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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蒲岐镇东门外村“污水零直排”创建工程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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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6-28 16:17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标采购区域: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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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乐清市蒲岐镇东门外村“污水零直排”创建工程招标公告
时间:2020-06-28

乐清市蒲岐镇东门外村“污水零直排”创建工程

项目交易公告

“污水零直排区”整治项目承包人库的所有单位: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乐清市蒲岐镇东门外村“污水零直排”创建工程,已由乐清市专题会议纪要[2019]181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招标人为 乐清市蒲岐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该项目的施工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工程地点:乐清市蒲岐镇。

(2)项目概况:本工程施工图预算价为 1690896 元,工程发包价为 1555838元。本工程以建设单位的施工图纸,施工图预算和有关说明为准。

(3)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工期: 120日历天。

三、招标方式:邀请招标 资格审查:资格后审

四、报名条件:

(1)本次交易要求“污水零直排区”整治项目承包人库的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已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报名提交资料

1、施工企业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2、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证书;

3、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

注:(1)若所提供的资料为复印(打印)件扫描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且清晰可见,若未满足以上条件者拒绝报名;

(2)本次招标拒绝被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单位前来报名,同时拒绝同单位有两个及以上的报名。

六、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2020年 6 月 29 日17:00时前;

2、报名形式:受疫情影响,本次招标采用线上报名,所有资料扫描发送至邮箱515877452@qq.com并电话确认。

七、交易时间、地点及交易方式

1、交易时间、地点:于2020年 6 月 30 日上午10:30时,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乐清市市府路 1 号行政管理中心西南附属楼四楼)进行交易(随机抽取);

2、交易方式:乐清市蒲岐镇人民政府会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人员在已报名承包人中摇号产生承包人,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交易成果公告,以此告知所有报名的承包人。原则上一个承包人最多只能同时承接两个项目,其中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可再次承接新项目,由项目业主会同市政公用中心在报名时把关;项目相关资料及合同条款等附后。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 乐清市蒲岐镇人民政府 招标机构: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乐清市蒲岐镇 地 址:乐清市旭阳小区21幢B单元503室

联 系人: 庄工 联 系 人: 吴工

电 话: 13968724978 电 话: 13819774970 0577-57181108

2020年6 月 28 日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日 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乐清市蒲岐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蒲岐镇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乐清市专题会议纪要[2019]181号 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5、工程内容:具体以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的特征描述和有关说明为准。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具体详见附件1。 工程承包范围:具体以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的特征描述和有关说明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为: 元(大写: 整);其中暂估价总额为 元(含税),暂列金额总额为 元(含税)。工程发包价=(工程招标控制价—含税暂估价—含税暂列金额总额)×(1-下浮率)+含税暂估价+含税暂列金额总额;工程发包单价=工程招标控制价单价×(1-下浮率)[不含暂估价,暂列金额]。本工程下浮率为 %,本工程发包价=( - )*(1- %)+ = 元(大写: 整)。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整(?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整(?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有); (2)投标承诺函(如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日期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字并盖章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 址: 地 址: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账 号:?????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略) 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中标通知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技术标准和要求;(5)施工图纸;(6)招标控制价;(7)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详见总平。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详见总平。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详见总平。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乐政发[2009]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2)乐政办 [2013]2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文件;(3)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文件;(4)温建建[2009]287号《关于推行法人管理项目制度的若干意见》的文件;(5)温建建[2010]316号《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意见的通知》的文件;(6)温住建发[2011]19号《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的文件;(8)温住建发[2012]190号《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9)温委发〔2011〕8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文件;(10)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11)乐政发[2014]7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12)温住建发〔2016〕58号《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13)乐住建规发[2018]95号文件《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转发关于规范温州市建筑工程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4)温住建发〔2018〕299号《转发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版)的通知》。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按现行国家、浙江省和市的有关标准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竣工验收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4)施工图预算或工程发包价;(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施工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 注: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纸质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1.6 施工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施工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开工前14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数量:合同生效后,提供五套施工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内容:完整的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表,每月提供实际完成工程量月报表,下月进度计划表;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后7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五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后14天内。 1.6.5 现场施工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施工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施工图纸,供发包人、监理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纸质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由发包人现场指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发包人现场指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不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擅自给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不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擅自给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承包人自理并包括在投标总价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实调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现场全过程协调、监督、签证等;对投资进行管理,负责本合同投资控制的履行、负责施工单位上报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结算资料等涉及工程价款的事项的复核。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工程前期工作已完成,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的要求: 1)所需正常施工的电源、水源由发包方在开工前安装至施工现场边缘。 2)施工用电:施工范围内临时低压接电及线缆铺设费用要求承包人自理并包括在投标总价内。 3)施工用水:施工范围内临时用水接水管铺设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并包括在投标总价内。 4)施工用水、用电费用如由发包人代缴,在支付工程款时按表计量(加损耗)所记录实际发生费用扣回。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至工程开工前7天内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15天完成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以纸质形式,于开工前10天内办理交接手续 (7)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7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实际需要由承包人提出解决方案,经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 (9)双方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无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无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整个工程的竣工图纸,提供过程性验收确认单,材料跟踪单(就是使用的材料证书,一般由厂家提供)等。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承包人在工程(包括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纸及其他竣工资料5套,电子档案1份。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完整的竣工图纸及其他竣工资料5套,电子档案1份。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向工程师提供工程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雇佣的工人或其它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除非是因发包人或发包人雇员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的过错而造成的伤亡。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承包人办理有困难时,发包人尽合理努力协助(发包人不承担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取得发包人同意、有关部门批准。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和设备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所有成品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前,承包人有责任为承包范围内的已完工程或其他任何部位进行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实际需要由承包人提出解决方案,经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如在施工工程中由于施工不当造成损失的,此损失部分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乐清市标化工地的要求、规定执行。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1)组织项目管理班组;(2)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3)指挥生产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4)选择施工作业队伍;(5)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6)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权利 。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到岗率必须达到80%以上(即每月到位不得低于24个日历天,且月份之间的到位天数不得借用,不得连续一周不到位)。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项目负责人未到位处理。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每缺勤1天处以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中标后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否则按每次10万元罚扣。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不到位、贻误工作者的项目负责人,或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负责人,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到位时间为发包人发出纸质通知后15天内,逾期视为应未到位,并按项目负责人到位率处罚处理。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更换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换并到岗,逾期视为应到人员未到位按项目班组人员到位率的担保处理办法处理。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单位确实需要更换人员的,更换的人员的职称、业绩、项目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必须不得低于更换的人员且必须经业主同意及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按更换人次进行罚款。更换项目负责人按2万元/人次罚款,更换技术负责人按1万元/人次罚款,更换其他人员按0.30万元/人次罚款。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从开工至竣工之日止,项目班组全部成员都应到岗就位。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进行考勤:要求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到岗率必须达到80%以上(即每月到位不得低于24天,且月份之间的到位天数不得借用,不得连续一周不到位),如达不到80%,项目负责人每缺勤1个日历天处以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技术负责人每缺勤1天处以违约金人民币800元(在当期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要求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到位、到岗率必须达到90%以上(即每月到位不得低于27天,且月份之间的到位天数不得借用,不得连续一周不到位),如达不到90%,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每缺勤1天处以违约金人民币500元(在当期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3.5 分包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详见施工图。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非主体结构、关键性工程外的项目,在征得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而允许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在征得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而允许分包项目,发包人可直接支付工程款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银行转账的形式,履约担保金为合同价款的5%(履约担保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偿还。若承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发包人有权从履约担保中得到补偿。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照发包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的审核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进行工程质量监督、进度控制、安全管理、核实工程量工程款等工作。 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变更设计;(2)超清单范围的计量;(3)增加工程费用的施工方案;(4)工期延长;(5)索赔事项;(6)开、停工令;(7)其他发包人认为需要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如需提供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等基本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无。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按温住建发[2012]39号《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和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的指导意见》要求执行。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隐蔽或中间验收,承包单位进行自检合格后,纸质报告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签字;验收不合格的,承包单位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纸质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安全生产费用内容具体详见温住建发[2012]190号文件附件1“安全生产费用项目一览表。”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浙江省建设厅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特别是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如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所有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且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 (3)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4)关于本工程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与发包人签订《治安责任承包协议书》,做好工地的治安保卫工作,服从发包人的治安管理。如出现打群架现象,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处以10000-2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无。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乐清市级文明标化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未达到文明标化工地标准的,违约金按安全文明施工费下限的50%计算。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照温住建发〔2012〕190号《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无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开工后7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纸质资料的期限:以纸质形式,于开工前7天内办理交接手续。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无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后第三天起计算,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由发包人会同监理、质检等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期间不做工期累计。工程验收合格,则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的当天即为竣工日期。如验收不合格返工,返工日期将作为工期累计。经过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有责任保护、管理到交付使用。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含签证顺延工期)延误≤30天的,每延误1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天;延误>30天的,每延误1天,第31天开始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天;尾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处罚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以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直接造成本工程损失的如六级以上地震、山洪暴发、十级以上台风、海啸等。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 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设备、材料的样品(规格、型号、颜色、产地、价格等),由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需要和投标承诺而进行优选确定后,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所有材料、设备采购后必须经监理方验收后方能用于工程; 承包人提供的产品必须是招标控制价中推荐的选用产品,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认为其产品不符合要求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更换产品,直到发包人满意为止,并保持综合单价不变。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无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解决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由承包人解决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承包人解决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0.1款及招标文件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采用 单价合同 。 (2)工程量按实结算,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调整的,由发包人开具 联系单作为调整结算的依据。 (3)本工程定额依据浙江省2018预算定额,取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市政排水工程费率中值计取; (4)本工程下浮率为 8 %; (5)本项目的材料费、人工费不予动态调整。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核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我市现行的相关规定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推荐的品牌提供样品和价格,由发包人和监理人进行询价核定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详见施工图预算或发包价。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否。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无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无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本项目的材料费、人工费不予动态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合同履行期间,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一律不作调整,合同价款须承担下述风险: a) 必要的技术措施费和组织措施费;b) 合同期间材料设备价格(招标文件规定的动态管理的材料除外)、机械费的涨跌; c) 连续72小时以内停水、停电不能施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d)因施工场地窄小、场内施工不便等需增加的各种费用; e)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预计的其它费用; f) 除不可抗力外的其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按招标文件有关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无。 (3)其他价格方式: 无。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无。 预付款支付期限:不适用。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不适用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无。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无。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浙江省2018计价依据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省市文件。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工程量完成进度。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工程量完成进度,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无。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无。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不采用。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工程量完成进度。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进度完成后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月报表,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工程量完成进度。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接到承包方报告后7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收到监理人审查后的报表7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工程结算审计定案后一个月内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8%;结算总价的2%作为质量保修金,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剩余保修金十四天内支付(保修期内不计利息)。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3)上述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应即时扣除发包人垫付款项、同一时段内发生的违约金等。 (4)工程款支付的其他条件: 1)工程报表:承包人应在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报送工程报表,报表内容应包含完成工程量产值、工程质量的抽查情况、材料供应情况、分包工程情况、分项工序的照片及录像记录资料、施工班组及民工清单、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加盖承包人财务章)、民工工伤保险费缴纳清单及上一次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的有效凭证。该报表经监理人审核后提交给发包人。 2)付款手续:承包人如某一节点未按时完成,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节点的情况下,报工程款申请书;申请书应附该付款节点前的工程综合报表,报表具体内容见1)条,经监理人审核确认后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报表经工程款审核完成后(以双方签字为准) 7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在申请付款时应提供工程所在地的发票,发包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款项。 3)以上各款项若有合理滞留在发包人处的,均不计利息。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总价项目发生的比例。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纸质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合同工期的期限。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2000元/天计。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2000元/天计。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无。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28天内。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验收合格后28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凭竣工验收证明单。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1)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及时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承包人逾期没有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应当以纸质方式予以催促,经催促后28天内仍未提交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合同价款结算报告。 2)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应当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操作规程关于结算技术文件的规定格式要求。 3)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应当同时附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清单和工程合同履行文件移交清单。 4)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后,应当在7天内就其完整性、真实性做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7天内修正结算报告或进一步补充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当修正或按要求补充资料。承包人逾期或未提交修正意见或结算资料的,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5)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造价咨询单位按照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的时间予以审核。 6)承包人合同价款结算报告经审核后,核减率或核增率超过百分之五的,超过部分的追加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直接在结算尾款中予以扣除。 7)承发包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完毕后,发包人按照温建建[2010]239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建设工程结算价备案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办理备案,经备案的合同价款结算书作为工程最终付款的依据。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结算定案后28天。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双方友好协商、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8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工程结算定案后28天。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工程结算定案后28天。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二十四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价的2%;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剩余保修金十四天内支付(保修期内不计利息)。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无;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结算总价的2%作为质量保修金,采用现金、转账支票等形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无。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价的2%;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剩余保修金十四天内支付(保修期内不计利息)。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 (3)装修工程: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2年。 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损失的,承担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损失的,承担承包人损失。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损失的,承担承包人损失。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日常工程管理违约责任、总包单位未尽总包管理职责。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如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则按现场安全文明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如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作出处理,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 日常工程管理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正常管理,对不服从正常管理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发包人有权按1000~20000元/次进行经济处罚。 施工中总包单位有权利和义务对专项工程分包单位(包括总包自行分包的)实施总包管理,若发生总包单位未尽总包管理职责,以各种不合理理由干扰或阻止分包单位正常进场施工或者扣留应付的分包单位工程进度款,经合理协调后仍不予配合且影响工程进度,发包人有权发出处罚通知,并自通知之日起,按1000-10000元/日予以处罚,直至分包工程得以继续正常施工之日止。 分包单位出现安全、质量、进度等问题,总承包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无偿使用 。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以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所产生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险、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的生命财产险等与建筑施工有关的一切险种,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双方另议。 20、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无。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 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无。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温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 承包人如有出现下列情况的,发包人将在同期付款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如出现不听发包人和工程师的正常工作指挥,影响恶劣或项目班组其他管理人员有不称职或有其他违背职业道德发生,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及时调换人员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并经发包人考核同意后上岗,并按变更项目负责人一次罚不高于2万元、变更技术负责人一次罚不高于1万元。 (2)由发包人或监理人召集的例会和其他重要会议,发包人指定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指定人员必须准时参加,如无故缺席或是迟到,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承包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如因缺席迟到原因导致对会议内容不了解,其后果由承包人自负。 (3)如承包人违约停止施工,发包人有权按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及监理人确认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款,发包人有权立即调换承包人继续施工。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赔偿。 21.2承包人必须按主体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认真地做好预埋工作,并与总承包单位搞好协作关系,否则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和经济损失。 21.3双方同意,若对本工程质量有争议,则由发包人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造成质量瑕疵的责任方承担。 21.4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21.5《温州市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合同专用补充条款》,具体见附件4。 21.6未尽事宜以招标文件内容为准;确未涉及的以双方协商确定内容为准。 21.7补充: 施工单位(承包人)必须要按照业主的要求,分时分段进行施工,否则业主有权在同期付款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人员在路途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的一切责任均由施工方自行负责,业主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工程产生的相关建筑垃圾,由施工方负责清理运输,相关费用施工方自理。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廉政责任合同 附件3: 安全生产责任书 附件4:温州市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合同专用补充条款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乐清市蒲岐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招标项目施工图范围内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 (3)装修工程: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二十四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2%,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剩余保修金十四天内支付(保修期内不计利息)。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 ?? 承包人(公章): ? ?? 地 址: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廉政责任合同 一、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不正当竞争的通知》精神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中的经济活动管理,经双方协商一致,制订以下廉政责任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二、本合同由乐清市蒲岐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方或供销商 (以 下简称乙方)共同签订。 三、甲方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基本守则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国关于廉政建设及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法律法规。 2、甲乙双方严格执行所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各项条款,自觉按合同办事,严禁因违法违纪、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而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3、甲、乙双方人员洽谈业务时,必须选择在办公场所或甲方确定的其它公共场所,甲方需二人以上共同参加,严禁私下商谈串通。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回扣;对无法拒收的,应及时上交指挥部综合办公室。 2、甲方人员在业务交往中或项目结束后,不得接受乙方以任何形式给予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得在乙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甲方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 4、甲方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人员赠送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项目结束后,也不得进行上述赠送。 2、乙方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甲方人员报销应由甲方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3、乙方人员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人员参加宴会、旅游和娱乐活动等。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人员若违反本合同,其主管部门将对违法、违纪、违规人员严肃查处。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前提是乙方没有上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2、甲方或甲方主管部门如发现乙方人员违反本合同规定,有权终止其经济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并将乙方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登记入册,取消其在甲方的任何经济项目的投标活动资格。同时,有义务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其不良记录情况。 3、乙方人员若违反本合同,乙方应对违法违纪人员严肃查处,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4、如乙方发现甲方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及时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报复乙方。 八、甲乙双方必须将“廉政责任合同”贯穿于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实施的全过程,及时布置、认真检查、严格考核。 九、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 十、本合同作为本次所签订的《 》经济合同的附件,经合同双方共同签署后立即生效。 十一、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受中国的法律管辖并按其加以解释。 十二、管辖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及甲方纪检监察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或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3 安全生产责任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乐清市蒲岐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工程实施及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依据国家和浙江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用地、合格的施工设施和真实、准确、齐全的地下管线资料,组织勘察,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 2、严格贯彻执行市、区有关行业部门的条例,掌握安全动态。对上级相关安全工作的批示、命令和规定等及时向乙方传达,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由甲方主管安全人员向乙方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必要时进行各种培训,乙方应及时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措施,让每个工人在教育记录上签字。 3、甲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负责监督乙方领导、组织、规划、检查、处罚及监督教育、培训等相关具体活动事项。 4、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进行监督,对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并有权责令乙方清除不安全隐患的权利。 5、甲方应在乙方入场一周内催促乙方上报劳务人员花名册及管理人员分工情况。 6、严格审查乙方施工资质,不得与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与承包内容不相符的分包单位签订合同。 7、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患、违章要及时通知,提出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利的给予罚款处理。甲方有权对严重违章行为和存在较大隐患的施工过程停工整顿,不执行甲方要求的,清除出场。 8、甲方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实行全过程监控。 9、甲方有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消防、交通、治安管理政策、法规,违反甲方安全管理规章,不服从甲方管理等行为进行处罚直至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及发包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所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填写纸质记录。必须为其招收的外地务工人员办理所需的一切必要手续和证件,在项目开工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2、乙方应根据工程项目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征得发包人安全部门同意。 3、严格履行发包人特种作业工作审批制度,根据各施工阶段,将对断路、动火、动气、动水、临时用电和进入容器内作业必须报批,并派专人负责现场监护。 4、乙方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有全面的责任,任何第三人在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的,除依法由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以外,均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交通、施工、机电、消防等安全事故,要立即抢救伤者,采取措施减少财产损失,保护现场,积极主动的配合甲方处理事故。 5、乙方对所承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管理责任。乙方项目部经理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6、乙方总承包人应维护甲方的声誉、利益,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制定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及其他事故的发生。 7、乙方施工单位承接工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和特性配备足够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乙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协助甲方工作。 8、乙方负责人绝不能纵容、包庇专项工程施工班组在施工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不允许充当队(班组)的保护伞,从而拒绝甲方的管理要求,养痈为患。 9、乙方在工人入场一周内应安排填写三级教育卡,不得缺人、漏人,三级教育卡由乙方保存好备查,经常教育由乙方负责。 10、遵守甲方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各项法规、制度,不得违章办事和作业,乙方应落实岗位责任制,不得违章指挥。在乙方施工过程中,甲方工作人员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乙方有权制止违章行为,并提出批评、拒绝执行以及检举、控告的权利;乙方明知甲方人员违章指挥而不制止并造成损失,乙方承担责任。 11、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古迹时,要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严禁破坏、私自收藏、倒卖或隐瞒不报 12、服从管理人员及上级检查人员的指挥、管理和检查,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13、乙方所使用的自带或外租的设备、设施,确保性能完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要有租赁单位资质证书、设备编号、检测报告、合格证,操作者上岗证及检查维修制度。对机械设备现场要有专人管理,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符合上述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4、乙方在施工期内,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经常维护保养,爱护保护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警示标志及劳保工具、设施器具,并做到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符合规定的要求。严禁偷盗、挪用、破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材料设备以及消防器材等。凡乙方人员违反本条款,一经发现加倍处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15、乙方根据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制定出安全管理计划,并按照双方合同规定无条件配合甲方工作。凡属乙方出现“三违”和其它未遵守执行甲方规定要求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有乙方负责。 16、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自觉遵守法纪,遵守甲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措施、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违反本条款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或受到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经济处罚,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7、乙方每次更换和调动管理人员,必须事先向甲方通报,并落实好各项合法手续,严禁出现未经教育和考核的人员上岗。否则出现一切后果和责任事故,由乙方第一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 18、所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关行业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19、从事食品操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证,食堂应有卫生许可证,并要保持清洁卫生,有消毒措施和管理制度,严禁食物中毒。 20、施工单位对现场和作业面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技术防护措施费用于安全防护,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21、乙方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袒胸露背,穿拖鞋上岗,严禁在宿舍内私拉电线;冬季,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等电器设备。不得在施工区、生活区打架斗殴、酗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严禁酒后上班。 三、其它: 1、本责任书未尽事宜亦按规定正常执行,不能成为某个方面的借口、推辞,责任书在生效期内,如双方还有其它条款,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2、有新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时,以新的为准。 四、本责任书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温州市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合同专用补充条款 本专用条款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需要拟定,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条款为优先解释。 47.1 概算工程建设费 经批准的相应概算工程建设费控制总额为 元,该控制总额及概算工程建设费批准文件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承发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概算工程建设费批准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7.2工程变更 47.2.1一般工程造价变更。 (1)一般工程造价变更按照本合同规定程序、格式与时限办理,必须明确变更内容及变更价款。 (2)发包人以下采用 种方式将一般工程造价变更文件的副本报送原施工合同备案部门,报送时间最迟不得超过竣工验收后14天。办理结算时,承发包双方持有变更文件不一致的,以报送文本为准。 1)每月 / 前报送; 2)每季度末前。 47.2.2 重大工程造价变更 (1)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工程造价变更: 1)工程单项或累计变更导致工程总造价超过经批准概算工程建设费控制总额; 2)涉及单项价款增减在30万元以上工程变更事项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重大变更事项: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 (2)重大工程造价变更前,发包人应当编制变更造价预算书并按以下程序取得经济可行性批准后方可执行: 1)涉及47.2.2.1(1)款情形的,发包人须报经原批准部门核准调整概算后方可进行; 2)涉及47.2.2.1(2)款情形的,发包人应报经财政局的审核同意后执行; 3)涉及47.2.2.1(3)款情形的 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办理。 (3)重大工程造价变更经批准后,发包人应当将经批准的变更预算书作为变更指令的附件递交承包人,并以此作为变更的暂估金额和临时性付款依据。承包人接到重大工程造价变更指令后,应当在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正式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发包人按《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意见》(温建建[2010]316号)的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变更价款后同期调整合同价款的支付。 (4)发生重大工程造价变更的,承发包人须于7日内将变更文件的副本报送原施工合同备案部门,双方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报送。办理结算时,承发包双方持有变更文件不一致的,以报送文本为准。 47.2.3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依照《温州市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温建技[2009]21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47.3禁止擅自变更 47.3.1承包人未经合法或合同约定程序不得变更施工,承包人擅自变更施工的,承包人应当自行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7.3.2非紧急或特殊情况,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变更指令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意见》(温建建[2010]316号)规定程序的,承包人应当拒绝变更施工,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未履行拒绝义务擅自变更施工的,不予增加变更价款,由承包人承担经济损失。 47.4 变更价款确定 47.4.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接到变更指令后14天内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发包人应当接收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予以答复。承包人未在14天内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的,视为放弃变更工程价款的权利。 47.4.2承包人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应同时附有以下文件: (1)变更价款计价清单(含编制说明); (2)合法的工程变更文件; (3)监理工程师变更指令; (4)其他编制变更价款报告的相关计价依据性资料。 47.4.3承包人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可予以退回,承包人修正或补充后可在7天内重新提交。 47.4.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变更核减造价的予以调整,增加造价的不予调整: (1)由于承包人履行合同过失而需要变更的; (2)应承包人要求或建议而采取变更措施,但发包人及其工程没有因此受益的; (3)承包人擅自变更的; (4)承发包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7.4.5监理工程师就工程造价与费用的确定、调整、变更或施工索赔进行任何签证意见与解释须经发包人的纸质授权,未取得发包人授权的,须经发包人的确认。 47.5发包人索赔 47.5.1承包人违约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提起索赔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要求。 47.5.2发包人索赔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或结束)后28天内以纸质索赔函的方式向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索赔款项应直接从承包人工程价款中扣除。 47.5.3发包人索赔时,应当详细说明索赔事由、索赔理由、索赔要求、工期与费用的计算方式、索赔证据和依据。 47.5.4发包人索赔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如下资料: (1)符合第47.5.3款要求的索赔报告; (2)索赔工期、费用计算书及其编制说明文件; (3)索赔证据资料; (4)索赔依据资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或说明文件。 以上所有文件均应提供一式三份,其中至少包括一份原件(或与原件核查无误的复印件)。索赔费用计算书须有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签章。 47.6承包人索赔 47.6.1发包人违约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提起索赔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要求。承包人索赔的,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受理,依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审核答复。 47.6.2承包人索赔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或结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逾期未提交索赔意向书或提交索赔意向书后28天内未提交正式索赔报告的,视为不涉及价款的损失或工期的延长,发包人不予赔付或批准。发包人有权不接受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提出的任何一揽子索赔,除非该索赔基于新发生的索赔事件。 47.6.3承包人索赔也应符合第47.5.3款、第47.5.4款的要求。 47.7合同结算管理 47.7.1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及时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承包人逾期没有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应当以纸质方式予以催促,经催促后28天内仍未提交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并提交政府职能部门审核。 47.7.2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应当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操作规程关于结算技术文件的规定格式要求。 47.7.3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应当同时附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清单和工程合同履行文件移交清单。 47.7.4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后,应当在7天内就其完整性、真实性做出审核意见并提交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7天内修正结算报告或进一步补充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当修正或按要求补充资料。承包人逾期或未提交修正意见或结算资料的,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47.7.5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的时间予以审核。 47.7.6承包人合同价款结算报告经审核后,核减率或核增率超过百分之五的,超过部分的审核追加收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直接在结算尾款中予以扣除。 47.7.7承发包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完毕后,发包人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建设工程结算价备案的通知〉》(温建建[2010]239号)的规定办理备案,经备案的合同价款结算书作为工程最终付款的依据。 47.8工程造价文件的送达 47.8.1合同当事人依照本合同和相关规定递交变更通知书、价款变更报告、合同价款结算书等工程造价及合同履行文件的,承发包人应当予以接受。 47.8.2承发包人约定的送达方式:当面送达 47.9争议的解决 发生发包人不予批准承包人索赔报告、承包人对发包人审核意见持有异意或承发包人未能就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审核达成一致意见等合同履行争议的,承发包人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由发包人召集政府职能部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参加的索赔协调会议; (2)向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申请调解; 经上述方式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0.4款约定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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