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矿业权转让谈了大半年,双方最担心的不是价格,而是"办不办得下来"——这个焦虑,新规之后其实已经变了。
审批取消了,风险转移了 新《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七条删除了旧法中"矿业权转让须经审批"的规定,明确矿业权可以依法转让、出资、抵押,只要国家没有另行规定或合同没有另作约定。最高法配套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矿业权转让、抵押、合作勘查开采等流转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就发生效力,不再受转让审批的限制。 这意味着交易效率大幅提高,但也意味着过去由审批环节把关的风险审查,现在全部压给了交易双方自己判断。 买卖双方要自己盯住的几件事 一是生态修复责任的归属——《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受让人要承接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合同里没写清楚,买到的可能是一笔隐性负债;二是原采矿权若涉及股权变更导致实际控制人变化,矿业权人要向出让部门报告,漏报会留下合规隐患;三是受让人要具备出让时要求的技术能力等条件,资质不达标合同同样存在风险。 审批取消不是"更自由了"这么简单,而是把原来政府兜底的风险审查,变成了买卖双方各自的功课。




