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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电子物证实验室改造二期(第三次)采购公告[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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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6-08 15:55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标采购区域: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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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标题 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电子物证实验室改造二期(第三次)采购公告[ZJHC-TZ-202001-2]
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经临海市财政局批准,受临海市公安局委托,就本项目进行邀请招标,欢迎合格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电子物证实验室改造二期(第三次)
项目登记号:临采2020026-2
监管单位:临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监管备案号:临政采ZJHC-TZ-202001-2
采购单位:临海市公安局
采购内容及需求:本工程主要工作内容为司法鉴定中心理化、电子物证实验室、卫生间改造等。
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政府100%
采购标段数:1
采购方式:邀请招标
采购标底或预算:45.59万元
供货期:60天
该项目已具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供应商基本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2)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 2)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同时取得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合格证书(“三类人员”B类证书)。
供应商需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除招标文件注明接受联合体投标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报名

不报名,收到投标邀请书的注册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采购文件售价:免费
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到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登陆账户后可自行下载采购文件(如无法下载,也可到浙江华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索取)。
招标文件质疑有效期限:在招标文件下载有效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
招标文件下载及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五、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本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2020年06月18日 14:30时至2020年06月18日 15:00时。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浙江省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号开标室(B123)(临海市凯歌路6号)(持在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台注册的交易员身份证提交)。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注:接受投标文件的条件:1、持在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台注册的交易员身份证);2、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3、在投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时间内采购人(代理机构)将投标人录入中心的办公管理系统方有效。

七、开标

开标时间:2020年06月18日 15:00时。
开标地点:浙江省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号开标室(B123)(临海市凯歌路6号)。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发布。
本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九、其它说明

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和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字【2009】28号文件,请各投标供应商及时办理浙江政府采购网 ldquo;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 rdquo;手续。
温馨提示:接受标书是以服务器时间为准,请提前递交标书,以免给你造成麻烦。

十、联系方式

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临海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一楼(临海市凯歌路6号)
注册办理咨询联系电话:0576-85280675

CA申请办理地址:http://www.tseal.cn/tcloud/lh.xhtml
联系电话:4000878198

监管部门:临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监督电话:0576-85188047

采购单位(采购人):临海市公安局
联系人:朱先生
联系电话: 0576-85337083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华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临海市新耀达大厦22楼
联系人:徐先生
联系电话:0576-85176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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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ZJHC-TZ-202001-2 项目名称: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电子物证实验室改造二期(第三次) 采购单位:临海市公安局 联 系 人:朱先生 联系电话:13958575058 代理机构:浙江华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徐先生 联系电话:0576-85176229 2020年6月 目 录  TOC o "1-2" h z u  HYPERLINK l "_Toc493490635" 第一章 投标须知  PAGEREF _Toc493490635 h 1  HYPERLINK l "_Toc493490636" 投标须知前附表  PAGEREF _Toc493490636 h 1  HYPERLINK l "_Toc493490637" 第一节 总 则  PAGEREF _Toc493490637 h 3  HYPERLINK l "_Toc493490638" 第二节 招标文件  PAGEREF _Toc493490638 h 4  HYPERLINK l "_Toc493490639" 第三节 投标文件的编制  PAGEREF _Toc493490639 h 5  HYPERLINK l "_Toc493490640" 第四节 投标文件的递交  PAGEREF _Toc493490640 h 6  HYPERLINK l "_Toc493490641" 第五节 开 标  PAGEREF _Toc493490641 h 7  HYPERLINK l "_Toc493490642" 第六节 评 标  PAGEREF _Toc493490642 h 7  HYPERLINK l "_Toc493490643" 第七节 授予合同  PAGEREF _Toc493490643 h 9  HYPERLINK l "_Toc493490644" 第二章 合同条款  PAGEREF _Toc493490644 h 11  HYPERLINK l "_Toc493490645"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PAGEREF _Toc493490645 h 12  HYPERLINK l "_Toc493490646"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略)  PAGEREF _Toc493490646 h 15  HYPERLINK l "_Toc493490647"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PAGEREF _Toc493490647 h 16  HYPERLINK l "_Toc493490648" 第三章 评标办法  PAGEREF _Toc493490648 h 37  HYPERLINK l "_Toc493490648" 第四章 技术标准及要求  PAGEREF _Toc493490648 h 37  HYPERLINK l "_Toc493490649" 1. 工程概况  PAGEREF _Toc493490649 h 38  HYPERLINK l "_Toc493490650" 2. 技术规范及标准  PAGEREF _Toc493490650 h 38  HYPERLINK l "_Toc493490651" 3.材料质量要求  PAGEREF _Toc493490651 h 39  HYPERLINK l "_Toc493490652" 4.工程管理的要求  PAGEREF _Toc493490652 h 39  HYPERLINK l "_Toc493490648"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43  HYPERLINK l "_Toc493490653" 附件一:投标函  PAGEREF _Toc493490653 h 43  HYPERLINK l "_Toc493490654" 附件二: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表  PAGEREF _Toc493490654 h 44  HYPERLINK l "_Toc493490655" 附件三: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PAGEREF _Toc493490655 h 45  HYPERLINK l "_Toc493490656" 附件四: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PAGEREF _Toc493490656 h 46  HYPERLINK l "_Toc493490657" 附件五: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承诺书  PAGEREF _Toc493490657 h 47  HYPERLINK l "_Toc493490658" 附件六: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PAGEREF _Toc493490658 h 48  HYPERLINK l "_Toc493490659" 附件七:临海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  PAGEREF _Toc493490659 h 49  HYPERLINK l "_Toc493490660" 附件八: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PAGEREF _Toc493490660 h 50  第一章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条款号内 容说明与要求11.1工程名称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电子物证实验室改造二期(第三次)21.1建设地点临海市31.1建设规模本工程主要工作内容为司法鉴定中心理化、电子物证实验室、卫生间改造等。41.1预算造价455901 元(详见招标人预算书)51.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61.1质量标准合格71.1工期要求不超过 60日历天82.1招标方式邀请招标92.2招标范围招标人提供的预算范围内的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电子物证实验室改造二期(第三次)。103.1资金来源财政拨款114.1投标人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 2)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124.1项目负责人要求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同时取得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合格证书(“三类人员”B类证书)。134.2投标人确定方式资格后审1413.1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文件由商务标和资格标两部分组成 1、商务标包括: 投标函(附件一) 2、资格标包括: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表(附件二);(项目负责人及现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必须填写) (2)项目负责人简历表(附件三); (3)技术负责人简历表(附件四); (4)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承诺书(附件五); (5)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附件六); (6)证书材料: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资质等级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查询:www.mohurd.gov.cn/docmaap中查询结果为准; ②《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打印的网上打印件; ③《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任职文件复印件;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查询:www.mohurd.gov.cn/docmaap中查询结果无法体现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还须同时提供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⑤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⑥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三类人员”B类证书复印件,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打印的网上打印件。1514.1投标文件格式1、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附件格式。表格如不够用时,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2、投标人投标文件所用的纸张建议采用A4型纸,图表可根据需要作适当扩展。1615.1报价方式报价方式采用明标暗投的方式进行报价。各投标人根据现场堪踏和自身情况、市场风险等因素,在有效投标报价范围内确定报价。1716.4报价要求有效投标报价浮动幅度为工程预算造价88%-93%1817.1投标保证金要求本项目不采用1918.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自投标截止日起计算)2019.1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包括证书复印件),其中证书原件仅需提供一套。2120.3投标文件 密封及装订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和资格标必须采取单独密封。2221.1投标文件递交1、投标人出示其有效交易证(身份证),以证明其已取得交易席位资格; 2、投标人提交《临海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附件七); 3、投标人下列人员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确认身份后再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出具本工程授权委托书原件,参考格式见附件)和投标项目负责人(须出具第二代身份证,第一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等均无效)必须参加开标会议。2324.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地点详见招标公告2424.3开标顺序先开资格标,待资格标评审结果公布后,再开商务标。2532.1评标办法单因素评标法2634.3工程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5%27招标代理费代理报酬根据中标价按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计取。结算方式及时间为:在招标代理机构发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付清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费?。注:本项目无需报名,U盾用户自行在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第一节 总 则 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7项。 招标范围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资金来源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投标资格 投标人与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和第12项。 投标人确定方式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投标人应按规定取得交易席位资格。 项目负责人承接项目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第九条执行,同时在本工程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前,原承接(包括已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工程项目未通过竣工(交工)验收的(以竣工或交工验收记录为准),项目负责人不得参加投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并须提供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停工的书面证明原件)。 (3)合同约定的工程已完工,承包方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交工)报告时间已超过120天(含),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可承接其他项目的(并须提供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原件和竣工(交工)报告原件)。 如发生以上情形,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将有关书面证明材料提交给招标人,投标截止日后提供的证明材料视为瞒报、漏报,将不予认可。 项目负责人在原承接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许可证、管理部门的网站或文件中载明担任项目负责人岗位的,均视为已承接该项目。 项目负责人原承接的台州范围内项目,合同价在2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万元),不作为在建项目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1)投标人(不包括园林绿化项目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或处于暂扣时限内的; (2)根据《关于在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通知》(台建规[2010]219号)规定,投标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其一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由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上溯3年,行贿犯罪记录日期以法院判决生效日期为准); (3)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如投标人系联合体,则联合体的组成及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义务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投标活动自身发生的费用。 现场条件 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 踏勘现场 投标人可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结论概不负责。 除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本工程有关的情况外,投标人应通过自行调查取得与本工程施工承包可能发生的费用等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交通、环保、治安等规定和要求。 第二节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除上款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投标人应经常浏览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 投标人通过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自行下载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自招标文件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应同时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自招标文件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3日内,以无记名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的答复将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只能供投标人参考,对招标人无任何约束力。 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可能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将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这些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的备案 本招标文件(包括澄清、修改、补充文件、书面答复等)未经招标监管机构备案盖章的一律无效。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 本招标文件(包括澄清、修改、补充文件、书面答复等)的解释权属招标人。 第三节 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组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 投标文件的格式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 投标报价组成 报价方式:本工程项目报价方式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 15.2投标总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其应包括施工设备、机械进退场费、劳务、管理、材料、安装、安全文明、维护、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总承包服务费、风险费、保险、利润、规费、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所有费用。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预算书,以及本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的综合实力,竞报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要求 招标人预算书按照《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取费套用《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建建发(2015)517号》、《建建发[2016144号》、《浙建站定[2016123号》、《浙建站定(2016)34号》、《台建(2016)52号》、《浙建站定[2016135号》、《台建价(2016)22号》、《浙建站定[2016]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2018120号)、《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増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8104号)、有关补充定额、定额解释及工程所在地现行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规定,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投标人自行确定的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报价要求,结合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市场行情、技术方案和企业的管理水平,综合分析后自主确定报价,招标人预算书中相对应的费用仅供投标人参考。 附件中除空白部分由投标人自报外,其余内容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 投标人的报价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未按要求报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投标担保 投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提交投标担保,并领取投标担保确认单。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投标担保按以下方式退还: (1)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告发布后可退回; (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缴纳履约保证金和签订合同后退回。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署合同协议; (3)投标人在投标期间内有串标、哄抬标价等违规违法行为; (4)投标人违反《临海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承诺内容的。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7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投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份数递交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附件中注明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或印鉴、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的,投标人均应按要求签章。 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如未注明正副本的,由评标委员会或工作人员随机抽签确定一本作为正本。 第四节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志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规定密封,并注明项目(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及标函名称。 密封袋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装订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1项。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2项规定的地点,在本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否则该投标文件予以拒收。 投标截止期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3项。 招标人可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节有关投标文件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第五节 开 标 开标 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期的同一时间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3项所规定的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 开标顺序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4项。 投标文件公布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则退还投标人,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承诺的主要内容。 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第六节 评 标 评标会议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前须签订《临海市建设工程公正评标承诺书》。 评标过程的保密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 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实质性内容包括投标函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总报价、质量、工期、投标资格等实质内容的承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等。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由评标委员会界定。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根据本节错误的修正的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能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答辩,投标人应按要求进行答辩。 投标文件的评审 30.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投标人质询,如投标人拒绝说明或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则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有串通投标的嫌疑,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错漏之处一致或异常雷同现象; (2)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编制; (3)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系有同一人担任; (4)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附属设备打印; (5)涉嫌故意拉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30.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无效标处理: (1)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签署条款要求签章的; (3)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的; (4)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安全资格资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6)施工组织设计的装订或编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法律法规规定无效标的。 30.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实质性评审后按无效标处理: (1)投标承诺的总报价、工期、质量、投标资格等不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的; (2)招标文件报价要求中规定作无效标的; (3)违反招标文件其他实质性条款规定的。 30.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后认定该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要求存在重大偏离的,则该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1)技术标评审中规定作无效标的; (2)经商务标修正后,属招标文件报价要求中规定无效标的; (3)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明确规定作无效标的。 30.5如有效标不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则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 商务标的修正 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按投标报价由低往高进行复核, 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顺序和原则如下: (1)投标函中的文字表示的量和以数字表示的量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量为准。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调整后的投标组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或者投标人在评标结束之前不能到场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将把调整或修正后的投标组价作为该投标人的投标组价,进入商务标详细评审,但不接受修正的投标人最终将丧失其中标资格。 评标办法 32.1本工程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5项,具体内容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 第七节 授予合同 中标候选人公示 33.1招标人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3.2公示期间,投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资格有异议的,可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给予答复。投标人对答复不服或认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违反有关规定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日内向招标监管机构书面申请核查,并提交相关材料。 33.3中标候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资格无效: (1)投标资格不符合本章第4项规定的; (2)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投标资格的; (3)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应作无效标处理的; (4)拒绝按本章第33.2款规定进行说明或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 (5)法律法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的其它情形。 预中标告知单 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投诉)或异议(投诉)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建设工程预中标告知单》。 第一中标候选人应自收到《建设工程预中标告知单》15日内(具体时间以《建设工程预中标告知单》为准),按以下要求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履约担保和安全资格审查等材料。未按要求提交的(包括相关证书被暂扣期间),其资格无效。 (1)安全资格审查材料包括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三类人员”A类证书复印件、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项目负责人的“三类人员”B类证书原件、“三类人员”C类证书原件。 34.3在办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前,招标人应当将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的承包商履约保函和工程担保合同的原件提交给招标人保管。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明支付担保额度的,承包商应当将招标人提供的业主支付保函和担保合同的原件提交招标人保管。招标人提供3份加盖公章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保函的复印件给提交人。经招标人确认的保函副本(或复印件)提交到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招标监管机构登记存档。 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因违反本章第33.3项和第34.2项规定造成其资格无效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须按本章第34.2项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如第二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同样情形的,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如涉及到其他投标人资格无效,则评标结果不作调整。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在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中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中标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招标失败,应重新组织招标。 合同签订 自《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到招标站办理备案手续。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与中标人须根据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草签施工合同,待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正式签订。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关于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台纪[2001]19号)的要求签订《廉政合同》。 第二章 合同条款 合同文本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GF-2013-0201)。 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主要条款将由招标人(发包人)与中标人(承包人)根据投标文件签订。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临海市公安局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电子物证实验室改造二期(第三次)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电子物证实验室改造二期(第三次) 2.工程地点:临海市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5.工程内容:本工程主要工作内容为司法鉴定中心理化、电子物证实验室、卫生间改造等。 6.工程承包范围:招标人提供的预算范围内的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电子物证实验室改造二期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的开工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按合同工期顺推 。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三、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合同价格形式: / 。 3.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本工程的增值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等有关资料,向发包人申请支付款项时,应当向发包方开具税率为10%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均须汇入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5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浙江省临海市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合同备案机构执壹份。 发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承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见证单位: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临政办发[2015]138号)、除投标函及其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外的其它投标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取费套用《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建建发(2015)517号》、《建建发[2016144号》、《浙建站定[2016123号》、《浙建站定(2016)34号》、《台建(2016)52号》、《浙建站定[2016135号》、《台建价(2016)22号》、《浙建站定[2016]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2018120号)、《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増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8104号)、有关补充定额、定额解释及工程所在地现行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现行的国家、省、市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合同工期内的标准、规范,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须同时满足国家、地方及发包人所在行业的标准、规范。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合同通用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月进度计划表等;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的技术标准不低于投标承诺,且修改或优化方案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在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7天内提供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20日前向发包方提交下一月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及电子版本;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7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2人以上及联系电话)。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2人以上及联系电话)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2人以上及联系电话)。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施工场地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场地布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红线外场地及市政道路,由承包人自行协调并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承担相应费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报价时综合考虑,并承担相应费用。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合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施工工期、工程量复核、设计变更及施工联系单、工程款支付签证由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签署,按规定报审。发包人代表同时负责监理及施工项目班子人员管理及施工现场的服务、协调、督查工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日期14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交按规范规定应由承包人编制部分的竣工资料并符合建设工程资料存档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满足发包人需求份数。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及相关电子数据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室各1间免费使用。 b、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针对邻近建筑物实际情况,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对不按规范要求施工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c、本项目施工安全由承包人负总责。 d、按当地有关部门要求,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e、不管投标时有无承诺,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能满足停电时施工所需要的发电机组。该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不再另行计取。 f、承包人必须按台州市、临海市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现场围护及文明施工管理。 g、其他: ① 承包人必须遵守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等的地方法规,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凡涉及到承包单位的施工备案、车辆准运等有关行政或者事业许可、备案、审批等程序,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包人给予配合,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施工备案费、排污管理费、噪声管理费、垃圾管理费等。 ② 施工过程涉及的地基基础验收、中间主体工程验收、竣工初验等各阶段验收,及各个部门相关人员到工地检查等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照相关规定及发包人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清理、门窗、楼地面保洁工作,相关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 ③ 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发包人需要的时间段内,可能对施工做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出必要的配合,并承担可能因此而引起工效降低所需增加的费用。相关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 ④ 承包人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须服从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承包人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施工场内外的交通管理,保证行车及行人的安全。 ⑤处理好同工程所在地周边单位、居民的关系,专人负责妥善处理因施工引起的对相邻或周边的建筑物或环境的各种影响,由此发生的监测、协调、鉴定、赔偿、诉讼等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如果出现扯皮现象,发包人有权根据单方面确认的费用从工程款中直接代扣、代付相应费用。 (11)承包人诚实信用的承诺: / 。 (12)承包人使用新技术、工法、工艺的承诺: /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月到岗率须达到《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6]330号)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月到岗率须达到《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6]330号)要求,不足天数,每天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0.1%,每月结算;连续三个月达不到要求且项目经理不能到岗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担保金,同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无法继续担任项目经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更换到位的项目经理资质、信用等级不低于原项目经理;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20%;及至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无法继续担任相应岗位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对更换到位的技术负责人资质、信用等级应不低于原技术负责人。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的10%;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5%。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6]330号)规定的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天数的,不足天数每人次每天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0.05%,每月结算。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如担保合同失效时工程未实际竣工,承包人必须办理续保手续。履约担保如为现金的不计息。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涉及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等参建各方变更)均需报发包人审批后生效。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免费提供办公室1间使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1)监理人授权超出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提出异议,如监理人对于承包人合理的异议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就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2)对于监理人更换其委派的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当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3)监理人对其监理人员的任何授权,承包人均应当要求监理人提供书面的授权,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监理人员的指示。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隐蔽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还应留置验收部位、验收过程、主要验收人员相片、影像等资料。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浙建建[2012]54号)及省、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其它一切事故,其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省、市发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承包人协商处理;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可不承担由此增加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期限及使用按通用条款执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对特殊工艺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如基坑支护方案、高大支模架方案、外墙悬挑架等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7天内提供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20日前向发包方提交下一月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7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3.2开工通知 发包人(或监理人)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6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或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0.4%计取,取整数。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履约保证金额度。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每天连续停水超过8小时以上。 2、因政府行政命令(因承包人原因的除外)。 3、非因双方原因而无法控制的爆炸、火灾等事件。 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保护,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排除,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5、地质勘探资料未涉及的地下管道、暗沟、岩层等。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8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台风); (2)24小时内持续降雨且降水量为200mm以上; (3)40摄氏度及以上且持续2天以上以上的高温天气。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材料品牌、规格和使用要求:按招标文件(相应)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 (2)本工程已确定承包价的建筑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询价、采购、运输和保管。散装水泥及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须符合相关规定,否则相关押金由承包人承担。 (3)本工程要求使用商品砼。 (4)所有材料必须有质保书或合格证,符合规范要求,且品牌、产地需报发包人备案,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5)凡是招标文件注明规格、型号或相当于的厂家(品牌、产地)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采购和施工,优先使用相当于的厂家(品牌、产地),如需调整,必须经得发包人认可,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6)所有设备、材料和预制构件等均需有产品合格证和质保书、试验(试车)报告等必要资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的标准,并且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投标时确认的品牌进行更换,更换后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签证进行结算。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费用: (1)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及省、市地方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建筑施工企业配合检测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专项检测试验费、新结构、新材料、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测试验等检测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 (2)当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承包人为核实本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由承包人承担。如果该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 (3)当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开展,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开展本工程某一部分质量实体或某项材料设备质量监督抽检,如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实体检测、建筑节能检验、空气检测等专项检测需要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配合,按要求进行检(试)验,检测、恢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本次及重新检测、恢复费用。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变更 工程变更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临政办发〔2015〕138号)办理。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减少或增加,承包人不得因此拒绝施工。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人工(含机上人工)、材料结算价格按以下方法调整。本条约定的调整时间均为在施工工期范围内。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第2种方式:本工程的人工(含机上人工)、材料结算单价,按施工期内的信息价(台州造价临海,正刊)的平均值计算。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总价合同 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本工程竣工结算价的计算方式为:竣工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工程总费用乘以结算率(结算率=投标报价/预算造价)计算。 (2)计日工综合单价(工数经发包人签证,综合单价按技术工180元/工日、普工120元/工日计取); (3)本工程竣工结算材料单价实行市场动态管理,按合同施工期内的《台州造价》(正刊,临海部分,除税价)的平均值计算。 (4)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工程结算按照浙江省2010版定额计算,由承包人计量、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审核,按实结算。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生效,承包人人员设备进场后,付该工程合同总金额的10%预付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备料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按投标承诺的人员、机械设备进场后7天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不扣回,作为工程款。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按照实际完成预算范围内和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施工内容按实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取费套用《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建建发(2015)517号》、《建建发[2016144号》、《浙建站定[2016123号》、《浙建站定(2016)34号》、《台建(2016)52号》、《浙建站定[2016135号》、《台建价(2016)22号》、《浙建站定[2016]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2018120号)、《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増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8104号)、有关补充定额、定额解释及工程所在地现行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规定。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但确认的工程量和单价仅作为本期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人工、材料价格调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在完成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款约定的调整节点后,计入该节点所在当期工程价款;工程变更按规定办理完毕的,计入当期工程价款。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当期按12.1、12.3款计量工程量价款的75%工程价款。工程完工支付不超过合同价的85%工程价款。其余按合同通用条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发包人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应付工程进度(备料)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时间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计算利息。 (3)发包人每月签发的工程量审核报告、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工作或已确认计量结果,仅为本期工程款支付依据。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2.5 支付帐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帐户:开户行: 帐号: 。承包人收取款项时应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还应留置验收部位、验收过程、主要验收人员相片、影像等资料。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违约金。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接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验收,或完成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不计违约金。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0.4%计取,取整数。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 14. 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应在完成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一套。超过90天未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28天,承包人还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发包人可根据自己资料办理竣工结算,且视为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结果。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结算审核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在6个月内审核完毕,并签发竣工结算证书。 如发包人或审价机构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结算资料后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给予审定,不视为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认可。 (2)发包人在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后14天内,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6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结算价有异议的,发包人不承担逾期审核责任。 (4)工程结算由发包人委托审价机构审核,结算核减率超过5%时,则超过部分审核费(按5%的费率,基数为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由承包人负责,由发包人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满足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查要求。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24个月,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2.5 %的工程款,不计息;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质量保证金按以下第 3 方式退回: 1、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不计息)。 2、建筑工程: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返还质量保证金的30%,满二年返还质量保证金的50%,达到除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外的最长质量缺陷保修期后返还全部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3.市政工程: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可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不计息)。 4:其它: /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本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按通用条款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利息计算时间为应付工程款日至支付工程款日止。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6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机械设备、施工项目班子未按投标承诺及时到位; 2、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现场管理班子、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投标书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所承诺的要求; 3、承包人允许其他人挂靠经营、私自转包; 4、承包人未达到投标时所承诺的诚信与技术标准。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机械设备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每项扣除履约担保金2%; 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投标书承诺,扣减相应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承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整充实施工力量、更换项目班子,及至解除施工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3、发现承包人允许其他人挂靠经营、私自转包,所有履约担保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并责令退出工地。 4、未达到投标所承诺的诚信与技术标准,按每一项扣减履约担保金的10%。 5、工程延误超过了合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由工期延误引起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由承包人承担,按原合同约定价格结算;价格下降归发包人受益,按下降后价格结算。当施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50%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使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按实结算,使用施工机械、器具按租赁费结算,临时工程折算成费用按完成造价比例计算,无偿使用承包人为本工程施工所编制的相应文件等。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0年一遇洪水、暴风雪、干旱,罢工、政府禁令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按通用条款执行。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台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略)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略)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临海市公安局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电子物证实验室改造二期(第三次)(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1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项目质量保修期为2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①工程质量保修期间,发包人已书面文件送达至承包人,即视为承包人已收到发包人的相关通知。②如承包人未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所需的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四部分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电子物证实验室改造二期(第三次) 工程项目地址:临海市 建设单位(甲方):临海市公安局 施工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其余分送相关部门备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本工程项目的评标办法为单因素评标法 一、第一阶段为资格标审查。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后审条款对投标人进行审查,凡不符合投标文件组成中的安全资格资料要求的,以无效标处理,不再进入商务标评标。 二、第二阶段为商务标评审。 采用单因素评标法。单因素评标法即根据工程质量、工期及工程总报价等内容,通过对投标承诺书等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各评定项目的评审标准及方法: 1、工程总报价 有效标范围:投标人总报价在前附表规定的浮动范围之间为有效标,否则为废标。 控制总造价=工程造价*N% N% =招标人在浮动幅度内抽签平均值*1/3+电脑在浮动幅度内抽签平均值*2/3 (电脑在浮动幅度内抽取3个数值)。 按“控制总造价”和投标人的有效报价的平均值加权平均后得出评标标底价。 评标标底价=控制总造价*M%+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值*(1-M%) M取50~70间整数,该值在开标时抽签确定。 2、工期 工期以前附表规定的工期为依据,投标人自报工期高于前附表规定的工期为废标。 3、工程质量 投标人填报工程质量等级低于前附表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为废标。 4、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投标企业有效报价最接近评标标底价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接近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如有企业报价与评标标底价差值的绝对值相同,都最接近评标标底价时,报价低的排名在前,如投标报价相同的,以工期短者排名在前;如均相同的,则以抽签方式在上述企业中确定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 第四章 技术标准及要求 1. 工程概况 1.1招标工程: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电子物证实验室改造二期(第三次) 1.2建设规模:本工程为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电子物证实验室改造二期(第三次),本工程为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电子物证实验室改造二期(第三次),本工程主要工作内容为司法鉴定中心理化、电子物证实验室、卫生间改造等。 1.3工程预算价:455901 元 1.4建设地点:临海市公安大楼内 2. 技术规范及标准 2.1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以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如下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9-2002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99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2006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和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50119-2003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GBJ107-2003、J257-2003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2002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2002 《钢结构焊接及验收规程》JGJ81-2003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2002 《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 24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2002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91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 《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 …… 2.2以上技术规范由承包人自备,如有不足之处或未能达到国家最新标准时,承包人应使施工及选用的设备和材料符合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规范。 3.材料质量要求 3.1 材料选择 (1)本章节附件为“主要设备材料备选品牌一览表”, 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按表中所列的备选品牌之一进行报价。 (2)本招标文件涉及的其他主要材料及零星材料,各投标人须根据设计施工图的要求及意图按中高档的用材标准进行选材并报价,所有建筑材料要求采用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并符合环保要求,严禁选择不合设计要求的低档材料进行投标报价及组织施工实施。 3.2 材料的质量保证 (1)在免费保修期内,承包人对有缺陷的部位必须无偿地给予修理与更换,并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对发包人或第三者的直接损失,除非该缺陷是由于人为破坏或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损坏。 (2)承包人必须对所承包的工程的质量负全部责任,其责任不因其他材料生产商提供的保证书而减轻或更改。 (3)材料检验结果证明其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3.3 供应要求 (1)本次招标承包范围内的建筑施工材料均由承包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运输、检验、保管,但发包人保留变更和指定材料的权利;所有建筑材料须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应先送样品,样品经设计方、监理方、发包人确认与招标要求一致后封存,批量供应时应与样品一致,并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由承包人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当承包人选定的产品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和预期质量目标时,发包人保留更换的权利,且中标价不予调整。 4.工程管理的要求 4.1 本工程发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未经发包人同意一律不得分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承包资格,作违约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4.2 承包人应严格按已确认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方案组织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5.其他 附件:主要设备材料备选品牌(参照或相当于)一览表 序号材料名称备选品牌要求备注12345678910注:选定某种品牌使用后,施工期间不得更换,如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必须经发包人同意确认。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一:投标函 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电子物证实验室改造二期(第三次) 投 标 函 临海市公安局(招标人): 一、根据你方的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电子物证实验室改造二期(第三次)(工程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后,在全部同意招标文件内容前提下,我方保证: 1、愿以总报价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元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 2、工期: 天内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 3、工程质量等级 ; 4、人员设备按本投标文件的部署及时到位。 二、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共同地和分别地承担责任。 三、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四、我方的投标担保已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 五、你方可通过下列人员对我方的商务标进行质询: 编制人(1)姓 名: 有效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表 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电子物证实验室改造二期(第三次)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表 职务姓名性别年龄职称本岗工龄证书号码及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电子物证实验室改造二期(第三次)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性别 年龄专业资质等级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从事项目负责人年限 简 历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电子物证实验室改造二期(第三次) 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性别年龄专业职称毕业院校学历参加工作时间从事技术负责人年限 简 历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承诺书 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承诺书 我方在此郑重承诺: 我方参加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电子物证实验室改造二期(第三次)(招标工程名称)的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情况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一节“总则”第 4.3款规定。 我方深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以上承诺内容如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如已中标的,愿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并接受被没收投标担保的处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 标 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六: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电子物证实验室改造二期(第三次)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设备能力进场时间备注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七:临海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 临海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电子物证实验室改造二期(第三次)的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 六、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本公司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 标 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八: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参考样张)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单位 (姓名)为我的代理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参加 (招标人)的 (工程名称)的投标。代理人在该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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