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受 饶平县东山镇中心小学 的委托,拟对 饶平县东山镇中心小学教学楼新建工程 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将优先确定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保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采购项目编号:445122-202005-092120-0001
二、采购项目名称:饶平县东山镇中心小学教学楼新建工程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1,643,475.11
四、采购数量:1项
五、项目内容及需求: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采购文件。
六、供应商资格:
1. 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资信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施工企业;
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含临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广东省外企业拟派注册建造师的资格等级必须为一级),且须在本企业注册,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
3. 广东省外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已审核挂网的进粤备案信息自动转入该登记平台);
4.投标人①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②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招标人资格性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时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现场打印查询结果存档),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5、拟投入项目架构的主要人员应包括技术负责人1名、机电工程师1名(机电相关专业)、给排水工程师1名、资料员1名、施工员1名、安全员1名、质检员1名、材料员1名。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 2020 年05 月18 日 至 2020 年 05 月 22 日 期间(上午09:00至11:00,下午14: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不少于5个工作日)到(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详细地址: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饶平分公司(地址:饶平县黄冈镇汕宝路2号3楼))购买谈判(磋商、询价)文件,谈判(磋商、询价)文件每套售价 300 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八、提交谈判(磋商、询价)文件截止时间:2020 年06 月05 日10 时00 分
九、提交谈判(磋商、询价)文件地点: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饶平分公司(地址:饶平县黄冈镇汕宝路2号3楼)
十、谈判(磋商、询价)时间:2020 年06 月05 日10 时00 分
十一、谈判(磋商、询价)地点:(详细地址) 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饶平分公司(地址:饶平县黄冈镇汕宝路2号3楼)
十二、本公告期限 (3个工作日)自2020 年 05 月 18 日 至 2020 年 05 月 20 日 止。
十三、联系事项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李工 | 联系电话:020-83643448 |
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饶平县东山镇中心小学 | 联系电话:0768-8971583 |
(二)采购代理机构 :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1001房 |
(三)采购人:饶平县东山镇中心小学 | 地址:饶平县东山镇东山村 |
附件
1、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
2、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
发布人: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7日
饶平县东山镇中心小学教学楼新建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码:B2020031 招标人:饶平县东山镇中心小学 招标代理: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5月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1 第二章 用户需求书.................................5 第三章 投标须知.....................................9 第四章 合同书格式...............................28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1021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2 投 标 邀 请 函 各投标人: 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受饶平县东山镇中心小学的委托,拟对饶平县东山镇中心小学教 学楼新建工程进行竞争性投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B2020031 二、采购项目名称:饶平县东山镇中心小学教学楼新建工程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1643475.11 四、采购数量:1项 五、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采购 文件。 六、投标人资格: 1. 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 级)资质,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资信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施工企业; 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含临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广东省外企业拟派注册建造师的资格等级必须为一级),且须在本企业注册,并取得有效的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 3.广东省外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已审核挂网的进粤备案信息自动转入该登记平台); 4.投标人①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②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 招标人资格性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时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 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现场打印查询结果存档),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 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5、拟投入项目架构的主要人员应包括技术负责人1名、机电工程师1名(机电相关专业)、给 排水工程师1名、资料员1名、施工员1名、安全员1名、质检员1名、材料员1名。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应当在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上午9:00-11: 00,下午14: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饶平分公司(地址:饶 平县黄冈镇汕宝路2号3楼)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投 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是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携带以下相关资料原件及复 印件加盖公章到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饶平分公司(地址:饶平县黄冈镇汕宝路2号3楼)3 购买招标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资质证书副本;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如法人购买招标 文件则不用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及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效近三个月 (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6.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及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效近三个月(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 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7.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A证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C证复印 件; 8.拟投入项目架构的主要人员:机电工程师1名、给排水工程师1名、资料员1名、施工员1 名、安全员1名、质检员1名、材料员1名等,必须是本公司的正式员工,同时提供人员(职称证 和岗位证或注册证)、二代身份证及有效近三个月(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复印件。 9.本项目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购买招标文件。 (备注:购买招标文件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投标时, 委托人可以不是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八、提交谈判(投标、询价)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6月5日10时00分。 九、提交谈判(投标、询价)文件地点时间: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饶平分公司(地址: 饶平县黄冈镇汕宝路2号3楼),2020年6月5日9时30 分开始受理投标投标文件。 十、谈判(投标、询价)时间:2020年6月5日10时00分 十一、谈判(投标、询价)地点:(详细地址)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饶平分公司(地 址:饶平县黄冈镇汕宝路2号3楼) 十二、本公告期限 (3个工作日)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 十三、联系事项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李工 联系电话:13680286414 采购项目联系人(招标人):吕先生 联系电话:/ (二)采购代理机构 :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饶平县黄冈镇汕宝路2号3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电话:136802864144 传真:/ 邮编:515700 (三)招标人:饶平县东山镇中心小学 地址: 联系人:吕先生 联系电话:/ 邮编: 515741 附件 1、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 2、竞争性投标(投标)文件/询价通知书:竞争性投标(投标)文件/询价通知书5 第二章 用户需求书6 用户需求书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饶平县东山镇中心小学教学楼新建工程; 2、项目编号:B2020031 3、主要内容:新建 1幢三层教学楼,建筑面积 697.62㎡。(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4、预算金额:人民币 1643475.11元。 二、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 级)资质,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资信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施工企业; 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含临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 格(广东省外企业拟派注册建造师的资格等级必须为一级),且须在本企业注册,并取得有效的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 3.广东省外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 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已审核挂网的进粤备案信息自动转入该登记平台); 4.投标人①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②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 招标人资格性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时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 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现场打印查询结果存档),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 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5、拟投入项目架构的主要人员应包括技术负责人1名、机电工程师1名(机电相关专业)、 给排水工程师1名、资料员1名、施工员1名、安全员1名、质检员1名、材料员1名。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采购需求 3.1工程需求: 1、拟建 1幢三层教学楼,建筑面积 697.62㎡。(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2、主要的材料、设备应达到国家质量检测标准。 3、成交单位需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有充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不得 让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督导。 4、本项目不接受转包或分包。 5、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和行业设计规范、验收标准(合格标准) 。 3.2计划工期:7 150个日历天 3.3承包方式: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的方式。 3.4缺陷责任期 :1年 四、付款、结算方式 支付方式:工程开工时,先以承包合同价的20%支付工程预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 款付至合同价的80%,剩余20%除质量保证金外一年内付清。 工程最终造价以县财政投资审核中心结算审定造价为准。 鉴于本工程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时需视资金到位情况,按照国库集中支 付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支付,由此出现支付延误的,承包人应予以理解配合,并不因此向发包人提 出任何索赔。 五、履约保证金 1、履约担保的缴纳形式:采用转账或银行保函或公司担保或保证保险的形式。 2、履约担保或保函的金额:中标价的10%(以万元为单位取整数)。(签订合同前,中标人 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交纳) 采用转账形式的:发包人在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或经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备案)后5日 内将履约保证金不计息退还中标人。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发包人在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或经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备案)后5 日内将银行保函原件退还中标人。 采用保证保险的:发包人在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或经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备案)后5日 内将保证保险凭证退还中标人。8 六、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另附9 第三章 投标须知10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序号 类 别 内 容 1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2 招标人名称 饶平县东山镇中心小学 3 招标代理服务费 1、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以采购预算金额为计算基数 参照国家计委颁布的(计价格【2002】1980 号)及饶平县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饶平县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定》收取。 (详见本项目政府采购代理委托协议) 2、本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由中标人负责。 3、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可用转账等方式支付到以 下账号: 账户: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饶平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 开户账号:44050180719900000482 4 踏勘现场 由投标单位自行踏勘现场 5 多个包(组)投标文 件的装订和封装 投标文件应按每个包(组)的要求分别装订和封装。 6 备选方案 不允许提交备选方案 7 联合体响应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响应 8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投标保证金: ¥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须汇入至以下指定账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递 交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7日17:00前); 账户: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饶平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 开户账号:44050180719900000482 保证金联系人:李工 联 系 电 话:13680286414 9 投标有效期 90 天 10 投标文件数量 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3 份、电子文件信封 1 份(内含投标 文件电子文件 1份) 11 评标小组组建 评标小组由 3 名评审专家组成,均从监管部门指定的专家库中随 机抽取产生。11 投 标 须 知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 1.2 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人、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适应本须知。 2、定 义 2.1“招标人”: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2.3 “监管部门”是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2.4 “投标人”: 是指响应本文件要求,参加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2.5 合格的“投标人”是指: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 (2)符合投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 (3)符合本投标文件采购项目的特殊条件要求。 2.6“成交投标人”:指经法定程序确定成交并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2.7“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据本文件要求,编制包含报价、技术和服务等所有内容的实质 性投标文件。 3、遵循原则 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4、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4.1 “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投标文件中没有提及采购货 物来源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且优先采购节能、 环保产品。货物必须是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本投标文件规 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 4.2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 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投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 4.3 “工程”是指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符合本项目相关质量要求、安全 文明施工要求的工程。 4.4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实 行审核管理,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投标人的进口 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5、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招12 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2招标代理费用 (1)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交纳人及交纳金额向采购代理机构一 次性交纳。 (2)招标代理服务费币种:人民币。 6、知识产权 6.1 投标人必须保证,招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响应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 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如有第三方向招标人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 知识产权的主张,该责任应由投标人承担。 6.2报价应包含所有应向所有权人支付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 6.3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 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7、 纪律与保密事项 7.1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响应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其他 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人、投标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7.2在确定成交投标人之前,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就投标价格、响应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投标, 也不得私下接触投标小组成员。 7.3在确定成交投标人之前,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投标小组、招 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7.4获得本招标文件者,不得将招标文件用作本次投标以外的任何用途。若有要求,投标后,投 标人应归还招标文件中的保密文件和资料。 7.5 由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均为保密 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招标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投标结束后, 应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应归还所有从招标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8、 关于关联企业 8.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 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8.2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 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9、 关于分公司投标 分公司投标的,需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授权书,授权书须加盖 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 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踏勘现场 10.1 投标人应自行对项目现场进行踏勘。13 10.2 投标人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 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 成交,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投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0.3 招标人若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 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10.4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在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及 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 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 蒙受损失。 二、投 标 文 件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包括: (1)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2)第二章 用户需求书 (3)第三章 投标须知 (4)第四章 合同书格式 (5)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6)其它在投标过程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11.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澄清、补充、修改内 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投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 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投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 标响应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响应或被确定为响应无效。 12、暂列金额 12.1 暂列金额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 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现场 签证等费用。 12.2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 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2.3 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 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的,应由招标人同成交投标人联合招标, 确定中标人和中标价格。 12.4 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 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成交投标人有法定的承包资格的,由 承包人承包,成交投标人无法定的承包资格但有法定的分包权的,由承包人分包,招标人同承包人 结算的价格按第10条规定确定。14 12.5 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 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成交投标人既无法定的承包资格又无 法定的分包权的,由招标人另行发包。 12.6 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所包含的工作范围由其他承包人承包的,纳入本项目承包人的管 理和协调范围,由其他承包人向本项目中标人承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责任,本项目成交 投标人向招标人承担责任。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此项管理和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并 将其纳入招标人 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适当项目报价中。招标人将视为此项管理和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其它 有价款的竞争性报价内,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13、投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3.1 任何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日以前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招标人对投标人所要求澄清的内容以书面形式 予以答复。必要时,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会议内容或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每个 购买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3.2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要求对投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无异 议。 13.3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投标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投标文件 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 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之日。 13.4 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作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投标人收 到澄清或修改文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并传真回复至采购代理机 构。投标人如在规定时间内无书面回复则被视为同意补充、修改文件内容。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4、投标响应语言和计量单位 14.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供的支 持文件、技术资料和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其他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投标 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 14.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投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国际公制单位。 15、投标文件的构成 15.1 投标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投标文件的要求。 15.2 投标人编排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的所有内容以及投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内容。15 16、投标文件的编制 16.1 投标人须对本项目以包组为单位整体响应,任何只对某包组其中一部分标的进行的响应都 被视为无效响应或被确定为响应无效。 16.2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多个包(组)进行响应的,其投标文件的编制应按每个包(组)的要 求分别装订和封装。如果《投标须知前附表》有特别要求的按照其要求进行编制。投标人应当对投 标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投标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文件 承担。 16.3 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承 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 要求。 16.4 如果因为投标人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投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 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7、投标报价 17.1 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应按照“投标报价说明”进行报价。 17.2 投标人应按照《报价函》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报出总报价。 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招标人将不 予支付成交投标人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总报价中。 18、备选方案 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被视为无效响应。《投标须知前附表》允许有备选方案的 除外。 19、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20、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20.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文 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共 同响应协议并注明主体方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否则,将导致其响 应无效。 20.2 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证明其满足本须知定义的合格投标人。 21、投标保证金16 21.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期限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投标人与交款人名称必须一致,非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21.2 投标保证金交纳形式:以汇款形式提交。 21.3 投标人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1.4 投标保证金应为人民币20000.00元,从投标人基本帐户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或汇入以下帐 户: 开户名称: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饶平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 开户账号:44050180719900000482 1)投标人汇缴保证金时应按包组(若有)汇缴,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金额汇缴。 2)汇缴时务必在汇款单备注上标注项目编号和包组号(若有)。 21.5 凡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响应,为无效投标响应。 21.6 如无质疑或投诉,未成交的投标人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 如 有质疑或投诉,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原额退还。 21.7 成交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成交投标人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 21.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投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投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投标人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违反投标文件规 定,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6)成交投标人未按本须知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7)成交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投标文件及相关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有)。 (8)投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 22.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中规定时间,超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 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2.2 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起,投标有效期为《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天数。在特殊情况下, 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投17 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在原投标有效期内应享之权利 及应负之责任也相应延续。 23、投标文件的数量和签署 23.1 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的数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 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准。 23.2 投标文件正本必须用计算机打印,副本可以复印正本并在封面加盖公章。投标文件要求签 名的均必须用黑色墨水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 表人授权代表须以书面形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23.3 若为联合体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外,投标文件的其它内 容可由联合体主体方进行签署即可。 23.4 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并有页码。 四、投标投标文件的递交 24、投标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4.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密封包装,并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正本”、“副 本”字样。 25、对投标投标文件递交的要求 25.1 所有投标文件应于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到采购 代理机构。 25.2 投标文件的递交须由投标人代表签名确认。 25.3 所有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完好。投标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封装,并在每一包装的封面上 写明: 投标文件(正/副本/电子文件信封)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分之前不得开启) 26、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6.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并书面通知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18 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6.2 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电报、电话、电传、传真等形式的响应。 26.3 采购代理机构对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投标投标文件的损坏、丢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7、投标样板 27.1 本项目如要求提交投标样板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取样板时没有对样板外观进行验收及性 能测试,对样板的破损或质量概不负责; 27.2 由于采购代理机构存放样板的空间有限,如招标人无需留存样板的情况下,请各有关投标 人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投标样板退还通知后7日内取回,否则视同投标人不再认领,采购代理机构 有权进行处理。 五、投标投标文件的拒收 28、投标投标文件的拒收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 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投标小组应当拒收。 六、投标流程 29、投标顺序 29.1 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投标。 29.2 投标人授权代表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投标会,如投标人代表非法定代表人,还应持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9.3 投标开始时,由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推选代表(投标人代表产生原则: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超 过5家时按照签到顺序,递交投标投标文件的前五名投标人代表作为全体投标人的推选的代表)检 查投标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机构检查并见证,经确认无误后进入投标程序。 30、投标小组 30.1 投标全部过程由依法组建的投标小组负责完成,投标小组由招标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招标人代表人数、评审专家人数(具体组成人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及专业构成按政府采购规 定确定。投标小组成员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0.2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30.3 投标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 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30.4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30.5 投标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投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 法 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30.6 投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投标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招标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说明情况。 30.7 对投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投标小组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 评 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19 30.8 评审专家(含招标人代表)不得参与同自己或任职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活 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 门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1)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3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 任顾问,或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2)任职单位与招标人或参加该采购项目投标人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曾经参加过该采购项目的进口产品或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的论证和咨询服务工 作; (4)是参加该采购项目投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控股或参股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与该投标人存 在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 (5)评审委员会成员之间具有配偶、近亲属关系; (6)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在同一项目投标小组成员中超过两名; (7)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情形。 31、投标步骤 31.1 投标小组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进行初步评审时,投标小组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 符合《初步审查表》的要求。 31.2 投标小组在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 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 明或者更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 31.3 投标小组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投标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投标人的澄清、 说 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 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1.4 投标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投标,并给予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平 等的投标机会。 31.5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小组可以根据投标文件和投标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 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招标人代 表确认。 31.6 对投标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投标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 同 时通知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 31.7 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文件的变动情况和投标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投标文件,并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人为 自然 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1.8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文件和最终报价文件,由投标人法人代20 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投标人应受其约束。 31.9 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投标情况退出投标。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退还退出投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1.10投标结束后,投标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 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投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 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可以为2家。 31.11经投标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后,由投标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 最后报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31.1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投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 分 最高的投标人为成交候选投标人的评审方法。 (1)评分及其统计: 评审时,投标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 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投标小组各成员的技术或商务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的服务或商 务评分。然后,评出该投标人的价格评分。将各投标人的技术评分、商务评分和价格评分相加得出 其综合得分。将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综合得 分次高的投标人为第二成交候选人,综合得分次次高的投标人为第三成交候选人。综合得分相同, 名次按评标价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且评标价最后报价相同的,名次按技术 评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如以上都相同的,名次由投标小组推选代表抽签确定。 (2)分值(权重)分配 评分总分最高为100分,商务、技术及投标报价得分分值(权重)分配设置如下: 权重比例(100%) 商务评分(40%) 技术评分(40%) 投标报价得分(20%) 分值(100分) 40 分 40 分 20分 (3)初步审查表 初步审查表 序号 内 容 1 投标函、资格文件声明函、承诺函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3 是否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 4 投标有效期:90日 5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6 响应报价是固定价且未超过本项目招标控制价 7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缴纳金额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8 未出现恶意竞争低于成本价的情形 9 无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被视为无效响应的其它条款的 10 未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响应无效的其他情形21 (4)商务、技术评审 商务评审细则 1、商务评分标准: 序号 评审项目 分值 评审内容 1 拟投入本项目施工人 员情况 8 (1)架构合理、专业齐全、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 配备完整得 6分(不含)-8 分(含); (2)架构相对合理、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配备较 合理得 3分(不含)-6 分(含); (3)架构相对合理、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配备较 合理得 0分(不含)-3 分(含)。 注:需提供上述人员证书(如加盖政府有关部门印 章的打印日期在本项目磋商截止日之前六个月的 《投保单》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或单位代 缴个人所得税税单等证明文件,否则无效。 2 类似项目业绩 20 投标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承担过建筑工 程项目业绩,每1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20分。 (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 分)。 3 信誉 12 连续两年获得工商局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的得2 分。在连续两年获得工商局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 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得1分,本项最高得12分。 合计:40分 备注:仅对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评分小数点保留至0.01;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与评价指标体系相关的各类有效资料复印件及原件开标时提交备查,投标人如 未按要求提交的,该项评分为零分。 2、技术评分标准: 序号 评审项目 分值 评审内容 1 本工程施工的重点与 难点分析及实施方案 12 ①对本项目的重点与难点理解准确,方案合理,针对 性强 9分(不含)-12 分(含); ②对本项目的重点与难点理解比较准确,方案较合理, 针对性较强, 6分(不含)-9 分(含); ③对本项目的重点与难点理解稍有偏差,方案基本合 理,针对性一般, 3分(不含)-6 分(含); ④对本项目的重点与难点理解有较大偏差,方案合理 性较差, 0分(含)-3 分(含)。22 2 施工部署评价,包括 施工主要设备及进场 计划、劳动力及材料 计划 10 ①施工部署方案思路清晰、内容丰富,方案科学、可 行性强, 8分(不含)-10 分(含); ②施工部署思路比较清晰、内容较丰富,方案较科学、 可行性良好, 6分(不含)-8 分(含); ③施工部署思路基本清晰、内容基本完整,方案基本 科学、可行性一般, 4分(不含)-6 分(含); ④施工部署思路较混乱、内容有较多缺漏,方案不够 科学、可行性较差, 0分(含)-4 分(含)。 3 施工进度计划,包括 各项准备工作,以及 进度保证措施 10 ①采用新型专利设备,施工进度计划安排科学合理、 各项准备工作计划完善;对影响工期的不利因素分析 全面,工期保障措施合理可行,8分(不含)-10 分(含); ②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较科学合理、各项准备工作计划 较完善;对影响工期的不利因素分析较全面,工期保 障措施合理较可行, 6分(不含)-8 分(含); ③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较拖沓、各项准备工作计划基本 完整;能够对影响工期的不利因素进行分析,工期保 障措施合理基本可行, 4分(不含)-6 分(含); ④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拖沓、混乱、可操作性较差,0 分(含)-4 分(含)。 4 安全文明生产措施方 案 4 ①为本项目配置专职安全员,安全文明生产保证措施 明确、各项措施切实,得3分(不含)-4分(含); ②为本项目配置专职安全员,安全文明生产保证措施 较合理、各项措施较合理,得 2分(不含)-3分(含); ③安全措施简单,对各项施工及安全保证措施稍有缺 漏,得 1分(不含)-2 分(含); ④基本无安全措施,对各项施工及安全保证措施不充 分,得0分(含)-1分(含)。 5 后续服务质量保证措 施 4 ①后续服务方案详细具体,服务措施针对性强,可操 作性强, 3分(不含)-4分(含); ②后续服务方案内容完整,服务措施针对性较强,可 操作性较强, 2分(不含)-3分(含); ③后续服务方案内容基本完整,服务措施针对性一般, 可操作性一般, 1分(不含)-2 分(含); ④后续服务方案有较多缺漏,服务措施针对性不强, 可操作性不想, 0分(含)-1分(含)。 合计:40分 备注:仅对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评分小数点保留至0.01;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与评价指标体系相关的各类有效资料复印件及原件开标时提交备查,投标 人如未按要求提交的,该项评分为零分 (5)价格评审: 1)对小型或微型企业投标的政策扶持(详见第三章投标须知“九、关于中小企业投标”第3723 点“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的规定”的规定)。 2)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投标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修正、扣除后)最低的 投标人的价格为投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投标基准价/最后投标报价(修正、扣除后)】×价格权值×100 最后投标报价(修正、扣除后)仅用于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成交金额以实际最后投标报价为准。 31.13投标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投标 人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 的,按照服务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1.1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招标人确认。 31.15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投标人中,按照 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投标人,也可以书面授权投标小组直接确定成交投标人。招标人逾期 未确定成交投标人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成交投标人。 31.16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投标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 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投标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32、替补候选人的设定与使用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投标人放弃成交、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 当递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递交、或成交候选投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 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投标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投标人作为成交投标人,也可以重 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投标人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3、投标失败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投标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 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投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政府 采购竞争性投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 七、质疑 34、质疑 34.1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34.2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接收质疑函方式: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只接收以书面形式提交的质疑函; 接收质疑函单位: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饶平分公司 接收质疑函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投标邀请函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接收质疑函通讯地址:饶平县黄冈镇汕宝路2号3楼24 34.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 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4.5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 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4.6 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4.7 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已依法获取其可 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 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4.8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4.9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投标人投诉书范本》提交质疑函。(详见“十二、质疑函范 本”) 34.10投标人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 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 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 意质疑者,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4.11质疑投标人对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 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提起投诉。 八、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35、合同的订立 35.1 在合同签订前,根据招标文件办理项目履约保证金。 35.2 招标人与成交投标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投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文 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5.3 招标人不得向成交投标人提出超出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 成交投标人订立背离投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25 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5.4 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 除外。 35.5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 36、合同的履行 36.1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 更的,招标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 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招标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机关备案。 36.2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招标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 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投标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 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照合同的订立的35.4条规定公告和35.5条规定备案。 九、 关于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 37、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37.1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效缓解企业资金短缺 压力,根据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相关政策的精神,本项目欢迎投标人使用融资担保手段,并由试点地 区的专业担保机构作为投标人向当地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的承办机构。 37.2 投标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投标人履行支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向招标人或采购代理 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发生的撤回投标文件,或成交后因自身原因不签署政 府采购合同等行为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投标 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37.3 履约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投标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担 保。 成交投标人未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约定义务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 函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投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采取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 37.4 投标人可以以响应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并以《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作为投标 文件的附件。 37.5 投标人可以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 38、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8.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部分予以扣除。 38.2如《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的,根据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26 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2%的价格扣除。 38.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 (2)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 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 同为中型企业。 38.4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8.5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8.6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十、 关于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的使用 39、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 39.1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39.2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前 40、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40.1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和证据,并打印网站相关页面留存。 40.2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 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 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十一、适用法律 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一切投标响应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投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 套的法规、规章、政策。 十二、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投标人基本信息 质疑投标人: 地址: 邮编:27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项目编号: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招标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 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投标人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投标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 附件中提交由质疑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 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投标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投标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 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8 第四章 合同书格式 (合同格式为合同的参考文本,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 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29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 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 。30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 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 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 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31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32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 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 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 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 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 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 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 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 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 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 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 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33 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 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 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 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 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 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 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 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 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 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 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 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 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34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 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 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 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 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 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 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 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 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5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 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 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 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 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 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 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 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 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 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36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 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 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 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 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 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 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 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 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 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 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 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 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 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 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37 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 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 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 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 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 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 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 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 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 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 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 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 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 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 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38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 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 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 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 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 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 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 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 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39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 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 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 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 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 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 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 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 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 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40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 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 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 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 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 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 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 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 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 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 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 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 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 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 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 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 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 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 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 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 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41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 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 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 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 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 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 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 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 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 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 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 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 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 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 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 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 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42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 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 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 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 3.7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 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 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 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 合同。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 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 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 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 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43 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 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 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 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 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 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 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 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 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 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 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 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 任人承担。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 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 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44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 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 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 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 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 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 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 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 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 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 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 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 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 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 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 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 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 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 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 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5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 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 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 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 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 定或确定〕执行。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 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 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 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 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 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 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 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 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 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46 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 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 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 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 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 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 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 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 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 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 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 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 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 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 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 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 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47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 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 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 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 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 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 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 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 施。 6.3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 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 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 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8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 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 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 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 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 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 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 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 任何责任或义务。 7.3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 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 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49 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 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 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 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 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 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 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 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 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 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 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 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 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 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50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 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 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 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 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 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 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 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 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 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 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 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 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 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 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 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 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51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 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 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 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 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 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 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 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 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 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 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 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 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 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 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 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 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 定生产厂家或投标人,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投标人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52 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 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 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 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 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 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 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 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 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 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 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 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53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 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 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 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 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 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 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 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 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 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 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 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5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 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 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 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 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 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 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 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 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 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 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 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 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 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 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55 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 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 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 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 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 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 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 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 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 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56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 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 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 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 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 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 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 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 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 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 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 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 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 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 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 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 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57 (3)承包人与投标人、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投标人或 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 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投标人 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 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 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 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 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 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投标人、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 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投标人、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 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 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 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 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 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58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 进度付款。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 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0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 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 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n 3 2 1 B ...... B ; B ; 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 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tn t3 t2 t1 F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 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0n 3 0 02 01 F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 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 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 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 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F F B F F B F F B F F B A P P 0n tn n 03 t3 3 02 t2 2 01 t1 1 0 ?59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 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 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 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 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 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 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 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 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 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 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 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 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60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 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 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 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 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 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 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 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 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 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 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 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 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 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 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 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 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 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 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 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 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2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 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 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 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 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 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 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 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 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 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 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 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 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 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63 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 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 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 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 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 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 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 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 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 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 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 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 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 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64 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 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 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 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 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 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 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 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 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 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 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 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 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 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 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 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 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 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65 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 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 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 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 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 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 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 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 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 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 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 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 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 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 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 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 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 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 任期〕约定进行修复。66 13.6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 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 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 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 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 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 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 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 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 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 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 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 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67 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 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 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 (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 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 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 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 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 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 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 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 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 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 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68 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 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 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 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 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 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 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 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 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 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 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 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69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 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 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 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 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 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 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 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 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 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70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 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 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 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 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 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 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71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 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 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 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 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 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 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 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 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 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 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投标 人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72 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 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 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 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 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 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 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 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 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 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73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 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 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 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 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 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 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 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 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 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 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74 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 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 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 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 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 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 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 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 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 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 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 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 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75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 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 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 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 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 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 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 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 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 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 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76 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 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 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 力。77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总经理以上管理者(或双方工地代表人)书面 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通用条款。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15天 ;78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5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双方另行确定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双方另行确定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双方另行确定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双方另行确定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双方另行确定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 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方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工程师。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 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 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本项目施工现场大门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双方另行确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 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 用条款。79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否。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 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 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图纸及竣工图电子文档。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四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双方另行确定。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80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同投标文件承诺时间。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同时承担上述违约 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同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 造成的一切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同时承担上述违 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工程开工前2天。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同时承 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 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同时承担上述违约 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同时承担上述 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交付使81 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无其它特殊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7 履约担保 3.7.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担保形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 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 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的金额为按中标价的10%交纳(以万元为单位取整数)。 履约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3.7.2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保证金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或经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备案)后5日内不计息退还中标人。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见监理合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8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 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纳入合同价格支付。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无约定的 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由 监理人确定。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6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 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 签订后、开工前。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83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并确实影响施工进 度;②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8级以上(含8级)的大风或台风;连续24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毫米(含100毫米); 里氏地震强度5级以上地震;零下5摄氏度以下(含5摄氏度)的严寒天气。以上标准按国家相关 部门发布为准。;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门要求和 发包人需求确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84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按照类似项目单价认定。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项目的单价,按现行定额有关规定及施工期当地造价部门公布 的材料信息价计算综合单价后降点10%再乘以投标报价降点比率进行计算。 ④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 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 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 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 ⑤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 生增减,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包括 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 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招标人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造价咨询 机构审定后,按照审定造价支付部分暂列金。暂列金是招标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商无权使用此 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招标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不计入工程 款付款的基数。。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85 因市场价格波动合同价格不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各种因素引起的材料价格、人工工资、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 等变化及风险因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款(有暂列金额的应减去暂列金额)的20%。 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申请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同意后7天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直接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最高限价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格式及签字盖章要求进行编制。除合同另有约 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形象进度进行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合同中规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 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86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开工时,先以承包合同价的20%支付工程预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后工程款付至合同价的80%,剩余20%除质量保证金外一年内付清。工程最终造价以县财政投 资审核中心结算审定造价为准。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87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3天内。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28天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申请单28天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14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2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本款约定为:工程竣工结算按程序经审核定案后,工程结算总价款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 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即缺陷责任期满,如发生通用条款中规定需延长缺陷责任期的,以延长的缺陷责 任期为准)14天内不计息返还承包人。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88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 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为5年;(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注: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规 定的保修期限,比本合同长的,以国家的规定执行)。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 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 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 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小时 。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 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 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 行确定。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6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双方另行确定。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89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 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确定。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向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投保 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0.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方式解决: 向饶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0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8:暂估价一览表91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 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 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 (元) 开工日 期 竣工日 期92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 级 供应时 间 送达地点 备注93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 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 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 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94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 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95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96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 名称 规格型 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 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 力 备注97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98 附件7: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 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 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 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99 附件8: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100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101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102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103 磋 商 文 件 (正本/副本/电子文件信封)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日 期:104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资格文件声明函 四、承诺函 五、公司最新财务报告(提供由会计事务所审计的 2016年度至 2018 年度的财务状况表,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须提供企业成立至今 的财务报表) 六、技术文件 七、商务差异表 八、技术差异表 九、合同条款响应表 十、报价函 十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十二、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105 一、投标函 投 标 函 致:饶平县东山镇中心小学/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采购的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的招标文件要求,签字 代表________________(全名及职位)经正式授权并以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 地址)的名义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 在此,我方声明如下: 1. 我方同意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遵守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按招标文件的 要求提供报价。 2. 我方同意响应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起90天。如果我方的响应成交, 投标有效期延长至合同验收之日。 3. 我方已经详细地阅读并完全明白了全部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澄清、修改(如有) 和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完全明白并认为此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也不 存在 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我方同意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放弃对招标文件提出误解和 质疑的一切权力。 4. 我方已毫无保留地向贵方提供一切所需的证明材料。 5. 完全理解采购代理机构拒绝迟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6. 我方完全服从和尊重投标小组所作的评审结果。 7. 如果我方在成交后未能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其 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8. 如果我方未对招标文件要求作实质性响应,则完全同意并接受按无效响应处理。 9. 我们证明提交的一切文件,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均为准确、真实、有效、完整的, 绝无任何虚假、伪造或者夸大。我们在此郑重承诺: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如有违法、违规、 弄虚作假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一律由我公司(企业)承担。 10. 我方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注:本投标函内容不得擅自删改,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106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107 (二)授权委托书(格式) 本人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 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 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108 三、资格文件声明函 (1)资格文件声明函 资格文件声明函 致:饶平县东山镇中心小学/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贵方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邀请,本公司 (企业)愿意参加投标,提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物及服务,并声明本公司(企业)具备《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并已清楚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 现承诺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提交的所有资质文件是准确、真实、有效的,如有违法、违规、弄 虚作假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一律由我公司(企业)承担。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109 (2)营业执照副本; (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资质证书副本; (5)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及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效近 三个月(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6)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及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效近三个月(2020年2月至2020 年4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7)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A证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C证复印件; (8)拟投入项目架构的主要人员:机电工程师1名、给排水工程师1名、资料员1名、 施工员1名、安全员1名、质检员1名、材料员1名等,必须是本公司的正式员工,同时提 供人员(职称证和岗位证或注册证)、二代身份证及有效近三个月(2020年2月至2020年 4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9)投标人①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②不处于中国政府 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期间。【提供网上查询网页打印页】 (10)自 2016年以来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经营中无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致:饶平县东山镇中心小学/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方在此承诺,我司资信良好,自 2016 年以来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经营中无 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务 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没有发 生不配合、不服从建设单位管理的情况。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 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 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 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11)广东省外的投标人必须已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 通过数据规范检查(省外单位需提供,省内单位可不提供本项) (12)投标保证金递交凭证110 (13)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致: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如果我公司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的货物及服务 采购活动中获成交,我公司保证按照投标文件规定缴纳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后,凭领取人 身份证原件及招标代理服务费缴费凭证并加盖公章领取《成交通知书》。 我公司如违反上款承诺,愿凭贵公司开出的相关通知,按上述承诺金额的200%在我公 司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保函)及招标人根据成交合同约定支付给我公司的合同款中扣付,并 在此同意和要求投标保函开立银行及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要求办理支付手续,并 愿承担全部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111 附: 开票资料说明函 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公司 (投标人名称)在参加贵公司举行的 (项目名称) (项目编 号: )的投标过程中如获成交,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则按以下选择进行开票: 发票类型 (请在对应的“□”打“√”,且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投标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信息: 1、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通知书或其他可证明具有该项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客户的开票资料(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全称及账号),加盖单位公章。 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账号: 收款人名称 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饶平分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 账 号 44050180719900000482 温馨提示 1) 投标时,投标人必须确认“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开具的发票类型。 2) 投标人中标后,我司将按该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开票资料说明函》确认的发票 类型作为开具发票类型的依据;若投标人投标时未确认,则视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 因投标人投标时确认的发票类型有误或未确认,我司将不予更换发票类型。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职 务: 日 期: 年 月 日112 四、承诺函 承 诺 函 致:饶平县东山镇中心小学/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贵方发布的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的投标邀请, 本公司(企业)愿意参加投标响应,并作出以下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公司(企业)及附属机构,非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否则, 由此所造成的损失、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一律由我公司(企业)承担。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113 五、公司最新财务报告(提供由会计事务所审计的2016年度至2018 年度的财务状况表,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须提供企业成立至今 的财务报表) 六、技术文件 1、本工程施工的重点与难点分析及实施方案 2、施工部署评价,包括施工主要设备及进场计划、劳动力及材料计 划 3、施工进度计划,包括各项准备工作,以及进度保证措施 4、安全文明生产措施方案 5、后续服务质量保证措施114 七、商务差异表 商务差异表 序号 投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内容 条款号 简要内容 条款号 实际响应的具体内容 说明: 投标人应根据其商务响应,对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对有差异的在差异表中写明实 际响应的具体内容。若无差异,本表可为空,但仍然需要投标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115 八、技术差异表 技术差异表 序号 投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内容 条款号 简要内容 条款号 实际响应的具体内容 说明: 投标人应根据其技术响应,对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对有差异的在差异表中写明实 际响应的具体内容。若无差异,本表可为空,但仍然需要投标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116 九、合同条款响应表 合同条款响应表 序号 投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内容 条款号 简要内容 条款号 实际响应的具体内容 说明: 投标人应根据其合同条款响应,对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对有差异的在差异表中写 明实际响应的具体内容。若无差异,本表可为空,但仍然需要投标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117 十、报价函 致: (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工程”) 施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人民币(大写): (¥ 元)的投 标价格,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如果我方成交,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 天(日历 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提交投 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 受你方发出的成交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成交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 束力。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118 十一、已标价工程量报价清单 十二、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如有) 项目名称: 序号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合同总价 签约日期及完成 时间 备注: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119 附件: 备注:以下文件响应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可选)(填写此表时请投标人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和《工业和信 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 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是否满足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标准)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 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 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序号 产品类型 服务内容 服务商 金额(元) 合计(元) 1 本企业提供的服务 …… 2 其他中型企业提供的服务 …… 3 其他中型企业提供的服务 …… 4 其他中型企业提供的服务 …… 注:1、投标人须按本表格式填报有关内容,并合计金额总数。如未按规定填写,视为不 符合价格扣除条件。2、如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中有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货物时,请将 货物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并提供,否则该部分货物视为不符合价格扣除条件。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120 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可选)(填写此表时请投标人根据《财 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要求确定是否满足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的条 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 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请填写:符合条件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或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 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 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121 三、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可选)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拟参加编号为 的 项目(以 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投标文件,投标人参加响应时应向你方交纳投标保证 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应投标人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 提供如下投标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成交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投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即本 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 个月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 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投标人发生我方应承 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 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投标人向你方支付投标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 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贵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贵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 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 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免责条款 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义务 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122 2.因你方原因致使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 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 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 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123 四、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可选)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签定“ ”》(以下 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投标人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 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投标人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 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成交项目 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 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投标人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投标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 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 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投标人违约事实的证 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投标人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 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 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 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124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 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 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 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 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投标人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投标人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 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投标人应缴纳 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 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