 40  HYPERLINK l _Toc5326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PAGEREF _Toc5326 40  HYPERLINK l _Toc4683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PAGEREF _Toc4683 40  HYPERLINK l _Toc14503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PAGEREF _Toc14503 40  HYPERLINK l _Toc18631 5. 开标  PAGEREF _Toc18631 41  HYPERLINK l _Toc12221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PAGEREF _Toc12221 41  HYPERLINK l _Toc4619 5.2 开标程序  PAGEREF _Toc4619 41  HYPERLINK l _Toc19972 6. 评标  PAGEREF _Toc19972 41  HYPERLINK l _Toc14370 6.1 评标委员会  PAGEREF _Toc14370 41  HYPERLINK l _Toc2967 6.2 评标原则  PAGEREF _Toc2967 41  HYPERLINK l _Toc22517 6.3 评标  PAGEREF _Toc22517 41  HYPERLINK l _Toc27160 7. 合同授予  PAGEREF _Toc27160 41  HYPERLINK l _Toc11179 7.1 定标方式  PAGEREF _Toc11179 41  HYPERLINK l _Toc9708 7.2 中标通知  PAGEREF _Toc9708 41  HYPERLINK l _Toc17772 7.3 履约担保  PAGEREF _Toc17772 41  HYPERLINK l _Toc6798 7.4 签订合同  PAGEREF _Toc6798 42  HYPERLINK l _Toc9460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PAGEREF _Toc9460 42  HYPERLINK l _Toc14929 8.1 重新招标  PAGEREF _Toc14929 42  HYPERLINK l _Toc9923 8.2 不再招标  PAGEREF _Toc9923 43  HYPERLINK l _Toc15678 9. 纪律和监督  PAGEREF _Toc15678 43  HYPERLINK l _Toc515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PAGEREF _Toc515 43  HYPERLINK l _Toc2050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PAGEREF _Toc2050 43  HYPERLINK l _Toc29265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PAGEREF _Toc29265 43  HYPERLINK l _Toc4853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PAGEREF _Toc4853 43  HYPERLINK l _Toc21766 9.5 投诉  PAGEREF _Toc21766 43  HYPERLINK l _Toc6859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PAGEREF _Toc6859 43  HYPERLINK l _Toc32195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PAGEREF _Toc32195 47  HYPERLINK l _Toc28532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PAGEREF _Toc28532 48  HYPERLINK l _Toc25666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PAGEREF _Toc25666 49  HYPERLINK l _Toc6952 附表六:确认通知  PAGEREF _Toc6952 50  HYPERLINK l _Toc7606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PAGEREF _Toc7606 52  HYPERLINK l _Toc10939 评标办法前附表  PAGEREF _Toc10939 52  HYPERLINK l _Toc26189 1、评标方法  PAGEREF _Toc26189 62  HYPERLINK l _Toc27051 2、评审标准  PAGEREF _Toc27051 62  HYPERLINK l _Toc25478 2.1 初步评审标准  PAGEREF _Toc25478 62  HYPERLINK l _Toc14215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PAGEREF _Toc14215 62  HYPERLINK l _Toc20093 3、评标程序  PAGEREF _Toc20093 62  HYPERLINK l _Toc2462 3.1 初步评审  PAGEREF _Toc2462 62  HYPERLINK l _Toc28000 3.2 详细评审  PAGEREF _Toc28000 63  HYPERLINK l _Toc793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PAGEREF _Toc793 63  HYPERLINK l _Toc15776 3.4 评标结果  PAGEREF _Toc15776 64  HYPERLINK l _Toc791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PAGEREF _Toc7914 65  HYPERLINK l _Toc31903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PAGEREF _Toc31903 66  HYPERLINK l _Toc569 1. 一般约定  PAGEREF _Toc569 66  HYPERLINK l _Toc27373 1.1 词语定义  PAGEREF _Toc27373 66  HYPERLINK l _Toc823 1.2 语言文字  PAGEREF _Toc823 67  HYPERLINK l _Toc18005 1.3 法律  PAGEREF _Toc18005 67  HYPERLINK l _Toc3963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PAGEREF _Toc3963 68  HYPERLINK l _Toc6459 1.5 合同协议书  PAGEREF _Toc6459 68  HYPERLINK l _Toc13909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PAGEREF _Toc13909 68  HYPERLINK l _Toc12839 1.7 联络  PAGEREF _Toc12839 68  HYPERLINK l _Toc32449 1.8 转让  PAGEREF _Toc32449 69  HYPERLINK l _Toc27761 1.9 严禁贿赂  PAGEREF _Toc27761 69  HYPERLINK l _Toc11738 1.10 化石、文物  PAGEREF _Toc11738 69  HYPERLINK l _Toc31583 1.11 专利技术  PAGEREF _Toc31583 69  HYPERLINK l _Toc2561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PAGEREF _Toc2561 69  HYPERLINK l _Toc13118 2. 发包人义务  PAGEREF _Toc13118 69  HYPERLINK l _Toc18445 2.1 遵守法律  PAGEREF _Toc18445 69  HYPERLINK l _Toc26684 2.2 发出开工通知  PAGEREF _Toc26684 69  HYPERLINK l _Toc31560 2.3 提供施工场地  PAGEREF _Toc31560 69  HYPERLINK l _Toc30986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PAGEREF _Toc30986 69  HYPERLINK l _Toc26115 2.5 组织设计交底  PAGEREF _Toc26115 69  HYPERLINK l _Toc2956 2.6 支付合同价款  PAGEREF _Toc2956 70  HYPERLINK l _Toc14335 2.7 组织竣工验收  PAGEREF _Toc14335 70  HYPERLINK l _Toc29740 2.8 其他义务  PAGEREF _Toc29740 70  HYPERLINK l _Toc28936 3. 监理人  PAGEREF _Toc28936 70  HYPERLINK l _Toc17533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PAGEREF _Toc17533 70  HYPERLINK l _Toc4462 3.2 总监理工程师  PAGEREF _Toc4462 70  HYPERLINK l _Toc9309 3.3 监理人员  PAGEREF _Toc9309 70  HYPERLINK l _Toc20289 3.4 监理人的指示  PAGEREF _Toc20289 70  HYPERLINK l _Toc28849 3.5 商定或确定  PAGEREF _Toc28849 71  HYPERLINK l _Toc32382 4. 承包人  PAGEREF _Toc32382 71  HYPERLINK l _Toc13676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PAGEREF _Toc13676 71  HYPERLINK l _Toc2959 4.2 履约担保  PAGEREF _Toc2959 72  HYPERLINK l _Toc1168 4.3 分包  PAGEREF _Toc1168 72  HYPERLINK l _Toc8899 4.4 联合体  PAGEREF _Toc8899 72  HYPERLINK l _Toc31284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PAGEREF _Toc31284 72  HYPERLINK l _Toc13493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PAGEREF _Toc13493 72  HYPERLINK l _Toc32226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PAGEREF _Toc32226 73  HYPERLINK l _Toc18105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PAGEREF _Toc18105 73  HYPERLINK l _Toc5068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PAGEREF _Toc5068 73  HYPERLINK l _Toc14270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PAGEREF _Toc14270 73  HYPERLINK l _Toc25757 4.11 不利物质条件  PAGEREF _Toc25757 73  HYPERLINK l _Toc9550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PAGEREF _Toc9550 73  HYPERLINK l _Toc6397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PAGEREF _Toc6397 73  HYPERLINK l _Toc14745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PAGEREF _Toc14745 74  HYPERLINK l _Toc19963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PAGEREF _Toc19963 74  HYPERLINK l _Toc12961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PAGEREF _Toc12961 74  HYPERLINK l _Toc20985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PAGEREF _Toc20985 74  HYPERLINK l _Toc13319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PAGEREF _Toc13319 74  HYPERLINK l _Toc5584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PAGEREF _Toc5584 74  HYPERLINK l _Toc16394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PAGEREF _Toc16394 75  HYPERLINK l _Toc23625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PAGEREF _Toc23625 75  HYPERLINK l _Toc22967 7. 交通运输  PAGEREF _Toc22967 75  HYPERLINK l _Toc16923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PAGEREF _Toc16923 75  HYPERLINK l _Toc8538 7.2 场内施工道路  PAGEREF _Toc8538 75  HYPERLINK l _Toc19208 7.3 场外交通  PAGEREF _Toc19208 75  HYPERLINK l _Toc1454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PAGEREF _Toc1454 75  HYPERLINK l _Toc17627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PAGEREF _Toc17627 75  HYPERLINK l _Toc14180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PAGEREF _Toc14180 75  HYPERLINK l _Toc5967 8. 测量放线  PAGEREF _Toc5967 75  HYPERLINK l _Toc14829 8.1 施工控制网  PAGEREF _Toc14829 75  HYPERLINK l _Toc4132 8.2 施工测量  PAGEREF _Toc4132 76  HYPERLINK l _Toc956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PAGEREF _Toc956 76  HYPERLINK l _Toc29936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PAGEREF _Toc29936 76  HYPERLINK l _Toc29006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PAGEREF _Toc29006 76  HYPERLINK l _Toc12401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PAGEREF _Toc12401 76  HYPERLINK l _Toc10686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PAGEREF _Toc10686 76  HYPERLINK l _Toc24423 9.3 治安保卫  PAGEREF _Toc24423 77  HYPERLINK l _Toc18608 9.4 环境保护  PAGEREF _Toc18608 77  HYPERLINK l _Toc24892 9.5 事故处理  PAGEREF _Toc24892 77  HYPERLINK l _Toc210 10. 进度计划  PAGEREF _Toc210 77  HYPERLINK l _Toc29453 10.1 合同进度计划  PAGEREF _Toc29453 77  HYPERLINK l _Toc17235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PAGEREF _Toc17235 77  HYPERLINK l _Toc20428 11. 开工和竣工  PAGEREF _Toc20428 78  HYPERLINK l _Toc7151 11.1 开工  PAGEREF _Toc7151 78  HYPERLINK l _Toc26255 11.2 竣工  PAGEREF _Toc26255 78  HYPERLINK l _Toc11909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PAGEREF _Toc11909 78  HYPERLINK l _Toc79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PAGEREF _Toc79 78  HYPERLINK l _Toc27230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PAGEREF _Toc27230 78  HYPERLINK l _Toc14495 11.6 工期提前  PAGEREF _Toc14495 78  HYPERLINK l _Toc26751 12. 暂停施工  PAGEREF _Toc26751 78  HYPERLINK l _Toc2344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PAGEREF _Toc2344 78  HYPERLINK l _Toc21953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PAGEREF _Toc21953 79  HYPERLINK l _Toc26089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PAGEREF _Toc26089 79  HYPERLINK l _Toc3722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PAGEREF _Toc3722 79  HYPERLINK l _Toc6282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PAGEREF _Toc6282 79  HYPERLINK l _Toc339 13. 工程质量  PAGEREF _Toc339 79  HYPERLINK l _Toc15177 13.1 工程质量要求  PAGEREF _Toc15177 79  HYPERLINK l _Toc22118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PAGEREF _Toc22118 79  HYPERLINK l _Toc30790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PAGEREF _Toc30790 80  HYPERLINK l _Toc3697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PAGEREF _Toc3697 80  HYPERLINK l _Toc6203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PAGEREF _Toc6203 80  HYPERLINK l _Toc5867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PAGEREF _Toc5867 80  HYPERLINK l _Toc993 14. 试验和检验  PAGEREF _Toc993 80  HYPERLINK l _Toc2650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PAGEREF _Toc2650 80  HYPERLINK l _Toc13715 14.2 现场材料试验  PAGEREF _Toc13715 81  HYPERLINK l _Toc17393 14.3 现场工艺试验  PAGEREF _Toc17393 81  HYPERLINK l _Toc17642 15. 变更  PAGEREF _Toc17642 81  HYPERLINK l _Toc26931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PAGEREF _Toc26931 81  HYPERLINK l _Toc17518 15.2 变更权  PAGEREF _Toc17518 81  HYPERLINK l _Toc24942 15.3 变更程序  PAGEREF _Toc24942 81  HYPERLINK l _Toc10634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PAGEREF _Toc10634 82  HYPERLINK l _Toc12878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PAGEREF _Toc12878 82  HYPERLINK l _Toc31080 15.6 暂列金额  PAGEREF _Toc31080 82  HYPERLINK l _Toc12766 15.7 计日工  PAGEREF _Toc12766 82  HYPERLINK l _Toc2397 15.8 暂估价  PAGEREF _Toc2397 83  HYPERLINK l _Toc16811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PAGEREF _Toc16811 83  HYPERLINK l _Toc22543 17. 计量与支付  PAGEREF _Toc22543 83  HYPERLINK l _Toc9192 17.1 计量  PAGEREF _Toc9192 83  HYPERLINK l _Toc27776 17.2 预付款  PAGEREF _Toc27776 84  HYPERLINK l _Toc17087 17.3 工程进度付款  PAGEREF _Toc17087 84  HYPERLINK l _Toc21144 17.4 质量保证金  PAGEREF _Toc21144 85  HYPERLINK l _Toc17214 17.5 竣工结算  PAGEREF _Toc17214 85  HYPERLINK l _Toc18668 17.6 最终结清  PAGEREF _Toc18668 86  HYPERLINK l _Toc18549 18. 竣工验收  PAGEREF _Toc18549 86  HYPERLINK l _Toc4561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PAGEREF _Toc4561 86  HYPERLINK l _Toc12485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PAGEREF _Toc12485 86  HYPERLINK l _Toc10754 18.3 验收  PAGEREF _Toc10754 87  HYPERLINK l _Toc9843 18.4 单位工程验收  PAGEREF _Toc9843 87  HYPERLINK l _Toc31063 18.5 施工期运行  PAGEREF _Toc31063 87  HYPERLINK l _Toc26102 18.6 试运行  PAGEREF _Toc26102 87  HYPERLINK l _Toc30310 18.7 竣工清场  PAGEREF _Toc30310 88  HYPERLINK l _Toc28574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PAGEREF _Toc28574 88  HYPERLINK l _Toc15369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PAGEREF _Toc15369 88  HYPERLINK l _Toc18308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PAGEREF _Toc18308 88  HYPERLINK l _Toc18449 19.2 缺陷责任  PAGEREF _Toc18449 88  HYPERLINK l _Toc15840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PAGEREF _Toc15840 88  HYPERLINK l _Toc5308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PAGEREF _Toc5308 88  HYPERLINK l _Toc19262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PAGEREF _Toc19262 88  HYPERLINK l _Toc2722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PAGEREF _Toc2722 89  HYPERLINK l _Toc10025 19.7 保修责任  PAGEREF _Toc10025 89  HYPERLINK l _Toc30513 20. 保险  PAGEREF _Toc30513 89  HYPERLINK l _Toc13624 20.1 工程保险  PAGEREF _Toc13624 89  HYPERLINK l _Toc21493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PAGEREF _Toc21493 89  HYPERLINK l _Toc947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PAGEREF _Toc947 89  HYPERLINK l _Toc19780 20.4 第三者责任险  PAGEREF _Toc19780 89  HYPERLINK l _Toc12325 20.5 其他保险  PAGEREF _Toc12325 89  HYPERLINK l _Toc10999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PAGEREF _Toc10999 89  HYPERLINK l _Toc27019 21. 不可抗力  PAGEREF _Toc27019 90  HYPERLINK l _Toc5221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PAGEREF _Toc5221 90  HYPERLINK l _Toc17672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PAGEREF _Toc17672 90  HYPERLINK l _Toc12473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PAGEREF _Toc12473 90  HYPERLINK l _Toc333 22. 违约  PAGEREF _Toc333 91  HYPERLINK l _Toc28492 22.1 承包人违约  PAGEREF _Toc28492 91  HYPERLINK l _Toc30220 22.2 发包人违约  PAGEREF _Toc30220 92  HYPERLINK l _Toc24515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PAGEREF _Toc24515 93  HYPERLINK l _Toc6190 23. 索赔  PAGEREF _Toc6190 93  HYPERLINK l _Toc32745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PAGEREF _Toc32745 93  HYPERLINK l _Toc175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PAGEREF _Toc175 93  HYPERLINK l _Toc21930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PAGEREF _Toc21930 93  HYPERLINK l _Toc4928 23.4 发包人的索赔  PAGEREF _Toc4928 94  HYPERLINK l _Toc7578 24. 争议的解决  PAGEREF _Toc7578 94  HYPERLINK l _Toc2854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PAGEREF _Toc2854 94  HYPERLINK l _Toc23269 24.2 友好解决  PAGEREF _Toc23269 94  HYPERLINK l _Toc10226 24.3 争议评审  PAGEREF _Toc10226 94  HYPERLINK l _Toc15265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PAGEREF _Toc15265 118  HYPERLINK l _Toc16637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PAGEREF _Toc16637 118  HYPERLINK l _Toc7388 1.一般约定  PAGEREF _Toc7388 120  HYPERLINK l _Toc5077 1.1 词语定义  PAGEREF _Toc5077 120  HYPERLINK l _Toc8959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PAGEREF _Toc8959 120  HYPERLINK l _Toc20034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PAGEREF _Toc20034 120  HYPERLINK l _Toc7592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PAGEREF _Toc7592 121  HYPERLINK l _Toc27031 1.6.3 图纸的修改  PAGEREF _Toc27031 121  HYPERLINK l _Toc3669 1.7 联络  PAGEREF _Toc3669 121  HYPERLINK l _Toc8613 通用合同条款1.7.2项约定为:  PAGEREF _Toc8613 121  HYPERLINK l _Toc20875 2. 发包人义务  PAGEREF _Toc20875 121  HYPERLINK l _Toc30984 4.承包人  PAGEREF _Toc30984 122  HYPERLINK l _Toc16114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PAGEREF _Toc16114 122  HYPERLINK l _Toc21059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PAGEREF _Toc21059 122  HYPERLINK l _Toc23189 4.3分包  PAGEREF _Toc23189 125  HYPERLINK l _Toc26234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PAGEREF _Toc26234 125  HYPERLINK l _Toc20782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PAGEREF _Toc20782 125  HYPERLINK l _Toc12064 4.11 不利物质条件  PAGEREF _Toc12064 126  HYPERLINK l _Toc8078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PAGEREF _Toc8078 126  HYPERLINK l _Toc16932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设施设备  PAGEREF _Toc16932 126  HYPERLINK l _Toc1712 7. 交通运输  PAGEREF _Toc1712 126  HYPERLINK l _Toc23637 7.2 场内施工道路  PAGEREF _Toc23637 126  HYPERLINK l _Toc14581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PAGEREF _Toc14581 126  HYPERLINK l _Toc29721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PAGEREF _Toc29721 126  HYPERLINK l _Toc16043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9.2.5项约定为:  PAGEREF _Toc16043 127  HYPERLINK l _Toc32324 9.4 环境保护  PAGEREF _Toc32324 128  HYPERLINK l _Toc9339 10. 进度计划  PAGEREF _Toc9339 128  HYPERLINK l _Toc28864 10.1 合同进度计划  PAGEREF _Toc28864 128  HYPERLINK l _Toc17768 10.5 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  PAGEREF _Toc17768 129  HYPERLINK l _Toc30838 11. 开工和交工  PAGEREF _Toc30838 129  HYPERLINK l _Toc29675 12. 暂停施工  PAGEREF _Toc29675 130  HYPERLINK l _Toc3233 12.1 承包人暂定施工的责任  PAGEREF _Toc3233 130  HYPERLINK l _Toc1641 13. 工程质量  PAGEREF _Toc1641 130  HYPERLINK l _Toc24005 13.1 工程质量要求  PAGEREF _Toc24005 130  HYPERLINK l _Toc6213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PAGEREF _Toc6213 130  HYPERLINK l _Toc15098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PAGEREF _Toc15098 130  HYPERLINK l _Toc24689 13.7 质量抽检  PAGEREF _Toc24689 131  HYPERLINK l _Toc31416 14.试验和检验  PAGEREF _Toc31416 131  HYPERLINK l _Toc12682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PAGEREF _Toc12682 131  HYPERLINK l _Toc19215 15.变更  PAGEREF _Toc19215 131  HYPERLINK l _Toc6081 15.3 变更程序  PAGEREF _Toc6081 131  HYPERLINK l _Toc13067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PAGEREF _Toc13067 131  HYPERLINK l _Toc8425 16.价格调整  PAGEREF _Toc8425 132  HYPERLINK l _Toc20435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PAGEREF _Toc20435 132  HYPERLINK l _Toc15668 17.2 预付款  PAGEREF _Toc15668 132  HYPERLINK l _Toc7073 17.3 工程进度付款  PAGEREF _Toc7073 132  HYPERLINK l _Toc3549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PAGEREF _Toc3549 错误!未定义书签。  HYPERLINK l _Toc25222 17.6 最终结清  PAGEREF _Toc25222 133  HYPERLINK l _Toc4817 18. 交工验收  PAGEREF _Toc4817 133  HYPERLINK l _Toc22089 18.9 竣工文件  PAGEREF _Toc22089 133  HYPERLINK l _Toc3764 18.10 工程档案管理  PAGEREF _Toc3764 133  HYPERLINK l _Toc19500 20.保险  PAGEREF _Toc19500 134  HYPERLINK l _Toc20999 21. 不可抗力  PAGEREF _Toc20999 135  HYPERLINK l _Toc28256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PAGEREF _Toc28256 135  HYPERLINK l _Toc5514 22. 违约  PAGEREF _Toc5514 135  HYPERLINK l _Toc22938 22.1 承包人违约  PAGEREF _Toc22938 135  HYPERLINK l _Toc5680 22.2 发包人违约  PAGEREF _Toc5680 137  HYPERLINK l _Toc26064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PAGEREF _Toc26064 137  HYPERLINK l _Toc18359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PAGEREF _Toc18359 138  HYPERLINK l _Toc19681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PAGEREF _Toc19681 139  HYPERLINK l _Toc9525 附件二 廉政合同  PAGEREF _Toc9525 141  HYPERLINK l _Toc27508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PAGEREF _Toc27508 143  HYPERLINK l _Toc22264 附件四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PAGEREF _Toc22264 145  HYPERLINK l _Toc22264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PAGEREF _Toc22264 145  HYPERLINK l _Toc30189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  PAGEREF _Toc30189 147  HYPERLINK l _Toc15504 附件七 履约担保格式  PAGEREF _Toc15504 148  HYPERLINK l _Toc30797 附件八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PAGEREF _Toc30797 149  HYPERLINK l _Toc11132 附件九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PAGEREF _Toc11132 151  HYPERLINK l _Toc2987 附件十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  PAGEREF _Toc2987 153  HYPERLINK l _Toc1410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PAGEREF _Toc14105 154  HYPERLINK l _Toc25935 A.说 明 156  HYPERLINK l _Toc19419 5.1 工程量清单表 159  HYPERLINK l _Toc31902 第六章 图纸 169  HYPERLINK l _Toc21837 第七章 技术规范 171  HYPERLINK l _Toc459 (一) 通用技术规范 172  HYPERLINK l _Toc12897 (二) 项目专用技术规范 173  HYPERLINK l _Toc12639 第100章 总 则 174  HYPERLINK l _Toc19534 第200章 路 基 178  HYPERLINK l _Toc3776 第300章 路 面 182  HYPERLINK l _Toc25773 第400章 桥梁、涵洞 187  HYPERLINK l _Toc26683 第600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196  HYPERLINK l _Toc26683 第700章 绿化 197  HYPERLINK l _Toc21994 第四卷  PAGEREF _Toc21994 185  HYPERLINK l _Toc14409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PAGEREF _Toc14409 188  HYPERLINK l _Toc19161 (一)投标函  PAGEREF _Toc19161 188  HYPERLINK l _Toc17745 (二)投标函附录  PAGEREF _Toc17745 189  HYPERLINK l _Toc25063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PAGEREF _Toc25063 190  HYPERLINK l _Toc16602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PAGEREF _Toc16602 190  HYPERLINK l _Toc15314 (二)授权委托书  PAGEREF _Toc15314 191  HYPERLINK l _Toc20844 三、投标保证金  PAGEREF _Toc20844 192  HYPERLINK l _Toc11783 四、施工组织设计  PAGEREF _Toc11783 193  HYPERLINK l _Toc25943 五、项目管理机构  PAGEREF _Toc25943 202  HYPERLINK l _Toc25904 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PAGEREF _Toc25904 203  HYPERLINK l _Toc3252 七、资格审查资料  PAGEREF _Toc3252 204  HYPERLINK l _Toc6063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PAGEREF _Toc6063 204  HYPERLINK l _Toc19996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PAGEREF _Toc19996 205  HYPERLINK l _Toc20717 (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  PAGEREF _Toc20717 206  HYPERLINK l _Toc4514 (五)2015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PAGEREF _Toc4514 209  HYPERLINK l _Toc444 (六)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主要项目情况表  PAGEREF _Toc444 210  HYPERLINK l _Toc12722 (七)2017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PAGEREF _Toc12722 211  HYPERLINK l _Toc7217 注:若使用信用等级评分,应附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附件)  PAGEREF _Toc7217 212  HYPERLINK l _Toc15362 (八)履约行为表  PAGEREF _Toc15362 214  HYPERLINK l _Toc4950 八、承诺函  PAGEREF _Toc4950 215  HYPERLINK l _Toc10994 十、投标人及拟派项目经理(总监)信用信息情况表  PAGEREF _Toc10994 217  HYPERLINK l _Toc1411 十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PAGEREF _Toc1411 233  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234 目录............................................................................235 一、报价函...........................................................................236 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237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238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埭溪镇埭溪至新路头公路工程 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招投标交通工程项目。 本次招标项目为埭溪镇埭溪至新路头公路工程,已经由吴发改经投【2020】67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湖州吴兴西部新农村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招标人),建设资金来源:上级补助及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主要工程数量和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huzhou.gov.cn)。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项目路线起点接 104 国道,终点至山背公路,路线全长4.699km,实施全长4.284km 。其中K0+000~K0+415.08段兼顾市政道路功能。本项目按四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为 20Km/h。新建路面宽 7 米、6米,其余为两侧绿化带,布置如下: ① K0+415.080~K0+732.336 段:行车道宽 7m ; ②K0+782.336~K4+664.719:行车道宽 6m ; ③ K4+664.719~终点段:行车道 7m ; 本工程路面结构层为:5cm厚AC-16C沥青砼面层+下封层+20cm厚水泥稳定碎石基层。 K2+420~K2+700 北侧沿河路段在路基外侧设置挡墙,挡墙采用 C20 水泥混凝土,墙后设置排水管,间距 4m,墙顶设 10cmC25 砼压顶。本路段全线共设三道钢筋砼圆管涵,共34.9m。 本次施工招标设1个施工标段。 招标范围:路基、路面、排水、交安设施及绿化等工程。 (2)工期 施工计划工期为个15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投标人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中“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与上述名录单位名称一致,否则,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3.4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单位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个或二个以上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5投标人及其相关人员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为,或在标后履约中出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或发生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在处罚有效期内(无有效期的按一年计),招标人拒绝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4.2、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2020 年4 月30日至 2020年5月22日。 4.3、潜在投标人需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CA数字证书,可凭本企业CA数字证书登录“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huzhou.gov.cn)“交通-交通招标公告””下载招标文件和补充文件(答疑、澄清)。 4.4、未取得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的潜在投标人,应先办理交易主体注册手续,然后取得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具体登记办法请打开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huzhou.gov.cn)查看相关操作手册。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顾工0572-2220028)。 4.5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提交疑问截止日为 2020年 5 月5日23:59时整。招标人将于 2020年 5月8 日在网上发布补充(答疑、澄清)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各投标单位自行组织踏勘现场,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也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5月 22 日10时00分; 5.3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方式,上传至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ggzy.huzhou.gov.cn)、纸质投标文件采用现场递交方式,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4)【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H幢(具体位置:吴兴大道与区府路交叉口,吴兴区住建局对面)】。 5.4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保证金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递交或未按招标文件密封的纸质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huzhou.gov.cn) 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wuxing.gov.cn/index.php) 招标文件和补充文件的下载地址为: @发包文件下载@ @补充文件下载@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湖州吴兴西部新农村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上强路22号 联系人:朱慧斌 电 话: 0572-3981320 邮政编码:313000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湖州市金城广场7楼710 联 系 人:施亚萍 电 话:0572-2109300 邮政编码:313000 投标人单位告知事项 8.1、投标人必须指派无疫情接触史、身体健康且符合防控要求、佩戴口罩的人员参与开评标现场活动,请严格把关。每个投标人一般只能指派1人参加现场开评标活动; 8.2、参加投标的人员,请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必须全程佩戴口罩(自备),听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引导,必须提供“一证一码”,即:身份证、“湖州健康码”(个人支付宝或浙里办APP中申领),主动配合做好体温测量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8.3、防控期间,参加投标的人员从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北大门出入(测量体温、出示“湖州健康码”、登记身份证等信息),通过楼梯到达相应楼层(具体见指示牌或询问引导员); 8.4、“湖州健康码”显示为绿色可进入交易中心,“湖州健康码”显示为黄色、红色或者现场测量体温高于37.2℃且不符合防控管理要求的人员,一律谢绝进入交易中心参加开评标活动; 8.5、请各潜在投标人充分考虑因路程、卡口防疫检查等因素(注:不得违反国家、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等相关规定)。特殊时期,为避免各因素带来不便导致时间效率问题,请各潜在投标人提前30分钟到场,确保投标有效。 8.6、所有进入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以及省、市、区有关疫情防控的其他规定。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招标人招标人:湖州吴兴西部新农村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上强路22号 联系人:朱慧斌 电 话:0572-3981320 邮政编码:3130001.1.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湖州市金城广场7楼710 联 系 人:施亚萍 电 话:0572-2109300 邮政编码:313000 1.1.4项目名称埭溪镇埭溪至新路头公路工程1.1.5建设地点吴兴区埭溪镇1.2.1资金来源自筹1.2.2出资比例/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埭溪镇埭溪至新路头公路工程,主要施工内容为:路基、路面、排水、交安设施及绿化等工程。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15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具体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1.3.3质量要求标段工程(竣)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见附录1 财务要求:见附录2 业绩要求:见附录3 信誉要求:见附录4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5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如有需要可与招标人联系,费用自理)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同招标公告。 提出疑问的方式:通过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huzhou.gov.cn/)上相应工程招标公告中的“提问”区进行不记名提疑,超过截止日期的提疑不予受理。1.10.3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交易平台供投标人下载,不足15天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7天前,以上款相同的形式发布。 下载网址: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huzhou.gov.cn/)上相应工程招标公告中的“答疑信息”区进行发布。 注:潜在投标人应密切关注交易平台,如有补充文件,投标人必须下载最新补充文件并导入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否则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开标。1.11分包不允许分包1.12偏离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偏差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人按规定报备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8天前(以收到日期为准)2.2.2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5月 22日10时00分(以开标室时间为准)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无需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无需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标有编号的全部补遗书(如有)3.2.5是否接受调价函否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天3.4.1投标保证金□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网银或电汇或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年度投标保证金预缴证明书或保险保单(“E保通”电子保单)(?关联 □不关联)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300005元整 注:投标截止前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银行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缴纳且确保到达指定帐户。 汇出的投标保证金须与本项目关联,持有《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年度投标保证金预缴证明书》的应确保在系统中已录入。 投标保证金缴纳的帐户名称、帐号、开户银行等信息请登录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查看。 采用保险(E保通”电子保单)的应在指定电子保单平台内申请投标保证金保险,承保金额须大于或等于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并以电子保单的形式与本项目进行关联。 如实际到帐时间与关联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到帐时间为准。 具体操作如有不明请咨询: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联系方式0572-2220028、15157250317,联系人顾工)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15年1月1日以来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1、在招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盖章处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 招标文件规定授权委托人签字处,必须由授权委托人亲笔签名; 在招标文件格式规定的盖章处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其它要求:无 二、纸质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纸质投标文件应为电子文件的打印件。纸质投标文件无须额外签字盖章,当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成功时,纸质文件不作为评标依据。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一、投标文件份数: (一)、加密电子投标文件(.hztf)一份(上传至交易平台),作为投标文件正本。 (二)、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投投标文件一份,作为投标文件副本。 二、纸质投标文件说明: (一)、本次招标需打印纸质投标文件(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一份。 (二)、因系统原因所有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时方采用纸质投标文件开标。 投标人中标后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补交与投标文件正本内容相同的投标文件正本2份副本3份及投标文件电子文件1份。3.7.5装订要求纸质投标文件装订要求:投标文件应装订成册(A4 纸幅),随同纸质投标文件提交1份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hztf)一份拷贝在U盘中;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4.1.1 密封和标识纸质投标文件的副本应为电子投标文件打印出来的复印件和加密电子投标文件(.hztf)一份,一起密封在外层封套内。4.1.2封套上写明纸质投标文件封套上写明: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层封套: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邮编: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内层封套: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邮编: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外层封套: 送达投标文件地址:______________ 招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4.1.3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一、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 二、现场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逾期送达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保证金的。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一、将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投标文件(.hztf)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上传至交易平台(http://ggzy.huzhou.gov.cn) 二、将纸质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至以下地点: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4)【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H幢(具体位置:吴兴大道与区府路交叉口,吴兴区住建局对面)】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4.2.6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原定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5.1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4)【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H幢(具体位置:吴兴大道与区府路交叉口,吴兴区住建局对面)】;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开标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开标时通知;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开标地点: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4)【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H幢(具体位置:吴兴大道与区府路交叉口,吴兴区住建局对面)】。 5.2.1开标程序一、投标人须携带加密投标文件的CA证书以供开标现场解密投标文件。 二、开标时,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相应投标文件不予开标,招标人将拒收投标文件: (一)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 (二)现场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逾期送达的。 三、招标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 招标宣布开标纪律;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获取保证金缴纳信息。 招标人查询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并公布投标人数量,开标系统匿名显示各投标人标书递交状态、标书送达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等信息。 若开标系统匿名显示已递交标书单位数量少于3家,招标人公布已递交标书单位名称,当场宣布招标失败,并退还其纸质投标文件,结束开标。 3.投标人解密 若开标系统匿名显示已递交标书单位数量大于或等于3家,招标人点击“投标人解密”后,投标人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解密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注:投标人解密时间限制在招标人点击“投标人解密”按钮后 30 分钟以内。 投标人解密方式:投标人使用制作投标文件的CA锁在开标现场解密。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时,招标人宣布招标失败。 4.招标人解密 招标人使用生成招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解密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如招标人解密投标文件全部失败,则启用纸质投标文件进行开、评标。 5.公布第一个信封开标结果 招标解密完成后,开标系统公布投标人名单、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服务期、项目经理及其他内容;同时招标人宣布第二个信封预计开标时间。 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封,在专家完成第一个信封评审后,招标人才能组织进行第二个信封开标。 (6)投标人确认 投标人对开标结果签字确认;未完成确认的视作默认开标结果。 (7)招标人宣布第一个信封开标结束。 要求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纸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封,并交监标人密封保存。 四、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始 招标人宣布第二个信封开始开标,宣布开标纪律、项目名称、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宣布第一个信封评审通过名单 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未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文件不参与第二信封的开标。 由第一位现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代表(通过第一信封(商务与技术文件)审查的,如第一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未通过审查的,则顺沿至第二位,以此类推)当场抽取调整系数、复合系数和下浮系数。 (3)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解密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投标人解密时间: 点击解密,时间限制30分钟。 投标人解密方式:投标人使用制作投标文件的CA锁在开标现场解密。 (4)招标人解密 招标人使用生成招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解密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5)公布第二个信封开标结果 公布所有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 (6)投标人确认 投标人对开标结果签字确认;未完成确认的视作默认开标结果。 (7)第二信封(投标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评标委员会: 1) 未显示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 3)开标结束 招标人宣布第二个信封开标结束。 五、开标特别说明 (一)、开标解密首先使用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 (二)、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三)、正常解密的投标文件(不少于3家),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四)、因系统原因所有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时方采用纸质投标文件开标,纸质文件评标规则与电子评标一致;如投标人、招标人解密投标文件为1家或2家时,则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五)、投标人必须使用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六)、投标人在开标现场必须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解密设备解密投标文件。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库选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湖州市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主任需在库选专家中推荐或随机抽取。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1人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合同总价的 5%。 履约担保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 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商业银行县(区、市) 级及以上银行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3(12)、(13)、(14)目细化为: (12)2017年1月1日以来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书面通报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14)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被湖州市交通运输局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州市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补充第1.4.3(16)目: (16)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单位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个或二个以上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1.12偏离1.12.3(2)目细化为: (2)对于本章第1.12.2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详细评审。 3.1投标文件的组成第 3.1.1 项细化为: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施工组织设计; (5)项目管理机构; (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承诺函; (9)湖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标人廉洁守信承诺书; (10)投标人及拟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总监)市场行为信用档案情况表; (11)其他材料。 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1)报价函;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合同用款估算表; (4)其他材料 以上内容必须按招标文件第八章的格式和要求填报,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修改。 工程量清单特别说明: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说明: 1、将已下载的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文件导入计价软件,完成工程量清单制作。 2、从计价软件导出已制作好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文件。 3、将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文件导入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4、单独打印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文件作为纸质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并密封在投标文件第二信封内。3.2投标报价补充第 3.2.7 项 3.2.7招标人设有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以招标人报造价审查部门审核后的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调整系数在三个连续值(0.92、0.93、0.94、0.95、0.96、0.97)中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值为调整系数。 工程量清单预算(及调整系数)为投标截止期 7 天前 (以发出时间为准)通过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 交 易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交 易 平 台 ) (http://ggzy.huzhou.gov.cn)发布。 3.2.7招标人设有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为预算价*调整系数。3.3投标有效期第3.3.2项细化为: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网上公告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3.4投标保证金第 3.4.3 项、第 3.4.4 项细化为: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含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3.5资格审查资料第3.5.1项细化为: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以下资料: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以及项目经理的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复印件(身份证应正反双面复印);以及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社保证明材料。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项目总工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中担任项目经理,但已进行更换的,应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交换证明,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工程”。 第3.5.3项细化为: 3.5.3“2015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合同协议书复印件;(3)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评定报告)的复印件;(4)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公开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打印件。四者缺一不可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3.5.5项细化为: 3.5.5近1年内发生诉讼及仲裁的,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如实向招标人说明相关情况。 第3.5.7项细化为: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第3.5.8项细化为: 3.5.8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3.7投标文件的编制第 3.7.3 项第一自然段细化为: 纸质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第4.1.1项细化为: 本次招标采用双信封形式,纸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应单独密封包装。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应包装在相应的内层封套里,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应包装在相应的内层封套里,投标文件电子文件与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包在同一个内层封套里,然后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内层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4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补充第4.4款: 有下列情况的,其投标文件将予拒收: (1)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 (3)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 (4)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5.1开标时间和地点第5.1款细化为: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4)【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H幢(具体位置:吴兴大道与区府路交叉口,吴兴区住建局对面)】;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开标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开标时通知;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开标地点: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4)【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H幢(具体位置:吴兴大道与区府路交叉口,吴兴区住建局对面)】。 开标结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若未签字确认,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5.2开标程序第5.2.1(6)目细化为: (6)由第一位现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代表(通过第一信封(商务与技术文件)审查的,如第一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未通过审查的,则顺沿至第二位,以此类推)随机抽取投标基准价的调整系数、复合系数和下浮系数。 6.3 评标本款补充: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60分钟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 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7.1定标方式第7.1款细化为: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经公示后确定中 标人,并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 名。7.2中标通知7.2款细化为: 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并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第7.3.1项细化为: 7.3.1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前,中标人应按下述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采用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应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要求,保函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保函有效。 第7.3.2项细化为: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总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7.4签订合同第 7.4.1 项细化为: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7.4.2项细化为: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7.4.4项细化为: 7.4.4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工程资金监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7.4.5项细化为: 7.4.5如果根据本章3.5.8项、第7.3.2项或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或者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8.1重新招标第8.1款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经过综合评审,如有效投标书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可视情决定是否重新招标;(4)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5)第7.4.5项规定的情形(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9.5投诉细化第9.5款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招标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办理。 监督部门: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H幢(具体位置:吴兴大道与区府路交叉口,吴兴区住建局对面) 邮编:313000 电话:0572-253570310.2结果公示补充第10.2款 10.2 结果公示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评标结果、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3天。10.3行贿查询补充10.3款 行贿查询: 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招标人(代理机构)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实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自 2017年1月1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上判决时间为准),则取消该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10.4社保要求补充第10.4款 投标人须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连续三个月(自2020年1月1日 以来)社保证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它能够证明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参加连续三个月(自2020年1月1日以来)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10.5市场行为信用档案情况表补充第10.4款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如实填写“投标人及拟派项目经理市场行为信用档案情况表”,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10.6湖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标人廉洁守信承诺书补充第10.6款 10.6 提供《湖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标人廉洁守信承诺书》 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的《湖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标人廉洁守信承诺书》,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10.7保密规定补充第10.7款: 投标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10.8扬尘治理补充第10.8款: 投标人须根据湖交【2018】179号文件《湖州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 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标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第1施工标段1、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投标人为公路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glxy.mot.gov.cn/BM/)“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与上述名录相符。对于未进入上述名录或单位名称与上述名录不符的投标人,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财 务 要 求第1施工标段承诺提供不少于18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供本工程在施工需要时使用(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业 绩 要 求第1施工标段自2015年1月1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成功完成过3km及以上的四级公路及以上的公路工程(不含大中修及养护工程);注:投标人应在“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2015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主要类似项目情况表” 后附(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合同协议书复印件;(3)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4)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打印的含有该系统的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打印件。四者缺一不可。 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信誉要求第1施工标段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的情形; 2、2017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1年公布的投标人信用等级未被评为D级;若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1年公布信用等级时,交通运输部最新1年公布的投标人信用等级未被评为D级。 注:投标人无须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招标人在定标前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对拟中标单位及其拟派项目经理的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以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查实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则取消该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员数量资格要求项目经理11、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担任过新(改)建四级公路及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含有效期内临时执业证书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公告),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2、拟委任项目经理未在其他在建工程上上任项目经理。 3、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拟委任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 4、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 一致。 5、项目经理本单位连续三个月(自2020年1月1日以来)社保证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它能够证明参加连续三个月(自2020年1月1日 以来)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项目总工11、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证)。 2、拟委任的项目总工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3、项目总工本单位连续三个月(自2020年1月1日)社保证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它能够证明参加连续三个月(自2020年1月1日)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注:①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②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③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a.若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则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b.若合同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c.在建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项目业主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④“在建项目”的地域及投资性质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设项目。 注:1.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项目经理的公路工程专业建造师注册证书清晰可辨的复印件(身份证应正反双面复印); 2.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公路工程专业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项目总工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3.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中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信息、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以及项目总工的职称证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全部公开的,可在诚信信息系统一览表后提供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打印件。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14)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5)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不组织(招标人如有需要可与招标人联系,费用自理)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偏离即偏差,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1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1款所列的初步评审标准以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否决投标处理。 1.12.2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和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4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1.12.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2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2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的40%。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 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交易平台,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通过交易平台答复投标人,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自己下载,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以补充文件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自己下载,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施工组织设计; (5)项目管理机构; (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承诺函; (9)湖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标人廉洁守信承诺书; (10)投标人及拟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总监)市场行为信用档案情况表; (11)其他材料。 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一、报价函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四、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投标人自行网上下载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单独拷入招标人提供的光盘(或U盘)中,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内一并交回。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 2.4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9.2.5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5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投标文件作为否决投标处理。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6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16.1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16.1.1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规定形式及数额交纳投标保证金 ①网银或电汇形式:投标人登录系统→“保证金查询(吴兴区),”菜单→选择打款的标段→查看此标段对应的子账号及户名→网银足额打款→到账后点击“查询”并自动关联。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银行基本帐户中转出,汇入此标段对应的子账号中,必须确保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帐。如实际到帐时间与关联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到帐时间为准。 ②《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年度投标保证金预缴证明书》:应确保在系统中已录入。 ③保险(E保通”电子保单):应在指定电子保单平台内申请投标保证金保险,承保金额须大于或等于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E保通”电子保单生成流程:投标人登录湖州市公共资源信息网→交易主体登录→“业务查询”模块点击“保单信息查看”→点击进入保单平台(或直接复制保单网址打开)→使用本单位CA锁登录平台→点击“我要申请”并选择要投保的项目→确认收费标准并填写经办人相关信息→确认投标保险保单信息→签订协议并加盖电子公章→使用企业基本账户支付相关费用→电子保单生成并推送至交易平台(如有需要可下载PDF电子版)→“保单信息”可查看确认已发放的保单。投标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规定外,必须与本项目进行关联,如实际到帐时间与关联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到帐时间为准。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3.4.2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转账(网银或电汇)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串标、围标、弄虚作假行为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可以是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3.5.8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编制周期、投标有效期、技术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电子章、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公章。 3.7.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投标文件的正本,是否需要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副本及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投标人提供电子投标文件备份的,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6若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的,纸质投标文件应装订成册(A4纸幅),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于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负担任何责任。 4. 投标 4.1 纸质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采用双信封形式,第4.1.1项和4.1.2项采用以下条款: 4.1.1本次招标采用双信封形式,纸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在内层封套里面,再统一包封在一个外层封套里。 4.1.2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和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通过交易平台(http://ggzy.huzhou.gov.cn)接收电子投标文件。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 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 4.3.2投标人修改已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先在交易平台对原投标文件进行撤回操作,修改完成后再重新上传已修改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完整记录投标人的撤回修改情况。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 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见前附件表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 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1)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2)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当(A -B)/A >15%时,履约担保为10%签约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5%签约合同价的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 其中:A为招标人标底或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除按本章第5.2.2项规定在开标现场被宣布为废标的投标报价之外);B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价。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4.4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5 如果根据本章第3.5.3项(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第3.5.8项(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第7.3.2项或第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第一信封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送达情况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质量目标 工期 备注 签名 招标人代表: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第二信封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投标报价(元) 备注 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元): 调整系数: 复合系数(k): 下浮系数(i): 招标人代表: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 下列问题通过交易平台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 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名) 招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年月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年月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个月。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项目总工: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 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___________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标准2.1.1 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补遗书编号、投标保证金金额、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d.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装订。 (2)电子投标文件第一信封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投标人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本页正文内容须由投标人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的,应该已经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本页不需另行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电子公章的除外)。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投标担保采用银行电汇,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投标人若采用湖州市市招投标协会出具的《年度招标保证金金额预缴证明书》作为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的,投标人应提供“湖州市市招投标协会出具的《年度招标保证金金额预缴证明书》”复印件制作在投标文件中;且招标项目、招标人、投标人余额等信息符合要求并加盖了证明单位章。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盖电子章; 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 c.授权人在授权书上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d.授权书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 e.须附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授权代理人最近连续三个月(自2020年1月1日 以来)社保证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它能够证明授权代理人参加最近连续三个月(自2020年1月1日以来)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盖电子章; 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6)投标人是独家投标。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分包内容符合规定。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湖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标人廉洁守信承诺书”; (12)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如实填写了“投标人及拟派项目经理市场行为信用档案情况表” (13) 质量目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14)人员、履约信誉证明材料真实。 (15)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未出现投标报价。 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1)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报价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且投标人名称与第一信封投标人名称一致;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及其他说明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2)电子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报价函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的内容,应由投标人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逐页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章。 (3)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4)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1.2资格评审标准(第一信封)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glxy.mot.gov.cn/BM/)“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与上述名录相符;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2015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应附:a.中标通知书复印件;b.合同协议书复印件;c. 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d.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公开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打印件。四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投标人提供的任一项类似项目均提供了《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未提供或提供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并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在“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后附: a.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项目经理的公路工程专业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复印件(身份证应正反双面复印); 上述项目经理的有效期内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项目总工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中的聘用企业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b.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但已进行更换的,应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c.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须提供本单位连续三个月(自2020年1月1日以来)社保证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它能够证明参加连续三个月(自2020年1月1日 以来)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综合得分=投标报价得分+其他因素得分+信用信息得分 评标价得分:98.5分 其他因素得分:1.5分 信用信息得分:-0.06~0分2.2.2评标基准 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者少计投标人报价的。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的文字报价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C=(A×K+B×(1-K))(100-i)/100 式中:C为评标基准价 A为招标人的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以招标人报造价审查部门审核后的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 B为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及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K为复合系数(开标时从0.3、0.35、0.4三值中随机抽取一个值); i为下浮系数(从1、2、3三个连续值在开标时随机抽取一个值)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2.4(1)施工组织设计0分2.2.4(2)项目管理机构0分2.2.4(3)评标价评标价(98.5分) 投标人评标价得分的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1)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8.5-偏差率×100×E1; (2)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8.5+偏差率×100×E2。 其中:E1= 1.2 ;E2= 1.0 。 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2.2.4(4)其他因素信誉1.5分 (1)已完业绩信息公开得分:投标截止期前,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类似项目业绩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与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业绩信息挂钩的通知》(浙交[2013]197号)要求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全部公开并提供了带有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打印件的,得 0.5 分; (2)人员信息公开得分:投标截止期前,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中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信息、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信息以及项目总工的职称证信息、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全部公开,且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带有系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打印件的,得0.5分; (3) 信用评价结果得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交[2016]90号)文件要求,信用等级(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最新信用评价结果为准,得分按以下规则计算: a. 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施工企业在投标中的信用等级得分均为0.5分(未选择使用信用等级得分或使用次数超上限的除外); b. 信用等级为B级的或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1年公布信用等级的企业的信用等级得分为0分; c. 信用等级为C级企业的信用等级得分为-0.5分; d.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最新信用评价结果,信用等级为D级的施工企业限制投标; 施工企业选择使用AA、A级信用等级得分的,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并按以下原则认定: ①《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应含“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水印,且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应真实无误、信用等级得分使用未超过规定次数,否则按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处理,并将本次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计入已使用次数; ②《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中除①中所列内容外的其他所有内容应真实无误,且与本项目相关信息保持一致,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按否决投标处理,并将本次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计入已使用次数。 (4)2019年1月1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3.5.8项处理; (5)2017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或拟为人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受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3.5.8项处理。 市场行为信用评分表(第一信封): 信用信息评分内容得分投标人信用信息情况投标人有正在被公示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不良行为记录。-0.01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受到行政机关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0.01拟派项目经理(总监)信用信息情况拟派项目经理(总监)有正在被公示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不良行为记录。 -0.02拟派项目经理(总监)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受到行政机关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0.02合 计-0.06注:评标时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经理(总监)信用信息情况表”的真实性进行查询,查询以“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为主,不限于其他渠道经查证属实的信用信息。 续上表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条款号评审因素与标准1评标方法第1条细化为: 1.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1.2款规定的评审范围和第2.2 款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时,以信用评价结果得分高的优先;投标报价和信用评价结果得分均相等的,以电子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 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或在60分钟内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 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1.2 评审范围 第一信封的评审范围: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 第二信封的评审范围: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评审的所有投标人(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5项规定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除外)。3.1初步评审第3.1.2细化为: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的任何一种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 (3)不按投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第 3.1.3 项细化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 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 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5)安全生产费、暂估价、暂列金额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按规定的金额修正。 第 3.1.4 项细化为: 3.1.4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 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 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 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 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第 3.1.5 项细化为: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补充第 3.1.7、3.1.8 项: 3.1.7 初步评审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的,应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认定。 3.1.8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或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招标人可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按第3.1.3、3.1.4项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3.2详细评审第3.2.4项细化为: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招标人可采用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或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或其他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l)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1.6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A.公路 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 1.1.1.6 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 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 1.1.1.8 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 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5.1~表 5.5)。 本项补充第 1.1.1.10 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 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 1.1.2.8 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 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4 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第 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 1.1.3.11 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 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 1.1.3.12 目、第 1.1.3.13 目: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 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 干个工程。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 1.1.6.2 目~第 1.1.6.9 目: 1.1.6.2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 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 有相同含义。 1.1.6.4 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 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 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 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 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7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 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 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 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 的施工行为。 1.1.6.9 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 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 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 双方具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42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 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2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 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 3 份,并附必要的计算 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 2 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 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14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 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4 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 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 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 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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