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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淳安县郁川溪流域综合治理(含2019年郁川溪流域郭村气盾坝)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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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6-08 15:55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标采购区域: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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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2020年度淳安县郁川溪流域综合治理(含2019年郁川溪流域郭村气盾坝)工程(监理)

【信息时间: 2020/6/8】

2020年度淳安县郁川溪流域综合治理(含2019年郁川溪流域郭村气盾坝)

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工程类型

水利工程

项目编号

ZJJA20200525A

建设单位

(盖章)

淳安县姜家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靓

工程名称

2020年度淳安县郁川溪流域综合治理(含2019年郁川溪流域郭村气盾坝)工程(监理)

建设规模

建安投资2041.0511万元

工程地址

淳安县姜家镇

监理等级

三级(三类)

监理服务费(万元)

约28.93万元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 0元整

服务期要求

施工开工日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决算、资料检查验收、保修期满结束 (含相应配套设施全部竣工完工并验收完成)

公告发布时间

2020年6月8日

保证金截止时间

2020年/月/日17时

开标日期

2020年6月17日14时30分

开标地点

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5号(淳安县行政审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五楼第三开标室

质量要求

合格

发包方式

监理服务

承包资质要求

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丙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

项目负责人要求

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水工专业)资格证书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建设资金情况

国有资金基本到位

监理内容及范围

图纸所示范围内所有施工监理

建设单位联系人

方利群

联系电话

13588339458

建设单位地址

淳安县姜家镇

咨询代理单位

(公章)

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代理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王圣东 13968116992


投标人必须具备条件:

1、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丙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

2、项目负责人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水工专业)资格证书;

3、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从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查看和下载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

说明:以上仅供参考,详细信息请见“项目招标公告”和“项目招标文件;

本项目取消报名环节,采用资格后审。


附件:
图纸----2020年度淳安县郁川溪流域双溪口村—章村段综合治理工程.zip
招标文件---2020年度淳安县郁川溪流域综合治理(含2019年郁川溪流域郭村气盾坝)工程(监理)(1).doc
 2020年度淳安县郁川溪流域综合治理(含2019年郁川溪流域郭村气盾坝)工程(监理) 招标文件补充说明 一、投标保证金收款单位及帐号: (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 收款人: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专户 银行账号:366274820706 联系人:方先生 联系电话:(0571)65125976 (2)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淳安排岭支行 收款人: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专户 银行账号:9558851202039075510 联系人:吴女士 联系电话:(0571)64812603 (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淳安县支行营业中心 收款人: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银行账号:19075201040025441 联系人:钱女士 联系电话:(0571)64819848 在2020年 / 月 / 日17时(开标前一天)投标人必须把投标保证金从基本账户缴至指定的中行、工行、农行三家银行任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账后,投标人应在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自行注册并打印“缴存确认单”;未开通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服务的投标单位须携带盖公司章的银行回单(注明该笔保证金关联的项目)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所缴款银行窗口打印“缴存确认单”。投标人须将“缴存确认单”按招标文件要求附在投标文件中,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投标保证金专户所属银行按通知单退还保证金;中标人与业主签订合同后,凭施工合同原件、建设单位的退保证金通知单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一科办理手续后,由交易中心通知银行退还保证金。 重要提醒: 1、自2018年9月1日起,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收退由工行、农行、中行三家银行来操作,投标单位可以在上述三家银行中任选一家进行保证金缴存; 2、自2018年9月1日起发出的招标公告中涉及的投标保证金缴存确认均采用升级后的投标保证金系统; 3、投标人使用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系统前认真阅读《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升级后的投标保证金系统正式上线通知》; 4、投标人需提前到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中行、工行、农行三家银行任一窗口办理企业基本账户登记(①经办人身份证;②盖公司章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③盖公司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以三家银行使用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打印的保证金缴存确认汇总表作为投标单位保证金缴存到账的最终依据。 为了不影响投标,汇款时在备注栏或附言内填写: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及项目名称(可以简略)或项目编号,缴款方式为电汇或企业网银。 二、评标标准及方法 本工程为水利工程监理,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总分为100分,商务标为100分。商务标投标有效优惠幅度均为业主控制价的 1 %~ 6 %(优惠幅度每间隔0.2%设置一个随机抽取优惠幅度值乒乓球,乒乓球总数为26个)。业主监理费控制价为289300.00 元 ,各投标单位监理费报价必须在 271942.00元~286407.00元之间,否则投标书为废标;[衡量值保留二位小数] 三、 投标单位必须是水利监理企业,拟派本项目人员都不得有在监工程,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丙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 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的项目总监具备: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水工专业)资格证书(须同时提供提供2020年2月、3月、4月在本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投标人拟派本工程项目总监不得同时在两家及以上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多地参保,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中标资格。 投标单位必须是浙江省内的水利监理企业、从业人员通过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可以查询到;拟派本项目人员都不得有在监工程,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五、所有复印件装订在投标书内。企业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总监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及其他资格后审资料复印件,否则该企业投标文件无效。 六、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若出现并列的,则以报价低者排列在前;仍然相同的,抽签确定排序。 七、线下开标项目,原则上实行投标文件“即交即走”。投标人应预留充足时间(一般在投标截止前1小时)提前到达交易中心开标现场,进行杭州健康码和身份证核验,配合做好健康信息登记工作。将投标文件交予招标人(招标代理)后立即离场。 八、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可依法向县招管办提出投诉。投诉(异议)咨询电话:648198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投诉),不予受理: (1)异议、投诉人不是所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该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异议、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3)异议、投诉事项不具体,相关要求及主张不明确,没有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 (5)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后提出投诉的; (6)未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投诉的前置条件)而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 (7)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异议(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8)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注:异议(投诉)人须携带法人委托书或法人资格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书面(异议)投诉原件。 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5日 目录 招标公告............................ ................... ............................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8 第一部分工程综合说明........................... ........................... ........11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16 2.1 工程综合说明................................................................... 16 2.2 投标资格要求................................................................... 16 2.3 本次招标范围、内容和概况........................................................16 2.4 踏勘现场........................................................................16 2.5 招标文件....................................................................... 16 2.6 招标文件的澄清..................................................................16 2.7 招标文件的修改................................................................. 17 2.8 投标文件....................................................................... 17 2.9 投标报价....................................................................... 18 2.10 投标有效期.................................................................... 19 2.11 投标保证金.................................................................... 19 2.12 投标文件的编制................................................................ 20 2.13 投标.......................................................................... 20 2.14 开标.......................................................................... 21 2.15 评标.......................................................................... 22 2.16 合同授予...................................................................... 22 第三部分合同条款................................................................... 24 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格式................................................................46 第五部分评标办法................................................................... 56 2020年度淳安县郁川溪流域综合治理(含2019年郁川溪流域郭村气盾坝)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0年度淳安县郁川溪流域综合治理(含2019年郁川溪流域郭村气盾坝)工程 已由淳安县发改局 淳发改审批〔2018〕23号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国有资金,招标人为淳安县姜家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020年度淳安县郁川溪流域综合治理(含2019年郁川溪流域郭村气盾坝)工程(监理) 招标范围为 图纸所示范围的郁川溪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等所有施工监理,工程建安总投资约 2041.0511万元。 3. 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取得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丙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投标单位中标后需按浙水建〔2013〕31 号文件要求进行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 项目负责人具有: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水工专业)资格证书;其他人员中标后监理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聘任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监理员;监理人员配置不得少于4人(含监理工程师)且项目负责人及监理员无在监工程。 投标单位必须是浙江省内的水利监理企业、从业人员通过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可以查询到;拟派本项目人员都不得有在监工程,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无需报名,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视为获得投标资格。获取招标文件请登陆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0年6月17日14时30分,地点为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5号(淳安县行政审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五楼第三开标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7.责任追究: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现非正常因素造成工程价款变动,按淳监【2015】25号《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违规变更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予以追责。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淳安县姜家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方利群 13588339458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500-6号(青春路2号3楼) 邮编:311700 联系人:王圣东 电话:13968116992 传真: 0571-24818576 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5日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条款号内 容说明与要求12.1.1.1招标工程名称2020年度淳安县郁川溪流域综合治理(含2019年郁川溪流域郭村气盾坝)工程(监理)22.1.1.2招标编号 ZJJA20200525A 42.1.1.4招标人淳安县姜家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52.1.1.7工程建设地点淳安县姜家镇62.1.1.9资金来源国有资金72.1.1.10招标范围图纸所示范围的河道综合治理所有施工监理82.1.1.11监理服务期施工开工日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决算、资料检查验收、保修期满结束(含相应配套设施全部竣工完工并验收完成) 开工时间均以招标单位开出的开工通知为准。92.1.1.1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102.1.3投标人资格企业资质: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丙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 项目负责人: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水工专业)资格证书112.3.1现场考察自行考察122.3.5标前会议不组织132.4.4投标文件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起 90 天142.4.5.1投标担保金额金 额:人民币0元整 收款银行及账号: (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 收款人: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专户 银行账号:366274820706 联系人:方先生 联系电话:(0571)65125976 (2)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淳安排岭支行 收款人: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专户 银行账号:9558851202039075510 联系人:吴女士 联系电话:(0571)64812603(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淳安县支行营业中心 收款人: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银行账号:19075201040025441 联系人:钱女士 联系电话:(0571)64819848152.4.6.1招标文件工本费及图纸押金200元;图纸 / 元/套(开标现场收取)162.5.2.1投标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肆份172.5.2.1投标截止时间收件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5号(淳安县行政审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五楼第三开标室 截止时间: 2020年6月17日14时30分182.7.1.1开标会时间:2020年6月17 日 14 时30分 地点: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5号(淳安县行政审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五楼第三开标室192.9.1履约保函金额履约保函形式,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 %202.10.1评标办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21招标单位联 系人及电话联系人: 方利群 联系电话:13588339458代理单位联系人及电话联系人: 王圣东 联系电话: 13968116992  第一部分工程综合说明 1.1 工程概况 1.1.1 工程名称:2020年度淳安县郁川溪流域综合治理(含2019年郁川溪流域郭村气盾坝)工程(监理) 1.1.2 工程建设地点:淳安县姜家镇 1.1.3 工程规模及投资:2020年度淳安县郁川溪流域综合治理(含2019年郁川溪流域郭村气盾坝)工程,工程建安投资2041.0511万元。 1.1.4 现场条件:已满足施工条件。 1.2 有关单位和机构 1.2.1 建设单位:淳安县姜家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 1.2.2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2.3 设计单位: 1.2.4 质量监督机构:淳安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1.2.5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淳安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1.3 监理服务范围 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施工监理,包括施工前期、施工阶段和质量保修期 内的监理服务。 1.4 监理工作目标 1.4.1 质量控制目标:工程质量达到现行国家验收标准的合格等级。 1.4.2 进度控制目标:施工工期控制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工期内。 1.4.3 投资控制目标:工程竣工结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内,监理过程中 不能发生因监理人原因产生的索赔。 1.4.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标:确保安全施工,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1.5 监理服务内容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5.1 监理服务总体要求:对工程施工期的投资、质量和建设工期采用科学的方 法和手段进行控制,以及本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管理、安全监督、文明施工、信息管 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向招标人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参与工程的交工 和竣工验收。 1.5.2 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内容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参与招标人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审核施工进度计划,并在实施过 程中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合同和施工规范、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监督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管理。 (2)协助招标人做好开工前准备,审批开工报告,复核灰线,经招标人同意下达 开工令。 (3)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和检查施工技术措施、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防护措 施,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4)审查施工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品牌、规格、质量与数量、 采购及使用。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材料的供需计划,协助招标人安排落实甲供材料。 (5)主持召开工程协调会议及综合管线协调会议,并做好会议纪要,调解有关工 程建设各种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事项。 (6)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施工,检查督促工程进度、施工质量。 (7)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 (8)协助招标人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付款申请进行审核。 (9)及时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定期编制监理简报。 (10)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职责义务,提供其他可免费提供的监理服务。 (11)协助招标人组织进行交工验收及竣工验收。 (12)完成监理规范要求的其他工作内容。 1.5.3 保修责任期监理服务内容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归属及有关重点 部位的使用状况。 (2)审核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 1.5.4 项目投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 (1)按合同原则和计量支付的规定,在每月规定的时限内(1~5 日)审核签认施 工单位按规定上报的计量支付各项报表。 (2)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签证手续,认真负责审理每一签证内容,拒绝事后追 认的现场,对签证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逾期审核或签证内容不实者,签 证无效,并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3)监督施工单位,防止出现超验、超计现象,并对现场签证合法性、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审核的工程量承担责任。 (4)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性,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要逐一认真核 查、修改、更正。对材料、设备的质量严格把关,对计量支付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对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和不详细,应及时要求 施工单位进行更正、补充和完善,对达不到计量支付要求的项目不得计量。 1.5.5 施工质量控制(包括但不限于) (1)审查承建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 (2)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 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 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的评价。组织质量事故调 查,分类评定质量事故等级,审批质量事故处理措施。 1.5.6 项目进度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在实施进度计划的过程中,不断检查、记录和收集实际进度数据内容,并及时向 招标人汇报。 (1)检查期内实际完成和累计完成的工程量。 (2)实际使用的人数、机械数及效率。 (3)窝工人数、机械台班数及原因分析。 (4)进度偏差及纠缠情况。 (5)影响进度的特殊原因分析。 1.5.7 施工安全监督(包括但不限于) (1)审核安全施工专项方案。 (2)审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等,并负责检查、监督落实执 行。 (3)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5.8 乙供材料设备采购监理(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经监理审核的,由施工单位进场后,招投标的工程量清单填报的《乙供 材料或设备清单表》是乙供材料、设备采购的主要依据,应与招标人的现场代表共同 进行监督检查。 (2)乙供材料设备的产品必须按规定进行验证。根据采购合同检查交付的产品和 质量证明材料,填写产品交验记录。符合条件的产品,才可办理接收手续。对采购的 产品存在漏、缺、损、残等不合格状态,应予以记录,并按规定处置,拒绝不合格产 品使用到工程项目中。 1.5.9 项目合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1)对合同执行实施监督。 (2)监督总承包人、分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并做好各分包人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1.5.10 工程资料要求 (1)项目负责人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施工资料,并在工程完工时提供齐全 的符合有关要求的竣工资料,并向招标人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叁套。 (2)项目负责人必须对这些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以减少招标人为此而额外承担 的风险。同时,项目负责人还必须及时按照质量监督单位、工程管理咨询单位和招标 人的要求完成自身的监理资料,并在完工后15 天内将齐全的且通过有关部门检查的监 理资料提交工程管理咨询单位和招标人。 (3)工程所有资料必须由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1.6 项目监理机构组成的基本要求 ★1.6.1 根据本工程的规模、特点,为满足工程管理需要,要求投标人派驻的主 要监理人员配备不少于4人,且必须满足下表中各项要求 序号监理岗位职称和资格最少人数驻场时间1项目负责人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水工专业)资格证书1全过程2监理员中标后监理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聘任具有监理证书的人员担任监理员3全过程1.6.2 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工程规模及特点应配备足够的符合本工程的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水工专业)资格证书实践经验丰富的监理工程师(每月到位22天)。 1.6.3 监理员:中标后监理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聘任具有监理证书的人员担任监理员。(每月到位22天) 1.6.4 严禁挂靠,一旦发现挂靠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竞标和中标资格。 1.6.5本项目项目负责人要求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水工专业)资格证书一经确定不得更换,特殊情况需更换的,必须经招标人同意,合同执行期间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提出更换,监理单位不得拒绝或拖延。 1.6.6 到位率=每月实际到位天数/30 天*100%。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2.1 工程综合说明 详见第一部分。 2.2 投标资格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 2.3 本次招标范围、内容和概况 详见第一部分。 2.4 踏勘现场 2.4.1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2.4.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2.4.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 2.5 招标文件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工程综合说明; (3)投标人须知; (4)合同条款; (5)投标文件格式; (6)资格后审资料; (7)评标办法。 根据本章第2.6 款和第2.7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2.6 招标文件的澄清 2.6.1 投标人在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对招标 文件任何部分若有任何疑问,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要求登陆交易中心网站,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投标答疑专区”提疑。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告知所有投标人。澄清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6.2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7 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7 招标文件的修改 2.7.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前7 日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2.7.2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2.7.3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8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标和资信业绩标两部分组成。(合订成一本) (一)商务标包括: (1)投标函(格式见附件一,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首页);投标函是在开标会议 上唱标的内容,投标人需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见附件二); (3)开标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三); (4)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格式见附件四); (5)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监项目承诺书(格式见附件五); (6)项目负责人及驻现场各监理人员的到位率承诺书(格式见附件六); (7)监理费报价分析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七); (8)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打印的缴存确认表; (9)投标人基本结算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备案复印件 (10)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1)对招标人的意见和要求以及对招标文件和监理合同条款的承诺意见。 (二)资信业绩标包括: (1)投标综合说明; (2)投标人简介; ①企业概况;(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②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八); ③投标人2017年以来已完成类似监理项目情况表,(类似业绩为2017 年以来已完工或竣工验收项目,可附:A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完工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B中标通知书或监理合同。)(格式见附件九)。 (3)投标人拟派监理班子及监理设备投入情况; ①拟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格式见附件十),监理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招标 文件1.6.1 条规定和要求;(附相关人员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总监社会保险证明; ③涉及资格审查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2.9 投标报价 2.9.1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及《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 服务收费标准》,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2041.0511万元。 2.9.2本次监理服务期为施工开工日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决算、资料检查验收、保修期满结束(含相应配套设施全部竣工完工并验收完成),开工时间均以招标单位开出的开工通知为准。 2.9.3 监理费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监理工作服务内容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工作、生活、交通、通讯、设备(仪器)、劳力、利润、税收等 以及所有有关的管理成本和税费。 2.9.4 投标人应认真填报(附件)中的所有内容,有关报价的详细说明可在投标 文件的相应条款中予以说明。对没有填报的费用,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 用已包含在报价表中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2.9.5 最终监理费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建安工程费为准计算监理费用。本次监理费里不含2019年度淳安县郁川溪流域(郭村气盾坝)治理工程设备安装监理费,设备安装监理费实际以采购中标金额按淳安县办函〔2007〕26号文件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标准在签订合同时约定。 2.10 投标有效期 2.10.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 投标文件。 2.10.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 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 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2.11 投标保证金 2.11.1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或前以人民币提交一笔不少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银行汇票、电汇和支票以实际到帐为准)。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2.11.6条规定的条件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2.11.2 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中转出: (1)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时必须在“电汇凭证”、“进账单”等单据上详细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或标段) A.企业网银; b.电汇。 投标保证金委托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所属银行统一代收代退。委托代收代退的投标保证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统一收退。 重新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人需按规定重新缴纳投标保证金。 2.11.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2.11.4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投标保证金专户所属银行按通知单原路退还保证金;中标人与业主签订合同后,凭施工合同原件、建设单位的退保证金通知单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一科办理手续后,由交易中心通知银行原路退还保证金。退还保证金均不计息 2.11.5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并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所属银行,原路退还。 2.11.6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 (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2.12 投标文件的编制 2.12.1 投标文件应按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2.12.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必须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 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2.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 2.12.5 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资信业绩标合订成一本。 2.12.6 投标文件的封面设计由各投标单位自行设计,包装要求为简装,不提倡使用硬封面包装。 2.13 投标 2.13.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2.13.1.1 投标文件的商务标与资信业绩标合订成一本包装,在封皮表面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和工程名称等内容,并在封口加盖不显示投标单位的印章。 2.13.1.2 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不予唱标。 2.13.2 投标文件的递交 2.13.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2.13.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3.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2.13.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13.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2.13.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2.12.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2.13.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2.12.3项、第2.13.1 项和第2.13.2 项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2.14 开标 2.14.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准时参加。 投标单位必须是浙江省内的水利监理企业、从业人员通过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可以查询到;拟派本项目人员都不得有在监工程,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2.14.2 至投标截止时间,送达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停止开标,招标人重新 组织招标。 2.14.3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宣布投标文件的开标顺序; (3)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 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 认; (5)开标结束; (6)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15 评标 2.15.1 评标委员会 2.15.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淳安县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成员为5人。 2.15.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15.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15.3 评标办法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五部分“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 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五部分“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 评标依据。 2.15.4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2.16 合同授予 2.16.1 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人最标终得分的高低推荐1名合格中标候选人。 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若出现并列的,则以报价低者排列在前;仍然相同的,抽签确定排序(抽签序号以开标记录序号为准)。 2.16.2 中标通知 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16.3 履约担保 2.16.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2.16.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2.16.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16.4 签订合同 2.16.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16.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或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部分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单位(全称): 监理单位(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约 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7. 招标文件。 四、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暂定,监理服务费=监理单位中标报价*施工单位中标总价/预算总价上述调整后的监理服务费为正常服务酬金,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进行调整,也与工程实际投资的调整无关。) 签约酬金(大写): (? )。 本次监理服务期为工程全部施工的工期,非监理方面造成工期延误的,投标人根 据本工程特点,自行考虑风险。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施工开工日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决算、资料检查验收、保修期满结束(含相应配套设施全部竣工完工并验收完成),开工时间均以招标单位开出的开工通知为准。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 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叄份。 委托人: (盖单位公章) 监理人: (盖单位公章)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 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 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 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 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 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 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 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 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 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 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 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 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 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 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 天前报委托人。 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 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 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 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 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 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 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 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 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 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 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 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 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 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项目负责人和授予项目 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 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 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 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 订本合同后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 人代表时,应提前7 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 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 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 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 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 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 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 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 失、损害。 5、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 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 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 书后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 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 条约定办理。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 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 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 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 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 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 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 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 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 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 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 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 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 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 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 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 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 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 日,且应承担第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 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 则可在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 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 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 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8、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 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 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 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 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 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 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 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 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委托人和监理人签署的补充协议或补 充合同;(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5) 通用条件;(6)投标文件;(7)招标文件。 2、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本工程的所有施工监理,包括施工前期、施工阶段和质量 保修期内的监理服务。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包括但不限于): 。 2.1.2.1 设计部分 (1)协助委托人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和优化建议; (2)及时向工程承建单位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审计单位联系,并向委 托人报告; (3)协助委托人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 (4)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5)审核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督促设 计单位尽快给予答复; (6)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时移交给委 托人; (7)其它相关业务。 2.1.2.2 施工方面 (1)全面管理施工合同; (2)监督委托人按合同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承建单位的开工 准备工作; (3)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作业规程、工艺试 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审查承包商采购清单,检查工程使用材 料、构件和设备的品牌、规格、质量与数量;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材料的供需计划,协 助委托人安排落实甲供材料; (4)签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承建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5)工程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性进行 目标,并以此为基础审查批准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 监督承建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 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并在通过委托人批准后完成其调整; (6)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建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 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 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 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的评价;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分类评 定质量事故等级,审批质量事故处理措施; (7)工程造价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核承建 单位提交的工程计量及费用等,并签发付款凭证;参与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的签证, 复核变更的工程量,并审核新增零星工程造价,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 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据委托人授权处理合同与工程变更,下达变更指令; (8)施工安全监督:审核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审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 境保护设施等,并负责检查、监督落实执行;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9)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0)协助委托人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提 交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报告,审查设计单位、委托人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 料,监督施工单位整理施工归档文件; (11)信息管理:监理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按要求编制监理月、 年报,对工程资料及档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监理服务期结束 后移交委托人; (12)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协助:监理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在质量保修期间发生 质量事件时,协助委托人处理; (13)其他相关工作。 2.1.2.3 监理应向招标人提供的信息文件。 (1)定期信息文件 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委托人报送监理月报,其主 要内容为: ①施工质量情况; ②工程进展情况; ③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④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⑤工程支付情况; ⑥监理工程情况; ⑦工程建设大事记; ⑧其他。 (2)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①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②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③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④委托人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⑤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3)监理过程文件 ①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 ②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③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④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⑤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国家及有关部门颁 布的工程施工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 设计文件和批文、经审查的施工图纸、资料及说明、监理合同及有关文件、附件、招 标单位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相关的监理规范; 工程建设合同、勘测设计合同及监理合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有关指 示文件或批件;设计文件、技术要求和图纸;发包人制定的适合本工程的有关制度、 办法和规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更换的监理工程师应有相应资质证明并得到 委托人的认可。 2.4 履行职责 2.4.1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 在涉及工程延期和(或)金额的变更,监理人均需请示委托人后才可向承包人发 布变更通知。 2.4.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监理人将要求承包人调换 人员的书面报告提交给委托人,并取得书面同意回复后方可执行。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 份数:①监理人收到工程设计文件28 天内提交监理规划2 套;②每月5 日前提交上月 的监理月报1 份。 2.6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 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15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另行协商。 3、委托人义务 3.1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2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重大事项可延期到14 天内答复。 4、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比例为: / ,汇率为: / 。 5.2支付酬金 详签合同。 履约保证金:在监理范围内项目完工并提交工程资料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履约保 证金(7%)、6 月后无息退还廉政保证金(3%)。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并盖单位公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最终监理费用=监理单位中标报价*施工单位中标总价/预算总价。 上述调整后的监理服务费为正常服务酬金,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进行调整,也与工程实际投资的调整无关。 7、争议解决 7.1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淳安县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 7.2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1) 种方式: (1)提请淳安县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2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3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 。 8.4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5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 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 9、补充条款 (1)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和《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违规变更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淳监〔2015〕25号)的规定。 如有违反,则按照如下约定,由招标单位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项目的,中标单位(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公司)如有淳监【2015】25号《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违规变更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第六条第1、第2、第3、第5、第6、第7款情形之一,造成工程变更数额较大的,由中标单位按淳监【2015】25号《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违规变更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向招标人承担如下违约责任,并按如下办法结算: ①大于3%小于10%(含本数)的,增加的勘察设计等费用不予计算,同时向招标人支付中标合同款的5%的违约金; ③大于10%小于20%(含本数)的,增加的勘察设计等费用不予计算,同时向招标人支付中标合同款的10%的违约金; ④大于20%小于30%(含本数)的,增加的勘察设计等费用不予计算,同时向招标人支付中标合同款的20%的违约金; ⑤大于30%小于40%(含本数)的,增加的勘察设计等费用不予计算,同时向招标人支付中标合同款的30%的违约金; ⑥大于40%的,增加的勘察设计等费用不予计算,同时向招标人支付中标合同款的40%的违约金。 (2)项目负责人每月出勤不得少于投标时承诺的天数(到位率),若每缺勤一天扣除监理费人民币2000 元。考勤由委托人负责考记,本项目将采取指纹打卡制,实际到场的 天数以指纹打卡天数为准。 (3)其它监理人员每月出勤不得少于投标时承诺的天数(到位率),若每缺勤一 天扣除监理费人民币1000 元/人。考勤由委托人负责考记。 (4)监理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经委托人同意,经委托人同意后必须在五天内更换完成且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必须等于或高于投标资格条件(提供项目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水工专业)、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其工作经历与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与此同时扣罚监理费人民币1 万元。若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扣除监理费人民币3 万元; (5)委托人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五天内到位且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必须等于或高于投标资格条件,逾期每天扣除监理费人民币1000 元。 (6)监理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施工单位进行吃、拿、卡等违反监理人道德的行 为的,每发现一次,委托人有权分别对监理人及监理人员处以人民币2000 元/次的罚 款。 (7)若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人与施工单位一起隐瞒工程质量隐患或降低施工质 量标准,出现此类情况,则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警告,监理人应及时整改。 每发现一次,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处以人民币10000 元/次的罚款。 (8)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人不得为赶工期进度而忽视工程质量,不能在明知 工程可能存在质量隐患的情况下也不进行检查、纠正和返修,而让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或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出现此种情况,则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警告并处以 人民币10000 元/次的罚款。 (9)监理人对本工程所使用的大宗材料和主要、重要材料的检测试验必须与施工 单位同步,并独立进行,不得使用施工单位的任何检测资料和测试设备。如发生质量 争议需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检测试验的,应事先报告招标人并经招标人代表 同意后方可执行,检测费用按合同约定结算。 (10)本次监理服务期为工程全部施工的工期,非监理方面造成工期延误的,投标 人根据本工程特点,自行考虑风险。 (11)因监理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工程现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每发生1 起死 亡事故的,一次性罚款人民币10 万元;每发生1 起重伤事故的一次性罚款人民币5万元。 (12)因监理质量管理工作不到位:工程现场发生质量事故的,按国家建筑工程质 量事故等级划分规定(事故划分等级按建质【2010】111 号文件执行),一般质量事 故按人民币3000 元~5000 元/次扣罚,严重质量事故按人民币10000 元~20000 元/ 次扣罚,重大质量事故按人民币5 万元~20 万元/次扣罚,同时对造成的损失作相应 的赔偿。情节严重影响正常工程进展的,委托人有权除按上述条款扣罚外,并停付后 续监理合同款,直到中止监理合同。 (13)监理人不得与承担本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及材料、设备投标人发生经济利益关 系。 (14)工地办公室应有统一的办公桌椅、柜,工地现场应标示显著的工程项目铭牌, 表现出监理人应有的企业形象。 (15)在本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须驻施工现场,实行现场监理。如遇重要的 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应当实行全过程24 小时旁站监理。 (16)保修期间监理人员必须在2 小时内响应并在8 小时内到达。 (17)监理人不得把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全部或部分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 (18)本合同需签订廉政协议书。 (19)所有项目有关资料需监理方签字的都必须由监理方的总工程师签字。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A-2 设计阶段: 。 A-3 保修阶段: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 工程技术人员2. 辅助工作人员3. 其他人员 .......................... ................... .......................... ...........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 办公用房2. 生活用房3. 试验用房4. 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无 .......................... ................... .......................... ............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数量提供时间备注1. 工程立项文件2. 工程勘察文件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 相关合同 5. 施工许可文件 其他文件无.......................... ................... ............................ ..........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 通讯设备无2. 办公设备无3. 交通工具无4. 检测和试验设备……无 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附件一、投标函 附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 附件五、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承诺书 附件六、项目负责人及驻现场各监理人员的到位率承诺书 附件七、监理费报价分析汇总表 附件八、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附件九、投标人近三年已完成类似监理项目情况表 附件十、拟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 附件十一、拟派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附件一: 投标函 致: (招标人) : 1、我方已全面阅读和研究了招标编号为 的 招标文件和招标补充文件,并经过对施工现场的踏勘,澄清疑问,已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招标的 全部有关情况。同意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条件,并按此确定本工程监理投标的 要约内容,以本投标文件向你方发包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 监理服务费(监理报酬)为人民币(大写) 元(¥: )。 监理服务期从施工开工日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决算、资料检查验收、保修期满结束(含相应配套设施全部竣工完工并验收完成),开工时间均以招标单位开出的开工通知为准。项目负责人为 (身份证号码: ),监理人数为 人,质量控制目标为 。 2、我方将严格按照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参加投标,并理解 你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对定标结果也没有解释义务。如由我方中标,在接到 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起天 内,按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本投标文件的约定与 你方签订监理合同,并提交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行规定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3、本投标文件自递交你方起90 天有效期内,全部条款内容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在此有效期内,我方如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即无条件支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万 元。(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 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经 查实,项目负责人有在监工程或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为的。 4、本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处理本工程投标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2)投标保证金; (3)投标说明:企业概况、业绩、特长(主要是计划进场的监理班子,并附有关 证明材料和证件)承担本工程监理业务的总体设想、要求和建议,对招标文件的承诺 意见; (4)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的资格、业绩简介; (5)监理服务费报价组成分析及说明; (6)询标记录及其它应提供的资料、文件。 联系地址: 邮编: 联 系 人: 电话: 电子信箱: 传真: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三: 开标授权委托书 本人_______(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______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 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 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件四: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 我公司及我公司拟派参加 监理的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自2017年1月1 日至投 标截止日前无任何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五: 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监项目符合国家规定承诺书 我公司及我公司拟派参加 监理的项目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现无在建监理项目。 我方深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以上承诺内容如有 虚假,愿意接受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处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如已中标的,愿意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 项目负责人及驻现场各监理人员的到位率承诺书 如中标,参与 工程的施工监理,我公司将按投标文件中的监理班子 到位,并保证项目负责人到位率在 %以上,即每月不少于 日历天;其他监理人 员到位率在 %以上,即每月不少于 日历天。如违反此承诺,愿按合同有关 规定接受处罚。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监理费报价分析汇总表 序 号费用名称单位计算依据单价 (元)数量合价 (元) 合计监理服务费总报价(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 (结转至附件一投标函) 施工开工日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决算、资料检查验收、保修期满结束(含相应配套设施全部竣工完工并验收完成),开工时间均以招标单位开出的开工通知为准。投标人充分考虑整个监理服务时间内的全部工作及所需费用,并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报价依据和说明及监理服务费调整的条件和办法(可另附页)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八: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通讯地址传真邮政编码电话联系人电子信箱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称 技术负责人姓名职务职称 专业资质等级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法人营业执照证号注册资金 开户行名称银行帐号 单位总人 数(人) 其 中项目负责人(人)高级职称人员(人) 监理工程师(人)中级职称人员(人) 其他(人)初级职称人员(人) 组织机构图(包括机构、领导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数量等情况)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九: 投标人2017年以来已完成类似监理项目情况表 (2017年1 月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 序 号建 设 单 位工程项目及规 模(建筑面积)监理服 务范围项目监 理期间工程概算 (或预算) 万元总监 理工 程师监理 机构 人数监理 成效12345…  附件十: 拟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 姓 名本工程拟任 岗位 年龄 性别 专业 专业 年限职务、职 称安排上岗施工阶段 注:附身份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五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细则: 1 评标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1.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 1.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1.5本招标工程招标文件 2 评标原则 评标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 评标过程的保密 3.1自开标至签订合同为止,凡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比和决标等信息对与本过程无关的投标人及其他人员保密。 3.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比和决标过程中,对招标人或招标代表人、评标人施加影响和试图获取评标信息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 4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其人数为 5 人。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评标委员会从专家人员中推举产生,并根据评标需要设置技术评审组、商务评审组。 5 评标程序 评标程序包括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和详细评审。 5.1 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 5.1.1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将首先检查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5.1.2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对投标的工程范围和工作内容无实质性偏离; 2)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合同条件编制,字迹和各种证件清晰可辨; 3)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齐全,公章加盖齐全; 4)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收到邀请通知的邀请投标人未发生实质性改变;(注:如采取资格后审,应审查投标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5)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授权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投标担保; 7)项目负责任人人选资格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1.3经初步评审,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无效,评标委员会将视为废标,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和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而使之符合要求。 5.2 详细评审 5.2.1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5.2.2详细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将从资信业绩标、商务标两部分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审。 5.2.3商务评审(100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投标报价项目的完整性和报价的合理性,包括报价依据、费率标准等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书进行商务标评审计分。 6 算术性修正 6.1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需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校核其投标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为: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2)单价金额(或费率)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不吻合时,以单价金额(或费率)为准,修正合价金额;如果单价金额(或费率)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则以合价金额为准,同时修正单价金额(或费率); 3)总价金额与合价金额累计不吻合时,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合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金额。 6.2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算术性修正原则修正投标人投标报价,并书面通知投标人确认。如投标人确认,修正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招标人有权按照本招标文件第2.11.6款的规定没收其投标担保。 7 投标文件的澄清 7.1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与招标文件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7.2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标人对需澄清的问题的书面答复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全姓名确认,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3除按照本招标文件《评标细则》第6.1条规定的算术性修正外,投标人的澄清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它实质性内容。 8 评分方法及标准 8.1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商务标100分: 8.2商务评分标准100分 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优惠幅度,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企业当场在优惠幅度范围内随机抽取一个优惠率。评标基准价=招标人监理服务费预算价×(1-优惠率)。投标报价应当在规定的招标优惠报价有效范围内,不在优惠幅度范围内的报价为废价。优惠幅度为1—6%(优惠幅度每间隔0.2%设置一个随机抽取优惠幅度值乒乓球)。投标人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5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3分,以此求出投标人商务标得分。不为整数时采用插入法计算,精确到0.01分。 9 分值汇总 按招标文件确定的各部分的分值进行汇总,得出各投标人的总分,根据总分高低推荐1名的合格中标候选人。 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若出现并列的,则以报价低者排列在前;仍然相同的,抽签确定排序(抽签序号以开标记录序号为准)。 10 定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 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得分排列优劣顺序,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重新招标。 定标后,招标人应将定标结果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水利主管部门备案后,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淳安县监察局文件淳安县财政局淳安县发改局淳安县审计局淳安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淳安县委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淳安县人民政府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淳监〔2015〕25号 ★ 关于印发《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违规变更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县属各单位: 《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违规变更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淳安县监察局 淳安县财政局 淳安县发改局 淳安县审计局 淳安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 中共淳安县委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淳安县人民政府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2月30日 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违规变更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投资规模,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淳政办发〔2012〕170号)、《淳安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实施细则》(淳政办发〔2011〕199号)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及各行业诚信体系考核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由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占主体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环保、电力、国土(造田造地、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非正常因素造成工程价款变动行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县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其项目变更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根据《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工程量变更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建设单位在进行变更申报时,应对变更原因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负责审核审批的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要求及时作出审批。变更部分是否重新招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工程审计后,变更工程量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一定比例,建设(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对造成项目变更的责任主体认定向负责变更审批的单位提出申请,由负责审批的单位联合认定责任,技术性强的可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论证,形成的认定报告要及时抄送招管办、监察局、审计局等相关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责任主体,包括: 1.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 2.项目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 3.项目主管单位、财政、发改、审计、招管办、农办、住建、交通、水利、环保、国土、电力等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 第六条 项目工程建设中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变更达到一定额度,应当予以责任认定,追究其责任: 1.勘察单位未按规范勘探,导致勘探不实、提供的勘察报告与实际不符; 2.设计单位设计错误或存在设计缺陷; 3.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清单存在缺项、错项、漏项; 4.施工单位主观故意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弄虚作假导致变更; 5.监理单位履职不当、弄虚作假,不按实际签证或把关 不严; 6.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相互串通舞弊,导致 项目工程变更; 7.其它违反项目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建设(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1.项目工程存在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报批手续; 2.因对设计把关不严导致变更增加工程量; 3.将项目工程变更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程序; 4.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项目工程变更; 5.未将中标单位的变更责任认定情形和具体追责情形写入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条款或变更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一定比例,未提出变更责任认定; 6.未根据变更责任认定扣减中标合同款; 7.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工程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的10%或者变更金额超过200万部分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直接交易; 8.隐蔽工程不按规定程序要求进行监督,导致工程量数据不实; 9.对不按规定审批的项目工程变更量支付工程款; 10.无正当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提高设计标准导致变更增加工程量; 11.与中标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造成经济损失; 12.其它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财政、发改、审计、招管办、农办、住建、交通、水利、环保、国土、电力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项目工程变更审核审批、责任认定和监管等职责,确保工程变更的必要性、真实性、合规合法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规定审核审批项目工程变更或出具变更责任认定; 2.不按规定对变更申请及时审核审批或责任认定及时作出认定; 3.对基础资料不全的变更予以审批; 4.变更追责情形未写入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负有审核把关职责的人员审核时予以通过; 5.未根据变更责任认定按要求对中标单位进行约谈、不良行为公示和暂停投标资格; 6.其他违反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和对中介、施工单位监管不力的行为。 第九条 项目工程责任追究有下列形式: (一)对项目中标单位的责任追究形式主要有: 1.约谈; 2.扣减中标合同款; 3.不良行为公示; 4.暂停投标资格。 (二) 对建设(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项目主管、财政、发改、审计、招管办、农办、住建、交通、水利、环保、国土、电力等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形式主要有: 1.问责; 2.政纪处分。 第十条 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单位因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责任等造成工程变更数额较大的,按下列情形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1.对变更总额达到工程中标价3%的,约谈责任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 2.大于3%小于10%(含本数)的,增加的勘察设计等费用不予计算,扣减责任单位中标合同款的5%,进行不良行为公示; 3.大于10%小于20%(含本数)的,增加的勘察设计等费用不予计算,扣减责任单位中标合同款的10%,进行不良行为公示; 4.大于20%小于30%(含本数)的,增加的勘察设计等费用不予计算,扣减责任单位中标合同款的20%,进行不良行为公示,且变更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暂停1个月投标资格; 5.大于30%小于40%(含本数)的,增加的勘察设计等费用不予计算,扣减责任单位中标合同款的30%,进行不良行为公示,且变更额在1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暂停3个月投标资格; 6.大于40%的,增加的勘察设计等费用不予计算,扣减责任单位中标合同款的40%,进行不良行为公示,且变更额在2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暂停6个月投标资格; 7.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除第1项外一律增加暂停2个月投标资格。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因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责任等造成工程变更数额较大的,按下列情形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1.对变更总额达到工程中标价3%的,约谈责任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 2.大于3%小于10%(含本数)的,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算,扣减责任单位中标合同款的5%,进行不良行为公示; 3.大于10%小于20%(含本数)的,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算,扣减责任单位中标合同款的10%,进行不良行为公示,且变更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暂停1个月投标资格; 4.大于20%小于30%(含本数)的,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算,扣减责任单位中标合同款的20%,进行不良行为公示,且变更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暂停2个月投标资格; 5.大于30%小于40%(含本数)的,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算,扣减责任单位中标合同款的30%,进行不良行为公示,且变更额在1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暂停3个月投标资格; 6.大于40%的,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算,扣减责任单位中标合同款的40%,进行不良行为公示,且变更额在2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暂停6个月投标资格; 7.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与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除第1项外一律增加暂停6个月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 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责任认定的中标单位,从第二次开始,每次增加暂停3个月投标资格。 第十三条 建设(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明确第六、九、十、十一、十二条所涉及的工程变更责任追究条款,县招管办负责审核把关,在乡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工程,乡镇和部门分管招投标的领导应当负责审核把关。 第十四条 建设(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应根据变更审批单位会议认定的责任,按照本办法规定扣减相关责任单位中标合同款。 第十五条 县招管办应当牵头组织实施对中介服务机构不良行为的处理(包括约谈、不良行为公示及暂停招投标资格等);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对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的处理(包括约谈、行政处罚、暂停招投标资格等),结果应当报招管办用于招投标环节和不良行为公示,对外公示统一由招管办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项目主管单位、财政、发改、审计、招管办、农办、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电力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七、八条所列情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当根据《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进行问责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第十六条需要给予处理人员身份为企业的,依据我县国资办或企业有关制度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清单的评审工作,对评审过程中不负责任导致项目工程变更的行为,财政局应当根据内部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工作,审计中介机构不按实际施工审计或把关不严,导致签字不全的签证单、虚假工程量、未经变更审批的工程量予以认定等问题,审计局应当根据内部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理。立项且送审金额在50万元以下由建设(业主)或代建单位负责送审的,该单位分管领导应当对审计中介是否存在上述问题进行审核把关,发现的问题应当书面移送县审计局处理。 第二十条 县审计局负责将变更责任追究扣减的中标合同款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第二十一条 县监察局负责对建设(业主)等单位部门违反工程变更相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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