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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交通枢纽运营维护管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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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6-28 16:17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标采购区域:广东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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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综合交通枢纽运营维护管理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本公告附件中)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0年07月14日 09:3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ZCG2020197527

2.项目名称:综合交通枢纽运营维护管理

3.预算金额:33800000.00(元)

4.最高限价:33800000.00(元)

5.采购需求:

标的名称

数量

单位

简要技术需求(服务需求)

备注

福田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中心运营维护管理

1.0

详见采购文件

福田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中心运营维护管理

1.0

详见采购文件

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运营维护管理

1.0

详见采购文件

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运营维护管理

1.0

详见采购文件

6.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注: 信用中国 、 中国政府采购网 以及 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 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的查询结果为准。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0年06月28日 18:00:00至2020年07月14日 09:30:00(北京时间)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
地点:登录深圳政府采购网站(cgzx.sz.gov.cn)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免费。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0年07月14日 09:30:00(北京时间)
地点: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报名操作: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投标,首先要在深圳政府采购网上报名投标,方法为登录深圳市政府采购网后点击 应标管理 投标响应 或 应标管理 确认邀请 ;如果网上报名后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应标管理】 【投标响应】功能点中点击 撤销响应 ;如果网上报名后上传了投标文件,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应标管理】 【上传投标文件】功能点中进行 撤标 操作;如果是未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请访问深圳政府采购网站,先办理注册手续,再进行投标报名。在网上报名后,点击 应标管理 下载招标文件 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

3.投标操作:具体操作为登录 深圳市政府采购网 ,用 应标管理 上传投标文件 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

4.开标操作:供应商可以登录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 ,在系统登录首页面即可查看开标情况。

5.采购文件澄清/修改事项:2020年07月07日 00:00(北京时间)时前,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要求对采购文件作出澄清的,可登录深圳市政府采购网,在 应标管理 提出采购文件澄清要求 功能点中填写需澄清内容。2020年07月08日 18:00(北京时间)前将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情况在 应标管理 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查询 中公布,望投标人予以关注。

(重要提示: 提出采购文件澄清要求 不等同于 对采购文件质疑 ,供应商提出的澄清要求内容如出现 质疑 字眼,将予以退回。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其权益受到损害,应在采购文件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请质疑供应商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页(http://cgzx.sz.gov.cn/zxfw/mxgys/zyzn/)所发布的质疑指引、质疑函模板填写质疑函并提交质疑材料。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205室。质疑咨询电话:0755-8394814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 的规定,未经正式质疑的,将影响供应商行使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权利。)

6.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有权对中标供应商就本项目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

7.本招标公告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活动期间浏览深圳政府采购网(cgzx.sz.gov.cn),在深圳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8.本项目不需要投标保证金。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采购人信息
    名 称: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市道桥管理综合楼
    联系方式:
  •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深圳市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联系方式:83948100,83938584,83938599
  •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硕
    电 话:83948121



  •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06月28日

    附件:
    采购文件ZBS:-点此下载-
    采购文件PDF:-点此下载-
    采购文件DOC:-点此下载-
    (如工程类项目,还包括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政府招标文件 (通用服务类) 中国·深圳 (2020年修订版) 警示条款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2号)的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情形的,采购人或招标机构可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一)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的;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   (三)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招标文件信息 项目编号: SZCG2020197527 项目名称: 综合交通枢纽运营维护管理 包 号: A 包 项目类型: 服务类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货币类型: 人民币 资格性审查表 符合性审查表 《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初审不通过,按投标无效处理。 综合评分法评标信息 其它关键信息 一、评标定标信息 (一)评定分离项目 二、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及价格扣除比例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_10___%后参与评审。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如须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联合体各方须均为小微企业。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投标报价扣除。如有其它政策支持因素(如鼓励创新等)需一并列出。 三、关于失信供应商的价格上浮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深财购〔2017〕42 号)的规定,采取价格评比法(比如最低价法)的项目,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供应商最终报价在该企业最后一轮报价的基础上上浮10%。失信供应商符合优惠主体资格的,价格扣除和价格上浮一并执行。 四、其他说明 1.根据《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落实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购〔2020〕24号)的规定,1.取消社保证明。对于评审时需考察人员情况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无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该标准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2.顺延既有认证证书有效期。对于评审时需考察投标人资质、认证等情况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提供的证书已到期的(到期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视同在有效期范围内;3.鼓励采购人积极运用公共信用信息,明确对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列明通过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收取;4.在采购合同中明确对上述企业加大首付款或预付款比例,具体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2.采购人拟采购的服务(工程)中,如涉及《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中的产品,要依据该通知要求执行。 目 录 第一册 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及验收 第二册 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内容可在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http://cgzx.sz.gov.cn/)以下栏目中查看(两处均可): “业务服务”—“面向供应商”—“采购文件模板”; “业务服务”—“面向采购人”—“采购文件模板”。 备注: 1.本招标文件分为第一册“专用条款”和第二册“通用条款”。 2.“专用条款”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含招标公告、招标项目需求、投标文件格式、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等内容。 3.“通用条款”是通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基础性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4.当出现“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第一册 专用条款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完整公告内容详见:http://cgzx.sz.gov.cn/ 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一、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 备注:本表为通用条款相关内容的补充和明确,如与通用条款相冲突的以本表为准。 二、实质性条款 注:上表所列内容为不可负偏离条款 三、项目概况 (一)预算金额: 33,800,000.00元,最高投标限价: 33,800,000.00元 (二)项目概况: 1、福田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中心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3号,即地铁1号线竹子林站南侧,紧靠地铁出入口,东接广深高速福田收费站进出口,南连滨海大道。总面积206724.74平方米。其中公共建筑面积20889.62平方米(含公共走道通道5005.12平方米,售票厅、换乘大厅、候客厅、托运中心15884.5平方米),配套建筑面积21653.03平方米(含配套商业面积2556.5平方米,办公楼、设备用房、中控室19096.53平方米),停车场面积93135.94平方米(含室内停车场71367.5平方米,室外停车场16881平方米,的士场站4887.44平方米),公交场站面积14927.15平方米,广场道路等室外面积40119平方米,公共绿化面积16000平方米。是集城市公共交通、地下轨道交通、长途客运、出租小汽车及社会车辆于一体,并与地铁竹子林站无缝接驳的立体式交通枢纽换乘中心,配备完善的消防系统、监控系统及照明系统等设施。主建筑物地面四层,地下二层。各层主要功能:地下二层主要有大型机电设备房和地下停车场,共712个停车位;架空层主要用作公交、的士、地铁接驳站;一、二层主要用作长途客运站发车区、候车区及站务辅助功能区;三层为交通指挥中心办公区;四层为交通建设中心办公区。该枢纽站有公交大巴停车位103个,充电桩24个,围墙1157米。 福田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中心主要设备设施介绍(包括但不限于)详见附件1-1、管理界限图详见附件2-1。 2、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位于龙岗区与坪山新区交接处,深汕公路与宝龙路交叉口,是深圳铁路网站点“两主三辅”格局下的辅助客运站,集国铁、轨道交通、各种城市常规公交、出租、小汽车于一体的综合交通枢纽,是除深圳北站外厦深铁路在深圳的第二个站点。 总面积298917平方米。其中公共建筑面积15010平方米(含公共走道通道15010平方米),配套建筑面积2460平方米(含办公楼、设备用房、中控室246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13490平方米(含室内停车场9740平方米,的士场站37504平方米),公交场站面积9150平方米,广场道路等室外面积169465平方米,公共绿化面积89342平方米。 坪山综合交通枢纽作为坪山新区最早建成的重要交通换乘中心,汇集了不同的运营主体,包括厦深铁路坪山站、城市公交、出租车辆、社会车辆等,其中高铁线路班次63趟,城市公交线路15条,场内交通组织交叉运行、错综复杂。 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主要设备设施介绍(包括但不限于)详见附件1-2、管理界限图详见附件2-2。 综合交通枢纽具有“服务交通、服务民生”的公益性,具备不同于常规物业管理的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尤其是安保工作任务艰巨,防控、反恐责任重大。对综合交通枢纽项目的管理能力、运营能力、交通枢纽治安防范能力、反恐防恐能力以消防应急演练的保障能力要求较高。通过招标委托供应商提供专业运营维护管理服务,有利于将其打造成为深圳市乃至全国交通枢纽示范项目,确保更好的服务民生、服务交通。 四、项目技术要求 一、服务内容 1.日常物业管理:(1)综合管理(2)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维护保养(3)建筑本体共用设备维护保养(含所有建筑内墙刷新工作)(4)清洁服务(5)绿化服务(6)公共秩序维护(含保安服务等)(7)安全管理服务(8)消防管理(9)出租管理(中标方无权对外出租物业,只负责代收缴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及对租户进行监督管理)(10)枢纽客流组织及指挥调度(11)应急演练; 2.相关费用代收缴; 3.对交通综合枢纽入驻的公交运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管(日常运营情况等); 4.对交通综合枢纽充电建设运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管(日常运营、充电设施设备等); 5.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如宣传、节假日活动、参观接待等); 6.项目服务期结束,配合采购方进行场地及相关资料的移交; 7.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公交场站、出租车场站的运营维护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服务内容的1-6项)。 二、服务要求 1.总体目标 (1)季度考核优秀,年终考核优秀; (2)整体服务满意率85%以上; (3)有效投诉处理率100%,满意度95%以上; (4)台账完整、准确率100%。 2.制度要求 (1)建立完善的交通枢纽运营管理方案,包括企业组织架构、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内部管理标准和考核制度等制度; (2)建立完善的企业组织架构,组织机构健全,部门职责明确,部门间职责接口清晰、工作流程通畅; (3)建立完善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运作规范,账目清晰,管理费用收支情况和代收代缴项目上缴情况按规定接受审计和监督; (4)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管理标准和考核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服务提供、人力资源、安全管理、质量管理、信息管理、行政后勤管理等各项企业管理制度,制订各岗位工作标准及其具体的落实和考核办法; (5)交通枢纽管理企业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及时提供主管部门所需的相关运营管理资料。 3.人员要求 (1)管理人员着装统一、仪表整洁、挂牌上岗、行为规范; (2)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资格,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3)交通枢纽管理处24小时有人值班; (4)各级管理人员接受相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培训,熟悉物业管理的基本法律知识; (5)交通枢纽相关管理作业涉及地铁正线轨行区,须向地铁运营方协调申请作业时间,进入轨行区作业人员必须经地铁运营方培训并取得其颁发的《施工作业负责人证》,且有正线作业经验。 (6)交通枢纽综合控制室采用IBP盘联动控制,与地铁正线操作方式一致,操作人员必须经地铁运营方培训并取得其颁发的相关操作证。 (7)中标方需安排联络员1人,配合采购方开展项目全过程管理的相关协调工作。 4.档案要求 (1)建立各类综合管理台帐,记录交通枢纽每日管理情况; (2)明确文件管理的岗位职责,所有文件、记录标识清晰,存放整齐有序,分类合理,方便检索; (3)文件资料记录保持完整、清晰、无缺失、无破损; (4)客户档案、工程档案、运营管理档案资料齐全、管理完善; (5)合同及资料保存完整,设置合同清单,并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5.品质要求 (1)建立ISO9000质量管理和运作模式,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内审符合ISO9000标准要求; (2)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程序,并能根据不同的投诉性质做到及时、有效、满意的解决或平息; (3)所有投诉均有完整记录和跟进结果。对有效投诉予以回访,定期统计分析投诉处理情况; (4)制订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并留存记录。质量事故处理包含原因调查、责任分析、应急措施和预防措施; (5)根据风险情况购买相关物业管理责任险,其中财产险、公众责任险必须由中标方购买。 6.其他要求 (1)交通枢纽与地铁车站站厅一体化设计的,其运营管理、秩序维护、客流组织、安全防范、突发情况应急处理等工作须与地铁车站紧密协作、联勤联动,联合开展,相关预案需经得地铁运营方认可,必要时需由地铁运营方统筹安排进行。 (2)交通枢纽专用无线设备系统与地铁线路共用系统的,其设备系统维修、保养、测试等相关工作需与地铁运营方配合协助进行。 (3)交通枢纽与地铁车站FAS(消防)系统互联互通的,其设备系统维修、保养、测试等相关工作需与地铁运营方运营总部密切配合方可进行。 (4)交通枢纽设备房和管理用房与地铁车站设备房和办公区共用的,交通枢纽运营管理相关工作人员需取得地铁运营方认可授权后,才能进入地铁管理区作业。 (5)中标方无权对所管理的综合交通枢纽物业(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内墙、外墙、室内外场地、设施设备等)进行出租,只负责代采购方收取采购方已出租物业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并上交深圳市财政专户(招标文件附件3中关于 “出租管理”的内容与本条所述内容矛盾的,以本条所述内容为准)。 (6)各项日常物业管理办法、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附件3。 (7)如合同执行期内,采购方出台或修改了与合同相关新的管理办法、服务标准或考核制度,以最新版本为准;同时,物业管理相关要求按最新标准执行。 三、项目人员要求 1.项目人员配置要求,详见以下表1、表2、表3: 表1 项目管理团队人员配置要求: 注:上述表1中的管理团队人员及以下表2、表3中的人员均不得相互兼任。 表2 福田交通综合枢纽换乘中心人员配置要求: 表3 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人员配置要求: 注:1.中标方应指派1名联络员,配合采购方开展项目全过程管理的相关工作,联络员不负责其他岗位的具体工作,须单独配置。 2.物业服务人员需具备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 3.物业服务处的项目负责人、各级主管、管理员须参加物业管理专业培训;保证100%员工持证上岗。 4.每个项目均须有项目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管理。 5.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人员,但不得低于以上表格人员配置标准和对应岗位应具备的素质要求。 6.中标方需按要求提交项目管理团队人员名单,若更换人员需向采购方提交申请,未经采购方同意擅自更换人员的应向采购方支付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且应立即改正。 四、中标后合同执行期间承诺 1.投标人承诺本项目所有服务人员持有符合法定要求的上岗证,对所有选派到本项目进行服务的人员进行系统化、专业化培训。如合同执行期内,存在服务人员工作表现差或因其工作失误导致出现事故的,中标方应立即进行撤换相关服务人员。 2.因中标方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实施房屋建筑及设施维护保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中标方承担。如导致交通枢纽无法正常运作,采购方有权解除本项目合同并追究中标方相应法律责任。 3.交通枢纽内灯光照明需达到日常安全运营要求。 4.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5.根据项目需要,配置机动车辆、安保器械、办公用品、对讲机、应急装备、消防工具等管理用具。 6.中标方应根据采购方要求,配合采购方到本项目所涉综合交通枢纽开展考核、调研等工作。 7.中标方承诺为所有选派到本项目工作人员办理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签订劳动合同。 8.中标方承诺为所有选派到本项目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9.中标方承诺按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各岗位人员工资标准向所有选派到本项目的工作人员支付工资福利。 10.中标方承诺合理安排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假期加班,并承担相关加班费。加班费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采购方不另行支付费用。 11.须承诺综合交通枢纽每年用于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维护维修费不得少于该枢纽对应物业管理费的15%。 12.中标方应配合采购方与原服务单位实施管理权交接。 13.中标方须为本项目涉及的福田交通综合枢纽换乘中心、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购买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保险承保范围须包含本项目全部内容,保险期限须涵盖本项目整个服务期。投标人投标时须自行测算相应费用。购买保险费用计入本项目投标报价,采购方不再另行支付。 五、相关说明 1.中标单位根据有关物业服务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分制定的相关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的项目服务委托合同,对该项目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中标方不得将本管理项目全部工作内容或部分工作内容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如需专业委托,应经甲方同意。 3.本项目服务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含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项目,由中标方实施并承担费用。 4.室内绿化盆景购买(或租用)、摆放维护,室外绿化修剪、补充更换、浇水培育、肥料、药品等费用均由中标方负责。 5.中标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合同,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因违法或违约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6.中标单位必须每三个月向采购方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7.中标方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合同,自觉接受采购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因违法或违约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中标方承担。 8.项目服务期内,因中标方原因引起劳务纠纷或劳动纠纷,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及经济损失由中标方处理及承担。 六、违约承诺 1.中标方擅自解除本项目合同的,除返还采购方全部已支付费用外,还应向采购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2.服务期内,采购方对中标方的季度考核综合考核结果为“差”时或因中标方原因在管理的交通枢纽内发生人员死亡(1人或以上)、重伤(3人或以上)安全事故的,采购方除按本项目合同约定扣除合同价款、没收履约保证金外,还有权解除本项目合同且无需向中标方支付任何赔偿金或补偿金。 3. 中标方违反本项目合同约定,将管理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或分包给任何第三人的,或未经采购方同意将本项目服务内容全部或部分专业委托第三人的,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中标方应向采购方返还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向采购方支付50万元至500万元(具体金额由采购方决定)的违约金。 4.中标方未及时将履行本项目合同义务所代收的费用全部上缴采购方指定的财政专户的,每迟延一天按迟延缴纳金额的1‰计算违约金。 5. 中标方将场站房屋、场地和设施、设备进行变卖、抵押、质押、出租的,或者未经采购方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改变公交场站现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功能,进行改建、扩建的,或者做其他不利于采购方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应当立即改正,中标方应向采购方支付50万元至500万元(具体金额由采购方决定)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采购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中标方应向采购方返还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向采购方支付50万元至500万元(具体金额由采购方决定)的违约金;涉嫌犯罪的,采购方将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6.中标方须按本合同要求配齐相关服务人员。如采购方发现中标方未按承诺要求配齐项目服务人员,按每缺少1人,每月扣减5000元费用计算,中标方须立即补齐相关服务人员。如再次出现未按承诺要求配齐项目服务人员的情况,按每缺少1人,每月扣减10000元费用计算,中标方须立即补齐相关服务人员。采购方连续三次或以上发现中标方未按本合同要求配齐相关服务人员,采购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7.设施设备坏损后,中标方未及时对设施设备进行修复并恢复正常工作的(包括但不限于:照明、公共厕所、道路、停车位、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维护,监控系统日常维护,停车场收费系统日常维护等),每发生一次,采购方有权按季度物业管理费的10%扣除物业管理费;因中标方未及时修复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影响的,中标方应向采购方支付100万元至500万元(具体金额由采购方决定)的违约金,且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 8.中标方未按要求每半年组织开展反恐防恐、消防等应急演练或未按要求将前述相关情况报监管部门备案的,每发生一次,中标方须向采购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9.中标方未按承诺要求进行消杀、垃圾清运、清洗材料、场地清洗、化粪池疏通、下水道疏通等工作,采购方有权按季度物业管理费的1%-20%扣除物业管理费(具体金额由采购方单方决定)。 10.中标方未按承诺要求开展浇水、整理、施肥、除草、移植等绿化工作,采购方有权按季度物业管理费的1%-20%扣除物业管理费(具体金额由采购方单方决定)。 11.因中标方违约行为,造成第三人向采购方索赔的,采购方有权向中标方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等)。 12.中标方违反本项目合同约定,给采购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本项目合同违约金的,或者本项目合同未就相关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中标方应赔偿全部实际损失。 13.根据本项目合同约定由中标方承担赔偿责任、违约金责任或或其他违约责任金额的,采购方有权直接从支付中标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14.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招标文件其他条款中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违约条款,中标方应承诺按合同约定履行。 五、项目商务要求 一、项目服务范围及年限 服务范围:福田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中心、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 服务期限:本项目采购拟采用“招一管三”,为长期服务项目,合同期限可以延续,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合同一年一签,第一年服务期限从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第一年服务期限满后,采购人可根据中标方的合同履约情况、政府政策等因素决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 服务期内,深圳市政府或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决定将本项目所涉综合交通枢纽产权或运营管理权移交其他单位的,本项目实际管理服务期限计算至综合交通枢纽产权或运营管理权正式移交其他单位之日止(具体截止日期以深圳市政府或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文件、会议纪要或移交协议等为准),相关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按实际管理期限结算,中标方不得要求采购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补偿责任。 合同实施期间,将根据相关考核制度对中标方进行考核,如年终综合考核评级为“差”或合同期内发生中标人责任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时,采购方将有权解除或终止本项目合同,且无需向中标方支付任何赔偿金或补偿金。 二、合同价 合同价由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两部分构成: 1.物业管理费:预算金额为人民币2331.95万元(其中福田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中心物业管理费预算金额为1547.87万元且用于设施设备维护的费用不得低于该枢纽物业管理费预算金额的15%,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物业管理费预算金额为784.08万元且用于设施设备维护的费用不得低于该枢纽物业管理费预算金额的15%),采用包干制,包括除水电费之外的综合管理费、清洁卫生费、园林绿化费、设施设备维护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公交站务管理费、应急演练费、人工费、保险费、法定税费和管理企业的利润等一切费用。 2.水电费:预算金额为1048.05万元(其中福田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中心水电费预算金额为952.13万元,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水电费预算金额为95.92万元)。水电费按实核销且最终支付金额不得超过水电费预算金额人民币1048.05万元(其中福田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中心不得超过952.13万元,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水电费不超过95.92万元)。 其中水费包括卫生间、绿化、空调、清洁卫生、消防、生活等各类用水费用,电费包括消防、水泵、照明、智能化系统等各类机电设备的用电费用。但以下费用不包含在本项目报价的水电费中: (1)因使用充电桩所产生的电费、充电收取的服务费不在本次采购范围内,由充电桩运营企业负责承担; (2)公交运营企业及其他进驻单位租赁的房屋内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不在本次采购范围内,由公交运营企业及其他进驻单位负责承担。 三、售后服务要求 1.合同期限届满:中标方须接受采购方对委托项目进行全面核查,并按照采购方要求在10个日历日内将委托项目移交给采购方,办结移交手续,附上所有委托项目相关档案资料。移交期间所产生的运营维护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中标方承担,采购方不再另行支付。 2.本项目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后的过渡期运营维护管理问题:本项目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后,新的运营维护管理服务单位由采购方实施招标活动产生。在未产生新的运营维护管理服务单位期间,交通枢纽运营维护管理服务仍由本次招投标活动产生的中标方提供,此过渡期间运营维护管理费用由采购方向本次招投标活动产生的中标方进行支付。新的运营维护管理服务单位产生且与采购方签订合同后,本次招投标活动产生的中标方须接受采购方对委托项目进行全面核查,并按照采购方要求在10个日历日内将委托项目移交给采购方(附上本委托项目的所有相关档案资料),办结移交手续(移交期间所产生的运营维护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本次招投标活动产生的中标方承担,采购方不再另行支付)。 3.合同期届满或提前终止解除,由于服务期内设施设备未按要求维护和中标方造成的设施设备损坏,中标方应该负责维修复原(费用等一切支出由中标方承当),若因此给采购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四、项目考核要求 中标单位须主动接受采购方的指导、检查、监督及协调,采购方将根据《交通枢纽场站日常监管及考核制度》(详见附件4)及本项目合同对项目服务水平进行定期考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新的考核规则制度,本项目将按新规定执行,中标单位不得对此提出任何费用索赔要求。如因新的考核制度变化较大,采购方将根据新的考核制度与中标方签订补充协议。)。如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作相应的违约处罚,严重者采购方有权终止本项目合同,由此导致的违约和赔偿责任由中标单位承担。 五、项目付款要求 1.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分两部分进行支付,最终支付物业管理费不得超过人民币2331.95万元(其中福田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中心最终支付物业管理费不得超过1547.87万元,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最终支付物业管理费不得超过784.08万元),具体如下: (1)设施设备维护费(含房屋建筑及建筑本体共用设备维护,下同):于服务期的第一个月、第七个月分别预支付设施设备维护费的25%,剩余设施设备维护费于服务期满且审计完成后根据中标方履约情况进行支付。 (2)除设施设备维护费之外的其他物业管理费:按月分十二期等额支付,前十一个月于每月初预支付当月费用,最后一个月待合同期满且审计完成后支付。 2.水电费:按月分期预付,前十一个月于每月初按水电费预算金额的8%预付当月水电费,最后一个月水电费用不预先支付;合同期满后,水电费根据审计报告按实核销,最终结算价不超过1048.05万元(其中福田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中心不得超过952.13万元,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不超过95.92万元),超出部分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3.特别说明: (1)中标方需根据采购方要求每月提交相关支付申请表格,采购方根据支付申请提交的时间进行支付,并遵循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和深圳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因政府其他部门审批导致付款延迟的,则顺延至资金审批到位支付,采购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2)中标方代收缴的所有费用需上缴市财政委非税收入专户。 (3)合同期限届满,中标方须接受采购方对委托项目进行全面核查,按照采购方要求将委托项目移交给采购方,办理移交手续,并附上所有委托项目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工作完成后,中标方方可依据审计结果提交最后一次费用支付申请。 (4)本项目服务期满,采购方将委托第三方具备资质的机构对本项目进行收支审计,中标方应配合采购方进行项目审计。 六、项目其他要求 1.本项目每年用于单个综合交通枢纽设施设备维护的费用不得低于该交通枢纽物业管理费的15%。其中,综合交通枢纽大额维修项目的申报、实施、监管程序等,中标方须按《福田交通枢纽换乘中心大额维修项目实施规程(2020年版)》(详见附件5,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的大额维修项目也按该实施规程执行)执行。 每年服务期满,采购方须审计综合交通枢纽用于设施设备维护的实际费用开支。中标方实际用于设施设备维护的费用低于对应综合交通枢纽物业管理费预算金额的15%的,采购方有权直接从未支付的费用中扣除双倍实际差额的设施设备维护费,即(综合交通枢纽物业管理费预算金额的15%-乙方实际用于设施设备维护的费用)×2。 2.履约担保要求: (1)中标方须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提交履约担保。 (2)履约担保形式为银行保函,银行保函采用招标文件所附的或采购方事先同意的格式,保函正本由采购方进行保管。履约担保金额为200万元,担保有效期为自采购方与中标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物业服务项目结束且采购方向中标方签发移交完成证明后的28日(含28日)止。 (3)中标方提供的履约保函必须为经采购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不可撤消的保函,不得在项目担保有效期内解除担保。提供履约保函的机构必须是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其中之一的地市级支行或以上级别的银行。为取得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4)采购方应在物业服务项目结束且移交完成证明签发后的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中标方。 六、投标报价 (一)投标方应提供详细分项报价清单;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水电费除外,水电费为不可竞争价,最终按实核销且不超过水电费预算金额),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等一切费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人工费用,包括:员工工资、福利、社保等费用等; (2)行政管理费用; (3)清洁卫生费; (4)绿化费; (5)节日庆典装饰费用; (6)治安保卫费; (7)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维护费(每年用于每个枢纽的设施设备维护的费用不得低于该枢纽物业管理费的15%); (8)卫生、安全宣传及演练费; (9)拟投入设备的折旧费; (10)不可预见费; (11)利润; (12)法定税费; (13)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员工人身意外险等); (14)水电费(水费包括卫生间、绿化、空调、清洁卫生、消防、生活等各类用水;电费包括消防、水泵、照明、各类机电设备等各类的用电。水电费为不可竞争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中的水电费预算金额进行填报,不得修改,否则作投标无效处理;水电费最终结算按实核销,且不超过水电费预算金额); (15)招标文件中关于项目服务内容要求的其他费用。 (二)福田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中心、坪山综合交通枢纽两个枢纽配套公交场站、出租车场站的一切运营维护管理工作均由本项目中标方承担,相关费用已包含在中标方的投标报价中,采购方不再另行支付。 (三)由企业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投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单位签定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 (四)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应当到评标现场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如该报价成为中标价格,该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如因中标价格过低导致中标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及标准进行履约的,采购人有权解除本项目合同并将扣除中标人缴纳的全额履约担保金。同时将该情况上报深圳财政部门(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做履约不良记录。中标人须无条件接受,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完成项目移交相关工作。 (五)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财政预算限额。 (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在中提出的综合单价或合价为依据。 (七)除非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毫无例外地按招标文件所列的清单中项目和数量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在实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内; (八)采购人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应先到项目地点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九)投标人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投标报价的风险。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特别提醒: 投标文件正文将对外公开,投标文件附件不公开。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中填写,填写到其他节点或附件的将可能导致投标无效,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必须编制于“投标书目录”,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必须编制于“投标书附件”,如下图所示。 我中心公布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时为计算机截取信息自动公布,如投标人误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放入投标文件正文,相关后果由投标人自负;如投标人将必须放于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的内容放入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以回避信息公开,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各投标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有关规定,为增强各供应商诚信守法、公平竞争意识,规范各供应商投标行为,有效遏制投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串通投标、造假等不诚信行为,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确保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依法依规对如下投标信息予以公示,望各投标供应商给予配合,履行好自身的权益和义务。 1.公示的内容。公示的内容为投标文件信息公开部分的内容,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业绩、履约验收报告及评价、社保证明、设备发票、职称、货物的规格型号及配置参数等。 2.公示时间。从起,所有新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都进行公示。公示时间有两次,具体是: 第一次公示时间:评标环节。当项目开标评审开始后,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有关信息将随开标一览表向所有参与的投标供应商进行公开; 第二次公示时间:中标结果公布环节。当发布中标结果时,同时向社会公布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包括中标和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3.履行职责并及时指出有造假的行为。各投标人有权对公示内容进行监督,在第一次信息公开后的90分钟内,向中心反馈质疑和举报有造假行为的供应商,具体操作: 点击“我要举报”按键,系统即显示所有投标人相关内容,选择有造假的供应商,在公示内容上点击。该内容下框会有“√”显示,当选择完后,确认提交至市政府采购中心辅助评标系统。评标委员会将于开标后的90分钟后打开该系统,如显示有被举报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即启动取证环节的相关工作,当取证完成,经确认该投标人有造假,则该供应商投标无效,同时将依规定予以处罚。反之,如该项目无任何举报信息,评标继续进行。 本项目各投标供应商,应在开标后始终保持本项目联系人手机畅通。当开标时间超过90分钟后,市政府采购中心将视举报信息反馈情况会与您通话(所有通话内容将会录音),如有要求提交公示内容正本(原件)的,务必在通话后的120分钟内送达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便评委现场查验。如不按时送达或拒送原件的,您的投标将视为投标响应不足,评标委员会将终止对该企业的标书评审,投标文件将视为弃标,评标中止;如查验确为造假,则投标无效,并视情况再作进一步处理。 第二次中标供应商信息公示的质疑,按现规定和做法执行。 望各供应商要珍惜本次投标机会,诚实、守信、依法、依规投标。 投标文件组成: 1.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3)投标人情况介绍及资格要求 (4)投标人通过相关认证情况(格式自定) (5)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格式自定) (6)投标人获奖情况(格式自定) (7)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人)(格式自定) (8)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格式自定) (9)投标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创新、设计)情况(格式自定) (10)项目拟使用的车辆、场地、工具、机器等情况(格式自定) (11)环保执行情况(格式自定) (12)服务网点(格式自定) (1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格式自定) (14)稳岗企业(格式自定) (15)其它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格式自定) 注:具体按评分信息设置标书节点 2.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3)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 (4)详细分项报价清单 (5)实施方案(工作措施、工作方法、工作手段、工作流程)(格式自定) (6)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格式自定) (7)质量(完成时间、安全、环保)保障措施及方案(格式自定) (8)项目完成(服务期满)后的服务承诺(格式自定) (9)违约承诺(格式自定) 备注: 1.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项目,投标文件不需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另行签字,无需加盖单位公章,招标文件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开标一览表”的评标说明:“开标一览表”中除“投标总价”外,其他信息不作评审依据。 3.关于投标书编制软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填写说明:“开标一览表”中“完工期”一栏的填写内容不作任何要求,由投标人自行填写。 温馨提示 投标文件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将会导致投标无效: 1.未按投标人资格要求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扫描件、《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声明等证明文件; 2.投标报价不符合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总价或项目报价表中单个采购预算条目报价超过对应的财政预算限额、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确认的; 3. 未对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进行响应; 4. 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内容缺漏,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函》中未填写项目编号或名称、《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未署名投标人名称; 5. 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内容缺漏,包括但不限于:未提供完整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件)、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含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件); 6.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内容未放置于投标文件信息公开部分。 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 一、投标函 致: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项目编号为 的 项目的招标文件,遵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后,我方愿以投标书编制软件中《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投标报价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上述项目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2.我方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资料,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方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方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方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3.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 %(或 万元)作为履约担保(可提供保函或现金)。 4.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6.我方理解贵方将不受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最低标价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 投标人: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如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一栏仅需填写牵头人的名称) 二、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致: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我公司承诺: 1.我公司本招标项目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未侵犯知识产权。 2.我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我公司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4.我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六项条件。 5.我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我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恶意串通,不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7.我公司如果中标,做到守信,不偷工减料,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公司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 8.我公司承诺本项目的报价不低于我公司的成本价,否则,我公司清楚将面临投标无效的风险;我公司承诺不恶意低价谋取中标;我公司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公司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我公司清楚,若我公司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时,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若我公司中标本项目,我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我公司清楚,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公司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我公司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公司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9.我公司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公司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公司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公司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10.我公司承诺不非法转包、分包。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投标人: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如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一栏需填写联合体双方的名称) 三、投标人情况介绍及资格要求 1. 投标人情况介绍: 2.资格证明材料: 注意:资格证明材料必须至少包含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均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原件备查)。 3.如联合体投标,投标人还必须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可选项)。 4、如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投标人可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可选项) 备注:该部分内容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相关声明,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可以不填写或删除相应的声明函。投标人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声明,将报送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仅限监狱企业,格式自定) 其它内容格式自定 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 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附:要求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境外人员无法提供身份证的,可提供护照)扫描件(正反两面)。 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我均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要求必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境外人员无法提供身份证的,可提供护照)扫描件(正反两面)。 三、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 注:1. 上表所列内容为不可负偏离条款。 2.“投标人响应情况”一栏应如实填写“响应”或“不响应”。 3. “实质性响应条款响应情况”与投标文件其它内容冲突的,以“实质性响应条款响应情况”为准。 四、详细分项报价 表一 综合交通枢纽运营维护管理报价汇总表 表二 福田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中心运营维护管理详细分项报价表 备注:福田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中心物业管理费预算金额为1547.87万元 表三 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运营维护管理详细分项报价表 备注: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物业管理费预算金额为784.08万元 其它内容格式自定 第四章 合同及履约情况反馈格式 一、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合交通枢纽运营维护管理合同 项目名称: 综合交通枢纽运营维护管理 项目类型: 服务类 委托方(甲方): 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 受托方(乙方): 签订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 综合交通枢纽运营维护管理合同 委托方(甲方): 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2号 受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综合交通枢纽运营维护管理合同 根据中标结果(中标通知书编号: SZCG ),甲方委托乙方就综合交通枢纽运营维护管理项目,提供运营维护管理服务(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双方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订立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效力 (一)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书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附件; 4.投标文件及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文件。 (二)以上文件互为补充;文件之间就同一事项的约定相互抵触的,适用上述序号在前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 综合交通枢纽概况 1.福田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中心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3号,即地铁1号线竹子林站南侧,紧靠地铁出入口,东接广深高速福田收费站进出口,南连滨海大道。总面积206724.74平方米。其中公共建筑面积20889.62平方米(含公共走道通道5005.12平方米,售票厅、换乘大厅、候客厅、托运中心15884.5平方米),配套建筑面积21653.03平方米(含配套商业面积2556.5平方米,办公楼、设备用房、中控室19096.53平方米),停车场面积93135.94平方米(含室内停车场71367.5平方米,室外停车场16881平方米,的士场站4887.44平方米),公交场站面积14927.15平方米,广场道路等室外面积40119平方米,公共绿化面积16000平方米。 建筑物一栋,是集城市公共交通、地下轨道交通、长途客运、出租小汽车及社会车辆于一体,并与地铁竹子林站无缝接驳的立体式交通枢纽换乘中心,配备完善的消防系统、监控系统及照明系统等设施。主建筑物地面四层,地下二层。各层主要功能:地下二层主要有大型机电设备房和地下停车场,共712个停车位;架空层主要用作公交、的士、地铁接驳站;一、二层主要用作长途客运站发车区、候车区及站务辅助功能区;三层为交通指挥中心办公区;四层为交通建设中心办公区。该枢纽站有公交大巴停车位103个,充电桩24个,围墙1157米。 福田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中心主要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详见本合同附件1-1、管理界限图详见本合同附件2-1。 2.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位于龙岗区与坪山新区交接处,深汕公路与宝龙路交叉口,是深圳铁路网站点“两主三辅”格局下的辅助客运站,集国铁、轨道交通、各种城市常规公交、出租、小汽车于一体的综合交通枢纽,是除深圳北站外厦深铁路在深圳的第二个站点。 总面积298917平方米。其中公共建筑面积15010平方米(含公共走道通道15010平方米),配套建筑面积2460平方米(含办公楼、设备用房、中控室246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13490平方米(含室内停车场9740平方米,的士场站37504平方米),公交场站面积9150平方米,广场道路等室外面积169465平方米,公共绿化面积89342平方米。 坪山综合交通枢纽作为坪山新区最早建成的重要交通换乘中心,汇集了不同的运营主体,包括厦深铁路坪山站、城市公交、出租车辆、社会车辆等,其中高铁线路班次63趟,城市公交线路15条,场内交通组织交叉运行、错综复杂。 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主要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详见本合同附件1-2、管理界限图详见本合同附件2-2。 第三条 管理服务期限 (一)管理服务期限: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 年7月31日止。 1.前述管理服务期限届满后,甲方可以根据乙方履行合同情况及其他因素决定是否续约。甲方决定续约的,最多续约二次,每次续约的管理服务期限为壹年(即第一次续约服务期为: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第二次续约服务期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2.服务期内,深圳市政府或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决定将本项目所涉综合交通枢纽产权或运营管理权移交其他单位的,本项目实际管理服务期限计算至综合交通枢纽产权或运营管理权正式移交其他单位之日止(具体截止日期以深圳市政府或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文件、会议纪要或移交协议等为准),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按实际管理期限结算,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补偿责任。 (二)管理服务期限届满或合同提前终止、解除后的管理责任 1.管理服务期限届满或合同提前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各类管理档案、台账等资料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在指定的单位完成接管前,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善意履行看守职责,继续维持正常的管理服务,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撤离,形成管理的真空期,否则应对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2.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后,新的管理服务单位由甲方依法定形式产生(但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第7项合同终止、解除事由除外)。在未产生新的管理服务单位期间,交通枢纽管理服务仍由乙方提供,此过渡期间运营维护管理费用由甲方向乙方进行支付(费用支付参照本合同第五条履行)。新的管理服务单位产生且与甲方签订合同后,乙方须接受甲方对委托项目进行全面核查,并按照甲方要求在10个日历日内将委托项目移交给新的管理服务单位(附上本委托项目的所有相关档案资料),办结移交手续(移交期间所产生的运营维护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3.合同期届满或合同提前终止、解除,因乙方在服务期内未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设施设备维护或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设施设备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复原(费用等一切支出均由乙方承担);若因前述原因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第四条 移交 交通枢纽及其有关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有关资料按以下方式移交: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由甲方将本项目所涉交通枢纽移交乙方管理。办理移交管理手续之日起10日内,乙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交通枢纽及其设备设施处于正常运营状态、运营管理资料完整有效。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乙方不得改变交通枢纽现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功能,不得进行改建、扩建。 第五条 项目审计、合同价款及其支付 (一)项目审计。双方同意在服务期限届满后由甲方委托具备相关业务经验的社会审计机构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收入(租金等)和管理成本进行审计。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乙方管理服务期间进行阶段性审计。 (二)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由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两部分构成,暂定为 。 1.物业管理费: 元。其中,福田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中心物业管理费 元,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物业管理费 元)。物业管理费采用包干制,包括除水电费之外的综合管理费、清洁卫生费、园林绿化费、设施设备维护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公交站务管理费、应急演练费、人工费、保险费、法定税费和管理企业的利润等乙方开展管理服务相关工作、全面履行本合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成本费用及利润;经营亏损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本项目每年用于单个综合交通枢纽设施设备维护的费用不得低于该交通枢纽对应物业管理费预算金额的15%。其中,综合交通枢纽大额维修项目的申报、实施、监管程序等,乙方须按《福田交通枢纽换乘中心大额维修项目实施规程(2020年版)》(详见本合同附件3,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的大额维修项目也按该实施规程执行)执行。 (2)每年服务期满,甲方须审计乙方用于综合交通枢纽设施设备维护的实际费用。乙方实际用于设施设备维护的费用低于对应综合交通枢纽物业管理费预算金额的15%的,甲方有权直接从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双倍实际差额的设施设备维护费,即(综合交通枢纽物业管理费预算金额的15%-乙方实际用于设施设备维护的费用)×2。 2.水电费:水电费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壹仟零肆拾捌万零伍佰圆整(¥10480500 元)(其中福田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中心预算金额为952.13万元,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预算金额为95.92万元)。水电费按实核销且最终支付金额不得超过水电费预算金额人民币1048.05万元(其中福田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中心不得超过952.13万元,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水电费合同价不超过95.92万元),超过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水费包括卫生间、绿化、空调、清洁卫生、消防、生活等各类用水费用,电费包括消防、水泵、照明、智能化系统等各类机电设备的用电费用。但以下费用不包含在本项目报价的水电费中: (1)因使用充电桩所产生的电费、充电收取的服务费由充电桩运营企业负责承担; (2)公交运营企业及其他进驻单位租赁的房屋内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由公交运营企业及其他进驻单位负责承担。 (三)合同价款的支付。 物业管理费的支付: 物业管理费支付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万元(其中福田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中心最终支付物业管理费不得超过 万元,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最终支付物业管理费不得超过 万元),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1)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维护费的支付:于服务期的第一个月、第七个月分两次分别预支付设施设备维护费的25%,即每次预付款金额为 元(其中福田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中心为 元,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为 元),剩余设施设备维护费于服务期满且审计完成后根据乙方履约情况进行支付。 (2)除建筑物及设设施设备维护费之外的其他物业管理费支付:按月分十二期等额支付,前十一个月于每月初预支付当月费用 元,最后一个月费用待合同期满且审计完成后支付。 2.水电费的支付:按月分期预付,前十一个月于每月初按水电费预算金额的8%(即83.844万元)预付当月水电费,最后一个月水电费用不预先支付;合同期满后,水电费根据审计报告按实核销,最终结算价不超过1048.05万元(其中福田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中心不得超过952.13万元,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水电费合同价不超过95.92万元),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全额上缴租金等收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上缴收入后再支付合同价款;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超出最终结算的合同价款的,乙方应当在1个月内将甲方多支付的款项退回甲方指定的财政专户。 4.付款手续:乙方应当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填写相应表格申报,甲方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和深圳市财政局有关财政支付规定办理付款手续。因财政部门核批或因乙方所提交的发票等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财政支付规定造成延迟付款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且不得要求甲方赔偿或补偿。甲方办理付款手续不视为甲方对乙方相关月份工作内容、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的最终确认。 5.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开户行: 帐 号: 第六条 管理服务内容 1.日常物业管理:(1)综合管理(2)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维护保养(3)建筑本体共用设备维护保养(含所有建筑内墙刷新工作)(4)清洁服务(5)绿化服务(6)公共秩序维护(含保安服务等)(7)安全管理服务(8)消防管理(9)出租管理(乙方无权对外出租物业,只负责代收缴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及对租户进行监督管理)(10)枢纽客流组织及指挥调度(11)应急演练; 2.相关费用代收缴; 3.对交通综合枢纽入驻的公交运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管(日常运营情况等); 4.对交通综合枢纽充电建设运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管(日常运营、充电设施设备等); 5.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如宣传、节假日活动、参观接待等); 6.项目服务期结束,配合采购方进行场地及相关资料的移交; 7.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公交场站、出租车场站的运营维护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服务内容的1-6项)。 第七条 管理服务要求 1.总体目标 (1)季度考核优秀,年终考核优秀; (2)整体服务满意率85%以上; (3)有效投诉处理率100%,满意度95%以上; (4)台账完整、准确率100%。 2.制度要求 (1)建立完善的交通枢纽运营管理方案,包括企业组织架构、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内部管理标准和考核制度等制度; (2)建立完善的企业组织架构,组织机构健全,部门职责明确,部门间职责接口清晰、工作流程通畅; (3)建立完善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运作规范,账目清晰,管理费用收支情况和代收代缴项目上缴情况按规定接受审计和监督; (4)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管理标准和考核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服务提供、人力资源、安全管理、质量管理、信息管理、行政后勤管理等各项企业管理制度,制订各岗位工作标准及其具体的落实和考核办法; (5)交通枢纽管理企业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及时提供主管部门所需的相关运营管理资料。 3.人员要求 (1)管理人员着装统一、仪表整洁、挂牌上岗、行为规范; (2)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资格,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3)交通枢纽管理处24小时有人值班; (4)各级管理人员接受相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培训,熟悉物业管理的基本法律知识; (5)交通枢纽相关管理作业涉及地铁正线轨行区,须向地铁运营方协调申请作业时间,进入轨行区作业人员必须经地铁运营方培训并取得其颁发的《施工作业负责人证》,且有正线作业经验。 (6)交通枢纽综合控制室采用IBP盘联动控制,与地铁正线操作方式一致,操作人员必须经地铁运营方培训并取得其颁发的相关操作证。 (7)乙方需安排联络员1人,配合甲方开展项目全过程管理的相关协调工作。 4.档案要求 (1)建立各类综合管理台帐,记录交通枢纽每日管理情况; (2)明确文件管理的岗位职责,所有文件、记录标识清晰,存放整齐有序,分类合理,方便检索; (3)文件资料记录保持完整、清晰、无缺失、无破损; (4)客户档案、工程档案、运营管理档案资料齐全、管理完善; (5)合同及资料保存完整,设置合同清单,并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5.品质要求 (1)建立ISO9000质量管理和运作模式,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内审符合ISO9000标准要求; (2)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程序,并能根据不同的投诉性质做到及时、有效、满意的解决或平息; (3)制订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并留存记录。质量事故处理包含原因调查、责任分析、应急措施和预防措施; (4)所有投诉均有完整记录和跟进结果。对有效投诉予以回访,定期统计分析投诉处理情况; (5)根据风险情况购买相关物业管理责任险,其中财产险、公众责任险必须由乙方负责购买。 6.其他 (1)交通枢纽与地铁车站站厅一体化设计的,其运营管理、秩序维护、客流组织、安全防范、突发情况应急处理等工作须与地铁车站紧密协作、联勤联动,联合开展,相关预案需经得地铁运营方认可,必要时需由地铁运营方统筹安排进行。 (2)交通枢纽专用无线设备系统与地铁线路共用系统的,其设备系统维修、保养、测试等相关工作需与地铁运营方配合协助进行。 (3)交通枢纽与地铁车站FAS(消防)系统互联互通的,其设备系统维修、保养、测试等相关工作需与地铁运营方运营总部密切配合方可进行。 (4)交通枢纽设备房和管理用房与地铁车站设备房和办公区共用的,交通枢纽运营管理相关工作人员需取得地铁运营方认可授权后,才能进入地铁管理区作业。 (5)各项日常物业管理办法、服务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4《深圳市交通场站(含枢纽)运营管理服务标准》。 (6)如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出台或修改了与合同相关新的管理办法、服务标准或考核制度,以最新版本为准;同时,物业管理相关要求按最新标准履行。 第八条 乙方及乙方人员配置要求 本条有关乙方人员配置要求系最低要求,乙方应当根据管理服务实际需要配置其他岗位人员及增加相应岗位人员。 (一)基本要求 1.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及乙方实施本项目需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或办理备案)或取得从业资格的,乙方及乙方人员在管理服务期内应当持续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乙方不得将本管理项目全部或部分工作分包、转包给其他单位,如需专业委托应经甲方同意。 3.除甲方同意专业委托事项外,乙方应当安排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参与实施本项目管理服务,不得采用挂靠、劳务派遣等方式雇用人员提供服务。 4.乙方须为安排到本项目的所有服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保险期限须涵盖整个合同服务期。 (二)人员配置要求 1.项目管理团队人员 1.项目人员配置要求,详见以下表1、表2、表3: 表1 项目管理团队人员配置要求: 注:上述表1中的管理团队人员及以下表2、表3中的人员均不得相互兼任。 表2 福田交通综合枢纽换乘中心人员配置要求: 表3 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人员配置要求: 2.物业服务人员需具备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 3.物业服务处的项目负责人、各级主管、管理员须参加物业管理专业培训;保证100%员工依法持相应岗位证书上岗。 4.对本合同第六条服务内容中所述的每个子项目,乙方均须安排项目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管理。 5.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人员,但不得低于以上表格中要求的人员配置标准以及相应岗位所应匹配的素质要求,并保证所有人员均能胜任岗位要求。 6.乙方安排的项目管理团队人员名单详见附件5,若更换人员需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批准同意。 第九条 管理台账记录及管理服务资料归属 (一)运营管理台账。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管理服务内容做好各项管理台账,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归档。 (二)所有提交给甲方的管理服务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维护服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所有权归属甲方,乙方在提交给甲方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 (三)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管理服务期限结束后,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在管理服务期内,甲方管理、督促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义务。 2.向乙方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内容,对乙方有关履约行为提出要求,对乙方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本合同及有关规定对乙方履行本合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及考核。 4.委托专业机构对乙方运营管理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财务审计。 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及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违法或违约行为、更换人员,直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行使其他权利。 (二)甲方义务 在乙方管理服务期间,应乙方书面请求履行以下义务: 1.负责公交经营企业、充电桩经营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等与本项目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保障交通枢纽的正常运营。 2.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管理服务工作有关的资料。 3.及时办理合同价款的支付手续。 4.乙方管理服务期间,甲方免费提供管理用房;甲方无法提供或提供的管理用房不足的,乙方应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租用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2.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乙方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并提出具体请求事项。 3.乙方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第三人提出与本项目管理服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4.需要其他单位协助、配合时,乙方可向甲方提出书面请求。 5.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履行其他义务。 (二)乙方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完成本项目管理服务工作,接受甲方进行履约行为考核。 2.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保证管理服务质量。 3.按甲方要求提交维护资料(含台账)等各 壹 套。 4.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及项目有关的保密资料。 5.甲方委托其他单位在乙方运营维护管理交通枢纽范围内开展其他工作的,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协助。 6.根据甲方要求,及时配合甲方进站开展考核、调研等工作。 7.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招标文件要求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其他责任 1.乙方作为交通枢纽安全管理和消防工作责任主体,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做好安全管理和消防工作,并监管租用交通枢纽内场地、设施的单位、企业、商户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等培训,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交通枢纽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如合同履行期内,存在服务人员工作表现差或因其工作失误导致出现事故的,乙方应立即撤换相关服务人员。 2.乙方的责任期与实际管理服务期一致。因管理服务期间乙方管理服务行为引发的不良后果发生于管理服务期届满后的,乙方仍应承担全部责任。 3.管理服务期内,严格执行有关交通枢纽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因违法或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对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乙方对甲方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应承担责任。 5.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成立时,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6.乙方对该项目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除本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将本项目全部或部分通过委托、发包或其他方式交给第三人运营管理。 7.乙方管理服务期间在交通枢纽范围内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或事件的,乙方应当负责处置并承担赔偿责任;发生第三人向甲方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赔偿金等)。因第三人造成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乙方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助甲方开展抢修、维护工作,并负责追究第三人相关责任。 8.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30天内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出具保函的银行及保函格式须经甲方事先同意),保函正本由甲方进行保管。履约担保金额为200万元,担保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服务项目结束且甲方向乙方签发移交完成证明后的28日(含28日)止。为取得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实施房屋建筑及设施维护保养,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应保证交通枢纽内灯光照明达到日常安全运营要求。 11.乙方须为本项目涉及的福田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中心、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购买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保险承保范围须包含本项目全部内容,保险期限须涵盖本项目整个服务期。购买保险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2.根据项目需要,配置机动车辆、安保器械、办公用品、对讲机、应急装备、消防工具等管理用具。 13.甲方委托乙方收取交通枢纽范围内相关物业出租的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乙方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初将收取的上季度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收入上缴至甲方指定的财政专户,并将上缴证明等材料报送甲方存档。 第十三条 保密 1.由甲方收集、开发、整理、复制、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乙方时,均被视为保密内容,不得泄漏给除甲方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公司或者其他组织,无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本条款一直约束乙方。 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3.乙方实施本项目的一切程序都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4.乙方应当通过合同约束参与本项目实施的有关人员均按照本条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履约行为考核 乙方须主动接受甲方的指导、检查、监督及协调,甲方将根据《交通枢纽场站日常监管及考核制度》(详见本合同附件6)及交通运输部门制订的规章制度、本合同等对项目服务水平进行定期考核;如乙方履约不符合本合同及其附件相关要求,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处罚;出现严重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赔偿等一切法律责任。合同履行期内,若甲方修改了前述考核制度或出台了新的考核制度,考核相关要求按最新考核制度或办法执行,乙方须无条件接受。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本合同可以因下列事由解除或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 2.因一方严重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解除本合同。 3.因发生不可抗力(包括天灾、地震、火灾、政府命令等)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可协商提前终止本合同。 4.管理服务期内,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如考核结果为“差”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乙方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未按甲方要求改正或在合同期内累计3次(含本数)发生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基于公共利益或法定权益的需要、或因政府政策等因素,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深圳市政府或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决定将本合同所涉交通枢纽产权或运营管理权移交其他单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8.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实施房屋建筑及设施维护保养,导致本合同所涉交通枢纽无法正常运作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应法律责任。 9.合同期内发生乙方责任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甲乙双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情形。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的,应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因政府政策原因、交通枢纽用途改变、终止运营、产权变更、运营管理权变更或其他基于公共利益原因需要甲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管理服务期间实际产生的成本,乙方不得向甲方或政府主张赔偿或补偿。 2.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除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价款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甲方已支付合同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3. 服务期内,甲方对乙方的季度考核综合考核结果为“差”时或因乙方原因在管理的交通枢纽内发生人员死亡(1人或以上)、重伤(3人或以上)安全事故的,甲方除按《交通枢纽场站日常监管及考核制度》扣除合同价款、没收所有履约保证金外,还有权解除本项目合同且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赔偿金或补偿金。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将管理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或分包给任何第三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万元至500万元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甲方单方决定)。 5.乙方未及时将履行本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收入全部上缴甲方指定的财政专户的,每迟延一天按迟延缴纳金额的1‰计算违约金。 6.乙方将交通枢纽和设施、设备进行变卖、抵押的,或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改变交通枢纽现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功能,进行改建、扩建的,或者做其他不利于甲方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应当立即改正,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万元至500万元(具体金额由采购方决定)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采购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向甲方支付50万元至500万元(具体金额由采购方决定)的违约金;涉嫌犯罪的,甲方将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7.乙方须按本合同要求配齐相关服务人员。如甲方发现乙方未按承诺要求配齐项目服务人员,按每缺少1人,每月扣减5000元费用计算,且乙方须立即补齐相关服务人员。如再次出现未按承诺要求配齐项目服务人员的情况,按每缺少1人,每月扣减10000元费用计算,且乙方须立即补齐相关服务人员。甲方连续三次发现乙方未按本合同要求配齐相关服务人员,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8.设施设备坏损后,乙方未及时对设施设备进行修复并恢复正常工作的(包括但不限于:照明、公共厕所、道路、停车位、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维护,监控系统日常维护,停车场收费系统日常维护等),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按季度物业管理费的10%扣除物业管理费,且乙方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完成修复工作;因乙方未及时修复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影响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万元至500万元(具体金额由采购方决定)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9.乙方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反恐防恐、消防等应急演练,演练情况应当报监管部门备案。乙方未按要求组织开展的,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10.乙方未按承诺要求进行消杀、垃圾清运、清洗材料、场地清洗、化粪池疏通、下水道疏通等工作,甲方有权按季度物业管理费的1%-20%扣除物业管理费(具体金额由甲方单方决定)。 11.乙方未按要求开展浇水、整理、施肥、除草、移植等绿化工作,甲方有权按季度物业管理费的1%-20%扣除物业管理费(具体金额由甲方单方决定)。 12.乙方实际用于单个综合交通枢纽设施设备维护的费用低于对应综合交通枢纽物业管理费预算金额的15%的,甲方有权直接从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双倍实际差额的设施设备维护费,即(综合交通枢纽物业管理费预算金额的15%-乙方实际用于设施设备维护的费用)×2。 1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管理团队人员的,甲方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人的违约金,并应立即按甲方要求改正。 1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内部数据资料泄露给第三方或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项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因此所获得的利益归甲方所有,并且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甲方已支付合同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15.甲方对乙方履约行为开展不定期抽查考核活动时,一经发现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每发现一次、一项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1000元至50万元不等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甲方单方面决定)。 16.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或者不履行、不按要求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乙方每次违约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元至20万元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甲方单方决定)。乙方有上述第2至15项违约行为的,按照上述相应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7.因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第三人向甲方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等)。 18.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本合同违约金的,或者本合同未就相关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应赔偿全部实际损失。 19.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0.一方违约、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对方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21.根据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赔偿责任、违约金责任及其他违约责任金额,甲方有权直接从支付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甲方在扣款前告知乙方扣款理由及具体金额。乙方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乙方提出异议的,甲方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确定扣款金额。 2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将乙方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依法实施惩戒。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等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的终止、撤销、无效不影响前款约定的效力。 第十八条 通讯 (一)甲乙双方通讯地址如下: 1.甲方名称: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林四路2号 联系电话: 2.乙方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上述通讯地址的变更须经双方签订书面文件确认后生效。 (二)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发出通知或提交文件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经授权专人提交或通过邮政EMS特快专递发至以上约定的另一方通讯地址并经签收后送达;被拒收或者退回的,拒收或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九条 其他 1.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包括以下附件: 附件1-1:福田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中心主要设备设施 附件1-2: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主要设备设施 附件2-1:福田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中心管理界限图 附件2-2: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管理界限图 附件3:福田交通枢纽换乘中心大额维修项目实施规程(2020年版) 附件4:深圳市交通场站(含枢纽)运营管理服务标准 附件5:项目管理团队人员名单 附件6:深圳市公交场站日常监管制度及考核制度(试行) 附件7:中标通知书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完全知悉、理解本合同附件以及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或甲方印发的其他有关交通枢纽管理的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具体内容。 3.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由双方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 份,甲执 份,乙方执 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签字盖章处) 甲方(盖章):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2020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2020年 月 日 1 二、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 采购人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说明: 1、本表为采购人向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情况时所用; 2、履约情况评价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请在对应的框前打“√”,然后在“具体情况说明”一栏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序号 内容 1 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人资格要求)。 序号 内容 1 将一个包或一个标段的内容拆开投标; 2 对同一项目投标时,提供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高于预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的; 4 同一项目出现两个及以上报价,且按规定无法确定哪个是有效报价; 5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6 所投产品、工程、服务在商务、技术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做出评判); 7 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进行承诺;未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组成不完整); 8 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目或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清单项目及数量进行修改; 9 投标文件存在规避信息公开情形的; 10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带病毒; 11 投标文件用不属于本公司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的; 12 误选了非本项目的最新加密规则文件,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开标时解密;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价格分计算方法: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此方法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定标方法 自定法 候选中标供应商家数 3 中标供应商家数 1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的查询结果为准。 序号 内 容 规 定 1 联合体投标 见《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部分的相关内容 2 投标有效期 12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不允许 4 投标文件的投递 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深圳市政府采购网”,使用“应标管理->上传投标文件”功能点,将编制好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00MB 5 履约保证金 ___200__万元,缴纳方式: 银行保函 序号 具体内容 1 完全满足本项目服务期限的要求。 2 须承诺用于每个综合交通枢纽设施设备维护的费用不低于对应综合交通枢纽物业管理费预算金额的15%。 3 水电费应按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要求填报,即福田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中心水电费填写固定金额952.13万元,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水电费填写固定金额95.92万元。 序号 管理岗位 最低人员配置标准(人) 1 项目负责人 1 2 项目副经理 1 3 综合主管 1 4 设施和机电主管 2 5 清洁绿化主管 2 6 安全主管 2 7 综合交通枢纽站长 2 8 联络员 1 小计 12 序号 岗位 最低人员配置标准(人) 1 副站长 1 2 事务员 8 3 机电人员 15 4 保安班长 3 5 保安队员 50 6 清洁绿化工 48 7 站务管理人员 4 小计 129 序号 岗位 最低人员配置标准(人) 1 副站长 1 2 事务员 5 3 机电人员 10 4 保安班长 3 5 保安队员 61 6 清洁绿化工 35 7 站务管理人员 4 小计 119 序号 采购人要求内容 投标人响应情况 1 完全满足本项目服务期限的要求。 2 须承诺用于每个综合交通枢纽设施设备维护的费用不低于对应综合交通枢纽物业管理费预算金额的15%。 3 水电费应按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要求填报,即福田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中心水电费填写固定金额952.13万元,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水电费填写固定金额95.92万元。 枢纽名称 物业管理费 水电费 小计 福田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中心 元,其中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维护维护费 元 9521300元(固定报价,不得修改) 元 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 元,其中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维护维护费 元 959200元(固定报价,不得修改) 元 合计 福田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中心及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运营维护管理全年费用(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总计 元。 若有遗漏项目,请投标人自行补充 序号 项目 数量 单位 单价 合价 小计 1 第一部分 物业管理费 人工费用 人工工资   人.月       福利、社保、人身意外险等   人.月     2 行政管理费用 1 月       3 清洁卫生费 1 月       4 绿化费用 1 月       5 节日庆典装饰费用 1 月       6 治安保卫费 1 月       7 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维护费(备注:投标人对该项的报价金额不得低于该枢纽物业管理费预算金额的15%) 1 月 8 卫生、安全宣传及演练费 1 月       9 拟投入设备的折旧费 1 月       10 不可预见费 1 月       11 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员工人身意外险等) 12 利润   月       13 税金 1 月       14 其他 1 月   合计 物业管理费全年费用总计 元。(备注:福田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中心物业管理费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预算金额1547.87万元) 15 第二部分 水电费 1 年 须填写:9521300元(水电费为不可竞争价、固定报价,投标单位不得更改以上金额,须按以上水电费预算金额进行报价,最终按实核销且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合计 综合计算,福田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中心运营维护管理全年费用(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总计 元。 若有遗漏项目,请投标人自行补充 序号 项目 数量 单位 单价 合价 小计 1 第一部分 物业管理费 人工费用 人工工资   人.月       福利、社保、人身意外险等   人.月     2 行政管理费用 1 月       3 清洁卫生费 1 月       4 绿化费用 1 月       5 节日庆典装饰费用 1 月       6 治安保卫费 1 月       7 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维护费(备注:投标人对该项的报价金额不得低于该枢纽物业管理费预算金额的15%) 1 月 8 卫生、安全宣传及演练费 1 月       9 拟投入设备的折旧费 1 月       10 不可预见费 1 月       11 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员工人身意外险等) 12 利润   月       13 税金 1 月       14 第二部分 其他 1 月   合计 物业管理费全年费用总计 元。(备注: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物业管理费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预算金额784.08万元) 15 第二部分 水电费 1 年 须填写:959200元。(水电费为不可竞争价、固定报价,投标单位不得更改以上金额,须按以上水电费预算金额进行报价,最终按实核销且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合计 坪山站综合交通枢纽运营维护管理全年费用(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总计 元。 序号 管理岗位 最低人员配置标准(人) 1 项目负责人 1 2 项目副经理 1 3 综合主管 1 4 设施和机电主管 2 5 清洁绿化主管 2 6 安全主管 2 7 综合交通枢纽站长 2 8 联络员 1 小计 12 序号 岗位 最低人员配置标准(人) 1 副站长 1 2 事务员 8 3 机电人员 15 4 保安班长 3 5 保安队员 50 6 清洁绿化工 48 7 站务管理人员 4 小计 129 序号 岗位 最低人员配置标准(人) 1 副站长 1 2 事务员 5 3 机电人员 10 4 保安班长 3 5 保安队员 61 6 清洁绿化工 35 7 站务管理人员 4 小计 119 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中标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 联系人及电话 中标金额 合同履约时间 自 至 履约情况评价 总体评价 □ 优 □ 良 □ 中 □ 差 分项评价 质量方面 □ 优 □ 良 □ 中 □ 差 价格方面 □ 优 □ 良 □ 中 □ 差 服务方面 □ 优 □ 良 □ 中 □ 差 时间方面 □ 优 □ 良 □ 中 □ 差 环境保护 □ 优 □ 良 □ 中 □ 差 其他 评价内容为: 评价等级为: □ 优 □ 良 □ 中 □ 差 具体情况说明 采购人意见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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